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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主题党课讲稿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5 18:44:02

篇一:学宪法主题党课讲稿

  

  宪法学的基本知识

  (党课讲稿)

  前言

  今天我们大概花一点时间讲一下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常识的问题。我讲三个方面。

  一、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个方面,宪法的基本内容。世界各国现在基本都有宪法,但是每个国家的宪法都还是有一些不同,有的国家的宪法有基本原则,总纲、序言,有的国家没有这些。有的国家有序言,有的国家没有序言;有的国家有总纲,有的国家没有总纲。但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有一些基本的东西,基本有两大块的内容是不能少的,一个是公民权利,一个是国家权利。公民权利,我们基本将它概括为是人权,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是我们宪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经常说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有权利清单,我们将它称为“清单”,是因为它有一个罗列,从我国的宪法来看,从第34条开始,选举权被选举权,下来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再下来人身自由,再下来宗教信仰自由,再下来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这一系列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一个权利清单,这个清单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宪法里都是有的,虽然范围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得更多-1-

  一些,有的国家少一些,有的国家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有的国家规定得稍微简单一些,但基本上有这样一个权利清单。这是宪法学的一个非常核心且非常重要的内容,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宪法都必须有,而在宪法之前,即在封建专制的时代是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的这一块的。

  第二个方面,关于国家的权力。国家的权力,从宪法上来看,它主要是要解决这么几个问题。一个是国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即我们经常所说的,人民授权,所谓人民主权,其含义是国家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和过去的我们说封建社会专制时代讲的是君权神授,是上帝、老天爷给的,这是他用以证明自己权力合法性的一种方式,而我们今天所讲的宪法上写的国家权力应是人民授予的,人民通过什么方式来授予?宪法其实是一个权力的契约,人民通过制定宪法来把自己手里的权力转送或转移给国家,那这是一个授权,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何在?这和人民授权是有直接关系的,现在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标榜一个“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其实是在讲国家权力的源泉,它的正当性的问题。

  那人民把权力授予给国家以后,国家怎么行使?国家仍然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要把权力分散给各个国家机关,这是分权。现在世界各国都基本设臵有大体这样的一些国家机关,第一个是立法机关,在我国是表现为人大、人大常委会,在有的国家叫国会,如美国。再有的国家叫议会,如英国。立法机关,有的国家还分了两个院,如美国有参议院、众-2-

  议院,在英国有上议院、下议院,名称虽然不同,但大体的功能其实是差不多的。我国是一院制,立法机关只是一个机构,这样的国家在世界上也还是比较多的。

  那除此之外,一般都还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即是政府,在我国叫国务院,在有的国家,像英国、日本这样的国家叫内阁,其功能和职能也是大体相同的。

  还有司法机关,如我国最主要的是人民法院,用以审判案件的,在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也都是指法院这个系统,大体分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样的一些划分,它是国家把自己的权力分散给各个国家机构,让这些国家机构去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所以在这个地方,权力的所有权应该是国家的。那国家机关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如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时候,它只是在行使立法权的使用权,但不能说立法权本身是它的,这个立法权本身应该是国家的,它只是代表国家在这里行使权力而已,所以这是分权原则。那国家通过把自己的权力分散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构,进而才可能去行使这些国家权力。那这些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当中,他们不仅仅是做了一个分工,而且他们互相之间要有一种监督和制约的关系。

  如我们经常讲人民要监督政府,但有时候仅仅有人民监督政府是不够的,因为人民通常他们都有自己的职业,如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职业和生活,他们监督政府的精力和时间往往都是有限的,所以在这个时候,除了人民监督政府以外,还有国家机关互-3-

  相之间要有一个监督各制约的关系,不仅仅是分工,而且他们还要互相制约。举例来说在我国人民法院里设了一个行政庭,在有的国家是专门设臵了一个法院是行政法院,它是专门的一个体系。那行政庭、行政法院做的工作是专门受理行政案件,那行政案件的含义是老百姓通俗所说的民告官,民告官是说老百姓在和政府打交道的时候,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那他有权利去控告,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去控告,所以这个机制的设臵的含义和意义是,当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时候,公民可以到法院去告状,在这时候司法机关去帮助公民去替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这里面也表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制约。所以在此处,国家机关之间不仅仅是分工,而且还有一种制衡的关系在里边,这个体制也是非常重要。

  那通过授权和分权,最后达到的目的是要限权(限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是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的,那这个限制首先来自于宪法,其次也来自于像其他的行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那这些宪法和法律通过种种的措施来限制国家权力以后,使国家权力不那么任性,不太容易产生官僚主义或胡作非为,人是比较容易任性的,一个小孩子的任性会得到家长和老师的管束,一个人的任性,也会得到单位领导的适当制约,但一个掌握权力的人,怎么约束他能够不任性?特别是一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他怎么能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约束他不任性?这个不仅仅要靠他自身的道德自觉,而且要靠一种制度的约束,要有一种外力的约束,-4-

  这才能起到一个真正的制约权力的作用,因为一个小孩子的任性,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但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如果是非常任性的形式,他不受制约的时候,他给国家带来的灾难可能是非常深重的。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宪法在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它能够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节制地行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那这一条来说,宪法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有这两方面的权力,一个是保障人权,一个是确认国家权力,并且进行分工和制约。那这两个方面对于宪法而言,哪一个是更重要的?保障人权我们一般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最终目的,我们宪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保障人权,而约束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其实只是一种手段。我们规范国家权力的时候,其最终目的,为什么要把国家权力进行分工,为什么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那最终目的都还是为了保障这个国家和社会里的每一个公民,基本人权要有保障,因为国家权力如果乱套的话,国家权力如果非常任性的话,国家权力如果不受制约的话,最终倒霉的还是每个公民,我们的权利将会受到很大的伤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分权也好,限权也好,授权也好,所有的国家的权力规范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但有的人会提出来疑问说,在宪法当中不仅仅是中国的宪法,很多国家的宪法,从篇幅上来看,公民权利的条文相对来说是少一些,而国家权力的条文非常多,它往往是公民权力条文的一倍甚至几倍,既然说保障人权是其核心和最终目标的话,为什么它-5-

  的条文反而少。那保障国家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既然是这个手段的话,为什么它的条文反而非常多和复杂?宪法在这个地方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一个目标,但它的重心其实是放在如何规范国家权力上。国家权力的行使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那怎么样将它分配得合理,怎么样让它制约得恰到好处,制约得过分了也不行,如果把所有国家的权力都制约得不能动弹,那给他的限制很多,让他无法行使了,那这样的话也没有达到人民要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利益的一个目的。所以,国家权力的分工要科学合理,这里面涉及到很复杂的问题。所以宪法花了很大的精力去设臵国家权力的体制,那国家权力的体制设臵得好了,公民权利才能有保障,这个体制如果设臵得不好,设臵得过于粗糙,那公民权利就会存在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花了大量的条文和精力来研究国家机构,来分配国家权力。这并不意味着,说明它保障国家权力是其最终目的和最高目标。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宪法为什么是近代社会才有的,在封建社会里,在过去的专制时代里为什么没有宪法?是因为在那个社会里边,它的最高目标是保障皇权,而不是保障人权,它不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为了最终地要保障王朝世代的存在,如大清王朝,所有的法律,所有体制的设计,都是最终为了要保持大清王朝的存在和政权永远掌握在他们手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目标是不一样的,所以这是现代宪法产生以后它的一个最高目标,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他把公民的-6-

  基本权利放到了首位,国家权力只是一个手段了。

  那在中国的专制时代的封建社会里边,为了保障皇权的统治,权力下面也是有分工的。中国古代的时候有封建的体制,国家机器也是非常细致的,如吏部、刑部,其权力分工也很密切,但是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保障人权,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皇权,同时它还有一个和现代宪法很重要的区别是它的最高权力是没有分工最高权力下面可以分工,如下面的地方上,在皇权下面的部分,它是可以有非常细致的分工的,但所有的这些分工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说的分权,它只是一个手段,是维护皇权的一个手段,那国家的最高权力(皇权)是不分的,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所有的军事权,所有的权力掌握在皇帝一个人手里,所以他的最高权力是部分的。

  而现在宪法的民主体制下,它要求国家的最高权力是要有分工的,如最高的行政权掌握在政府的手里或有的国家叫总统,有的国家叫总理,那最高的立法权是掌握在议会的手里,立法机关。那最高的司法权掌握在法院的手里,那没有一个在他们之上还有一个能够统一领导他们的皇权,这是不存在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根本法,而且它还是一个民主法。所谓根本法的意义是,一讲到宪法的时候,大家很自然地就想到一句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句话没有错,但这句话只是讲了宪法的一个方面,它只是讲了宪法的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它讲的是国家的法律体系,一个国家肯定-7-

  不止有一个法律,也不止有一个层次的法律,往往它的法律是很多层次的,我们基本可以将它列为一个三角形。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三角形里面,最上的这一点是宪法,再下来是法律,是这样一个三角形。最上面的是宪法,再下来是法律,法律在我国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基本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再下来是普通法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再下来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行政规章。那再下来是各个地方制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那这样的一个层次可以看到它是有一个阶梯状的,越到上面数量越小,越在下面数量越多,但越在上面,效率越高,那越到下面,它的效率越低。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其次,再下来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这样一个层次里面,为什么宪法是根本大法?在这个体系里面,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法律体系、法律位阶(“位”是“位臵”的“位”,“阶”是“阶梯”的“阶”),从法律位阶上来说,宪法是最高的。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但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说,宪法还是一个民主的法律,它是以民主制度作为内涵的,这个民主制度就首先包括了它要保障基本的人权。同时它对国家权力是有分工的,是有制衡的机制在里边的,同时从国家的授权这个角度上来看,国家权力是人民授予-8-

  的,人民怎么授予的?通过选举。所以在公民权力里边,除了生命自由财产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力是选举权,如果没有选举权的话,我们很难说这个国家是一个民主国家,这部宪法是一个民主的宪法,那选举权恰好是人民通过选举来把权力授予给了国家机关,如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在西方国家往往叫议会的议员,这样他就完成了权力的交接,这个权力本来是我的,再通过选举把这个权力委托给你了,由你代表我们去行使这个权力。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举权是连接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一个桥梁,是一种手段。同样的,在有的国家,总统也是公民选举的。在我国,国家主席、总理,它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再去选举的,人民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再去选其他的国家领导人。所以在这个地方,这一套体制体现的是一个民主性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一些东西的话,没有保障人权作为根本标志,国家权力也没有保障人权的意志的话,那我们很难说这样的宪法是一个现代意义的宪法,是一个民主的宪法,而宪法除了有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样的含义之外,它还应该有一个特点是,它应该是一个民族的法律,它应该反映民主制度,这里面包括选举制度,包括公民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那还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合理分工,以及它们互相之间的配合、监督、制约和权力制衡的体制,即宪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分权体制。所以,这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两大块,第一大块是保障公民权力,第二大块是规范国家权力。那我概括地讲它讲成,一个是人权,-9-

  一个是国权(国家的权力),以及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谁为谁服务,谁是手段,谁是目的等,有这样的关系在里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史

  第二个问题,我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我们短暂地回顾一下。这里强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我们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讲了,如我国第一步宪法性文件应该是清朝末年就有的,即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后来还有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后来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民国时期,都有宪法。那我们这里重点讲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几部宪法的历史。

  (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首先是1949年的时候,我们制定了一部《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应该是叫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公布的时间是1949年的9月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1949年的10月1号,在10月1号之前的前一天,这个《共同纲领》得以宣布。

  为什么它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里其实就要讲到宪法还有另外一个作用,我们通常说它的一个国家的出生证明。一个国家的出现,一个国家政权的更替,它要表明自己的合法性所在,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在封建社会可以说君权是神授的,所以有正当性,但是在现代社会来说,这个权力必须是人民授予的,那人民怎么授予?通过制宪(制定宪法),通过宪法以后承认人-10-

