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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31 19:28:01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璧山辖区内利用下列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国债及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包括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举债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公益性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1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审批;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审批、建设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项目稽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可研审批

第五条 立项审批。由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下同)在项目资金来源确定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同时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可研审批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原址改扩建的项目除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划拨手续或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或环评豁免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节能减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对重大项目,在批复可研报告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即以可研批复代替立项,但不得以立项代替可研批复。点多面广的补助性项目和技术含量低、施工操作简单、市场行情公开透明的项目可以实施方案代替可研。

第三章  项目初设、施设及概预算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条  估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应严格执行《璧山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需完善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必须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已有的约定一致,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得与主合同实质性条款相抵触,对变更事项、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违约行为等必须明确具体处理原则。对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含补充合同)分别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的勘察、设计、图审合同中必须载明提交成果的质量责任要求。对提交成果出现质量差异、预见不足(人力不可抗因素除外)等而造成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计量签证等,及时协调处理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因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因应急抢险救灾或质量安全等需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的,可先行施工,事后完善审批手续。

(三)累计超过投资概算(未批概算按预算金额)10%的,需报请政府同意后,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五章  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规定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前,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审计后,应按审定金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等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布建设单位及其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71日起正式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府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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