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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0 01:25:02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7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20XX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按照市委生态文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7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7篇

篇一: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20XX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按照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xx区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提出xx区20XX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计划。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党XX全会精神,贯彻XX生态文明思想,落实XX书记调研我区指示精神,坚持生态立区,通过“四个转变”(区内治污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单向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工程减排向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并重转变,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全面提升转变)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化“三个协同”,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持续推进“一示范一基地”建设,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高质量建设“绿水青山门头沟”。二、目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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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最大努力巩固改善空气质量,实现PM2.5年均浓度与重污染天数“双降”;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达标,地下水水质总体稳定;加强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防止出现黑臭水体,水质考核断面达到市级指标要求,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严格管控类耕地清零,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达到1%;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市级下达任务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保“良”创“优”,实现生态、区域环境质量“双赢”;全面完成三大攻坚战具体任务措施;巩固“一示范一基地”创建成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生态立区,擦亮“绿水青山xx区”城市品牌

  1.巩固“一示范一基地”,率先启动“创模”。对标《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规划》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基地实施方案》,巩固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区及“两山”基地创建成果,启动“中国生态文明奖”申报,提前谋划2022年“两山”基地专家评估工作及示范区抽查工作。同时,继续开展区级“两山”基地及最美“两山”守护人评选活动,选树宣传转化典型案例,树立一批“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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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样板。按照生态环境部及xx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率先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密切关注申报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在落实绿色xx战略上走在全市前列。

  2.咬定“创森”目标,持续拓展绿色空间。瞄准2021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目标,持续实施京津冀风沙源治理二期3万亩、新一轮百万亩造林6640亩、废弃矿山修复、留白增绿等工程。加大浅山区、百花山自然保护区和灵山生态保护力度,着力实施森林提质工程,强化森林生物多样性。持续推进长安街西延线等重点区域景观提升,加强公园绿地精细化管理,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绿色生态环境。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对新增问题点位全部实地核查,整改完成率达到国家要求。

  3.牢记红线意识,严守“三线一单”。坚持“保护优先、分类施策、动态调整、落地应用”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关于xx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的实施意见》(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做到“三审核”。(即审核区域环境功能要求和准入条件,审核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产业定位,审核总量前置指标)。同时,不折不扣落实新一轮“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持续巩固“基本无违建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xx区宜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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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升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碳排放控制2021年行动计划

  1.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大气、水、土三大保卫战,率先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指标,强化推进碳排放控制、生态环境状况(EI)指数提升。坚持不懈打赢蓝天保卫战。坚持深化“抠0.1微克”行动,PM2.5浓度、重污染天数力争继续下降,量化镇街考评体系,持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车辆排放、扬尘等污染源治理,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完善扬尘监测网络,聚焦“四重一微”,全面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全面推进碧水攻坚战。坚持“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逐步细化到村(社区)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体系,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水源地档案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防止地下水污染,持续推进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尽早实现我区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稳扎稳打净土持久战。确保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达标。强化预防和保护,严格空间布局管控,严格农用地污染预防。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自行监测与评估工作。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动态更新耕地分类管理清单,完善园地分类管理清单。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将高、中风险关停企业纳入筛查台账管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低碳发展,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开展低碳试点,强化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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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环境保护水平。生态环境状况级别保“良”创“优”。重点构建绿色生态空间体系,强化生态空间监管,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全区PM2.5、TSP、降尘监测考评网络以及覆盖区、镇(街)、村(社区)的三级地表水水质和水环境评价网络,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餐饮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源管理清单。深入完善帮扶机制,建立领导包片镇街机制,进行“点对点”帮扶指导,聚焦重点问题“一对一”研究解决方案,协助属地建立“一方案一清单”,提高环境综合治理能力。

  3.严格执法狠抓督察整改。强化固定源监管,加大综合执法监管和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公安、交通、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长效执法联动机制,以铁腕执法,推动污染防治措施的精准落实。强化移动源监管,依托“四点一线”(杜家庄检查站、芹峪口检查站、军庄联合执法点、石门营联合执法点以及国道109),深化“环保监测、公安处罚”以及“环保跟着交警走”机动执法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执法力度,确保全区执法成效显著提升。强化督察问题整改,对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逐项销账,做

  

篇二: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聚焦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找准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治理方式用足用好科技这个手段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治为先修复为要科学治理精准施策坚持一区一策一企一计一矿一案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由点到面环环相扣个行业一个行业整体推进根治不反复整治一个巩固一个改善一域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城市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从严从细从实、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城市承担着省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首站首责。城市作为区域中心更是重中之重,长期以来形成的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和工业围城、矿区围城的布局,成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十三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对城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倾全市之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中心城区优良天数304天,较2015年增加37天,二氧化硫、细颗粒物(PM2.5)先后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城市段国家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优于考核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我市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结构性、区域性、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改变。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还有很大的空间,既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压力与动力同在。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紧迫意识,清醒认识面临的形势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抓好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

  理,推动战略定位在城市精准落地、有效落实,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二、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为铁规矩和硬杠杠立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从严从实、凝心聚力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筑牢我国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一旦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出现矛盾,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头。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低端产能,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和城市转型,改变“挖煤卖煤、挖土卖土”粗放型资源开发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共进。——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思维,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以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统筹衔接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各类规划,提高规划的执行力、落实力。围绕河两岸、山上山下、矿区园区城区统筹施策,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各种生态要素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综合治理,增强各

  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提高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更加突出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倒逼总量减排、源头减排、结构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调整,实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从注重末端治理向更加注重源头防治和全生命周期治理转变,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各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增强执法合力,避免单打独斗、各自为战。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优化监管体系,加快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治理。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定治理目标、明确工作任务、选择治理措施,避免“一刀切”行为,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聚焦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找准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治理方式,用足用好科技这个手段,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治为先、修复为要、科学治理、精准施策,坚持一区一策、一企一计、一矿一案,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由点到面环环相扣,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整体推进、根治不反复,整治一个巩固一个改善一域,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坚持压实责任、依法治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明确分工,压紧压实各区属地责任、各部门监管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统一调度与分工协作、全面监管与重点执法、政策倒逼与市场激励的深度融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

  主观不作为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破除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模糊态度、侥幸心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多方联动,压茬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完成整治任务。狠抓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集中连片治理、生态植被修复、绿色矿山创建,确保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半年见型打基础、当年建制强保障、两年整治出形象、三年见效转面貌。