  民通过一个宪法把权利授予给国家。当时的《共同纲领》起着这样的作用。

  1949年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我们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说是一个党建立的,如果说是共产党一个党建立这个国家的话,那这个政权的合法性是有疑问的,所以我们当时是联合了八个民主党派,和八个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召开了这样一个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我们共同讨论制定出来了一个纲领是《共同纲领》,以此作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来的成立才有其合法性所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纲领》,我们往往将它称为是一部临时宪法,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诞生的出生证明。在这个《共同纲领》里边,我们可以看到,它为什么叫纲领而不叫宪法?因为制定宪法是要召开制宪会议的,这个制宪会议严格地来说,应该是全国人民各个阶层选出自己的代表,然后来召开这样的一个制宪会议,我们大家商量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要建立哪些国家机关,如何授权,他们之间的分工又是怎样的,在这个宪法里面,人民要保留哪些权利,如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我们基本的信仰自由,应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国家机构建立以后是要保障我们这些权利的。所以这样一个制宪的过程在1949年来说,当时的条件还不是特别地成熟,因为当时军事斗争的特点应该是比较突出的,所以在当时的条件下,马上召开全国的制宪会议的可能性不太大,所以我们当时就采取了一种共产-11-

  党和八个民主党派联合来制定章程的这样一个方式。所以它制定出来的叫《共同纲领》。

  那纲领和宪法的区别在何处?宪法也是一种法律,法律的特点是它的条文往往具有一些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一个法律条文的比较标准的模式。行为模式是指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法律禁止做什么,那法律允许做什么,法律后果是指如果法律禁止你做,你做了,那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我们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那这个法律后果是很明确的,在刑法里,杀人应该怎么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杀人的判死刑或判无期徒刑。那民事责任里面也是说,如果损害了别人的财产,那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如应给予赔偿等。所以一个标准的法律条文是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来构成的,但是在纲领里边,我们看到的《共同纲领》基本是由七章来组成的,这七章里边有六章基本是政策,只有一章是政权机关,和后来宪法当中出现的国家机构比较接近,分配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其他的基本是一些政策,如经济政策、军事政策、外交政策等一系列的文化政策,政策规定的特点往往是一种号召性的,如国家号召、国家禁止,但它没有后果,国家提倡、国家要怎样做,相对于法律的条文而言,它还是比较简单粗糙一些,所以这在建国初期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1954年“五四宪法”

  《共同纲领》制定出来以后,到了1954年就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个宪法一个是当时我们和斯大-12-

  林的建议也有很大的关系,斯大林当时建议我们《共同纲领》还是不足以起到完全宪法的作用,他说国际社会,西方国家会因此来攻击你们,因为你们没有搞普选,因为只是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联合,并没有真正通过民选产生代表来组建有关的国家机构,来制定宪法。所以,后来我们也接受了这个建议,就有了后来的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在1953年全国实行了大规模的选举,我们的选举法是比宪法要出现得早的,1953年我们有了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选举法出来以后,从基层到全国到各个地方,从乡这一级开始到县到省到全国,一层一层的人民代表的选举,这样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在这个基础上。后来1954年9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以后就讨论并且通过了这样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

  我们看1954年宪法和《共同纲领》相比较,它的内容要规范多了。首先它的章节上来看,它有第一章总纲,总纲其实和《共同纲领》里边的政策性条文比较接近,总纲是往往政策性的内容要多一些,但是随后它下来有两章,一张是国家机构,把国家权力分工得比较细致了。

  我们现在的国家权力的框架基本是在1954年宪法的体制上构建起来的,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这个模式是在1954年宪法当中奠定的。下来还有一张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也是一条一条往下罗列了权利清单,-13-

  罗列了十几条,这也就显得比较规范。像《共同纲领》里面,它只是在总纲当中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只有五个条文,其中有一条是讲义务,所以相形之下,法律的规范性来说就不够。1954年宪法比《共同纲领》前进了一大步。

  1954年宪法的长处是比较明显的,在当时的条件下,这部宪法是一个很不错的宪法,后来1982年宪法制定的时候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本蓝图的,以它为基础来制定的,而不是以1982年之前的1978年(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来制定的。那这说明了1954年宪法,后来经过了30年以后,在80年代重新得到肯定,以至于我们今天看1954年宪法的条文都还是制定得比较好的。1954年宪法,从条文上、规范上来说,都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它最大的悲剧在于它没有很好地实施。

  50年代后期,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1959年庐山会议,后来法治意识就越来越被冲淡,以至于1954年基本不太算数了,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这部宪法就完全没有用了。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文革”当中受到红卫兵批斗的时候,他这个时候想起了1954年宪法,他把宪法拿出来和红卫兵辩论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宪法的程序是可以罢免我,但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罢免我,你们这样对我的批斗来说是不合法的,但他手里的宪法在当时来说已经完全没有保护他的作用。如果一个宪法连国家主席正当的人身自由都不能保护的话,那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更加谈不上。所以“文化大-14-

  革命”不仅仅是打倒了一个刘少奇,使一个国家主席没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的保障,而且他使许许多多的普通公民,一些普通的干部,他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得到保障。

  如大家很熟悉的,只是作为普通公民的张志新,作为普通青年人的遇罗克,他们都在“文化大革命”当中受到了很大的迫害,连自己的生命都没有得到保障。所以“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不仅仅是使刘少奇这样一个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受到了伤害,而且使一大批干部,也使一大批公民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得到保障。所以,1954年宪法的悲剧是非常明显的,这也是后来我们特别强调宪法重点要在实施的一个因素所在。1954年宪法制定出来以后,“文革”当中就不起作用了。

  (三)1975年“七五宪法”

  所以后来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到后期的时候也想制定一部宪法,当时一大批的老干部都已经基本靠边站了,所以当时有两个集团(林彪集团和“四人帮”集团)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迅速崛起,那他们后来也想制定一部自己的宪法。所以这个宪法是后来出来的1975年的宪法,1975年的宪法,有人将它称为张春桥的宪法,而把1954年宪法称为毛泽东的宪法,其实1975年的宪法也是毛泽东的宪法,张春桥的思想不足以支撑起一部宪法的根基出来。所以即便张春桥当时是起草人,但他仍然主要还是根据毛泽东晚年的思想写来写这样一部宪法的,所以1954年宪法和1975年的宪法都是毛泽东的宪法,一个是中年-15-

  毛泽东的宪法,一个是晚年毛泽东的宪法。中年毛泽东的思想和晚年毛泽东思想还是有比较大的一个差别的,至少它们在治国方针上其实是有相当大的不同的。

  那1975年的宪法,主要反映的是“文化大革命”当中一些比较“左”的东西,如它把“阶级斗争为纲”写在里边,“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样一些东西写在里边,同时,它在宪法的形式上表现得特别简单,1954年宪法有106条,到1975年的时候,我们把它砍到了只有30条,非常简单的几乎类似于一个纲领,《共同纲领》在制定的时候还有60条,但到1975年宪法之后它只有30条,所以它就变得极其简略。

  在国家机构方面,如国家主席没有了,这么大一个国家居然在当时就没有国家主席,这当然从背景上来说,1970年左右,当时酝酿召开四届人大,因为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来说已经不在了,那当时林彪想当国家主席,而毛泽东不想让他当国家主席,所以后来反复政治斗争的结果,最后毛泽东说不再设国家主席了,因为这样一种政治斗争的背景,最后国家主席这样一个机构就被撤销了,所以在1975年宪法当中,它是没有国家主席这样一个机制的。没有这个机制,对国家来说很不方便,当时我们和很多亚非拉的国家,特别是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他们到我们的国家来进行访问的时候,按照外交上的理解,人家是国家元首来,我们也应该是国家元首到机场去迎接,我们当时没有国家主席,怎么办?我们就只好把总理、委员长等其他领导人,很-16-

  多人到机场去迎接,人家下了飞机,一听介绍说,这个是总理,这个是委员长,怎么就没有一个国家元首?人家就觉得非常不可理解,我们就跟人家解释说,对不起,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国家元首。那人家就觉得更加奇怪了,你们这么大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怎么能够没有国家元首?所以我们在跟人家解释说,这是毛主席和林彪作斗争的需要,所以这越解释越麻烦。后来我们恢复国家主席是非常必要的,一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在国际法上会认为这个国家不存在,或这个国家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那1975年宪法,还有在国家机构方面,检察院被撤销了,公检法也是一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的一种体制,但我们在“文革”当中,检察院被撤销了,检察院所有的职能被合并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代替检察院行使职权,公安机关既行使公安侦查的权力又行使检察院起诉的这样一种权力,它把两个机构的权力合二为一以后,它的监督功能就没有了。现在的体制下,检察院很大的一个功能是要监督公安机关的工作的,监督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如果把这两个机构合并到一起的话,那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监督的职能就没有了。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所以1975年宪法,我们总体认为它的问题是很多的。

  (四)1978年“七八宪法”

  1975年宪法制定出来以后,背景是1976年毛泽东去世了,紧接着“四人帮”倒台了。当时掌握国家最高领导人,党政军的最高领导人都是华国锋,那华国锋同志在执政期间,当时修订出-17-

  来了一部宪法是1978年的宪法,1978年宪法,有的人就将它称为华国锋宪法,那它的特点是,对于“四人帮”的东西,对“文革”的东西,对1975年的宪法有所批判,删掉了一些,如“阶级斗争为纲”,但它删得不彻底,它对1975年宪法有所改进,但改进的幅度不太大,它还是保留了一些“文革”当中比较左的东西,因为当时认为是毛主席决定的,按毛主席作出的决策,都不能改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即所谓“两个凡是”。所以,在这种指导思想下,1975年宪法当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这样的提法,在1978年宪法当中仍然保留下来。国家主席仍然没有恢复,因为不设国家主席是毛泽东说的。

  但它还是有所进步,它把检察院恢复了,在公民权利里边也增加了一些权利,所以总体上来说,1978年宪法比1975年宪法是有所进步的,但还不够彻底。

  所以到后来1978年的年底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有的人将它比喻成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二次遵义会议,中国改革开放全面地拨乱反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这个时候是1978年的年底了。

  后来在人事上的变动,华国锋辞去了当时党的主席、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这样一些职务,取而代之的是,国务院总理当时是赵紫阳,党的总书记是胡耀邦,军委主席是邓小平,在人事上的变动也很大。虽然这是1978年、1979年的变化,但当时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又过了两年,这中间还-18-

  有过两次修正案,1979年有过一次,1980年有过一次。

  (五)1982年“八二宪法”

  到1982年的时候,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的条件成熟了以后,我们就制定出来了1982年宪法,也有人将这部宪法形象地比喻成是邓小平宪法,它反映的是邓小平改革开放一系列的指导思想在里边。那这一部宪法是四部宪法当中最好的一部,它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来制定的,如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而且它的规定往往比1954年当中的国家主席的一些规定更具体了,同时它在国家机构里设臵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这个机构的设臵在1954年宪法是没有的,1954年宪法当中说国家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的主席,在1982年宪法当中专门设立了一个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是把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把它搬到宪法里面来了,有的人认为这没有多大的意义,其实我个人认为,这个意义是非常大的,它写在宪法里面的时候,它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原来在这之前,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在宪法之外的,现在虽然是两块牌子,这两块牌子仍然挂着,一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也仍然是一套人马,但其意义在于,它将划归到国家机构的体系里面来了,军队是国家的军队,这个意义其实是邓小平开创的。

  还有在公民权利里边,1982年宪法也是写得更多一些,也-19-

  更全面一些,如它增加了一个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个条文在1954年宪法当中是没有的,在1975年、1978年宪法当中更没有,它是基于“文化大革命”当中,我们大量地侵犯人格的现象的发生,汲取校训,而当时有一部分人强烈地要求在宪法当中要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文革”当中有太多的批斗会,对人,对普通的公民也好,对干部也好,任意地进行侮辱、批斗,这样一种完全不讲法治的做法的一种反思的结果,所以这一条写进去,在当时来说是很得人心。

