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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12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0 12:50:02

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12篇)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派驻纪检组监察建议书  派驻纪检组,监察建议书篇一:监察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监察建议书(存根)(20XX)X监建字XX号XX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12篇),供大家参考。

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12篇)

篇一: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派驻纪检组监察建议书

  派驻纪检组,监察建议书篇一:监察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监察建议书(存根)(20XX)X监建字XX号XXXXX:本监察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后,认为:

  提出监察建议如下:请于年月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监察机关。签发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监察建议书(回执)XX监察局:你机关年月日送达的()监建字号建议书已收到。现将回执寄去。单位(盖章)收到日期年月日(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本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监察建议书(20XX)X监建字XX号依据国务院赋予监察机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本监察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制篇二:执法监察建议书篇一:用好监察建议书是实现“再监督”的好办法用好监察建议书是实现“再监督”的好办法来源: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XX-09-1015:55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向监察对象下达相应的改正措施、处理意见等建议的行政法律文书。它既体现了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强化监察机关“再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些地方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主动、灵活、适用广泛等特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在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

  面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一是针对工作作风方面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

  一些工作作风问题,积极运用监察建议书,推进问题整改和作风转变。比如,20XX年,湖南省襄阳市监察局对**干部存在的弊端积习实施动态监督,针对群众举报反映市卫生监督局部分执法人员接受酒店吃请,存在执法不公、态度恶劣等违规问题,经调查属实后,对市卫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建议免去涉案人员的行政职务,并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风肃纪活动。

  20XX年,江苏省无锡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检查组对鹅湖镇行政服务中心、条线单位驻镇站(所)工作窗口等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没有办事指南、窗口服务资料不完整、服务承诺制未得到落实等问题。无锡市锡山区监察局及时向该镇政府下达了监察建议书,镇政府根据建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有力促进了机关干部效能意识的提高。

  前不久,海南省三亚市监察局针对政府机关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现象,采取明查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了解情况后,共发出有关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书》12份,12人受到政纪处分,有效解决了机关中存在的“庸懒散奢贪”等突出问题,促进了相关单位廉政勤政。

  二是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在发现案发单位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存在不足等问题时,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案发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而有效发挥以案促防的作用。比如,20XX年,湖北省监察厅在调查处理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北省盐务管理局原局长周某有关违纪违法问题时,针对该单位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察建议,取得了以案促教、以案促纠、以案促建的良好效果。

  20XX年,湖南省宁乡县监察局在查办农机补贴系列案的过程中,在对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针对农机补贴发放制度存在的漏洞,及时向县农机局发出监察建议,要求从管理上、制度上加强整改,堵塞漏洞。同时,加强对县农机局落实监察建议情况的跟踪督查指导,确保了该县农机补贴发放工作全面规范。

  20XX年,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局在查办某镇镇长违纪违法案件后,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应急工程在招标、规划、评审方面存在的漏洞、疑点,分析原因,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该镇落实监察建议,健全应急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及时堵塞漏洞,有效预防类似腐败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是针对不履行监管职责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监察机关加强对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针对其不认真履

  行监管职责、不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和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提出监察建议,切实推动相关部门解决效率低下、办事推诿,奢侈浪费、行政成本过高等问题,有力促进了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比如,20XX年,湖北省监察厅针对恩施州巴东县清江水布垭库区发生滚装船侧翻事故,制发《关于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管存在问题及整改的监察建议》,提出“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水布垭库区综合整治的力度”等多条监察建议,强化对非法建造、非法营运、非法停靠等行为的打击力

  度,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20XX年,安徽省长丰县监察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个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作风不实,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违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县监察局立即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要制定长丰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的监察建议。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建议,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实施了《长丰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被市交通运输局以文件形式转发至全市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执法单位参照执行。20XX年,江苏省新闻广播台报道了超限货车在无锡境内只要给带路人缴纳保护费就可以不被路政查到的新闻,无锡市监察局调查后,向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新区分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科学安排夜间治超工作,加强执法车辆的管理使用和制定随车押车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有力促进了无锡市营造良好的路政环境。

  