  全面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优存量、提质量,推动主导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以推进焦化产业重组升级为抓手,把节能减排降耗作为硬约束,倒逼产业转型、技术升级,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不断降低排放总量,提升发展效益。

  强力整治扬尘污染,全面深化矿区生产扬尘和矿区、园区道路扬尘整治,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力争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根治。

  强化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管控河流域环境风险,加强工业固废危废规范处置,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沿生态修复,深入研究解决水利枢纽泥沙淤积问题,切实增强水土流失防治能力,河流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巩固。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

  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积极推进城市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联治,增强区域协同治污合力。

  (四)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全市矿产资源整合、焦化产业整合重组升级工作全面完成,能耗“双控”形成主动局面,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运输能源结构性调整取得阶段性进展,矿区大气环境焕然一新,工业园区、城市环境治理设施短板基本补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再上新台阶。全市三个城区、三个园区优良天数比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细颗粒物(PM2.5)、优良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等达到或优于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要求,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底,全市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碳达峰行动有序推进,所有生产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业园区现代化水平、城市精细化管理程度成为区域标杆,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实施规划引领行动。充分发挥规划的统揽引领作用,配合省高质量完成《城市及周边地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城市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城市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的编制并抓好贯彻落实。加紧编制《城市“十四五”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规划》《城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做到找准重点、难点和堵点,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保障来源、成效不打折扣。

  (二)强化绿色源头管控行动1.推动产业转型。按照生态优先、布局优化、产业联合、错位发展、规模控制原则,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电价限电等措施,2021年,做好已停产电石、铁合金企业以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等单位能耗产出效益差的企业淘汰退出工作;2023年底前,继续做好列入省限制类的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高耗能落后企业淘汰退出以及水泥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化工项目,重点发展非煤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其他园区做好以“延链、补链、强链、育链”为内涵的“铸链”文章,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实现煤焦化工、氯碱乙炔化工、硅化工融合发展,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转化增值、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现代煤化工、氯碱化工、新材料等绿色产业集群,积极打造氢经济示范城市。加快编制出台《城市现代能源经济发展规划》,抓好《城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大力推动氢能源研发、生产和应用。实施工业园区观感提升工程,以转型先转颜值为目标,按照园区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依法治园方针,根本改变工业园区灰头土脸的落后面貌,向绿色低碳园区迈进。

  2.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巩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焦化、水泥、铁合金、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成果。持续推进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建龙包钢万腾超低排放改造。从2021年1月1日起,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市未要求开展提标改造的行业,全面开展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2年底前改造完成,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起,国家新发布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严格按照要求时限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强化排放标准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机制,对超标企业实行按日计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动态预警监管,严查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省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按照省下一步明确的环评审批权限、上收时限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3.全面加强能耗“双控”。以碳达峰行动为目标方向,各区政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好各项节能降耗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属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建立“管发展必须管节能、管生产必须管节能、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工作责任体系,开展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各项能耗“双控”工作。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各区、各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能耗“双控”形势,审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重点或启动应急预

  案。严格控制新增能耗,对全市纳入统计体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能情况进行摸底,探索推行精细化用能预算管理。积极开展能效提升行动,有效实施节能诊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拓展有效用能空间。

  (三)推进焦化产业重组升级行动。全面落实《城市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按照“升级存量,做优增量,严控总量”和“以焦为基、以化为主、以化领焦”的总体思路,加快调整焦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焦化新增产能,全市焦化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产能指标在全市范围内以整合升级、延链强链方式实行等量置换。用三年时间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7座、热回收焦炉1座。紧抓焦化围城的突出问题,优化焦化产业布局,全面推进规模化、集群化、产业化,建设千万吨级焦炭生产基地,原则上淘汰置换项目主要布局在低碳产业园区和海南工业园。

  新(改)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要达到6.25米及以上、产能在300万吨及以上,必须同步配套下游化产链条、余热余气回收利用项目,促进两化融合,实现焦化下游产业链与氢能产业的耦合发展,以化产水平的进步推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

  新(改)建焦化项目必须配套干熄焦装备,并执行钢铁企业中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含浓盐水深度处理和蒸发结晶等),焦化废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加快施工进度,2021年至少完成干熄焦、超低排放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含浓盐水深度处理和蒸发结晶等)工程的可研、设计、施工方案及前期审批备案手续,2022年至少完成总工程量的40%,2023年11月底前整

  体工程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对没有达到时序进度要求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列入淘汰范围的焦炉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实现稳定达标,废水全部回用。

  全面提升焦化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所有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各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系统装备配置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四)强化矿区执法监管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对辖区内鄂尔多斯市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企业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环境治理、排土场规范化整治,能源部门的煤层、采空区和排土场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公安部门的露天开采企业火工品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执法及相关行政管理等。鄂尔多斯市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矿山企业要按照我市统一要求,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连采连排连治工作;在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方式时,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地的政府批准和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行动。2021年4月底前完成《城市矿区矿权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整合城市矿区矿权,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组织开展联采、联排、联治,实现资源集中开发、

  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2021年底健全机制、全面启动开展矿区整合示范矿山创建工作,2022年底基本完成矿区整合矿山建设,2023年底全面完成。

  (六)深入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行动。以省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为契机,严格按照《省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实行统一连片治理,逐个矿山列出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彻底整改。实行集中连片治理示范项目建设,明确各集中连片治理区域的治理完成时限,对未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治理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加大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尽快摸清底数,各区2021年6月底前聘请第三方完成外业实地踏勘工作,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历史遗留矿山整治修复规划,严格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执行。

  推进露天采坑内排和井工矿回填,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状况,杜绝治理后“大坑还是大坑、土山还是土山”问题。对实现内排、矸石回填、生态修复效果明显的绿色矿山企业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积极探索大坑用途,充分考虑“大坑”分布区位,因地制宜采用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修复治理,对未按期完成内排和回填治理的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严格落实《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到2023年底前完成25家绿色矿山创建,全市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47.6%;到2025年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市场。对已纳入国家或省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国家新的标准,查找不足,限期完成整改。企业所属煤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绿色矿区示范建设。鼓励绿色矿山企业通过产业升级、技术优化,实现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七)加快推进矿区自燃火点治理行动。抓好矿区煤层、排土场自燃和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加强矸石自燃火点日常巡查,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动态“清零”。严格执行“先灭火后生产”原则,实行火点治理进度日报告制度,对火点治理进度缓慢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2021年8月底前,周边无主排土场矸石自燃治理,全面强化治理施工污染管控,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八)加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行动1.强化矿区生产扬尘控制。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先治尘再生产”原则,达不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的企业,停止供应火工品,严禁投入生产。严控矿山开采扬尘,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对预爆区洒水预湿。实行露天开采和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错峰爆破,采用先进技术抑尘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露天开采企业统一实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8点至上午10点,其他时段为晚8点至早6点)。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生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转运实现全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