  还有一些条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条文在1954年宪法当中就有,在1975年和1978年宪法当中都取消了,到1982年宪法的时候恢复了,1975年、1978年“文革”当中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是完全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认为我们和资产阶级怎么讲平等?我们和资产阶级就是不能讲平等,我们对他们来说就是要镇压,就是要踏上一只脚,让它永世不得翻身等,是这样的一个思路。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文革”当中是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进行了比较猛烈的批判的这样一个局面。那到1982年宪法的时候,坚决恢复了这个条文,但是在恢复的时候还是有所不同,这个有所不同,现在有一部分学者认为,1982年的宪法其实还不如1954年宪法,总体上来看,1982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要好,但有一些条文,其实我们今天回过头来看1954年的规定更有道理一些,如1954年宪法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而在法-20-

  律上平等,那1982年宪法恢复的时候,将它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在法律上平等有区别吗?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已经有了这个法律,然后在这个法律的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它是指法律制定以后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过程当中,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它没有包括立法的平等。那在法律上平等,那在法律这个问题上我们人人平等,那就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那这也就说在1982年的时候刚刚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所以“左”的东西还是有一定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因为在“文革”当中受到特别多的批判,在80年代初要将它恢复写到宪法上的时候,还是有相当的阻力的,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不理解的。所以我们当时就将它改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至少排除了一个立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是和资产阶级不能讲平等,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选举代表的时候,我们和资产阶级是不能平等的。所以保留了这样一个东西。那还有的条文,如关于司法独立,法院审判案件的时候独立,1954年宪法写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

  那1982年宪法恢复这一条的时候,写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强调的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是不是其他的机关就可以干涉?如立法机关、人大是-21-

  不是可以干涉?如党委是不是可以干涉?所以这就引起后来一系列的争议,那大家回过头去看1954年的宪法,它其实写得更简洁,同时也没有这些歧异,它就说“只服从法律”,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其实这个规定来看是更好的一个规定。

  那还有,1954年宪法的提法,它的第一条写的是“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那到1975年的宪法的时候,它将它改成“无产阶级专政”,它没有讲民主了,它讲的是专政。那同时它用无产阶级代替了人民,其实无产阶级,协议地说是指工人阶级,这在中国来说,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这样一个国家,所以用人民这个概念,当年毛泽东在讲人民民主专政的时候就专门提到这一点,用人民这个概念来代替无产阶级这个概念,其实是更符合中国国情的。

  那1975年宪法的时候是无产阶级专政,1978年宪法仍然延续了这个提法,仍然规定的是无产阶级专政,到1982年宪法的时候,第一条写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它既讲了民主又讲了专政,讲了两个方面。那同时它仍然恢复了人民,用人民代替的无产阶级这样的一个概念。当然,1954年宪法当中,其实它的第一条虽然规定的是人民民主,没有讲专政,但它的序言里面,它还是有提到人民民主专政的,但仅仅从宪法的正式条文来看,第一条来看,1954年宪法的第一条其实比1982年宪法的第一条,从目-22-

  前来说还是规定得更好的,因为专政的这个提法其实是这些年引起很多争议的,现在已经有学者写了文章,他们考证和论证了从马克思开始,最早是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时候开始,“专政”这个词的意思仅仅是指在特殊的阶段,在不受法律控制的情况下,它的一种国家机关的职能。到后来到马克思,到列宁,他们强调的是说专政是在特殊情况下,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最初阶段,对资产阶级是要实行专政的,而它一旦掌握政权以后,它在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以后,这就不应该再有专政的职能了。所以,像这些条文,这些东西其实都还是有探讨的余地,那总体上来说,我们还是认为1982年宪法在这四部宪法当中,相形之下是比较好的一部。

  那1982年宪法从制定到现在又30多年过去了,在这30多年当中,我们没有进行宪法的大修,大修是说前面一部宪法基本不用了,重新制定一部宪法,这叫宪法的大修改,重新公布一个宪法,如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正,1978年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全面宪法,1982年宪法是为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正,在一个国家要重新修订一个宪法,作一个全文的调整,等于重新公布一个宪法的时候,说明这个国家发生了比较大的事情,说明这个国家的政治局势有相当大的变化,才需要重新公布一个宪法。所以我们也可以,一个国家如果局势、政治形势越不稳定,越动荡的时候,它的宪法就越多。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那时候的宪法是特-23-

  别多的,那每一个人上台,如曹锟上台要搞一个宪法,袁世凯上台他要搞一个宪法,孙中山推翻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以后,当然要搞宪法,那后来蒋介石上台以后也要搞宪法,它的政治力量在不稳定的情况下,国家的总统,当时像走马灯式地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宪法是不稳定的。

  所以宪法是治国的重点,它的不稳定往往意味着国家的不稳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最好不要经常地大修,像大的修改,如1954年到1982年这个期间,一共30年都不到,就有四部宪法出来,这说明我们当时的政治形势还不是特别稳定,国家经过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折腾。1982年到现在,相形之下来说要稳定一些。

  (六)现行宪法31条修正案

  所以我们从1982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过大修改,但这30年仍然是发展非常快的。这30年发展得非常快,表现为宪法有的地方、有的条文也已经跟不上形势了,也需要修改,那我们就用另外一种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修改。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是说前面那一部宪法不作大调整,只是作小的部分条文的修正,其中哪一条进行修改,或哪个地方增加一条,或哪个地方原有的条文已经落实的,不适合形势了,那我们把它删去废除掉,像这样进行部分条文的修正,这种我们往往将它称为修正案的形式,以修正案的形式来进行修改,从1982年到现在来说,我们已经修正了四次,一共修正了31条,1982年宪法现在后面附着31条修正-24-

  案,这31条修正案,大家也许都还有印象。

  如第一次修正的时候是1988年,1988年修正了两条,增加了两条,一条是增加的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1954年宪法当中,所有制当时规定了四种,一个是全民所有制,一个是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是公有制,还有一个是个体经济,还有一个是资本家所有制,当时1954年的时候,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前,那资本家还是合法的,我们当时有红色资本家之称。到1956年以后,红色资本家就被改造了,所以后来就没有了,到1975年宪法的时候,所有制就变成了非常公有化了,资本主义的尾巴都被割掉了,所以当时的公有制就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全部都是公有制了,到1978年的时候,宪法里仍然是保持着这两条,到1982年的时候,我们增加了一个,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外,我们一个是增加了三资企业的合法存在,还有一个是个体经济合法化了,当时1982年宪法认为个体经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来说作为一种补充,它是很有必要的,所以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到了1988年,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肯定的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那私营经济比个体经济来说,它的规模更大了一些,私有的程度更高一些。所以我们后来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地发展,对国家的经济来说是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的。

  第二次,到了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其中最突出的是把计划经济改成了市场经济,原来的三部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实行四-25-

  部宪法,包括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四部宪法都是写的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到了1993年把这改成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个背景和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是有直接关系的,邓小平当时说了,资本主义的经济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那这是大家可以共同搞的,所以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成果。

  到了1999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这里边最重大的变化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法治国家这个口号从这个时候来说得到了宪法的肯定,是一个国家一个很大的进步。为什么这样说?1999年修正案在写法治国家的时候是写三点水的治(法治的治是三点水的“治理”的“治”),在这之前,我们虽然也讲社会主义法治,但是我们一般讲的是刀制(“制度”的“制”),即法制是用“刀制”的“制”,这两个字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在学术界曾经做过非常长时间且热烈的讨论,我们过去讲的刀制的法制,有的人认为在封建的国家里面也是可以存在的,它是可以和人治相结合的,它重点强调的是一个国家要有一套的法律制度而已,这一套法律制度在中国唐朝的时候,中国的法律制度当时也是相当完备的,从现在来看也是相当不错的,但它并不和国家的人治的体制相冲突,人治和法治(水治的法治),这两个是相对立的,一个国家要么是人治的,要么是法治的,不太可能既是人治又是法治,但在人治的体制下可以由一系列的法-26-

  律制度,那皇权之下也有很仔细的权力分工,国家机构的设臵也是分工得非常严谨的,在皇权之下也可以由大量的法律来帮助皇帝治理国家。那在这样的一种体制下,它仍然是人治的,但它仍然需要法律制度,并不是说在一个人治体制下就完全没有法律,这个是不太可能的,即便是在一个特别典型的人治的国家里面,它也不可能文化没有法律,它总是有法律的,法律是否完备,这不一定,但它肯定是有法律的,不存在一个国家完全没有法律,完全靠人来治理,这是不太可能的。

  那我们现在讲的“水治”的“法治”,它和人治是相对立的。那它的意义主要在于人大还是法大,在于法律在皇帝之下,在国家的最高权力之下还是在最高权力之上,即皇帝是否要遵守法律的问题,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总统也好、总理也好,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要不要遵守法律,是你的最高指示的效力更大,还是指国家的法律的效力更大,如果国家所有的公民,包括国家各级的领导人乃至最高领导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话,那这就是法治(水治的法治),如果说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是老百姓要遵守,只是下级的官员要遵守,最高权力可以不遵守,如皇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他的话就是法律,朕即国家,那他的最高指示,他的一个意见、一个讲话,都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还是人治。所以在法治的体制下,它并不是说完全不重视人的作用,如在法治的体制下,总统也好,它还是要经过严格的选举的,国会议员,人民代表也是要通过选举,也是要把人民当中最精英的部分选出-27-

  来来治理国家的,它并不排斥人的作用,包括法官、律师,这些人都要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担任这样的公职的,所以并不是说法治国家只是依靠法律来治理,不要人的作用,而是在法律的体制下,所有的人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它都要依照法律来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人是在法律之下的,那这是人治和法治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是常识性的问题,但在80年代的时候进行过非常热烈的讨论,当时各种意见都有争议,有的人还提出来人治和法治是可以结合的,我们需要的是人治和法治的结合等。

  那在1999年的时候,能够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三点水的治写进宪法里边,这是当时的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写进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施,宪法其实更重要的在于实施,但如果宪法里面都没有写进去的话,在观念上都不能接受的话,那肯定还是要更差一步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写到宪法里面去,这是一个进步。其次还要把这些写进宪法的内容落实到生活当中,这是更困难的一步了。

  还有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正案是2004年,这一次修正也是改了很多条,其中最重要、最有意义的一条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今天看来也是一些基本尝试,但在我国来说也确实经过了一场时间,我们才逐渐地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我们过去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一讲人权,讲阶级性,就是资产阶级用来麻痹人民的工具等,但是到-28-

  2004年的时候,我们也终于承认人权是应该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的。那人权的概念和公民权,其实还不完全一样,还是有差别。虽然基本人权和公民权有很大是重叠的,如生命、自由、财产,这既是人权也是公民权,写在宪法里边的。但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人权是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你只要是一个人,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是一个黑人还是一个白人,是一个男人还是一个女人,是一个政治上激进的观点的人,还是政治上保守观点的一个人。无论你的政治观点如何,无论你的宗教信仰如何,不管你的出身是上层社会的还是下流社会的,所有不管,只要你是一个人,你就享有这些对基本的人权。所以这个观念其实是一个很先进的观念,那公民权,其实公民权狭义地说还是比较窄,公民权是说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在这个国家和社会里边参与公共事务的一些权利。那最典型的是选举权,选举权如果仅仅作为一个人不一定有的,如逃难的难民到了另外一个国家以后,你仍然是一个人,你仍然应享受基本的人权,但公民权,在你没有加入这个国家的国籍,没有加入它的国籍之前,你是不能拥有这个国家的公民权的,你不能参与这个国家当地的选举。这个国家的一些政治性的事务和政治性的活动,你是没有资格参加的。所以这是公民权的含义。我国宪法上写的,从1954年开始我们都写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都是公民。那在2004年突然用了人-29-

  权这样一个概念以后,我们如何去衔接它?我们原来写的那些权利是不是仅仅公民才享有的,而不是作为人权所享有的?所以在这个地方就存在着一个宪法解释的空间,按照宪法的愿意来说,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除了选举权以外,其他都应该被理解成是人权。

