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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醴陵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17 19:42:02

醴陵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醴陵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醴陵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完整版】



醴陵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株洲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特别重大疫情(Ⅰ级)由国家农业部认定。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5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3个以上。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畜牧水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畜牧水产局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醴陵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对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市农办主任、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应急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场服务中心、市火车站、市人武部“三防”应急分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应急办  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调度、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发改局  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公安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市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灾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定点屠宰场和加工点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畜禽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场服务中心  负责城区集贸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管理,督促执行凭畜禽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交易,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市火车站  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武部“三防”应急分队  负责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本辖区内动物疫情负总责,主要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染疫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选址,按技术要求组织人员做好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工作,现场扑疫工作人员生活安排和疫区内居民生产、生活安排等。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内,由畜牧水产局分管防疫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组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应急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人武部“三防”应急分队等部门的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疫病控制分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畜牧水产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乡镇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株洲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认定疑似重大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本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a.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 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 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水产局

a.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 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报株洲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报株洲市人民政府,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2)市畜牧水产局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要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水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的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水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畜牧水产局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请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市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市内各通讯营运企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灭、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武警、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火车站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畜牧水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畜牧水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每年都要预算适当的工作经费,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财政要予以保障,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市畜牧水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将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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