  存场,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棚(仓)的2021年底前必须完成封闭治理。因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实施封闭治理或因资源整合等原因需延迟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但防风抑尘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对实现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的企业,可放宽夜间停产管控。开展治场行动,淘汰洗煤厂落后产能、清理不合规煤炭堆场,科学规划调整洗煤厂、煤炭堆场空间布局。提升矿区扬尘污染管控能力,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矿区智慧管控系统,将视频监控数据作为监督管理参考依据。

  2.强力整治矿区、园区道路扬尘污染。全面实行“路长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硬化维护、谁清扫保洁”“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达不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区域”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矿区、工业园区所有道路清扫保洁、保养管护、监督管理全覆盖、无盲点的工作要求,2021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路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4月底前完成各路段责任牌的设立。建立道路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路长分段负责制度,突出抓好减速带周边及绕行路段和路边停放车辆区域的清扫保洁,加大重点时段区域的清扫保洁、抑尘剂抑尘、洒水降尘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及时清理道路两侧浮土,确保道路平整无浮土,抑尘不起尘。进一步优化矿区、园区道路布局,制定分年度道路硬化优化和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矿区运输道路、固定采区道路、工业广场要全部实施硬化,对未实施硬化、扬尘污染严重的便道实行封堵。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源、自然资源

  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路长制”切实落到实处。全面加强采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临时采区道路要碎石硬化,使用期限5年以上的固定采区道路要铺设水泥或沥青路面。企业物料向外运输道路、矿(厂)区至矿区公共道路的连接线必须实施硬化,并加强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通过采取增加称重检测车道、调整车道开放时间、加强交通疏导等措施,2021年6月底前,妥善解决高速公路和运煤通道收费口重型运输车辆排队拥堵问题。

  3.严控重载车辆扬尘污染。加大重载车辆扬尘污染查处力度,对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管理的基础上,强化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生产谁治尘”“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运谁的货物谁负责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屡教不改的,责令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停产整顿。2021年底前建成生产信息采集、物流服务、车辆监控等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从源头监控车辆是否超限超载,是否采取抑制扬尘等措施。对重点路段运输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车辆实施全面监控,实施动态管理。鼓励矿山企业对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采取集装箱运输并全程监控。细化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各项抑尘措施。建立公安、城管和交通运输执法联合巡查常态化机制,严格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坚持治超与治污相结合、路面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白天治理和夜间治理相结合,对抛洒、超限运输、带泥带灰上路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尤其是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矿区、厂区等违法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持续开展运煤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对车辆不盖苫布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4.污染天气应急响应。2021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污染天气矿山企业限产停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启停条件、程序、措施及部门责任等内容,全市矿山企业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工作,煤矿、非煤矿山、煤炭洗选企业分别报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和微风静稳等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

  (九)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加强VOCs与NOx协同减排,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短板,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进一步深化工业VOCs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1年完成17家企业共18个VOCs深度治理项目。以焦化产业整合重组升级为契机,在所有焦化企业VOCs治理达到现有治理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焦化企业VOCs防治水平,新(改)建焦化企业VOCs治理必须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加强涉VOCs企业的内部管理。各区要督促企业将涉VOCs物质的控制及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排污许可证中要有VOCs允许排放量等有关内容,落实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高效治理的要求。建立涉及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档案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将泄漏检测与修复(LADR)工作常态化,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频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紧紧围绕重点时段,扎实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行动,确保5—8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不反弹。每年4月底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测,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正常使用,稳定达标。依法查处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查处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严格实施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汽修喷涂、喷洒农药、加油站装卸油等行业夏季错峰生产专项管控,引导焦化、化工、农药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

  (十)着力开展调整运输结构行动。以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矿区中短途运输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特定场景为重点,着力推广氢能源、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力争到2023年底前矿区范围内的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率达到10%以上。2021年完成50台氢能源公交车、50台纯电动公交车的更换;2022年完成66台纯电动公交车的更换;2023年完成100台纯电动公交车的更换,确保2023年底全市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50%以上,2025年底达到60%以上。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表现突出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线路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落实扶持政策,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运营补贴、推广应用宣传等相关工作。推进多式联运和

  甩挂运输,积极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构建集约高效的低碳物流体系。继续推进“网络货运”等新业态发展。加快推进公路转铁路运输,力争2021年完成城市各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规划编制。推动城市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市域内拟建铁路专用线及城市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列入国家、省相关规划。利用我市地处经济中心区位优势,依托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大力发展公铁联运运输组织方式,发挥铁路干线运输优势,提高干线运输效率和一体化服务水平。到2023年底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65%,到2025年底达到85%。

  (十一)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紧紧围绕市容环境提升、垃圾分类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城市生态修复、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任务,开展系列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品质。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施工堆土、裸露土壤必须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密目抑尘网,倾倒土方必须实施喷淋作业,拆迁工地要做到湿法拆迁、封闭拆迁;所有新建项目施工现场要设置定型化自动洗车装置、雾炮机、塔吊喷淋及扬尘监控设备。加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建成区公共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85%以上。加大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渣土运输抛洒遗撒、密闭不严等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区要全面加强省道217绕城段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倒排工期,确保2021年底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加快推进辅路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完工。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力争2021年完成16个小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面推进城镇垃圾分类。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鼓励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完善分类运输系统。2021年投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开展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行动。以点带面,尽快形成适合我市建成区实际的植被种植、生态修复标准和模式。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块,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绿化,具备硬化条件的实施硬化,或采取喷洒抑尘剂、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防风抑尘。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行动。

  (十二)实施燃煤污染综合治理行动。稳步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和城郊农业大棚清洁取暖改造。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地区,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各区要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燃煤住户清洁供暖改造三年计划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到2023年供暖季前,原则上各区要完成建成区所有燃煤住户集中供暖改造,每年完成改造户数要达到三分之一。区力争2021年完成机场路两侧小区燃煤住户集中供暖改造。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违法经营行为。加快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2023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农区清洁供暖率分别达到97%、45%以上,2025年底前分别达到98%、60%以上。