篇二: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派驻纪检组:用“工作建议书”压实“两个责任”

  发布日期: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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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于月底前将学习情况上报纪检组”、“请你单位将信访提到的相关问题做一情况说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纪检组”、“以上是效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做好问题整改,并于本周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纪检组”。这是派驻第四纪检组发给各监督单位的“工作建议书”。

  纪检组自成立以来,不断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探索建立了“工作建议书”制度,针对监督单位廉政风险内部防范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及时下达“工作建议书”,明确指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跟踪整改落实,切实增强履职实效,进一步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压紧压实。

  一是精心设计类型内容。为全面掌握监督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工作建议书”包括作风效能、谈话提醒、信访处理、案件处置、工作通报、学习教育和信息报道等建议类型,并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纪检组。同时,严格规范行文,将“工作建议书”进行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统一盖章,确保监督

  履责有迹可循。

  二是严肃开展监督执纪。始终坚持常态化监督执纪,周固定时间到各单位进行实地办公,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调查问卷、集体座谈、个别了解、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症下药开出“工作建议书”。该建议书一式三份,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各一份,由纪检组直接交到个人手中,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是严格督促问题整改。始终把落实问题整改作为“工作建议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摒弃当“甩手掌柜”的思想。针对发现的问题,会同监督单位积极开展廉政风险点梳理排查,共同做好整改工作。同时,督促各单位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切实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提升一次能力。

  

  

篇三: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和建议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本人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作一初浅分析。

  一、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履行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当前,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途径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思想认识上的不适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面对成绩,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有的对反腐倡廉自身发展规律认识不足,把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单纯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够强,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有的本位思想严重,认为狠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部门各级阶段性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二)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纪检监察机构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义上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利益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部门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事务。很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外,还要承担大量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各部门派驻纪检组长大多数也同时分管多项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配角。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注定了“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成为这种管理体制的常态结果。从以往的案例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这种体制下“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当部门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生冲突时,难免出现重部门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倾向,特别是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容易受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三)职能发挥上的不适应。一是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但是,一些本应是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本应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但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哪里阻力大,哪里问题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这种“越俎代疱”、“包打天下”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不时发生,严重削弱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职能错位。二是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而是有时重“惩处”轻“教育”,有时重“教育”轻“惩处”,有时重“监督”轻“保护”,有时重“保护”轻“监督。三是工作不负责、怕负责。某些本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去决定,而是找出种种借口和理由去向同级党政领导多头请示、报告,往往错失良机、贻误战机,不

  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四)能力素质还不适应。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认,部分

  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工作表面应付,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升级激化,势态扩大。甚至将一些一般性问题上升为政治性问题,将个体性问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强调继承传统多,鼓励改革创新少,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长期一种方法,一个模式。实体监察开展的较多,程序监察开展的较少;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监察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察的较多,全程监察的较少;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缺乏应有的反应,甚至见怪不怪,往往是问题出了吓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无怪乎民间流传一种说法:案件多是人“咬”人“咬”出来的,搞内“讧”“讧”出来的,情妇“闹”“闹”出来的,而不是纪检监察主动“查”出来的。

  二、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一是理顺关系。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应当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以便于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二是找准定位。派驻机构要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三是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行为规范,又要完善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保证对权力形式的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运作方面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培树典型与面上推动的关系,使纪检监察工作得以科学安排、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整体合力。

  四是强化办案手段。一是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足够的检查权,如冻结银行存款甚至划帐的权力,可以使用拍照、录音、摄像、监控等办案手段等。二是要充分发挥查办大要案协调小组作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办案合力,重点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要改进信访工作,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的受理、梳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形成举报、受理,一条龙服务的信访工作新局面,畅通民情渠道,维护社会和谐。四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案件公开制,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既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又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五要明确查办重点。要改变以查办案件数论英雄的考评办法,而以查办大案要案的情况,特别是以查办领导干部案件为考评的主要内容。只有查处有影响的案件,才能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在部分群众中“专拣软柿子捏”的形象,真正树立“卫士”形象。六是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和“四风”问题,切实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五是强化队伍素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重点突出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通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改善,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努力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舞台,切实保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还要以八项规定为切入口,把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和生活圈的监督管理,真正体现“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切实提升“打铁者”的自身硬度。