  所以,1982年的宪法到现在来说,我们经过了30年增加了31条修正案,从规模和速度上来看,可以看出我国这30多年其实还是有相当大的变化的,为什么这样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稳定的表现,国家稳定的时候宪法也就会稳定,国家有大的变化的时候,有巨变的时候,它往往就要全面修宪。国家有小的变化的时候,它也会由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改变。

  世界上最稳定的宪法,改变的最少的是美国宪法,美国现在用的宪法还是200年前制定的,200年前制定的宪法一直用到现在,在这200多年期间,它没有作过全面的大修,没有作过全文的修改,它只是不断地在后面增加修正案,但这200期间,修正案其实也加得非常少,到目前为止它只加了27条,大家算一下,200年只增加了27条,我们30年就增加了31条,就说明我们的宪法其实在这30当中其实也是有相当大的一个变化的,这种变化反映了我国这30年来改革开放的一个进步,宪法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宪法当然要稳定,但是也不是说社会发展了,宪法就为了稳定而一成不变,宪法也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所以必要的修宪还是应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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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宪法的保障实施

  下面要讲的第三个问题是宪法的保障实施。我们今天特别强调了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因为一部宪法写得再好,如果它不能实施的话,那就等于一纸空文,而且老百姓也是最现实的,他不管你说宪法写得多好,他关键看你是怎么做的,如果宪法不能落实的话,那在人民当中是很难有威信的,所以真正要树立宪法的权威,除了我们进行大量的法治宣传以外,还有很重要的或更重要的方面是宪法要落实,要有实施,而且要有一套保障机制。那怎么样才能保障宪法的实施?我们在学界有一个误区,一讲到宪法的保障实施就想到司法的保障。

  (一)立法保障

  在宪法的保障实施的一系列制度里面。立法是一个更重要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既然是一个根本大法的话,那它就不太可能规定得特别详细,它只是把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作了一个原则性、概括性的一个国家,如它对公民权利罗列了一个清单,罗列了公民享有这一系列的权利,但这一系列的权利怎么实现,宪法没有规定,而且它也不可能规定。那这一系列的权利怎么实现?需要靠部门法将它一条一条地落实,这恰好地法的作用。宪法的那些原则性的规定,要通过法律来把它具体化以后才能够实施,如果没有一个具体化的过程,一个国家只有宪法,50年代有1954年宪法,但大量的法律都没有,没有其他的法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宪法,只有一个光杆司令,那就不可-31-

  能真正落实。靠什么落实?没有法律的具体化的话,宪法就很可能是被架空的。

  所以我们的第一部刑法是在1979年建国30年以后才出来的,第一部刑法,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等7部非常重要的最基本的法律一直到1979年才出来。

  那在1979年之前,1949年到1979年期间,我国的治理除了有一部宪法之外,而且这部宪法还不怎么管用,主要靠什么治理?我们将它形象地称作政策治国,我们是靠政策,靠发红头文件来治理国家的,那红头文件和法律的区别在于法律比较稳定,红头文件的长处是比较灵活,那它的弊端是它不够稳定。一个时期就会有一个不同的任务,就会有一个不同的方向,像搞运动式的一波一波的,它不像法律那么稳定。

  所以,光有一个宪法是不够的,宪法要真正落实的话,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要有法律法规这些不同的层次,把宪法的条文具体化。

  具体来说,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它仅仅是受公民有受教育权,那公民怎么受教育,怎么保障公民受教育,是不是还要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指的哪一个年龄阶段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当中的经费怎么拨款?怎么处理?这个经费是由中央政府出还是由地方政府出?一系列的具体问题不可能规定在宪法里面,所以它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出来,如在我国现在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那有关于公民受教-32-

  育方面的法律,有一个系列群的法律出来,才能保障宪法当中的那一条公民有受教育权的实现,没有具体的法律,受教育权就是空的。

  同样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也是宪法上写的,那这个规定也很原则,那具体地来说,需要有劳动法来做保障,有一系列的关于劳动法的具体规定来落实才行。

  还有保护妇女的权利,保护儿童的权利,保护老年人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在宪法里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宪法只说要保障,至于说怎么保障,都要靠部门法来实现,如靠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靠这样一系列的法律来把宪法的原则落实。

  那在这个方面,我们国家这30多年来,立法的速度还是很快的,因为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后,不管是邓小平还是彭真,他们这一代人都是特别沉重地感到,我们国家之所以会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是因为我们没有法治,是因为无法无天,是因为人治太厉害了,所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步伐在当时的重要性还是认识得很充分的,所以当时从改革开放到现在30多年,我们立法的速度很快,现在我们各行各业基本都有法可依了,但我们有了法律数量以后,现在更大的问题是法律的质量,法律的质量是指它形式上有了法律,有了教育法、教师法,但这些法律的规定仍然很原则,它仍然没有具体化,我们最开始就讲了,法律规范的特点是要有行为模式,还要有法律后果,而法律往往有行为模式,但法律后果仍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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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大家去看的话,你会发现它更像妇女权益的保护宣言,它没有后果,它没有惩罚性的措施,如果有人侵犯了怎么办?有人侵犯了这个权利,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则,应该怎么处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它没有规定。所以这个是我们现在法律大量的法律质量有待提高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各行各业貌似都有法可依了,但是真正到去依的时候,需要用这个法律的时候,你发现你还是没法用,因为它规定得太笼统太原则了,很多都还是有点像政策,号召怎么样,应该怎么样,你发现你没有办法使用这个法律,所以这是法律质量今后有待提高的一个方面。

  当然,法律数量现在已经基本比较庞大了,宪法上所罗列的公民权利已基本有了相应的部门法,但是仍然是有个别的领域有关立法还是欠缺的,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但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言论出版方面的具体的法律,如其他国家都有的新闻法、出版法,我们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据说现在正在制定。那还有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我们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结社的法律,我们只有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结社社团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那它的层次要低一些,而且它的政府制定的,政府制定和议会制定的区别在于,政府自己是执法者,它是执行法律的,根据前面讲的权力分工的原则的话,执行法律的人不能制定法律的,如果执行法律的人自己制定法律的话,就意味着我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那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在制定规则的-34-

  时候就想在执行的时候是不是不方便,他会想怎么方便自己,不能自己把自己的手脚给捆住了,所以我在制定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是考虑公民的利益,不是考虑怎么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是考虑怎么方便政府,怎么简单一点,不要把自己搞得特别费劲,不要把自己的手脚给捆了,不要把自己束缚得太多了,所以会这样考虑问题。所以为什么一定要由人大来制定法律?从理论上来说,人大是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是公民选举出来的,所以他们应该是把公民的意愿,把怎么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的意志写到法律里边,政府只是执行者,只能执行这个法律。所以这样的一个分工导致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一个界限,这在法治国家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了这些方面以外,还有一个是宗教方面也没有立法。现在我们也只是有一些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宗教事务局的一些规章,没有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里边。所以这在立法上也不能说现在是完美无缺,就从数量上来说也还是有待改进的。有了的是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我们很早,1953年就有了选举法,1979年又有了第二部选举法,选举法后来又经过了四次的修正,所以现在选举制度方面来说是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至于说法律规定的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有漏洞,还有待改进的地方,这是可以讨论的。

  还有,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那关于游行示威的权利,在1989年的时候,-35-

  我们出来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所以这个法律也是有的,当然这个法律条文上比较简陋,在一些规定方面也还有争议。但是这个法律还是有的。其实我们现在相形之下跟公民权利这一块相比,我们更欠缺的是国家这一块的法律。

  我们宪法上规定了,国家的权力被分解成国家机关的权力。那国家机关包括了人大、政府、法院等,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拥有哪些权力,第80条、第81条都规定了国家主席对内的职权有哪些,对外的职权有哪些,但是这些职权如何行使,它的程序是什么,我们仍然没有规定。所以这在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总统法,它把宪法的那些原则性的规范规定得更具体了。

  还有是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那它只规定谁有解释权,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但人大常委会怎么解释,它解释的时候,如谁有权提出解释,除了国家机关有权提出以外,公民是不是也有权提出来要解释宪法,我们有没有这个权利。那我们提出来以后,人大常委会是不是都应该受理?他们怎么讨论?讨论以后怎么表决?是三分之二算通过还是二分之一算通过?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定,这些问题也不应该由宪法规定,而是应该由法律来规定,我们应该有一个宪法解释法,现在正在起草,这30年来都是没有的,这30年来我们只明确了在宪法上解释权归人大常委会,但怎么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这些具体的规定的时候,这个解释权是落空的,是很难行使的。因为如果人大常委会如果要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利的话,它一定要-36-

  有一个操作规则,它要有一套程序,这套程序就需要立法,所以在国家权力方面,我们需要更多的部门法出来,把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

  1982年宪法新设立了一个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是1982年宪法的一个很重大的改进和进步,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条款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因为从来没有制定过,所以在1982年宪法当中只有两条,规定得非常简单,而中央军委的权力应该怎么行使,它的运作规程是什么,它的程序是什么,它和人大的关系具体的应该怎么确定,那它和人大常委会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它和国务院之间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具体的问题,宪法都没有规定。我们也没有相应的比较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这样一些关系。所以这些是说一个宪法要得到实施的话,需要有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来做支撑和矛盾才可以。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一个宪法的原则规定的话,那这个宪法就很容易是空架子。

  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如果没有部门法的话,没有具体的民法、出版法等法律规定的话,那言论自由到底自由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意味着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言论都可以发表,在任何场合,不分场合,不分时间,不分地点,什么话都可以自由地,随便地说,肯定不是的。如给同事编一个桃色新闻,在整个单位传得沸沸扬扬的,这肯定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那什么样的言论构成诽谤?言论的界限在何处?这些都需要具体化,这些具-37-

  体化的东西都需要在法律里边,也不太可能是在宪法里边。所以,宪法要真正得到保障实施的话,一个国家必须要有一个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这套法律体系还要在实践当中有可操作性,如果有一个完备的体系,在现实生活当中没法用,还是一些大原则,还是没法用,或者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他在具体的办案的过程当中,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他不按这套规则来,他不依法办事,他按潜规则或习惯办事,按自己理解的一套关系或考虑(来办事),总而言之,他没有依法办事,那这也是空的,也不可能落实。

  所以,宪法要得到贯彻保障实施的话,首先的最主要的途径是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这个法律体系的任务首先是要靠立法机关,要将它完成。立法机关要大量地制定法律,包括修改法律,法律跟不上形势的时候,适当的时候要废、立和改,这是宪法保障实施的一个主要途径。

  (二)修改宪法

  第二点,修改宪法。宪法如果要保障实施的话,也包括自己要与时俱进,不能说形势发展的它还一成不变。那在这个地方就有一个问题,我们刚才说了,宪法的稳定性是很重要的,一个宪法的稳定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稳定,如果一个宪法老是进行大的修改,不断地变动,那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政局的不稳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强调宪法应该是稳定的,所以宪法不能够轻易地修改,不能够修改得太频繁,但是也不是说完全不能修改,像我刚才讲的法律体系是有一个三角形的图,越在上面的,宪法-38-

  就越稳定,越在下面的,它越灵活多变,如地方性的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它就可以三年五年改一下,三年五年就把它废除了,重新制定一个。它随着形势的变化可以很灵活,但是越在上面的越稳定,所以宪法是不能随便修改的,也就表现为它的修改程序应该比其他的要更艰难。越在上面的,地位越高越稳定的,它的修改程序也就越严格,越在下面它的地位越低,位阶越低,那它的修改程序就相对而言越简单。所以,宪法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不能轻易修改。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这30年当中,我们的改革的幅度其实也是非常大,整个社会的变化是非常快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宪法的稳定,其实有一定的难度。包括法律的稳定,所以前些年我们有一种说法是。良性是指带有很良好的愿望去违法宪法,宪法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了,那在这种情况下,完全要固守着宪法,那就显得很僵化,改革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等着修改宪法,修改宪法的程序又很麻烦,在我国必须人大常委会提出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等。它的程序又比较麻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等着宪法修改,就没法改革,所以有一些人就提出来说,我们可不可以良性违宪,只要我们的愿望是好的,只要符合宪法的大的原则,如人民主权的原则,我们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是为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是为了保障人权,我们只要符合这些大的原则,那宪法具体的规定是可以突破的,不一定要那么严格地遵守它。这种提法解决了眼前暂时的问题,-39-