  (十三)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

  制度,禁止高耗水工业擅自使用地下水。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目标之内。暂停受理河干流地表水的新增取水许可,已购买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的企业加快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水权受让企业完成取水许可手续申报。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引导和支持疏干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2021—2023年全市疏干水利用率分别达到65%、70%、75%。推进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加大用水稽查力度。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工程,推动再生水资源化利用,2021年城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0%,2023年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67%。进一步挖掘农业节水潜力,到2023年完成节水增效8000亩、高效节水灌溉3500亩。

  (十四)着力开展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严格落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区、区要进一步加大保留平房区雨污管网新建、改造,二期所有新建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完善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园区内企业污水应收尽收。2021年底前海南工业园区完成6公里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应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管企业应依规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逐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包括雨洪口)摸底排查。严禁新增直排水

  体的工业排污口,对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溯清源头,开展规范化整治,完成建档、立标工作,每月开展监测。持续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定期进行巡查,每月开展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十五)严格管控河流域环境风险行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河干流和都思兔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源污染等的全面排查,因地制宜确定治理目标和整改时限。2021年底前,宜化化工、华电热电和城市化工完成沿工业固废渣场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清理整治、资源再利用、闭库复垦等方式进行治理,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沿岸矿山和排土场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完成年度验收。2023年底前完成6家企业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重点加大河河道乱占乱建问题排查整治力度,突出抓好河滩区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开展河道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问题台账,2023年底前河河道及滩区乱占乱建问题清理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加强近岸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的规划、审批及禁行标志的设置;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

  (十六)加强工业固废危废规范处置行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落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为企业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依据,逐步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科学编制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深入推进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确保取得实效。2021年底前解决各区存在的缺乏煤矸石集中处置场问题。2023年底前,各区统筹推进工业固废渣场建设,科学选取、合理规划可利用矿坑作为工业固废渣场,至少满足到2035年工业固废渣场的规划和建设需求。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持续开展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和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按照《城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加大塑料生产销售源头管控,积极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完善邮政快递包装规范,规范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处置。

  (十七)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建立重点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督促列入名单的单位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严格落实,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种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提效”行动,全市化肥、农药施用量逐年负增长。深入实施地膜回收处理行动,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整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1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8%以上,2023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快推进农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

  施建设,逐步提高农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和分类收集利用水平,到2021年底,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0%以上,2023年底达到90%以上。建立农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将农区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风险管控工作。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集聚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十八)持续推进沿生态修复行动。根据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开展乌兰布和沙漠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卫星遥感监管、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新建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湿地修复工作,更好地发挥湿地功能。加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及管理,抓好保护区已退出工矿企业生态修复工作。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与销号工作。持续推进河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组织开展调度排沙,同步实施人工辅助和机械清淤,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河水利枢纽水沙调控运用机制。加快推进河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和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充分考虑水资源支撑条件,探索解决缺土少水等自然因素制约问题,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十九)提升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行动。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气象观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超级站等信息资源,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激光雷达等监测设施,建设监控热点网格,推进城市大气环境精细化监管项目、海南区空气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项目建设,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配合省推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实现区域数据共享。逐步掌握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PM10、PM2.5等重点污染因子的产生、传输规律,实现实时监控、预测预报、智能预警、溯源管理、精准管控、统一执法。

  (二十)构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大格局行动。充分借鉴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做法,配合省健全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积极参与随机抽查、交叉互查、帮扶督导、驻地督办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采取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工作联动、交流互访等方式实施工作联动。加强与周边地区交流互访,共商污染防治对策,共享相关技术资源和成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实行重污染天气区域统筹管理,实行区域统一联动,当城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时,周边地区同步启动,同步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实行重污染天气企业减排绩效分级管控制度。积极承担国家晋陕蒙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任务,推动相关地区开展

  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好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比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我市要加大推进力度,既要经常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又要深入一线,强化工作调研督导。各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研究细化治理方案,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监督配合机构,切实承担监督责任,配合、督促、指导各区开展治理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能,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负责牵头工作的专题汇报,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各项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和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将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完成时限,并分解到年、季度、月,每一项工作要明确一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负责抓好落实。(三)强化支持保障。市、区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本方案政府承担支持的各项重点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要在

  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予以支持,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绿色矿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产业转型升级、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完善工作机制。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各项任务纳入对各区、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半月调度、按月通报制度,各区、市直相关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治理工作进展不力的,由市领导约谈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向省相关委办厅局汇报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省,各区要及时向市报送工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

  (五)严格监督问效。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重要指示不坚决不彻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严重滞后的,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为工作中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六)推动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闻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大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排放、治理工程建设等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突出问

  题,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集中各方力量坚决打赢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

  

  

篇三: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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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优秀项目名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兵集体(5个)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松江区新浜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务所奉贤区环境监察支队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锅炉专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大气环境监测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兵个人(10名)丁鸣东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王耀周崇明县陈家镇市政市容环境事务所、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汤臣栋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吴惠隆长宁区退休职工邹庐泉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尚艳华徐汇区凌云绿主妇环境保护指导中心修光利华东理工大学徐荣松江区环境保护局黄沈发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梁国康上海市水文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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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新觉罗·德甄上海陆家嘴公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翁祖峰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翁振华奉贤区环境监测站高允础松江区水务局郭俊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郭自刚上海启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文平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办事处黄吉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黄兴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黄志萍宝山区环境保护局黄忠杰上海长兴岛第二发电厂黄波涛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黄舒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曹海英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崔浩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章立松江区环境保护局章坚崙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梁超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韩琼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韩晶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韩婷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童泉清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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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燕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谭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熊新杨浦区环境监察支队缪彬斌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樊哲军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樊晓东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潘宏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戴剑普陀区青少年中心

  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优秀项目(30个)南大地区综合整治(宝山区南大地区综合整治开发指挥部办公室)合庆镇环境综合整治(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奉贤区奉城镇头桥社区不规范木器加工经营场所整治(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创建绿色港口项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漕泾发电公司2号机组烟气洁净排放改造项目(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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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二厂VOC治理项目(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黄浦江上游水源地金泽水库工程(上海黄浦江上游原水有限公司)东风西沙水库及取输水泵闸工程(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污水治理白龙港片区南线输送干线完善工程(东段输送干管)(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上海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300个农村村庄改造项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5个郊野公园建设项目(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普陀区生态专项建设工程(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闵行区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项目(闵行区环境保护局)泖港镇创建国家级生态镇项目(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周浦旗杆村创建市级优美乡村示范村项目(浦东新区周浦镇棋杆村)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互花米草生态控制和鸟类栖息地优化工程(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市北高新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项目(上海市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绿色建筑---上海中心大厦项目(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燃煤电厂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维护(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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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及来源识别(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警航直升机秸秆禁烧巡查(上海市公安局警务航空队)外环线内全面禁放禁售烟花爆竹执法(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超量减排补贴政策(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拯救身边的小河》栏目(上海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新闻透视》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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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规范环评市场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纠正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着力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技术文件的质量加强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排污单位管理部门第三方技术单位落实责任提升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能力推进排污许可与执法衔接

