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君博文库网!

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0 02:25:03

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7篇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的收益分配关系研究  作者:王杰来源:《农村农业农民·B版》2021年第08期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7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7篇

篇一: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的收益分配关系研究

  作者:王杰来源:《农村农业农民·B版》2021年第08期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集体土地入市中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模式存在差异,且不与国家入市政策目标完全相符。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本文以L市为研究对象,以产权规则—治理主体为分析框架,从L市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究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模式的形成、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显示:受产权规则与治理主体的双重影响,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也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态势有直接联系。这一研究发现不仅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理解当前村集体内部入市收益分配的现实状况,也有助于乡村有效实现村民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壮大,为乡村振兴建言献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产权规则;治理主体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乎国家现代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此背景下,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实际上是农村土地收益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格局的调整,促使经济收益向村集体和村民倾斜,最终实现村强民富。因此,农民收益增长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的重要使命。2015年3月以来,L市作为全国33个之一、湖南省唯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探索。到试点结束时,L市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可推广的经验。本文聚焦L市入市收益分配环节,了解到L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即在政府扣除收益调节金和契税后,剩余入市收益村集体应提留30%、村民分70%,保障村集体成员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国家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让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能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有鉴于此,本文以L市为例,探讨在L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中,入市项目的收益分配模式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这些差异如何解释?是否又符合国家政策和L市制定的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二、研究设计与案例选择

  本文选取了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的L市作为调研地点。L市地处湖南省东北部,面积4860平方公里,人口160万,是湖南人口大县、经济强县。L市所有乡镇(街道)是由东乡、西乡、南乡、北乡以及城区组成。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区位条件”这一特征对于当地村民的行为习惯有较大影响。因此,笔者通过分层抽样方法,抽取了L市5个地区59个入市项目构成本文的研究样本。

  本文收集的调研资料主要包括访谈数据、会议数据以及政府官方文件等资料。调研中选取的访谈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类:L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和干部、各乡镇国土干部、村组干部以及入市项目企业主。调研的具体流程是:首先,调研小组通过在L市自然资源局为期半个月的实习,查阅L市入市卷宗,并对负责入市工作的领导和干部进行了访谈;其次,调研小组根据前期了解到的信息,针对不同身份的受访者,提前设计了半结构化访谈提纲,对乡镇国土干部、村组干部以及入市企业主进行访谈,了解各入市项目实际收益分配情况;最后,对调研获得的纸质资料、笔记以及录音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

  三、案例分析:L市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模式

  在具体的收益分配政策上,L市政府出台了《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和《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不过,从上文得知,所有入市项目在政府与村集体间的分配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指示、市政府文件要求进行的,但在村集体内部分配中却很少有完全按照中央政策目标以及政府文件要求去分配入市收益的。那么,在实践中L市入市项目的收益分配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形态呢?

  (一)政府与村集体间的收益分配

  《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指出,根据入市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基准地价等级,分别按成交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和征收調节金。如果入市土地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征收10%的调节金和4%的契税;如果用于商服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则采用超额累进调节金率,入市成交价款在30万元及其以下部分征收

  20%的调节金,30万~50万元的部分征收30%的调节金,50万元及其以上部分则征收40%的调节金。因此L市入市项目在政府调节金缴纳方面基本上没有产生任何争议。

  (二)村(组)集体与村民间的分配

  关于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L市政府出台了《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在入市成交价款扣除调节金以及契税后,剩下的入市收益则返还到村集体,村集体提留其中30%的收益,剩下70%的收益给村民。然而根据实地调研可知,基本上没有村集体能完全做到入市收益三七比例分成,大多实行的是其他的收益分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入市项目是否已经流转会造成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所以分为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和常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来进行梳理分析。

  1.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收益分配。违法占用土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在开展试点改革之前,农用地就已经被用于建厂或进行商业经营。在入市政策出台前,村民就已经与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按当时的费用标准得到补偿。入市政策出台后根据村民后续获益变化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村民获利最少,只有之前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企业补齐手续进行入市后,并没有再给村民补偿;二是村民收益有所增加,除了之前的土地流转费用,企业入市后又补偿了部分收益给村民;三是村民获益最多,即企业完全按照现有入市的土地价格标准给村民补齐相应差价。同理,村集体在违法企业入市后,获得部分比例的入市收益或一定的管理费,或者保持入市前的土地交易协议。

