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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泰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09:21:02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黑龙江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泰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泰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黑龙江省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黑财政〔201574号)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中心建设。建设泰来县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运营服务中心主要划分为展示大厅、运营中心、培训中心、客服中心、物流仓储中心等核心区域,面积2000平方米。中央财政资金补助600万元。

(二)支持乡镇、村级服务网点建设。根据各乡镇、村实际情况,优先利用邮政现有的服务网点,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模直营店、综合服务站等,建立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点,具备线下体验、区域仓储配送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代收费、代缴费、代购物、代卖货、代投寄、代收件、代存款、代取款、代订票、代挂号等"十代"服务。在全县10个乡镇、83个行政村选择建设或升级改造110个服务站点,为农村群众提供电子商务终端服务。中央财政资金补助300万元。

(三)支持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邮政、银行、快递企业现有物流网点,采取配送中心转送、速递企业委托邮政代送等方式,依托县级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和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范围覆盖全县10个乡镇、83个行政村,保证农民网购商品进村入屯送到家,农民销售的土特产品随产随收进网店,彻底解决工业品下行"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上行"最初一公里"的问题,实现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功能。中央财政资金补助400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培训中心建设。建立县级电子商务培训中心1个、建立乡镇电子商务培训分中心2个,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技能培训,对政府部门人员、企业负责人、农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农民、退伍军人、残疾人等,连续培训三年以上,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协会的引导、指导作用,累计培训10000人,其中农民5000人。中央财政资金补助500万元。

(五)支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国内知名国家级企业合作,编制泰来县电子商务整体规划,加强项目管理。深挖本地特色优势产品的特色卖点,重点培育一批县域农村电商品牌进行专业化的品牌包装。从农产品自身标准、质量、包装、认证、检验检疫等方面加强监管,引进建设省级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与国裕集团合作,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行农产品全程可追溯系统,推广"互联网+现代农业"全程可追溯绿色有机食品发展新模式,加强农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做大做强泰来特色品牌。中央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

二、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补助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建立项目档案。县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工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工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七)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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