  2021-2023年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三年行动计划

  为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持续推进环评及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的监管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20〕88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规范环评市场,

  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纠正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着力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技术文件的质量,加强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排污)单位、管理部门、第三方技术单位落实责任,提升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能力,推进排污许可与执法衔接。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流域开发、煤炭、能源、交通、水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领域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县级组织审查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核查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准入要求、避让敏感目标、产业发展调整、布局结构调整等优化调整建议和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经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组织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试点等工作,按年度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开展文件复核或现场核查。

  职责分工:环评处牵头,督察办、派驻督察局、执法局、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

  复核范围:省生态环境厅抽取上年度各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各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加大核查比例。省、市技术复核要加大对涉及本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以及列入环评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内环评技术机构的环评文件抽取比例。

  复核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划环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重点核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规范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合理性、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核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评估审批是否合规等。

  组织方式: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按

  年度开展两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按季度选取上季度审批建设项目报告书(表)作为技术复核对象,以书面技术复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技术复核,并按季度开展市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复核结果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职责分工:环评处、辐射处牵头,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市级及以下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煤化工、石化、化工、焦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处置、矿产资源等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全省完成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更;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验收是否符合《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组织形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等,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和自主验收日常执法监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形成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按年度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处罚权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职责分工:执法局牵头,环评处、辐射处、派驻督察局、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四)环评技术机构管理情况检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在陕西或本行政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技术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环评技术机构加大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检查环评技术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

  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信用平台登记等情况。重点核实环评技术机构和环评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建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相关档案管理情况,技术能力与承担业务是否匹配等。组织方式: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工作。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对象避免重复。职责分工:环评处、辐射处牵头,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落实情况抽查检查范围: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合规性,重点检查登记表填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以及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等违法行为。

  组织方式:结合环境执法等工作,依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系统,随机抽取对象,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

  职责分工:执法局牵头,环评处、辐射处、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要大力宣传排污许可制政策,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检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对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发证登记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记载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与实际的符合性,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

  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组织方式: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选取部分或行业地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检查区域。采用非现场质量抽查与现场质量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采用随机选取地域摸排的方式进行全覆盖完成情况检查。

  职责分工:排污许可处牵头,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区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往年通报的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组织方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执法部门通过省市两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形成的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职责分工:执法局牵头,排污许可处、监测处、执法总队、监测站、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三、结果处理

  (一)依法依规处理。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二)强化信息公开。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失信问题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人员及经费保障。同时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影响环评源头预防、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环评技术机构质量不过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廉

  政等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客观、严肃地开展工作,同时强化保密意识,做到检查有据可查,处罚有法可依。

  

  

篇五: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2020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日渐凸显,致使环保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下面是有20xx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欢迎参阅。

  20xx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范文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环保优先”方针,大力引导循环经济发展,扎实抓好污染减排工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主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任务:环境质量继续保持稳定,重点区域有所改善;排污总量控制达标,限期治理有较大突破;《生态县建设规划》全面启动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序推进;扩大排污申报覆盖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环境文化建设有声有色,“绿色创建”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建设项目审批规范优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效能显著提高;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新起色,继续申报创建省级“文明行业”。推进措施: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项目引进源头把关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严格环保执法与热情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相结合,积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与扎实推进社会和谐相结合。突出“十大重点”,即以学习贯彻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重点,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以保护好全县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重点,认真组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十大类生态工程建设为重点,全面启动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以组织实施新一轮环保目标责任状为重点,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以健全环境信访调处机制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利益关系最直接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清查整顿化工企业为重点,引导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重点,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准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三同时”等四项制度;以环保宣教与“绿色创建”的理念、思路、载体和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加强环境执法基础能力建设为重点,有序实施《环境监测、监察、宣教现代化建设方案》;以贯彻《实施纲要》、推进“333工程”和加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督查力度为重点,扎实做好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0xx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范文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发展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动力,以提标工作、创建节约型企业为抓手,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持续发展1、坚持环境与经济统筹发展。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一方面继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落实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大力开展环保责任

  的行政效能监察。另一方面,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环保综合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制度,积极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发展。

  2、大力推行污染集中控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行工业园区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是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围绕产业特色和功能定位,继续加快东南经济开发区的东南热能二期扩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和外向型综合开发区的广源热电厂二期、龙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业用水厂二期等重点项目的推进力度。同时,指导园区做好配套环境建设工作,把功能建设与形态建设统一起来,合理整合资源,搞好上下游产品的衔接,实现园区综合效益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尽快形成一流的招商载体和持久的发展源泉。

  3、狠抓污染源头控制。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积极简政、限时审批、强化监督,通过制度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提高人员素质等措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将工业污染企业集中至开发区,园区外不再新建、扩建有污水产生的项目,坚决遏制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污染扰民项目,严格执行“禁燃区”规定,对新项目一律不允许用高污染燃料,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老企业限时更改,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增产又减污,确保项目预审、环评、“三同时”执行率均达100%。要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和加强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4、加快水环境整治步伐。强化督查,研究落实对策措施、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力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已查封拆除的生产设施严防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对正在运行的治理设施加大环保检查力度,延长检查时间,改变检查方式,坚决打击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狠抓印染废水提标工作。一是通过改造一批、搬迁一批、限产一批,确保6月30日前实现印染废水一级达标排放。对列入省名单的南方印染厂、老三集团等15家纺织印染企业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其中南方印染厂污水治理设施要完成就地重建,老三集团等企业要实现重点改造,茶山色织厂、万国色织厂、恒丰水洗厂、龙城色织厂按计划实施搬迁,二是为了及时掌握情况,督促整改进度,区环保局将每周现场检查一次,每周汇总分析进展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两个月召开一次印染企业“提标”工作会议。同时争取建立局监控中心,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控。