  但从长远的视角来看,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稳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如果改革者能够随便地突破宪法搞改革,那你认为宪法的这一条是落伍的可以突破,那我认为宪法的那一条也是不太合理的,也可以突破,那他认为宪法的某某条也是可以突破的,那这样的话大家都可以突破,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话,那法治就荡然无存了,法治是大家都必须遵守法律,这个遵守法律不但是老百姓要遵守,国家领导人也要遵守,不但是社会上的保守人士要遵守,社会上的改革人士、激进人士也要遵守,所有的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个社会才会有秩序,否则的话基本的秩序都没有保障,最终这个国家是不可能好的,人民的生活也不可能是安定的。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要强调宁肯改革的步子稍微慢一点,但一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改革。

  任何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个话是有针对性,是针对我们这些年来,在有一些地方有一些人,他们突破宪法和法律搞改革,而且非常理直气壮,觉得只要有实质正义,只要符合民主的主权原则等,那我们不一定要拘泥于宪法和法律个别的条文,但宪法的个别条文可以突破的话,宪法的其他条文也就会突破。

  举例子来说,有一个事例,在前些年在云南、四川、广西等一些地方都搞了一些试点,在有一些地方的乡镇的乡长和镇长,由当地的选民直接选举,当时大家都觉得非常好,试点的效果也非常好,选民选举的热情都非常高,参与的热度都非常地积极踊-40-

  跃,选出来的人,大家也都比较满意,也都确实是选出来的一些大家认为能力也比较强,也比较热心为大家服务,各方面素质都比较好的人选出来,通过这样的模式。但有一条,它违反了宪法的第101条的规定,宪法第101条规定的乡长和镇长必须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才能产生,而不是由公民们直接选举产生。公民直接选举比乡镇人大选举的民主程度更高,它是一种直接选举,如果人民代表选乡镇长的话,这还是一种间接选举,那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民主,更应该推广,而且更符合宪法精神,也更符合宪法的民主精神,也更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这样一些理念和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01条本身规定的是过于拘泥和保守了,那现在适当地突破它有何不可?但现在这种改革基本已叫停,但有一种变相的,现在把它变成当地的选民和公民可以直接地选乡镇的人民代表,这本来就是符合宪法的,他们选乡镇人民代表的时候就可以提出来说我们希望选某某人当乡镇长,可以提出这样的建议,给人民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还是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去选乡镇长,但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代表们在选乡镇长的时候,他们得到了选民们的意愿的授权,征求了选民的意见,你们认为应该选谁,那我们经过协商以后,最后人民代表就在人大会把这样的乡镇长选出来。所以它通过了这样的环节,有人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只是换了一个形式而已,但法治在很多时候它要的就是这样的一个形式,要形式合法。可以把宪法第101条突破,那还有的人认为宪法的其他条文也不尽-41-

  合理,那也都可以突破,这里突破,那里突破,突破到最后就没有法制了,所以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做事情的话,这个国家就很可怕。

  我们就想毛泽东当年“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他也认为他的意愿是很好的,是为了反腐败,是为了治理整个国家的官僚主义的问题,党和国家的干部日益脱离人民群众,日益变得腐化,变得官僚主义,变得高高在上等,他为了治理这些现象,所以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他也认为他的动机是良好的,他也认为当时的宪法和法律是没有太大的作用,所以只要出于良好的动机就可以采取不惜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方式的话,导致的结果是非常沉重的。而且毛泽东可以突破,其他人为什么就不能突破?大家都是为了国家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一定要在宪法了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一个措施,它防止国家避免国家出现大的活动,避免国家的次序出现大的动荡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

  宪法如果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话,它是可以做变动的,它是可以作修改的,修改的程序麻烦一点,那在这个时候,要大家耐心一点进行等待。在法律修改之前,大家只能耐心等待一段时间,那这种等待虽然让一些人觉得很不耐烦,而让一些人觉得很着急,让一些人觉得无法忍受,但是我们认为总比大家不等待,想怎么改就怎么改,随意地突破法制而带来的后果,相形之下,它的弊还是要少一些,它总体说来说还是利多弊少一些。

  像我刚才说的一些地方,如果人民群众确实有直接选举乡镇-42-

  长的一种积极的热情,那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个是一部分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主张修改宪法第101条,因为说要全国都实行直接选举乡镇长,而不用乡人大代表、镇人民代表来选,那这个变动是非常大的,它在某些地方可以实行,并不意味着在全国都可以实行,所以这个变动是不太容易的。但是不是可以做灵活的规定?如有一些地方,如果认为条件允许的话,当地民众有这样热情的话,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进行乡镇长的直接选举。总而言之,要有这样的一些程序,要有全国人大作出专门的决定,或修改宪法的某一条,增加修正案等方式。总而言之,随意地突破宪法和法律搞改革,事实证明其危害是非常大的。

  (三)解释宪法

  第三个方面,解释宪法。美国的宪法是超级稳定的,在世界也是独一无二的,所以要学美国不太容易,它的一个特例,不太好学。但并不证明说美国这200年来社会没有突飞猛进的发展,200年前它还是一个四轮马车的年代,但现在它的高科技已经发展到了非常发达的地步,那美国仅仅是用27条修正案就能够使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吗?它在修改宪法的这一个方面是比较消极被动的,但是它采取了另外一种方式是解释宪法。它用不停地解释宪法的方式来使宪法的一些规定来符合现实的生活的发展,来应对现实生活当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要求。

  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由法院来进行解释的,它和我-43-

  们的体制不太一样,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案子,不断地在进行宪法的解释,当然也是必要的时候,也是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来操作的,不是说每一个案子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是涉及到需要宪法解释的时候,那它在用法院、法官们的这种方式来解释宪法,使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也正因为如此,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人民的尊重,是因为它不仅仅审理一般的案件,而且它还在一些非常重要的案件当中不断的行使宪法解释权来完善宪法。

  关于宪法的解释,每个国家的体制不太一样,像美国这样的体制,它是由法院司法机关来解释宪法的,其长处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那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是要实行的,实行主要的一个主要是行政机关政府在执行法律,还有一个是司法机关法院在依法审判,所以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当中要不断地适用法律,而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它会涉及到这个法律的制定符合宪法吗?会有这样的问题的出现,是当事人提出来或法官们提出来等,所以在这时候,法官们可以附带地进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附带地进行是说明在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我是法院的法官的话,或在审理一个刑事案件,一个经济案件,那这个时候我适用的是一个民法,一个经济法,而刑法、刑诉法,适用的是普通法律,但是在适用这些法律的时候,法律的规定是有问题的,法律的这一条规定是不符合宪法当中的原则性规定的。而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所有的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宪法是最高-44-

  的法律,是最大的法律。所以在这时候,如果它发现它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是违背宪法的,是和宪法有抵触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宣布这个法律是无效的,这个法律在本案当中不能适用,因为它和宪法相抵触,法官对法律进行了审查,对它是不是符合宪法进行审查,所以将它称为合宪性审查,也有更多的称为违宪审查,就看它是不是违反宪法而进行审查。这个体制的好处是在不断地对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清理,同时它赋予了法官们对立法权的一种制约,这个问题是说国家权力的体制,宪法在授权的时候,它授予了不同的国家机关,除了有分权的含义,把立法权给你,把司法权给他,把行政权给他,国家权力进行了分解之外,它还有一个互相制衡的意义在里边。

  那么,违宪审查是司法权制约立法权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立法机关,你是人民代表,是民众选出来的,根据宪法来制定法律,但制定的这些法律是不是都符合宪法?还需要有人监督和制约,那谁来监督和制约?在美国这种体制下,它往往是由法官们来做工作的,法官们通过审判案件来对法律进行了适当的审查,对它的合宪性进行的适当的审查,所以它反映了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那在德国这样的国家里边,在欧洲,包括苏联解体以后的俄罗斯以及现在的独联体这些国家,它采取的是另外一种模式,专门成立一个宪法法院来进行合宪性的审查,这个法院不是一般的司法机关,不是一般的法院,它不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刑事案-45-

  件、经济案件,它只做违宪性的审查,那这种审查表现在德国这样的国家里面,如果一个普通的法院在审理一个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的过程当中,它也发现的同样的问题,这个法律觉得在适用的发现法律不符合宪法,和宪法有冲突,有矛盾,那在这时候不能像美国的法官那样自己直接审查然后宣布法律违反宪法,在本案当中不适用,它不能做这样的审查,它必须移交。在这时候,它发现法律的合宪性是有疑问的,是有抵触的,那它就把法律移交到宪法法院去,由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对它作出判断,来审查这个法律是不是符合宪法。那审查以后得出结论,不管认为它是合宪的还是违宪的,都作出一个结论以后再给原法院,原审法院再根据宪法法院的判断对这个案子继续审下去。所以这是一种专门的法院的审查机制。

  我国现在的体制是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或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往往是和违宪审查是结合在一起的,当法官们,不管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管是司法机关的法官们,还是专门法院的法官们,他们在审查一个法律是不是符合宪法的时候,往往要做宪法解释,如民法的条文、婚姻法的条文,它和宪法的某一个条文是吻合的,是有抵触的吗?那在这个时候要解释这个条文是什么意思,宪法的条文是什么意思,所以在这个时候,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往往是连带在一起的。那这种体制很好地反映了一种权力制衡的功能,但我国采取的不是这种模式,我国主要的过去的传统的观念,我们这套观念也是从苏联那里继承来的,认-46-

  为人民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那人民代表大会既然是人民选举产生的,那它就是最高的,没有谁能够制约它。没有谁能够制约人民,人民是最高的。而法官们不一定都是选举的,它是通过考试,通过司法的一套体制选拔出来的,所以法官们怎么能够有权力制约立法机关,怎么能够有权制约议会这样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怎么能够制约民主?这个理论在现在看来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首先人民代表不一定都能够完全地代表人民,人民选出你来当人民代表,但你制定的法律都完全符合人民的意志吗?这也不一定。我授权你,你代表我去做事情,但你做的事情是否符合我的意志,这也不一定。并不是说我授权给你,让你代表我去做事,你做的事情就当然符合我的意志,这当中是说人民代表也是需要受监督的,人民代表的授权是人民给你的,但人民授权给你以后,你也可能滥用权力,所以人民代表也是应该受监督的,那谁来监督大?除了人民可以监督,人民监督的方式是罢免,发现人民代表不符合,他滥用权力的话,选民可以罢免他。但如果他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宪法的话,人民怎么罢免他?人民怎么能够宣布这个法律是违宪的?所以这个还要有一个其他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制衡他的问题。所以在这个地方,如果给司法权也好,给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也好,给它审查议会的法律权力的话,它既然是写在宪法当中的,它是一个宪法的条款,那意味着也是人民授权,人民授权,法官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个案当中,可以去检查人民代表制定的那些法律是不是都符合宪法。法官们的这些权力也是在-47-

  宪法里边,它也是宪法授权的,也是人民授权,所以这和人民主权的原则不一定违背。

  我们的体制现在没有解决的问题是有一个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如人大常委会自己就是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自己就是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又来监督自身法律是否符合法律,审查自身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自己监督自己的时候,这种体制往往在实践当中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因为自己监督自己靠的是自觉性,那在体制上,它没有太多的意义。那我们现在比较有意义的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下面的,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法律,和人大的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至和国家的宪法是否冲突?这个人大常委会是可以审查的,还有各个地方的,如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他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和国家的法律,是不是和更高的宪法相违背,那这个人大常委会也是可以监督和审查的,但人大常委会怎么解决它自己制定的法律是不是符合宪法?这个问题在体制上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学者们现在有各种不同的建议,如有的人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权,乃至宪法解释权还是应归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里设一个宪法庭,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还有的说,也应该像德国、俄罗斯那样,专门搞一个宪法法院来搞合宪性审查。也有人认为在人大的下面设一个宪法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平衡,那由它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来做合宪性审查,那它和人大常委会平衡,它可以审查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它仍然-48-

  不能够审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还是在它之上的,只不过这种模式解决了大量的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问题。

  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那从数量上来说,普通法律现在是大量的,基本法律相对而言比较少,因为全国人大人数很多,现在全国人大有3000代表,开会就很困难,因为人越多开会越麻烦,人越少开会越方便,人大3000多代表,开会来说很麻烦,所以人大开会的会期往往就很短,一年就只开一次,一次会议的时间过去是十几天,现在缩短到7、8天,在7、8天,10天左右的时间里边,它要立法,要做重大的人事任免,有时候还要修改宪法,还要听法院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如政府要向他报告工作,总理的工作报告,还有两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向他报告工作,还有人大常委会也要向他报告工作,最后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作的工作报告。所以他要审查,他要审查预算、决算等,他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我们的惯例是全国人大每开一次会的时候是通过一部法律,所以它的数量相对比较少,只有几十部,而人大常委会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代替全国人大行使一部分权力的机关,那它的开会时间就比较多,它两个月开一次会,那一年就可以开六次会,为什么它能够开这贝多会?