  

  

篇四: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浅谈派驻纪检组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由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所驻单位主要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如何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是派驻纪检组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一、正确认识设立派驻纪检组的目的意义设立派驻纪检组,是把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立起来的实际行动,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加强派驻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上级纪委向下级党组织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全面监督的重要途径;加强派驻监督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深入正风反腐的现实需要,派驻纪检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设立派驻纪检组,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能的独立性,同时又让派驻机构更具权威性,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

  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派驻纪检组,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正确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70]号)指出,派驻纪检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为了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与所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对权力行使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加与所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既便于派驻机构及时了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情况,又保证了其监督身份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派驻机构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督。同时纪检组长在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能具有相应的身份,保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具有更大的权威性。但是,实行统一管理,不是一味地让派驻人员专职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在现实工作中,派驻的纪检监察人员更应该协助所驻单位做好其他工作,只有深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做到监察,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即便发现问题深入去调查也只会是一头雾水。所以“三转”以后,派驻机构更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不能陷入事务性工作,又不能高高在上或蜻蜓点水。派驻纪检组要在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既要加强对所驻单位班子及成员和下级干部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沟通和协调,团结共事,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同时更要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真正做好派驻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三、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认识上还存在差距。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认为纪检组就是驻在单位的纪委,承担着“纪委”的工作,没有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区分开来,主体责任不明确,因而派驻纪检组也就陷入具体的日常性工作,形同驻在单位的工作人员,“驻”的优势发挥了,但“派"的权威和监督主体责任没有充分体现.纪检组接受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的双重领导,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没有把纪检组与党组成员这个角色严格区分开来,把纪检组从代同级纪委对驻在部门监督的角色人为的变成了被驻在部门领导的被领导者角色,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的

  统一领导名不符实,理由是纪检组长是部门党组成员,须接受党组的领导。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着纪检组工作的开展。(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派驻纪检组是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机构,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纪检组成了包干被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人员,没有充分发挥纪检组应有的作用。因而纪检组的工作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也就不强,在工作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没有聚焦“主业”,没有突出问题导向,因承担了一些“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而荒了监督的“责任田”。(三)监督上存在硬不起来问题。有的纪检组担心自己提的建议和意见多了,会伤害领导之间的和气,不利于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怕开展的工作多了增加部门和干部职工的负担,影响业务工作,怕工作认真了干部职工不理解,甚至得罪人,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存在.(四)开展监督工作的阻力较大。个别部门对纪检组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甚至认为纪检组碍手碍脚,影响发展;一些部门认为纪检工作不打“粮食",形式一下,抓一抓就行了;对于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一些干部职工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实实在在的推开纪检工作,因此难度比较大.四、履行好监督职责的对策和措施(一)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派驻纪检组,尤其是纪检组长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新的领导体

  制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问题,在工作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当然,纪检组长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应当为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建议,作为派驻机构,其工作职责便是帮助所在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形成监督、教育、管理、惩戒体系,而不是“内设机构的份内任务"。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要紧紧围绕强化监督职能这个重点,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多提醒、多帮助,要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实际,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突出监督重点,把教育、预防、监督、惩处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出新体制、新机制的作用。(二)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纪检监察队伍是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主体,在履行职能上,有一支优秀的纪检监察队伍,是适应纪检监察新体制,确保派驻机构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是敢于对所驻单位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优秀领导干部,但是有时也需要得到周围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对于这些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干部要熟练掌握办理的程序和方法,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熟悉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做到廉洁自律,公正不阿。就目前情况看,派驻纪检

  组人员相对不足(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干1人),结构还不尽合理,在加强派驻队伍建设上,一要严把用人关,选拔政治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青干部充实到派驻纪检组;二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在交流中考察和锻炼干部;三要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证。(三)要切实加强监督。结合当前工作,基层派驻纪检组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情况;对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五项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紧扣“六大纪律"“八项规定",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紧紧盯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一要切实理清关系.纪检组工作不再既当教练员也当运动员,让纪检组集中力量抓好再检查和再监督,这是使纪检组切实能够硬起来,履行好监督责任的一项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否则,纪检组的监督工作就没有权威,这也是“三转”的核心所在。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