  5、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常州市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突出抓好重点创建工程,大力推进我区的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节能降耗,减轻污染。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品位和企业竞争能力,争取年内有3~5家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循环经济理念,扶持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和培育循环经济框架,在工业园区经济活动的单个企业层面和共生企业群层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强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快循环经济建设步伐,倾力构建生态经济体系。深入开展“环保四进”、“三创建”活动,年内争创1个省级绿色社区、1~2个循环型社区,1个市级生态村,培育一批生态示范点。

  二、履行职能,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1、切实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口的监控,对“两河”沿线单位每天检查至少二次,其他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同时利用夜间、节假日不定期进行突击性检查,一旦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一查到底,严管重罚,确保工业污水治理设施排放达标率98%以上。进一步强化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理和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扭转“重审批、轻验收”的现象,确保“三同时”执行率100%。切实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把调处污染纠纷和办理建议、提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环保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规范健全信访处理程序和基础台帐,落实信访调处承诺制和回访制,确保信访处理率100%,结案率100%,环保建议、提案办理率达100%。努力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添置必需的监控设备、检查仪器等,提高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和环境监测检测水平,对超标排污企业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2、加强排污申报审核登记和许可证管理工作。一是及时组织排污申报审核登记工作,力求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台帐资料清晰、齐全。按照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持证单位排污管理,尤其要加强化工、印染行业的证后管理,在完善排污申报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数据库,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盘活总量资源。二是逐步扩大许可证发放范围,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今年要全部纳入许可证管理,确保SO2达标排放。同时,根据排污申报和许可证管理情况,以及城市建设和三产企业迅速发现的状况,遵循“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执法力度增强,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逐步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浓度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建立排污收费档案库,实施排污收费电脑开票,保证排污费收齐、收足和公平、公正、公开。20xx年计划收费总额比上年增加10%-15%。20xx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范文320xx年是完成“十三五”环保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我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关键之年。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以及市“两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总量减排和严格环境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坚持环保优先发展理念,切实担当起保护“江南鱼米之乡”的责任,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把昆山建成城市与乡村协调、人与自然和谐、水乡风貌与现代文明交融的生态宜居城市而不懈努力。20xx年度环保主要工作目标是: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稳定在90以上;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新增生活污水日处理量5万吨;着力控制工业企业污染;不断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任务,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4%;有效防范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一)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全力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一要在市环保联席会议的组织框架下,成立全市生态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狠抓落实、强化检查、健全考核等措施,确保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二要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纲性指标,制订生态文明建设分年度工作计划,排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等推进计划,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三要强化循环经济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生态产业。全年培植循环经济典型10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认证企业各50家。

  四要加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引导工业集中区步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轨道。

  五要持续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绿色宜居城镇,形成生态魅力与人文特色兼具的城市绿地布局模式,不断改善和提升我市的人居环境质量。

  (二)进一步加大减排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全年减排任务。一要继续实施工程减排,重在“落实”上下功夫。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步伐以及提标中水回用工程推进力度。二要扎实推进结构减排,重在“优化”上动脑筋。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区域排污总量。鼓励引进高科技、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项目,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高排放项目。三要努力实现管理减排,重在“精细”上做文章。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和电厂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装置联网有效监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减排项目台帐记录管理和现场管理,并继续抓好对减排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三)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达标率。一要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铁碗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并继续推进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按照《昆山市污染源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密企业详查,及时发现、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二要全力确保固废和核与辐射安全。不断建全全市固废管理数据库,构筑固废交换信息平台,使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全面清理整顿擅自使用射线装置问题,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三要加强环境监测,提速“三同时”验收。继续做好小康考核断面水质、全市主要河流、湖泊和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水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决策提供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验收规定,加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度。四要推进“数字环保”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和网上审批运行程序,启动重点污染源自动采样系统及“移动执法”工程。推动环保监测大楼建设。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四)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一方面,要持续推进水环境整治,提升水环境质量。一要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做好蓝藻防范及应急预案。继续实施阳澄湖、傀儡湖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长江饮水工程建设。二要大力提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内再建生活污水管网180公里以上,完成一批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工作,新增生活污水日处理量5万吨。全面落实生活污水截流接管工作。强力推进重点流域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工程。三是着力推进劣质河道整治工作。积极拦截生活污染。加强对劣质河流周边工业企业监管。组织实施河道“整治、清淤、畅流”工程,提升河道自净能力。四要强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畜禽无害化养殖工程建设。继续拆除湖、河养殖围网。推动内塘养殖无害化建设。持续实施农村自然村落生活污水治理。

  搜集整理仅供参考

  

  

篇六: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附件

  重点项目表

  序号

  专项

  项

  目

  生态云平台完善兀善

  生态环1.境大数

  据应用_

  生态云平台功能拓展

  建设内容

  [完成时间(年)

  项目层级

  构建省市县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物联网。通过云计算、物联网、

  5G

  通信、分布式处理等技术,将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统一汇聚、统一存储、统一处

  理、统一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

  配置41个独享CPU并行计算节点的超算服务资源,

  用于福建省环境

  空气质量监测的模型库计算以及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

  配置生态云平台通信、视频监控和即时通讯,为全省提供统一的平台

  资源

  建设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及会商平台(三期),实现功能拓展

  拓展建设环境监管板块重要系统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生态云驾驶舱、水环境综

  合分析、大气环境综合分析、自然生态监管、“绿盈乡村”服务系统、核与辐射

  智慧化监管、固体废物环境智慧应用、环境监察网格化、环境监察执法、中央环

  保督察督办问题整改、互联网

  +

  监管、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重点工作任务调度、行政复议模块、水环境自动

  监控管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生态环境舆情升级及媒体资讯大数据应

  用、生态环境干部队伍垂直管理、环保端和公众端APP整合改造、排污权交易

  管理等

  建设省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视频监控和智能化系统

  2022202220222022

  2022

  2022

  省级省级省级省级

  省级

  省级

  序号

  专项

  生态环1境大数

  据应用

  项

  目

  建设内容

  [完成时间(年)

  项目层级

  生态云平台应用提升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中的应用,降低交易风险,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危险废物转移监管,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将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应用于各种智能场景在加强省生态环境智能大数据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实施数据中台、业务中台、公共组件等国产化架构重构及业务系统国产化改造

  完善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

  202220222020

  省级省级省级

  环境监测数字化建设

  升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质管系统、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土壤、水质监测信息化系统;推进福州、厦门、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软硬件更新改造;更新改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各驻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质量管控系统