  2.常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常规入市是相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入市来说的,按国家入市要求先入市后动土。根据收益分配形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一次性收益分配;二是剩下的入市收益企业一次性付给村集体,在村集体内部一次性分配完毕。考虑到国家入市政策目标是提高村民收益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按照村集体和村民留存比例的多少进行分配,分为村集体全部留存(100%)、村集体大部分留存(30%及其以上比例)、村集体留存少部分收益(0~30%的比例)以及村集体无任何收益(0)四种。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剩余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变化。

  从上述调研发现来看,本文得出以下几个观点。第一,L市现有的集体土地入市项目在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模式上确实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村民收入总体上是增加的。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L市绝大部分入市项目确实都给入市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三,L市入市项目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上成效不大。除少数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项目和村集体流转村民承包地入市的项目能够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外,其他大多数入市项目并没有使用国家政策目标和政府建议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使得入市村集体经济增长缓慢。

  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差异化解释机制

  由上可知,L市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内部的划分形式多样,分配比例差异较大。那么为什么在村集体内部会形成不同的收益分配模式呢?又是受什么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产权和治理两个视角来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产权规则和治理主体:一个类型学划分

  产权实质上是一组可以在不同经济主体间进行分割与组合的权利束,它的核心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三组权利束或权能(田传浩,2018),即产权规则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归某一主体享有的依据。通常来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过探索形成“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即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农民(桂华,2019)。在2016年,國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正式分离。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保留村民土地承包权,而流转给企业经营权。

  因此,本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归属把入市土地分成三类:村集体土地、组自留地以及村民承包地。仅从产权规则来看,村集体土地入市所获收益应归村集体享有,村组自留地入市所获收益归组集体享有,村民承包地入市的收益则归承包人享有。但是我们从L市入市项目中了解到受产权规则主导的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只有33个,占比56%,还有26个项目的收益分配模式并不是由产权规则主导的,即无法完全解释入市项目中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同这一问题。

  那么是什么因素也在其收益分配中发挥着影响作用呢?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产权规则这一较为典型的解释思路,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解释变量。借鉴“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邓大才,2015)”以及“产权和治权是最为重要的两组关系(刘守英,2019)”等观点,笔者认为收益分配模式的形成还受到农村治理主体主导下相关利益者之间博弈的影响。所谓治理主体,是在乡村治理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土地资源配置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主要有乡镇政府、村集体、组集体以及村民等治理主体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本文将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视为产权规则和村庄治理主体二者共同塑造的产物,不同的组合形成了不同的收益分配逻辑(见表1)。

  (二)产权规则影响入市收益分配配模式

  产权规则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而影响收益分配模式。一方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逐渐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包产到户,导致现在已经分给村民的土地,村集体(组)无权擅自动用。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另一方面,不仅国家相关法律从未明确规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应如何分配,而且国家现行集体土地入市制度也没有出台。因此,入市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在村集体手中还是在小组或者村民手中,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

  (三)治理主体影响入市收益分配模式

  不仅客观的产权规则影响着入市收益分配模式,而且治理主体之间博弈结果的不同也会影响入市收益分配的形成。这可以从不同的治理主体在发挥主导作用时表现出来。

  L市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实行)》,提出入市收益分配模式由村集体成员内部自主决定。但我们在实地考察中发现,案例中存在政府主导下的入市项目。这些入市项目由于涉及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较大,仅凭村委会自身能力无法有效处理,加上政府有打造入市样板项目的需求,于是政府便介入其中,结果便是入市收益分配按照L市政府指导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在村庄内部民主决策下的土地入市中,因村干部与村民存在利益与理念上的差异,两者会在入市协商阶段进行博弈。结果要么是村干部凭借其权威和经济发展理念主导土地入市,要么是入市村民影响入市项目。