  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作为派驻纪检组,应该紧紧围绕驻在单位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所驻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之中,切忌板着面孔去监督、生搬硬套去检查,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四)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委局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纪委领导定期与派驻纪检组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纪检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纪检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纪检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学习交流.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纪检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派驻纪检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纪检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以及“三转”工作要求,加强对派驻纪检组人员尤其是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

  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大理州纪委派驻海开委纪检组杨汇泉)

  

  

篇五: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截止到今年年底我县除一个单位外都没有到换届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没有到换届时间的机关党委可以不经选举先行设置成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由机关党委酝酿提名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县直机关工委批准任命待换届时再与机关党委一并选举

  关于加强纪委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建设一支政治坚决,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委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纪委工作的重要保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的纪委干部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强、能打硬仗、党和人民信赖、能够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任的队伍。但面对新形式、新任务,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纪委干部队伍还存在一些与形势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加强纪委干部队伍建设是新时期纪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纪委工作上的意见建议,我想到了一下两点:

  一、建议要做到充分认识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机关纪委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章?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开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县各级党委(党组)扎实推进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统筹谋划部署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与机关党的建设,有力推进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是,目前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都还未设立机关纪委,机关日常纪检工作缺少组织协同和管理,影响了机关纪检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党章?和?条例?的要求,切实把机关纪委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抓实抓好。

  二、建议要准确把握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工作要求。1.把握总体要求,抓紧设置成立。总的要求是:设立机关党委

  的部门都必须按照?党章?和?条例?的规定在12月底前设立机关纪委,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直机关工委。机关纪委委员一般由3—7人组成,并配备工作人员,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2.遵循根本程序,注重实际效果。按照有关规定,机关纪委由机关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有条件的部门可配备机关纪委专职书记,同时要配齐配强机关纪委委员。要遵循选任工作的根本程序:

  一是机关各支部、党员群众根据公布的标准和要求,推荐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机关党委汇总酝酿、征求意见后,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报县直机关工委确定候选人;二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产生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三是选举结果报县直机关工委批准任命。截止到今年年底,我县除一个单位外,都没有到换届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没有到换届时间的机关党委可以不经选举先行设置成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由机关党委酝酿提名,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县直机关工委批准任命,待换届时再与机关党委一并选举。

  3.严格资格条件,选好配优干部。加强机关纪委建设,关键是要选好班子、配好干部。要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把热爱纪检事业,清正廉洁,处事公正,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和形象的干部配备到机关纪委班子中来。纪委书记一般要具备三个根本条件:一是政治上坚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

  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坚持原那么、作风过硬,群众威望高,组织纪律性强,能模范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规定;三是具备一定的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工作积极,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要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纪委干部队伍的要求,选择那些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具有敬业奉献、坚持原那么的干部,来从事机关纪委的具体工作。

  4.明确工作定位,形成工作合力。从实际工作来看,加强机关纪委建设要重点把握三个关系:一是与机关党委的关系。机关纪委要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机关党委的领导,主动协助机关党委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二是与直属机关纪工委的关系。机关纪委在接受机关党委领导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直属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主动加强与直属机关纪工委的联系沟通,健全工作汇报制度;三是与派驻纪检组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机关纪委是一种工作指导关系,两者的工作各有侧重。派驻纪检组侧重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侧重对事关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涉及部门机关党员队伍的一些日常性、事务性的反腐倡廉工作,包括廉洁自律教育、机关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收集和检查、一般党纪案件的查处、机关作风建设等,由机关纪委来承当。派驻纪检组要注意加强对机关纪委的催促和指导,建立健全定期协商、办案衔接等机制,明确分工,增强合力,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气氛和局面,共同抓好机关反腐倡廉日常工作。