  2022

  省级

  生态环境海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升级建设厦门市智慧环保平台

  建设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视频监控共享平台、数据资源中心、物联网平台、业务数据应用模型、大数据平台等

  空气与

  地表水2,自动监

  测站升级改造

  城市空气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

  省级环境空气

  区域站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

  升级改造

  每个设区市(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

  新建2座区域站

  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升级改造,11台设备

  先期更新5台设备,后期更新

  20212022202020202021

  省级市级省级省级省级

  空气与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

  厦门市超级站监测能力提升改造厦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及提升改造

  龙岩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更新

  完善大气光化学组分网

  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智能监控系统

  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完善

  及升级改造

  厦门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改造龙岩市水质

  自动监测站建设龙岩市汀江流域生态环境在线监测能力建设

  升级建设综合分析平台,建设颗粒物监测模块、光化学监测模块、气象监

  测模块,配备VOCs监测设备及其他仪器等

  厦门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及相关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备升

  级改造

  长汀县更换长汀一中空气自动监测站仪器,

  连城县更新1座空气自动

  监测站仪器(PM10、PM2.5)

  在三明、南平布设VOCs监测站点,在主要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布设大气环境监

  测多功能子站,提升对臭氧及其前体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实现省控点位一体化管理,147座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安装智能监控系统

  全省新建4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省级建设自动监测设施设备,地方结合实际配

  套资金建设站房、采水系统等设施);对已超过使用年限的14座水质自动监测

  站进行设备更新;现有的54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质控及视频监控系统

  配备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水质自动分析仪

  3套、锰水质自动分析仪

  1套、氟化物水质自动分析仪1套,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改造

  连城新建3座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武平新建省控小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

  龙岩市汀江流域15个重点小流域断面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20222022202120222021

  2021

  202220222020

  市级市级市级省级省级

  省级

  市级市级市级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

  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福建省厦门监测区域中心站能力建设

  驻沿海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监测站

  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用船海洋生态环境浮标(或岸基)自动监测站

  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管网络

  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

  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厦门市海水自动监测服务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监测能力建设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提升海水、沉积物、生物体、生物生态、海上大气等实验室监测分析能力,开展海洋危化品、溢油等应急监测,扩展微塑料等新型海洋生态监测等加强海水、沉积物、生物体、生物生态、藻类、海上大气等实验室监测分析能力

  具备满足海上调查与室内分析、日常监管与应急监测等任务需求的基本海洋监测能力,配备海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与涉海科研院所或高校合作共建共享科学考察船

  在三都澳、闽江口、江阴、湄洲湾、古雷、诏安等重点区域建设

  8个

  海洋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站,布放海上生态监测浮标

  试点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高清探头等监测手段,开展海岸带岸线保

  护、垃圾、排污口等监测监视,排查整治岸线“四乱”等突出生态环境冋题|

  建立完善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模型,

  实现重点海域海漂垃

  圾轨迹预测预报业务化运行

  同安湾和东海域重点监控区海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服务

  增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

  10个驻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监测

  中心站的水、大气、土壤等监测能力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10个驻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增加非甲烷总烃、恶臭、汞、浮游生物等应急监测设备,更新防护设备

  2022202220212022202220222022202220222022

  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市级省级省级

  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

  土壤监测技术中心(南平)监测专项能力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龙岩站)监测

  专项能力建设泉州市大气环境

  监测能力建设

  厦门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宁德市VOCs专项监测能力建设

  龙岩市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配备

  配备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土壤无机分析和半挥发性前处理设备

  等17种设备25台(套)

  完善地下水全指标分析的监测能力。配备低本底a测量仪、低本底B

  测量仪、电子捕获检测器、气相色谱-氮磷检测器、气相色谱-质谱仪、液相色谱-

  质谱仪等设备及实验室改造

  配备红外气体摄像仪2台、颗粒物激光雷达(固定式)

  3台,购买颗

  粒物、VOCs走航监测服务3年

  配备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流动注射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冷冻干燥机、

  酸蒸清洗系统、全自动液体处理工作站、臼式研磨仪、全自动烷基汞分析仪、真

  空赶酸系统等仪器设备;开展浮游动物及浮游植物(含藻类水华)分类鉴定,配

  备研究级倒置荧光显微镜(全自动、配DIC、荧光)1台、显微操作仪1台、

  体视显微镜1台、净气型通风柜2台;配备空气质量移动走航监测设备

  全市涉VOCs的重点企业、园区建设安装VOCs在线监测仪器,并和生态环境

  部门联网;配备大气环境立体监测走航车

  长汀县配备便携式抽滤仪、溶解氧测定仪、悬浮物测定仪、叶绿素测定仪、COD

  Cr全自动滴定套装、CODMn全自动滴定套装、便携式VOCs检测仪(PID或

  FID)、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水质重金属)

  、

  全自动紫外测油仪、连续流动分析仪(挥发酚、氰化物、阴离子、硫化物)、低

  浓度颗粒物称重系统(含恒温恒湿操作台)等实验室仪器;连城县配备全自动红

  外测油仪、全自动紫外测油仪、连续流动分析仪

  (四参数)等仪器

  20222020202220222022

  2022

  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改造

  实验室调整与改造、海洋监测实验室建设

  2022

  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市级

  市级

  省级

  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

  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楼修缮

  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改造

  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改造

  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改造

  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楼修缮

  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楼改造

  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站房改造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监测实验室改扩建福州市环境监测

  实验室改造

  泉州市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

  实验楼水电、屋面改造和修缮等

  实验室污水、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实验室台柜、隔断、墙体、地面等工程建设等实验室供水、供气、供电和通风设施建设,实验室台柜、隔断、墙体、地面等工程建设等实验室设计,实验室污水、废气处理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会商平台建设,实验室供水、供气、供电和通风设施建设,实验室台柜、隔断工程、墙体、地面等工程建设

  办公大楼水电、屋面、墙面等修缮项目

  对监测大楼进行维修改造,增加使用面积,电力增容,完善通风设施及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等建设实验室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纯水系统、实验室防水防雨系统,以及环境监测会商平台、新站房配套办公设施等

  保障省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用房

  亞曰土鼓楼、连江环境监测站站房租赁,罗源环境监测站改造实验室安、丰台泽面环境监测站监测大楼标准化改造,洛江环境监测站搬迁改造,惠安环境监测站监测大楼建设,永春环境监测站标准化改造,泉州台商投资区监测站站房改造