  因为它的人数相对比较少,全国人大3000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只有150人左右,150人左右是一个比较精干的班子,那高级会议就比较容易。1982年宪法的一个很重大的改变-49-

  是加强的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把过去人大享有的一些权力在人大闭会期间,因为人大一年开十天的会,十天闭会以后,大量的时间闭会的时候人民代表都分散到各个岗位去了,他的权力如何行使?这时候就规定他的一部分权力都放到常委会,由常委会来代替他行使,因为常委会的人数比较少,所以它的班子比较精干,行使起来比较方便。所以这样以来导致的结果是常委会的立法相对来说比较快,我们今天讲的中国的立法速度很快,中国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都已经有法可依,去查一下,绝大多数法律是常委会制定的。

  所以常委会的立法如何监督?如果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可以监督它,人大在它之上,人大可以监督它,可以撤销它,根据宪法的规定,常委会的成员,一个是都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也都可以罢免它,同时常委会要向人大报告工作,还有一条,人大作出的任何决定,它通过的法律、决定、命令,人大都可以撤销,其实人大可以对它做合宪性审查,但人大顾不过来,这么庞大一个机构,它工作起来是比较吃力的。所以如果能够在人大下面设一个和人大常委会平衡的机构,叫宪法委员会,它至少能够审查常委会的法律是不是符合宪法,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现在的法律完全没有作合宪性审查来说,它还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当然,也有的人批评说,这不管怎么说还是在人大内部,在人大内部的机关互相之间很难做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审查,它还是有一个大家在同一个体制里面互相护短的嫌疑在里边。所以最好还-50-

篇二:学宪法主题党课讲稿

  

  依法治国党课讲稿

  篇一: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法制教育党课讲稿(46页)

  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

  (党课讲稿)

  前

  言

  大家好,党的十八大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本次会议的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__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__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根据我们的总体安排,我今天就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这个主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体会,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关于这个问题,我主要讲四个方面:一个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第二个我要讲一下理性分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第三全面理解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四在发展和完善法律服务中培育和实践法治文化。

  有一段话给我们非常深刻的启发,那就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经常讲到的,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法律就是这

  样一个非常有魅力的东西,特别是法治。法治是人类社会优秀文明成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__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性成就。

  这次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凸显了法治的重要,也昭示着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层面来讲一下,第一个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关于这个主要是结合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一些总目标、基本的要求、总任务等,先做一个全面的的了解和认真的学习。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

  首先第一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全面总结和客观分析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全会提出了要做到各项工作更好推进,既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解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

  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四中全会就这个问题让我们在对国际国内大局的基本把握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个判断。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

  标。这个总目标就是建设__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目标很简单,但是涉及的内容非常多,要建设__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五个体系来支撑。这五个体系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明确的提出要进行五个方面的体系建设,通过这五个方面的体系建设来支撑或者建设__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尤其这一次四中全会提到的一些要求,也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而要实现这样一个总目标,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三个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__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这是三个维护。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

  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__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下面我们看第二个问题,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中全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同时也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作出了具体的明确的部署。在这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这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就是,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__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第二,深入推进执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大家可以看,这四个方面的重大任务。第一个实际上是与立法有直接关系,当然在后面的决定中就立法的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具体的部署。一个就是完善以宪法核心的__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立法方面的。第二个是执法方面的,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第三个是司法方面的,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个方面是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是前面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又强调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而在增强全民

  法治观念这方面,事实上主要是从守法、护法、信法这个角度来讲的,这是第四个方面。

  后面还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个就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个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所以实际上这样一些重大任务,也是紧密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核心任务来展开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信法到法治队伍建设,到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紧紧围绕着法治这样一个核心任务来展开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六项重大的任务,包括前面讲到的总目标和基本的要求都充分体现了法治这个核心。所以基础性的内在的联系,或者说要想完成这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要想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一个非常客观的要求,一个内在的联系,那就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内在的要求,一个必然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也关注了法律文化的问题,有一些方面也在关注法治文化,特别是在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提出了这样一些客观的要求之后,也在关注法律文化。但是这一次全民推进执法治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成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也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理性分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下面我们讲一下第二个问题,理性分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篇二:全面理解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课讲稿(38页)

  全面理解依法治国

  (党课讲稿)

  前

  言

  全面理解依法治国。__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规定了依法治国在我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对加强__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涵义

  第一部分,依法治国的基本涵义。__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深刻分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形势任务,在集中各方面智慧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总体部署、重要举措等等。那么我们分以下几个部分来具体讲解。

  (一)历史回顾

  第一部分,历史回顾。古往今来,无论中外,以怎样的方式治国理政,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课题。新__成立后,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废墟上,__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始建设社

  会主义的艰辛探索。六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党在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开辟的__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以____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定《共同纲领》和新__第一部《宪法》,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其后一个时期,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我国民主法制出现徘徊和停滞,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尤其是十年“文革”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教训十分深刻。刘少奇在红卫兵面前手持宪法,没有危害到哪怕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从此,我国民主法制建

  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__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同一时期,____同志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派、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

  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它不会因为某个人或某个事件而发生改变,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以____同志为核心的__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及以____同志为核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____理论伟大旗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人治。

  __共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六大就提出来了。只不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一基本方略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详细描绘法治__新图景,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总而言之,__共产党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在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一基本方略进行了明晰化、具体化,并且

  提高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这是整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第二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__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在新形势下,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在我国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历程当中,__共产党在有些历史阶段做得并不是很好,但我们党知错就改,所以才把依法治国提高到这样高的政治高度,作为基本方略。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法治建设也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我们前进中遇

  到的问题和矛盾,大多数与法治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都离不开法治。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这是第二。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__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__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法治作为应对当前诸多矛盾、问题和挑战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无疑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愿望,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上这三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明文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那就是: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__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___思想、___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____

  总

  篇三:四个全面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讲解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课讲稿(24页)

  四个全面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讲解读

  (党课讲稿)

  前

  言

  同志们好,今天要谈的题目是“四个全面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____同志在不同的场合,特别强调要在推进__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而且应当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实行从严治党。这次“两会”,无论是李克强同志代表国务院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做的工作报告,中间都始终贯彻了这条红线。可以说“四个全面”集中的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人民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一些重要思想、重要论述的集中体现。

  在“四个全面”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为什么在“四个全面”中要把依法治国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呢?接下来,我就三个方面谈一谈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第一个方面,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二个方面,怎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三个方面,党怎样加强和改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什么是法治

  我先谈谈第一个部分。

  法治是一个与人治向对立的范畴,所谓法治,是指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生活的组织都必须依照法来进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这里讲的法治,治是三滴水的治,三滴水的治叫法治,是指法的治理,跟制度的制的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刀制的法制是指一整套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总合。一般来说,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是静态的。而法治,就是水治的治,既包括刀字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一整套法的运作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等。

  我前面说过,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范畴。法治强调国家的治理,社会的组织都必须依靠法来进行,相信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组织、社会更长远、更可靠、更合理。人治,是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希望寄托在一个、两个的圣君明主身上,完全靠人来治理国家、组织社会。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法治都是比人治更为进步、更为文明的一种政治形态。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客观性、必然性,指出资本主义的灭亡和社会主义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们运用了唯物辩证法,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尤其是政治经济

  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单个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无序性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反映在政治关系上,最终必然导致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斗争。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

  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靠资本主义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用一个新的更加文明、更加进步、更加合理的社会制度来取代它,那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性、不公正性,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客观性、合理性。这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主要内容和产生的过程。

  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是学法律的,在创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在法律建设论述上,主要是批评、批判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性、不真实性,认为法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认为法律是资产阶级压制劳动人民的工具,但是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还要不要有法治建设,怎样建设。由于历史和时代的种种原因,他们没有能够给出全部现成的答案。

  (二)苏联的法治建设

  列宁亲身经历了社会主义实践,列宁领导了“十月革命”,建成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的时候,外部面临着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包围,内部也被推翻了阶级,白匪不断的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所以,列宁和当时的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不得不集中精力,应对外敌,保护和巩固新生的苏维埃

  政权。当时是实行暂时共产主义政策的,被抑制的。情况和形势稍有好转,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根据形势变化很快调整了基本战略。由暂时共产主义政策调整到新经济政策上,发展商品经济,保证供给,增加社会财富,为新生的红色政权奠定物质基础。

  正是在推行新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列宁看到了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列宁有一句名言,“民事流转速度越快,法律也就越重要”,这句话什么意思呢?

  商品经济发展的速度越快,用法律来调整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秩序就越重要。所以可见,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以后,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把法律问题放到一个很高的位臵,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历史的原因,列宁也没有完全把他的思想贯彻到底。列宁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把国家政权与法律制度建设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国家就不可能在法的轨道上健康有序的向前推进。这就为后来斯大林犯个人专断,甚至背离法治的错误提供了一个空间。不能简单的否定斯大林,认为斯大林完全否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是的。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领导俄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大家都知道,苏联第一部宪法,19____年宪法是在斯大林时期领导制定的。而19____年宪法对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构成、公民的权力和公民的义务做了非常明晰、合理的规定的。我们回过头来看19____年宪法,很多地方都是正确的,包括对个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对公有财产保护的问题,都在法律上给予了明晰的确认和规范。但是,后来也是由于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斯大林过分强调专政的作用,而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苏联肃反时期,很多人经常莫名其妙的被抓走、关押。这些都严重的践踏了社会主义法治,使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没有真正的、完全的落在实处,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形象,玷污了社会主义的公正。

  (三)__的法治历程

  __共产党和____同志在新__建立以后,是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__建立是通过__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经过共同协商,先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1954年,我们开始认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件已经成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机已经到来。所以,1954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是由人民政协代为执行。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科学的、正确的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成、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对正当权益和财产的保护等。所以,1954年宪法,虽然过去了很多年,但是它的基本思想、主要思路既体现了社会主义主权在民的原则,也为__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而后的《民法》、《刑法》和其他一些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要求陆续制定起来的。

  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我们党也逐渐地走上

篇三:学宪法主题党课讲稿

  

  学党章活动党课讲稿

  同志们: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集中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县X围内开展“党员学党章、书记带头讲党课”活动,目的就是以《党章(修正案)》颁布为契机,通过开展集中党课宣讲,进一步在全县上下掀起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热潮,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跻身全国五十强县市、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今天,根据安排,由我来上一堂党课。在这里,我就学习贯彻新党章、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一主题,和大家做一个交流,就我学习过程当中的认识、理解和思考,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学习贯彻新党章,首要的是把握党章的新内涵和新特点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它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X,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X。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简单来讲,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上下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宪法”。去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从新世纪新阶段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新变化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出发,着眼于完成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的新任务,对党章作了重要修改,实现了党章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次党章修改,共有30处的修正,它吸收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的重XX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是全党意志的反映和全党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

