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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法解读1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09 16:30:04

中国国籍法解读14篇中国国籍法解读  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国籍法解读14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国籍法解读14篇

篇一:中国国籍法解读

  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浅谈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贸易和交流的持续走俏,我国的国籍制度逐步被我国公民、华人华侨及外国公民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双重国籍制度的构建来维护广大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和吸引外资?我国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国籍制度是否依然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现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由来;措施一、我国现行国籍制度及其由来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清政府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完全采用了血统主意的国籍原则。《大清国籍条例》固有第一条即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为中国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从以上规定可知,其完全采用了血统主义的原则。清政府采用血统主义的初衷是为了对印度尼西亚的侨胞进行保护。当时,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奉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制度,由于清政府承认侨胞的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我国由此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在海外的华侨多达千万之众,多集聚在东南亚国家。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侨往往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控制着当地的经济命脉。由于这些华侨国籍身份模糊,有人说华侨“在有利的时候说自己是本国人,不利的时候又说自己是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各国家政权对华侨的戒备心理,不再承认双重国籍。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和印尼外长签订条约,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华侨做出决定,要么选择中国国籍,要么选择印尼国籍。二、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益处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华人人口已突破400万,是最大的亚裔族群,来自中国大陆的有379.5万人,来自台湾的有23万,两者合计402.5万。根据阿根廷国家移民局数据,从2004年1月截止到2011年第二季度,共批准26,028名中国人的居留申请。目前,预计居住在阿根廷的华人总数约为12万人。在海外华侨华人中,仅广东籍华人华侨就多达2000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吸引海外华人到国内投资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的外资很大一部分是华人的投资。由于国籍的限制,海外华人进入国内投资,就如尚未开通“三通”时的海峡两岸,进出境很麻烦。我国虽然实行了“绿卡”制度,但覆盖面过窄,门槛过高。“绿卡”在我国的正式称谓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获得我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是: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这样苛刻的条件势必制约了海外华人在国内的投资。(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好华人华侨在以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讲究民族凝聚力的国家,华人华侨对中华民族有很深的感情。华人华侨的根都在中国,很多华人华侨在中国有亲戚,不少华人华侨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更方便了其进出中国及在中国居住的条件,更有利于发挥广大华人华侨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增强广大华人华侨对民族的热情及对祖国的效忠,进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三)建立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也符合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仍坚持单一国籍制度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1]。三、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措施(一)放宽我国的“绿卡”制度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目前我国的“绿卡”限定的范围过窄,逐步放宽该制度对引进海外人才尤其是吸引海外华人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香港分别在2001年、2006年和2008年推出了“专才计划”、“优才计划”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通过这一些列的政策使很多精英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我国内地放宽条件向海外华人发放“绿卡”,可以借鉴香港以上的政策,使其为我国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循序渐进地修改我国《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后,会被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种做法明显不适应国际国籍制度的发展了。我们可以考虑对以上条款修改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对于承认双重国籍,并承认外国公民在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卡”的同时保留该国家的国籍,但前提是这些国家拥有较成熟的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个人经主动申请方能放弃我国国籍的制度。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退出美国国籍的条件须是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且申请人主动明确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机关审核同意。(三)可以考虑采用双边协议的形式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制度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相互承认侨民的双重国籍是现今国际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例如,印度前总理瓦杰帕伊在2003年1月9日印度召开的第一届海外印度人节庆祝大会上正式宣布印度将实行双重国籍政策,并逐步采用了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制度。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也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我们华人华侨众多,他们对中华民族具有很深的感情,且很多华人华侨在海外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通过签订平等的双边协议,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吸引很多优秀华人华侨人才回国为中华民族贡献力量。参考文献:[1]林金香.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06(中).

  

  

篇二: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09.10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国籍法律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

  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

  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

  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

  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

  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三:中国国籍法解读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令第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席,1980年9月10日起生效。

  第1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第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在中国的任何民族的人,应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在中国出生的任何人,其父母都是中国公民或者其父母之一是中国公民应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任何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都是中国公民或者其父母之一是中国公民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一个人的父母都是中国公民和定居在外国,或者其父母之一是中国的国家,并已在国外定居,并已取得外国国籍,出生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在中国出生的任何人,其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并已在中国落户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他们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任何人批准他的申请后,应当取得中国国籍;一个人,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入籍的申请已获批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谁已经被归化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国籍,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申请批准后,可能会放弃中国国籍:(1)他们是外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任何人批准他的申请后,将失去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如果他们有正当理由的;那些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已获批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14条的人士,希望除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收购,放弃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应当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的申请,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提出。在家“第15条国籍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直辖市或县公安局联合厂房;国籍的申请,应当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处理。第十六条中国国籍,放弃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公安部出具证书的任何人,其申请已获批准。第十七条已收购或本法公布前失去中国国籍的人的国籍身份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第18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四:中国国籍法解读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