  从产权规则—治理结构这一类型学划分出发,结合L市12个镇(街道)59个入市项目的实证数据,我们发现:收益分配模式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受土地产权规则和乡村治理主体的双重影响所形成的。

  五、结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基于“产权规则—治理主体”分析框架,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指出了L市当前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模式的优劣以及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益增加的作用。总结全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不是所有的收益分配模式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只有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才能在符合要求的同时对村民收益的提高和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起到作用。比如L市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就不能保障村民自身收益以及大多数村民承包地入市的分配方案都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常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常规入市是相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入市来说的,按国家入市要求先入市后动土。根据收益分配形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一次性收益分配;二是剩下的入市收益企业一次性付给村集体,在村集体内部一次性分配完毕。考虑到国家入市政策目标是提高村民收益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按照村集体和村民留存比例的多少进行分配,分为村集体全部留存(100%)、村集体大部分留存(30%及其以上比例)、村集体留存少部分收益(0~30%的比例)以及村集体无任何收益(0)四种。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剩余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变化。

  从上述调研发现来看,本文得出以下几个观点。第一,L市现有的集体土地入市项目在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模式上确实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村民收入总体上是增加的。进行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L市绝大部分入市项目确实都给入市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三,L市入市项目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上成效不大。除少数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项目和村集体流转村民承包地入市的项目能够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外,其他大多数入市项目并没有使用国家政策目标和政府建议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使得入市村集体经济增长缓慢。

  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差异化解释机制

  由上可知,L市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内部的划分形式多样,分配比例差异较大。那么为什么在村集体内部会形成不同的收益分配模式呢?又是受什么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产权和治理两个视角来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产权规则和治理主体:一个类型学划分

  产权实质上是一组可以在不同经济主体间进行分割与组合的权利束,它的核心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三组权利束或权能(田传浩,2018),即产权规则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归某一主体享有的依据。通常来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过探索形成“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即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农民(桂华,2019)。在2016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正式分离。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保留村民土地承包权,而流转给企业经营权。

  因此,本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归属把入市土地分成三类:村集体土地、组自留地以及村民承包地。仅从产权规则来看,村集体土地入市所获收益应归村集体享有,村组自留地入市所获收益归组集体享有,村民承包地入市的收益则归承包人享有。但是我们从L市入市项目中了解到受产权规则主导的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只有33個,占比56%,还有26个项目的收益分配模式并不是由产权规则主导的,即无法完全解释入市项目中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同这一问题。

  那么是什么因素也在其收益分配中发挥着影响作用呢?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产权规则这一较为典型的解释思路,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解释变量。借鉴“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邓大才,2015)”以及“产权和治权是最为重要的两组关系(刘守英,2019)”等观点,笔者认为收益分配模式的形成还受到农村治理主体主导下相关利益者之间博弈的影响。所谓治理主体,是在乡村治理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土地资源配置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主要有乡镇政府、村集体、组集体以及村民等治理主体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本文将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视为产权规则和村庄治理主体二者共同塑造的产物,不同的组合形成了不同的收益分配逻辑(见表1)。

  (二)产权规则影响入市收益分配配模式

  产权规则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而影响收益分配模式。一方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逐渐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包产到户,导致现在已经分给村民的土地,村集体(组)无权擅自动用。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另一方面,不仅国家相关法律从未明确规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应如何分配,而且国家现行集体土地入市制度也没有出台。因此,入市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在村集体手中还是在小组或者村民手中,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

  (三)治理主体影响入市收益分配模式

  不仅客观的产权规则影响着入市收益分配模式,而且治理主体之间博弈结果的不同也会影响入市收益分配的形成。这可以从不同的治理主体在发挥主导作用时表现出来。

  L市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实行)》,提出入市收益分配模式由村集体成员内部自主决定。但我们在实地考察中发现,案例中存在政府主导下的入市项目。这些入市项目由于涉及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较大,仅凭村委会自身能力无法有效处理,加上政府有打造入市样板项目的需求,于是政府便介入其中,结果便是入市收益分配按照L市政府指导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在村庄内部民主决策下的土地入市中,因村干部与村民存在利益与理念上的差异,两者会在入市协商阶段进行博弈。结果要么是村干部凭借其权威和经济发展理念主导土地入市,要么是入市村民影响入市项目。