  党章史上又一座新的里程碑。我们学习新党章,不仅要了解十八大对党章都作了哪些修改,更应该了解文字修改背后的重大意义,牢牢地把握其内涵和特点。通过学习,我总结归纳出六个“新”:

  1、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新党章首次将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体现了党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必将对全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和党的建设各方面。

  2、体现了新的基本理论。新党章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党章中完整表述。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全党全面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此之前的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也有社会其它阶层人士提出,希望让非公经济人士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来的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非公经济可能有剥削成分,给大家造成了一些思想上的模糊认识。而新党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阐述中提出,包括非公经济在内,都是国家建设的主体,共产党有这个包容心把非公经济人士吸纳进先锋队,彻底地帮我们解决了之前的一些模糊-

  认识。

  3、明确了新的总体布局。新党章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阐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我们原来强调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不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而且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总要求、指导原则和主要着力点,是顺应民生的具体体现,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和让中华儿女骄傲的业绩,但是在发展初期,由于我们对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认识水平不高,出现了水土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未来发展。党中央与时俱进,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对我国经济持续、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在贯彻落实中也提出建设“和谐秀美XX”,这与建设“美丽中国”是一脉相承的,是贯彻中央精神的现实表现。

  4、制订了新的战略部署。新党章对经济建设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增写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表述。同时吸收了发展社会主义XX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新认识。新党章还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

  克思主义的内容。这有利于全党更加深刻认识坚持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中国30年来的发展成果,正是得益于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提出的改革开放战略。前段时间,我们从相关媒体报道中,也可以了解到我们邻国朝鲜目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由于长期闭关自守,基本上还处于我国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发展水平,连民众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对比之下,应该说,中国通过近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在生活上逐步走向富裕,而且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中国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对世界来说,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5、提出了新的总体要求。新党章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内容。我们党从建党初期50多名党员到现在已经发展到8200多万名党员,成为世界上党员最多的政党,这些新内容有利于全党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统筹兼顾党的各方面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共产党执政90多年来,从小到大,从建党初期5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8200多万人,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政党。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近30年来,党员的发展速度比较快,党员队伍中也确实出现了极少数干部贪腐、少数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

  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所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对于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建设规律,加强自我净化、提升执政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赋予了新的基本规X。新党章将积极创先争优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增写了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党重视监督干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内容,这些都是新党章加入进去的新内容,体现了我们党对每一个基层组织、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章不断完善,但都规定了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不同的历史阶段,入党誓词不一样,但都有“不怕牺牲”方面的内容。如今的入党誓词就提出:“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年代不同,环境不一样,但共产党员敢于牺牲的精神没有变,正是一代代敢于牺牲的共产党人,甘于奉献,确保了我党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立于不败之地。历史启示未来,今天与革命战争年代相比,党员干部面临的生命危险已然减少,但诱惑却骤然增加。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党面临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

  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自觉把学习党章同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党章,经常问一问,入党为什么,入党以后干什么,身后留什么?通过学习党章,经常想一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通过学习党章,经常比一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要更深一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在单位像共产党员吗?我的言行举止是否像共产党员?对周边的群众是否有言传身教的正面带动作用?真正做到对党章的基本观点、基本规定、基本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学习贯彻新党章,关键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党员作为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基层的同志,工作就是与老百姓打交道,一言一行影响着广大百姓对党对政府的看法,尤其是领导干部,不仅肩负着国家的重托与人民的厚望,也为普通党员们树立了衡量的标杆,所以对于领导干部就要有更高的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按照党章的要求强化党性观念,牢记党员身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从五个方面加强党性修养,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1、加强政治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

  是最危险的动摇。同志提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这就要求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围绕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章,以实际行动履行入党誓言,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部署,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确保理想信念不含糊、不动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能确保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不是空喊口号,也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必须始终从点点滴滴做起,做到虔诚、专一、笃实,不为各种诱惑所困、不被各种艰险所阻,不断锤炼党性,提升政治觉悟,始终不渝朝着理想目标奋斗。理想、信念与世界观、人生观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为中国执政党,与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密不可分的。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奋斗历程中,我们涌现出多少英雄先烈,他们履行了入党誓言,经受了各种诱惑,尤其是在战争年代,很多优秀党员为了理想信念牺牲生命。但是执政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很多同志走向我们的对立面。他们在初期也有坚定的信念,也为党和人民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由于在某些特殊场景下,没有经得起诱惑,抵制住邪念,在蝇头小利面前倒下,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理想滑坡、信念动摇。

  2、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实践能力。XX时期就曾指出:“我们队伍里边有一种恐慌,不是经济恐慌,也不是政治恐慌,而是本领恐慌”。党章提出执政党建设任务时,把学习型放在第一位,可-

  见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实践能力,学习是成长进步的阶梯,实践是提高本领的途径。“学如弓弩,才如箭镞”。党员干部要想干好事业、做好工作和有所成就,就必须要有过硬的能力和本领。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学习和本领大小也是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比如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这即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有个人的梦融入中国梦,才能托举中国梦,才能以“小梦”圆“大梦”。在社会飞速发展和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我们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知识更新、练就能力的紧迫感,重视学习、加强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钻一行,干一行还要像一行,立足本职岗位,勤奋敬业,精益求精,充分发挥带头模X作用,努力做好、做精、做优本职工作,努力成为行家里手,创造出新的好的业绩。XX县从传统的农业大县发展到今天的工业强县,应该说,我们干部队伍中本领恐慌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原来讲我们XX的干部是“谈农业大半天、谈工业一支烟、谈金融不着边”,但今天的XX县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和平台,尤其是在工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需要学习和加强的地方有很多。如果在这一块上缺乏足够的人才支撑,XX县未来发展将后继无人。比如说,我们在园区企业服务上,已经不再是传统的接个水、通个电那么简单了,而是要帮助企业分析整个行业发展态势。以食品饮料为例,当前国家和公众对食品安全这一块都很重视,近-

  期出现了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国家也即将出台新的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这些新规出台后,对我们园区的企业有些什么影响?我们现有企业执行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要达标,存在哪些问题?要做哪些工作?等等,这些才是我们服务的内容。比如说,我们的物流行业,不是立块牌子,提供一个信息服务就可以了,这些只是最初级阶段的物流。我们要做的是第三方物流、专业性服务物流,这是一个什么概念?打个形象比喻,今年6月20号江铃30万辆整车投产后,按照福特四个小时的工作理念,上午十点要生产某个型号的车,下午两点前这个型号的所有零部件都要摆放在工序台上,除了本地生产的零部件外,其它零件怎么弄来?如果让江铃自己采购零部件,储存在仓库里面,不仅增加运营成本,也占了我们的地,这种占用资源而不产生效益的事情,江铃不会干,我们也不会让他干。这就需要一个三方物流,事先我会预留一些存货放在XX县或者周边,接到生产指令后,就能快速调出预存货物,这就要求我们要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提升我们的生产性服务业水平。再比如说投融资体系,现代企业发展不能仅仅只靠银行贷款来“输血”,还需要靠票据、债券、联保、股权投资等金融衍生产品来“造血”。总之,XX县的发展与其他县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的工业、三产发展已经发展到需要专业化、服务化的地步。

  3、加强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是为官之本、立业之基、进步之源。古人讲:“德不厚者不可使民”,就是说,其-

  身不正、道德缺失、人品不端的人是不能做官的,头顶三尺是法纪,脚下支撑是官德;为官品不端,必定要翻船。党章规定,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加强道德修养,始终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坚持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用感恩的心态干事业,用归零的心态看政绩,用淡泊的心态看名利。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在成长过程中,无论哪一级干部,除了自己的努力,组织的培养、同志们的帮助、家人的关心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不是怀着感恩的心态去干工作,去回报组织的培养,去回馈同志们的帮助,去感谢曾经让机会给我们的人,你的心态就会出问题,你会一天到晚愤愤不平,会去比帽子大小、位置高低,而不会去比贡献,时间长了就会得抑郁症,所以我们要怀着感恩的心态干事业。同时,我们还要用归零的心态看政绩。我们在各个工作岗位上取得一些成绩,有个人努力的因素,也有组织或团体的贡献,我们做每一项工作都不是一个人在做,而是一个团体在做。如果说你曾经在A岗上取得一点成绩,换到B岗位上去,不是同样的努力工作,而是认为可以躺在功劳簿上歇一歇了,一旦缺乏归零的心态,就会失去进取心,影响工作。最后,还要用淡泊的心态看名利。我们有的同志就把名利看得很淡,认为岗位就是用来做工作的!这是对的!但是如果说你把岗位看做是谋利的工具,那肯定会出事。总的来讲,用这三种心态去工作的话,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遵守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模X。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吾日三省吾身”,“小善不扬,大善难至。”等等,都是我们中华民族在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方面非常有益的格言铭句。我们党员干部应该铭记这些有益格言,通过“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时常拂拭自己的心灵、查找自身的不足,对照党章标准、对照先进党员,经常想一想我们跟人家先进差什么、差在哪里,为什么、我们要补什么,向人家学习什么,见贤思齐,保持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精神高度,做一个高尚的、有道德的、脱离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共产党员,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广大群众。

  4、加强作风修养,坚持群众路线。作风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的作风建设最终要通过每个共产党员的作风来体现。加强作风修养,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认真践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重实际、讲实话、务实事、XX效,扎实的干事。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期,党中央已经启动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活动是自上而下的,第一个阶段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第二个阶段是省部级,第三个阶段是我们市县一级。希望大家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自觉地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党章中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明确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作为衡量党的纯洁性的根本标准,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群众尽心竭力解难事,为群众坚持不懈做好事,真正做到“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崇高境界。

  5、加强纪律修养,恪守为政底线。现在一提到“为官从政”,大家都有一个普遍感受,现在当干部不容易,尤其做基层干部非常的不容易。我记得刚到XX县工作半年的时候,有一次,一位上级领导来XX县调研,当时他问我当了县委书记有什么感受?我当时想都没想就说,确实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更形象的说,县委书记就是组织上派到牢门口的人,监牢里面有很多各种各样的诱惑,如果你稍有不慎,在牢门口驻足一下,你就会拿头伸进去看一下,如果你禁不住里面更大的诱惑,无论是金钱、美色,还是所谓的友情、亲情,一只脚就进去了,如果说你有更大奢望的话,你另外一只脚又迈进去了,这个时候组织上会毫不留情地把门关上了,你就出不来了。领导听了以后,看了我半天就笑了,他说虽然你这个话比较难听,但你这样理解是对的,起码有个敬畏之心。说这些,一方面是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到XX县工作以后,对加强政治纪律、恪守为政底线的一点体会,其实同样也是一个警示,我是这样要求我自己的,同时也希望大家对岗位、权利都有一种敬畏之心,这样才能恪守从政底线。现在,不管在哪-

  个岗位,权力大大小小都有,不要说局长,连办事科员手中都有相当的权力,不把握好,不守住底线,把这个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平台,拿着这一点点岗位的权力,破坏XX县的发展,这都是不可取的,不能容忍的。今天在座的都是各乡镇、各局各部门的一把手,希望你们在讲党课的时候,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抓住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教育好我们的党员干部,让我们的党员成为XX县发展的标兵、标杆。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敬畏党纪国法生,敬畏权力,敬畏声誉,敬畏家庭,敬畏自己的良知、岗位和职责,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遵守党的纪律,模X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蝼蚁之穴,溃堤千里”的忧患之心对待自己的一思一念,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寝食难安”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视党的政策为“生命线”以自持,视党纪国法为“高压线”以自省,视廉洁自律为“警戒线”以自警,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要善于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和家庭账,做到分外之物不收,不义之财不取,恪守为政底线,保持清廉本色。

  三、学习贯彻新党章,必须增强践行党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习新党章、遵守新党章,最终就是要贯彻新党章,在实践中践行新党章。我们必须把新党章的精神内涵与XX县的发展实际结合起来,自觉地按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坚持学以致用、学以促用、学用结合。新党章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道-