  2021202220212021202220212021202220202022

  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省级市级县级

  实验室4基础能

  力建设

  莆田市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

  漳州市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

  三明市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

  南平市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

  龙岩市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省级环境监测专业用车

  漳州市环境监测专业用车

  莆田市环境监测专业用车

  龙岩市环境监测专业用车

  南平市环境监测专业用车

  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

  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建设

  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改造龙海市、长泰县、龙文区、诏安县等县(市、区)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保障沙县、建宁县、大田县、尤溪县等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保障延平区、武夷山市、顺昌县、松溪县等县(市、区)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保障新罗区、连城县、长汀县等县(市、区)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保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驻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更新配备一批必要的监测专用车辆芗城区、漳浦县、华安县配备环境监测车辆

  配备环境监测车2辆

  武平县环境监测站配备环境监测采样车

  2辆

  每县(市、区)配备环境监测车

  1辆,共10辆

  配备气、土、水等领域分析设备及前处理设备

  30台(套)

  建设生态环境海峡科技成果转化综合展示大厅(约

  1400平方米)

  202120222022202220222022202220212020202020222022

  市级市级市级市级市级省级市级市级市级市级省级省级

  序号专项

  项

  目

  建设内容

  [完成时间(年)

  配备图形工作站(含显示器)、大屏展示显示器、Erdas、ArcGIS等软件以及现

  生态环境遥感实验室能力建设场作业使用的平板电脑、卫星定位仪等硬件设施

  配备野外监测仪器,包括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便携式海水营养盐测定仪、便携

  式流速测量仪、便携式生物毒性检测仪、便携式叶绿素测定仪、测深仪、浮游生

  物采集网、小型采样船等;实验室检测设备配置,包括数字流式细胞成像系统、

  藻类防控实验室能力建设

  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TOC分析仪、

  实验室

  浮游植物荧光仪

  4基础能

  力建设

  配备HPLC(配紫外、荧光检测器)、

  HPLC-MS、ICP-OES、毛细

  电泳仪、差热式分析仪、流动注射仪、元素分析仪、

  TOC分析仪、X

  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建设射线衍射仪(XRD)、X射线荧光光谱仪、气相色谱仪(配备顶空系统、2个

  (福州)

  ECD检测器)、气相色谱仪(配FPD、NPD检测器)、生物毒性分析仪等大

  型分析设备;配备固相萃取仪、涡旋混合仪、冷冻干燥机、加压流体萃取装置、

  零顶空提取器、翻转式振荡器、索式提取仪、柱后衍生装置等前处理设备;建设

  独立的生物试验区、生物毒性实验室、大型仪器室等

  202120222022

  生态环

  境综合

  执法和

  5应急能力提升

  执法装备能力建设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省级与各市增加环境执法装备。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取证设备、执法信息化设备和辅助执法设备二个方面(取证设备包括执法记录仪、快检试剂包等;执法信息化设备包括移动执法包、PDA执法终端等;辅助执法设备包括小型无人机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升污染源远程监控和预警能力

  2021202220222022

  项目层级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市县级省级市级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和应急能力提升

  环保网格化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执法数据中心建设九龙江流

  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建设移动环境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升级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福州市

  环境I

  应急能力建设

  厦门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泉州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完善环保网格化监管,加强网格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维;各地根据实际需

  求,加快配备辖区三、四级(城乡、社区)网格员必要的日常巡查装备

  建设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数据中心,搭建远程遥控现场指挥系统,强化非现场执

  法能力建设,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精准化

  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全面开展九龙江流域环境污染源排查;建立流域生态环境

  监管平台,实施流域环境问题动态监管

  升级车载最新移动通信和音视频采集设备,

  集成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环

  节信息,与省生态云平台互联互通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过期或即将到期的应急物资更新

  配备高倍率夜视望远镜,环境应急反光雨衣和激光测距望远镜等环境应急调查

  及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便携式应急户外电源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

  装备

  配备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野外藻类分析仪、手持式发光细菌毒性检测

  仪,及应急物资、防护装备等

  泉州市配备应急设备、卫星通讯服务和应急指挥车维护服务,石狮市配备无人

  机等装备,台商投资区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惠安县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

  测仪、应急监测车、防化服等装备车辆

  漳州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漳州市古雷开发区配备环境应急设备等

  202220202021202220222020202220222022

  市县级省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市级

  市县级市级

  序号

  专项

  项

  目

  生态环境综合5执法和应急能力提升

  甫田帀环境应立急能力建设

  二明市环境应立急能力建设

  南平市环境立急能力建设应龙岩市环境应立急能力建设宁德市环境应立急能力建设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实验室设备更新

  辐射自动监测站改造省卑级辐射应急监盒测能力提升

  建设内容

  [完成时间(年)

  项目层级

  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2部(大气环境及水环境各1部)

  强化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补充应急设备等

  按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配备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调查取证设备、交通工

  具、防护装备等硬件装备;按环境应急工作要求,县级配备围油栏、吸油毡、事故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升级环境应急移动指扌车系统车载视频、台对接

  5G网络等,并与省生态云干

  配备防护装备、应急管理车辆等

  替换现有仪器设备中的老化零部件或整机更换,仪器

  补充配置省站实验室

  将现有维修不便的设备替代为性能相近、性价比高的设备

  配备应急物资、应急监测设备等,获取核电厂周边环境空中巡测本底数据,建设移动指挥系统,改造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

  202220222022

  20212022202220222022

  市级市级市级

  市级市级省级省级省级

  生态环境综合5执法和应急能力提升

  省放射性废物库安防改造

  区域分站能力提升建设

  核与辐射监测业务用房

  泉州市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厦门市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宁德市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对省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整改提升,贮装置

  配备可用于应急状况下的放射源收

  区域辐射分站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实验室资质认定

  省属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核与辐射监测业务用房保障

  泉州市建设放射源物联网监控系统,配套的平板电脑

  南安市配备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与

  配备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与物资

  建设核应急指挥平台电子沙盘系统,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行维护;配备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执法装备、辐射监测车等

  202220222022202220222022

  省级省级省级市县级市级市级

  

  

篇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汇总|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精品文档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

  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

  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

  精品文档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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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996.2-2018);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9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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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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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

  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

  2.《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

  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

  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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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

  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

  16.《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

  17.《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

  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

  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号)21.《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

  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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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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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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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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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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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

  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

  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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