  从产权规则—治理结构这一类型学划分出发,结合L市12个镇(街道)59个入市项目的实证数据,我们发现:收益分配模式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受土地产权规则和乡村治理主体的双重影响所形成的。

  五、结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基于“产权规则—治理主体”分析框架,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指出了L市当前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模式的优劣以及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益增加的作用。总结全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不是所有的收益分配模式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只有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才能在符合要求的同时对村民收益的提高和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起到作用。比如L市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就不能保障村民自身收益以及大多数村民承包地入市的分配方案都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篇二: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如何取得与丧失的?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2.收益分配方案是什么?

  答: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首先,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其次,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3.如何界定分配时间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4.如何分配几种主体的收益

  答:(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5)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

  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篇三: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柳城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流程图

  年度可分配收益=年度收

  益-当年管理成本-缴纳税费-其他支出

  收益分配

  一次性或集中收益

  ———————=年度收益

  受益年度数

  剩余收益

  提取公积公益金

  年度可分

  配

  收

  益>10万

  元

  年度可分配收益≤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200元

  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

  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提取福利费

  年度可分配收益>10万元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部高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20%

  二次剩余收益

  三次剩余收益

  组织成员分红

  其他分配

  年度可分配收益>10万元,

  用于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资金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剩余收益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走“四议两公开”,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分配

  经营性纯收入较上年度新增部分10%-15%;奖励资金

  ≤30万元

  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

  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

  贴不得超过所在县农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半定工和其他

  村组干部是否享受补贴及标

  年分

  度配

  可收

  10万元<

  60

  准由县一级结合实际提出。

  万元<

  益≤10万元,

  年度可分

  年度可分

  或年度户均可

  配收益

  配收益,

  分配收益<200

  ≤60万元,按不超过

  元,不得提取

  按10%比

  5%比例

  投资建设公共农业设施

  待县级方案出台

  例提取,

  提取。

  但最高不

  超过3万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元

  资金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

  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

  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

  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

  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

  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个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获得的收益。

  村集体号召主导产业补贴

  待县级方案出台

  

  

篇四: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保障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关于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

  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是指村“两委”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湟政

  〔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财政扶贫资金

  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收益管理

  第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

  案”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济项目

  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

  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困人口

  行政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统筹收益

  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

  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责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出。

  各乡(镇)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评价机制,及时

  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人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资金额。不属于收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纳入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责每年

  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200万元的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

  金。

  第八条多巴20MW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

  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

  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收益取得

  第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7〕189

  号)执行。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其余可用于“励志爱心超市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口的非

  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

  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

  (五)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总额,酌情列支部分收益

  资金用于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允许从

  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经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

  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村集

  体经济收益资金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作突出贡献的村“两

  委”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

  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当年收益资金的

  5%。

  第十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实行“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二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资金;三是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不准违规使用收益资金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

  利用集体收益资金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六是不准将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

  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盈余情况、收益资金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

  “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

  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建立清单。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

  (乡)镇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健全制度。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内村

  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两委”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

  年。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篇五: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18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

  享受同等分配权益。6、在2018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

  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

  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第四条其余自2019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六: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文件编号:19・89・6D・FB・31

  村民小组集体

  共18贞

  文件编号:19・89・6D・FB・31

  附件

  白云区村社民主决策议事规则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我区村社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机制。通过严格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规范发展,保障村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共18贞

  文件编号:19-89・6D・FB・31

  论决定”的原则。共18贞

  文件编号:19-89・6D・FB・31会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是成员大会召开方式之一,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户代表会议。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具体方式由组织章程决定。

  (二)代表会议: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

  (三)“两委”联席会议:村社党组织和村社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

  上述会议由村社党组织、村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共18贞

  文件编号:19-89・6D・FB・31

  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第・9・页共18贞

  文件编号:19・89-6D・FB・31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本组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篇七: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标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确实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标准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标准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标准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标准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 分配方案 收益

本文来源:https://www.taohy.cn/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27069.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