  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这些都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立足岗位尽职履责,需要我们结合XX县的实际和当前工作实际,始终坚定信心、坚实路径、坚持不懈,真正在实践中践行新党章,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要坚定信心不自满。坚定信心,是发展的基础,是底气足的表现。今年以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项目推进年”的工作主线,始终坚持“2+6”推进机制,全力以赴抓招商引资,房屋拆迁和其它的各项工作,不但实现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而且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使我们对发展的目标、路径和举措更加自信、更加坚定。在今年年初的干部大会上,王文涛书记提出来县区在做好其它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两件事,第一是招商引资,第二是征收拆迁。应该说这两块工作,按照市里的要求,我们都在做。去年市里没有要求拆迁的,XX县审时度势,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为项目的落地腾出空间,在全县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尤其是我们六大片区参与的同志们夜以继日,在3000多户征收对象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拆了80多万平方米,腾出了一万多亩的发展用地。如果我们取得了一点成绩,首先我们要感谢老百姓的理解,感谢他们舍小家顾大家,同时还要感谢上千名奋斗在一线的征收干部没日没夜、进村串户做了很多工作,吃了很多苦头。正是因为有这么好的老百姓,这么优秀的-

  一支干部队伍,所以去年才在征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招商引资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去年我们重大项目的落户也是近几年新高,入园项目不仅体量大,质量更优。其他无论是一产、二产、三产、社会事业、社会管理、民生工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我们都按照项目推进的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信心源于强劲的发展态势,我们的财政总收入接近30亿元大关,截止昨天完成29.4亿元,增长17%,房屋征收面积突破33万㎡,正逐步形成强大的发展氛围;我们的尚荣医疗等一批重大工业项目陆续开工,总投资15亿元的亿发集团等一批重大项目成功落户,工业用电量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在全省领先,高于其他一些县区、开发区;我们陆续承办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场交流会、全省镇村联动建设发展现场推进会等国家级、省级现场会,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各项工作齐头并进,等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持了稳健快速的发展势头。信心也来自于良好的发展机遇,当前国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趋势向好,全市经济运行上行趋势加快,大环境、大气候持续向好。总投资超百亿的南外环、昌宁高速、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等一批在我县境内的市级重点工程陆续启动,打造核心增长极一周年之际,省市一系列新的支持和激励政策即将出台,特别是今年年初,克强总理在XX召开座谈会提出把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全国发展的第四极,推动长江流域城市群,进一步助推“中三角”的强县崛起,等等,这些都将为我们加快发展带来十分难得的机遇,同时,我们也要看-

  到XX的发展受到自然条件和发展空间的限制,重心在“向南走”,XX县作为未来发展的主战场,需要我们比别人付出的更多、发展的更快。更为重要的是,经历了去年和今年房屋征收工作和“六大工程、百日会战”的洗礼,全县各级干部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进一步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这些都是XX县发展的潜力所在、信心所在。当然,坚定信心不等于盲目乐观、不等于自我满足,而是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倍加珍惜发展的好机遇、好局面、好势头,在坚定信心中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决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

  2、要坚持发展不动摇。坚持发展,就是对全县已经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决策部署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正确的思路一以贯之、有效的举措一抓到底。县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力争到2015年进入全国50强。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必须要跨越25位,年均进位达6位以上。而我们从20xx年首次挺进百强县至今,用了四年时间,才跨越21位,年均不到6位。况且,县域竞争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犹如逆水行舟,越到上游,风只会更大,浪只会更猛,阻力只会更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以“人十之,我百之”的实干精神,埋头苦干、用心实干。强卫书记在听取XX市打造核心增长极汇报时,谈到XX在短短几年内取得了巨大变化,发展速度让也刮目相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关键在于XX的干部很争气。我们经常说“5+2”、“白加黑”,都只是停留在喊口号上,我们工作按8小时计算,而人家XX的干部都-

  是按24小时计算,用同样的时间,我们干了一年的工作,人家XX就是干了三年的工作。我们就是要有这种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时间赛跑,在抢时间、抢速度中抢出优势,在不折腾、不动摇中实现赶超。一是要紧紧扭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始终抓牢招商引资这一“生命线”,按照“要什么招什么”的原则,切实提升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在招商这一块上,我们现在有了一个比较大的转变,就是对引进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拿不准的就放在一边,即使发展慢点,至少也可以为将来预留更多的发展空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在发展初期走了一些弯路、交了一些学费,如果我们不及时吸取教训,这些学费就白交了。去年和今年我们分别落户了一些项目,都是严格按照税收要求来引进的,企业要发财,我们要发展,不能说企业发财不关我们什么事,他赚了钱,我们就赚些数据,这样发展我们坚决不能要。如果要了,就是对XX县极大的不负责任。我经常讲,我们没有这个本事,就把发展空间预留好,不能在我们手上把这些有限的资源浪费掉,更不能把金子当铜卖了,我们要学会算账,要算大账,当然也不能算得太精,算的太精企业不敢来也不行。但是如果企业把钱都赚走了,我们就拿个数字也不行,这种没有质量的所谓“发展”,起码在本届党委、政府手上是坚决不能做的,这既是为后面来的同志负责,也是为XX县的子孙后代负责。应该说,通过我们项目的评审机制,确实打掉了一些鱼目混珠的项目,招来了一些实实在在的企业。当然这个也不是对以前的否定,我-

  们党章的誓词在不同的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变化,园区在起步阶段确实是需要有些优惠政策的,否则,也不会有现在的小蓝经开区,但是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原来的政策也必须要有些相应调整。二是要切实抓好民生这个第一大事不动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发展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把新增财力的大头用于改善民生和政策性支出,切实保障群众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等各方面的切身利益,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群众,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应该说换届以来,尤其是去年在全省率先实现乡乡通公交、投入4000万元率先启动村级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免除自流灌溉水费、启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展土地整理、完善市政道路工程等等。包括针对我县PM2.5污染比较严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准备通过企业出一点、煤气公司出一点、县里补贴一点的方式,利用三年时间来改造小蓝园区的烧煤烟囱。还包括我们在统筹城乡发展上,通过提高土地增减挂奖补标准,由原来的14万/亩,提高到50万/亩,来壮大乡镇财力,加强完善乡镇道路、敬老院、幼儿园等基础设施,尤其是基础教育这一块,XX县作为百强县,在这块上还非常滞后。我们不是没招老师,而是招了老师都留不住,所以我们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完善中小学校的硬件配套设施来留住老师,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均衡化发展。应该说,县里在民生工程上出台了很多好政策,关键是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去加以落实,尤其是在一些民生保障方面,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

  落实。如果说老百姓有意见的话,首先是你没做到公平公正,不该享受的享受到了;其次是我们的服务态度有问题,没有把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温暖送到老百姓手里;还有可能是我们在政策解释上工作做的不够。这就要求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在民生工程上,一定要做到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在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三是要自觉落实稳定这个第一责任不动摇。扎实推进平安昌南创建活动,积极探索“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全程化服务”的社会管理新模式,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教育实践和民情家访活动,进一步推动干部下基层常态化,确保全县大局和谐稳定。在第12次县委常委(扩大)会上,我要求乡镇的主要领导必须住在乡镇,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腾出时间来民情家访、化解矛盾。二是通过与本单位的干部谈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工作。前段时间,我听到下面有些反映见不到领导的问题,不仅是群众见不到领导,包括我们一些乡镇机关干部也见不到,所以要及时去处理这个问题。从上次会议后,县委办督查的情况来看,大家还是执行的比较好。当然,督查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大家把这件事情真正放在心上,落实下去。尤其是最近这段时间,县里的信访形势不太好,堵门堵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还是我们部分乡镇在执行信访维稳的属地管理上没有落实到位。刚刚,我们又接到市委值班室的通知,要求这段时间内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请假必须严格-

  履行请销假制度,目前市里已经对某些单位提出批评,我希望这种事在我们XX县最好别发生。四是要不断强化改革这个第一动力不动摇。依托全国城乡一体化制度改革试验区等平台,用好中央及省市赋予我们的各项改革权和试验权,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行政审批等系列改革,切实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让改革这一“最大红利”释放出“最大潜力”。XX县在改革上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要通过经验教训,好好的举一反三。

  3、要坚实奋进不懈怠。坚实奋进,就是要做到精神不懈怠,步伐更坚毅,斗志更旺盛。当前,XX县正处于赶超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要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进取的旺盛斗志,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要服务大局。发展事业是全县百万昌南人民的共同事业,是全县3万名党员的共同事业,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是发展的主体,都要在发展大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为发展群策群力。应该说,XX县的干部在和谐共事、和谐出力这一块,在全市都是走在前列的。我们人大、政协的班子成员,不分一线二线,只要县委、县政府需要,没有哪个会推三阻四,尤其是那些调研员、副调研员确实是高风亮节。有些同志即将退休了,有些同事身体欠佳,也还坚持在一线开展工作,为XX县的发展群策群力,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各个部门都要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官僚主义,积极为XX县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

  作贡献。各级党员干部都要始终做到勤勉敬业、尽职履责,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以做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立足岗位做标兵,树标杆,以党员的榜样、力量来带动周边的群众。无论是征收、招商等中心工作,还是其它日常工作,当领导的都要冲在前面,而不是躲在后面当官老爷。共产党与国民党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就在于共产党是当领导的在前面撑旗子、做标杆。如果说你身体不好,你可以向组织打报告;如果说你没有这种能力,你可以向组织申请换个岗位;如果说你没有这种觉悟,那你就不要戴这顶帽子。所以我们要有一股闯劲、干劲,站在县内,就要部门与部门比、乡镇与乡镇比;出了县里,就要自觉把自己放到全市、全省、中部去比,去看看你这个单位的工作是不是第一。千万不要以为戴着这顶帽子就是为了好看的,没有谁有这个面子来耽误XX县的发展,更没有谁能耽误得起XX县的发展。所以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时刻刻牢记自己是党员,自己是标杆,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来教育引导周边的群众。二是要紧X快干。当前,我县正处于半年冲刺的关键阶段,改革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必须高效、快速推进各项工作,坚决杜绝思路慢半拍、说话留半句、工作慢半步,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甚至推也不动的现象。要抢抓黄金施工期,抓住当前的晴好天气,大干快上。“2+6”的各个指挥部都要做到党旗在一线飘着,标杆也一线立着。无论在征收一线、招商一线,还是在项目推进一线上,我们这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时刻冲在前面、-

  攻坚克难,当旗手、作表率、树标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XX县的发展。同时,也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形成一波接一波的小高潮,一天完成一万㎡,力争在六月底完成60万㎡的征收任务。当然,还要瞄准“双过半”的目标任务,去推进各项工作。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不是一顶帽子,它必须以有实实在在的工作来推进,下一步我们还要把这一块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另外,我们的经济指标完成问题,由于一季度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不是太好,我们必须要利用这一个月的时间,冲刺上去。三是要狠抓落实。“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事业要靠干,工作要靠抓落实。广大党员干部不能当“旁观者”,领导干部不能当“甩手掌柜”。要把“谋”与“干”融为一体,重实干、重操作、重实效,使各项工作一级比一级具体、一级比一级实在,以具体求深入,以落实XX效。要坚决克服说而不做、决而不行、行而不快、抓而不紧的现象,对决定了的事,要不等不拖,全力以赴尽快落实;对需要协调的事情,要强化责任,通力配合;对部署的任务,要雷厉风行,想方设法完成。各级干部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坚决克服“心浮气躁、这山望着那山高”的不良倾向,坚决克服“自我感觉良好、不知道山外有山”的不良倾向,坚决克服“作风漂浮、工作蜻蜓点水”的不良倾向。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倡导“一线工作法”,真正沉下心去做各个领域、各个岗位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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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想借清代诗人X燮的一首《竹石》来对今天的讲课作一个总结。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希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像诗中描写的岩竹一样,任尔东西南北风,永葆本色不放松,以学习贯彻新党章为指引,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跻身全国五十强县市、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的征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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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学宪法主题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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