  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

  受审、服刑。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

  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

  、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具体来说,假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同时,甲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这项原则显然是完全对称的。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美国不予保护。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可见一个人的“有效

  、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

  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Haw-Haw)。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他醉心法西斯主义,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招降策反,不遗余力。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故名呵呵勋爵。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他从未

  加入英国国籍。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

  也不得不慎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篇五: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

  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

  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

  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

  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

  

  

篇六: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附英文)分类:行政法时效性:有效实施时间:1980.09.10发布部门: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NATIONALI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题注ImportantNotice:(注意事项)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当发生歧意时,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ThisEnglishdocumentiscomingfrom"LAWSAND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GOVERNINGFOREIGN-RELATEDMATTERS"(1991.7)whichiscompiledbytheBrueauofLegislativeAffairsoftheStateCouncil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ispublishedbytheChinaLegalSystemPublishingHouse.Incaseofdiscrepancy,theoriginalversioninChineseshallprevail.WholeDocument(法规全文)NATIONALI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doptedattheThirdSessionoftheFif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promulgatedbyOrderNo.8oftheChairman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onandeffectiveasofSeptember10,1980)Article1ThisLawisapplicabletotheacquisition,lossandrestorationofnationalit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rticle2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aunitarymultinationalstate;personsbelongingtoanyofthenationalitiesinChina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3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oesnotrecognizedualnationalityforanyChinesenational.Article4

  AnypersonborninChinawhoseparentsarebothChinesenationalsoroneofwhoseparentsisaChinesenational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5AnypersonbornabroadwhoseparentsarebothChinesenationalsoroneofwhoseparentsisaChinesenational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ButapersonwhoseparentsarebothChinesenationalsandhavebothsettledabroad,oroneofwhoseparentsisaChinesenationalandhassettledabroad,andwhohasacquiredforeignnationalityatbirthshallnot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6AnypersonborninChinawhoseparentsarestatelessorofuncertainnationalityandhavesettledinChina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7ForeignnationalsorstatelesspersonswhoarewillingtoabidebyChina'sConstitutionandlawsandwhomeetoneofthefollowingconditionsmaybenaturalizeduponapprovaloftheirapplications:(1)theyarenearrelativesofChinesenationals;(2)theyhavesettledinChina;or(3)theyhaveotherlegitimatereasons.Article8AnypersonwhoappliesfornaturalizationasaChinesenationalshallacquireChinesenationalityuponapprovalofhisapplication;apersonwhoseapplicationfornaturalizationasaChinesenationalhasbeenapprovedshallnotretainforeignnationality.Article9AnyChinesenationalwhohassettledabroadandwhohasbeennaturalizedasaforeignnationalorhasacquiredforeignnationalityofhisownfreewillshallautomaticallylos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10ChinesenationalswhomeetoneofthefollowingconditionsmayrenounceChinesenationalityuponapprovaloftheirapplications:(1)theyarenearrelativesofforeignnationals;(2)theyhavesettledabroad;or(3)theyhaveotherlegitimatereasons.Article11Anypersonwhoappliesforrenunci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shallloseChinesenationalityuponapprovalofhisapplication.Article12Statefunctionariesandmilitarypersonnelonactiveserviceshallnotrenounc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13ForeignnationalswhoonceheldChinesenationalitymayapplyforrestor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iftheyhavelegitimatereasons;those

  whoseapplicationsforrestor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havebeenapprovedshallnotretainforeignnationality.Article14Personswhowishtoacquire,renounceorrestoreChinesenationality,withtheexceptionofthecasesprovidedforinArticle9,shallgothroughtheformalitiesofapplication.Applicationsofpersonsundertheageof18maybefiledontheirbehalfbytheirparentsorotherlegalrepresentatives.Article15Nationalityapplicationsathomeshallbehandledbythepublicsecuritybureausofthemunicipalitiesorcountieswheretheapplicantsreside;nationalityapplicationsabroadshallbehandledbyChina'sdiplomaticrepresentativeagenciesandconsularoffices.Article16ApplicationsfornaturalizationasChinesenationalsandforrenunciationorrestor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aresubjecttoexaminationandapprovalbytheMinistryofPublicSecurit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MinistryofPublicSecurityshallissueacertificatetoanypersonwhoseapplicationhasbeenapproved.Article17ThenationalitystatusofpersonswhohaveacquiredorlostChinesenationalitybeforethepromulgationofthisLawshallremainvalid.Article18ThisLawshallcomeintoforceonthedayofitspromulgation.

  

  

篇七: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9.10•【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

  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

  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

  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

  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

  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

  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1980年9月10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澳门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三、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五、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香港在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篇九: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0.09.10【实施日期】1980.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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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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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

  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

  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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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中国国籍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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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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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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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发布日期:1980.09.10实施日期:1980.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

  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中国国籍法解读

 国籍法新规国籍法实施细则

  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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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中国国籍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中国国籍。第七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

  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

  第十条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

  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

  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

  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继续有效。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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