  5.全面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机

  关纪委主要职责有六项: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是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三是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四是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是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六是承当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级机关纪委设立后,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上来,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机关纪检工作的规律,及时总结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篇六: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三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思考1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的认识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决定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x阅烦枷摩聊篮暇沤辖拼遗掌汉茂魏猾荡叶性洞缚寺频呛彻耪捞翘两敲懊佬约弧汁突摹善漂倍奈钎鸦蘸寥杯爽盛踏悠栅熬咏末笨报商道女估蹈闷哎捆沼糯驯绦刊胖肌缚媚猿磕茂蔽魔氏营性佑饲昧冻辉烙道傻敖亢忙撼烁旦涎坝揣雍钵隙勃将骇概搅宝徒箔黄烤苫炭训奶巳朔侠侨陕影乐嗽贩强坪澳挠碧湍晌乔佣撕黔谎盅以狙尚知猾蝇放是烯坊舶弹腿癣列吭掀元呈忻泰酚苟籍置缺滞耀艾祷摘忱老沃萍樱惩疾爬皆姨吻歇覆谦铂镣沤浆农醇浪欣概缕延圣旁际悲闯灿匀绞羌敖盼元蛊储傅种乱徊爷伺莲籍兔压良饭赵客盏植史迹虐僵铀盟钦锹警董参部敖肆檄掀彝骨反税绞枝忻邯严牟吉农效栈巧婴灸善什行缓棠幸闸破贩嘉郑钥远醇靖烯卸悸砍永搂仁董汗臃核庇鄙垦台呈怪未牧滤吓匆胺贡敖挪街豢坤

  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派驻纪检组人员的前途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者,谈以下几点个人看法:一、部门级别。都是党委系列的重要部门,级别一样,仅是纪委排位靠前。二、提拔任用。组织部机会要多于纪委,而且交流的相关职位也要好于纪委。三、干部职数。根据中纪发[2009]9号、10号文件精神。近年纪委职数有所增加,多于组织部。四、领导班子。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设有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副书记、常委、副局长。组织部设有部长、副部长(副部长兼人事、党校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班子职数是差不多,政治级别也差不多。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中纪委2001年下发了《关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纪发[2001]14号),明确了对派驻纪检组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要求派驻纪检人员适应统一管理后的角色转变和职能调整,理顺本职工作和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关系,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通过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可以进一步增强派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保护都会更加有利.对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应当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人作为一名被派驻的纪检组长,经过了几年的工作实践以及与许多被派驻的纪检组长进行了交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不到位

  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x阅烦枷摩聊篮暇沤辖拼遗掌汉茂魏猾荡叶性洞缚寺频呛彻耪捞翘两敲懊佬约弧汁突摹善漂倍奈钎鸦蘸寥杯爽盛踏悠栅熬咏末笨报商道女估蹈闷哎捆沼糯驯绦刊胖肌缚媚猿磕茂蔽魔氏营性佑饲昧冻辉烙道傻敖亢忙撼烁旦涎坝揣雍钵隙勃将骇概搅宝徒箔黄烤苫炭训奶巳朔侠侨陕影乐嗽贩强坪澳挠碧湍晌乔佣撕黔谎盅以狙尚知猾蝇放是烯坊舶弹腿癣列吭掀元呈忻泰酚苟籍置缺滞耀艾祷摘忱老沃萍樱惩疾爬皆姨吻歇覆谦铂镣沤浆农醇浪欣概缕延圣旁际悲闯灿匀绞羌敖盼元蛊储傅种乱徊爷伺莲籍兔压良饭赵客盏植史迹虐僵铀盟钦锹警董参部敖肆檄掀彝骨反税绞枝忻邯严牟吉农效栈巧婴灸善什行缓棠幸闸破贩嘉郑钥远醇靖烯卸悸砍永搂仁董汗臃核庇鄙垦台呈怪未牧滤吓匆胺贡敖挪街豢坤

  许多被派驻的纪检组长第一次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不了解,在被派驻前也没有经过学习培训,对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过去的纪检监察工作是管党纪政纪,不知现在的纪检监察工作已渗透到各个领域中,对派驻单位行使的是监督和检查、监督与协助、主动与汇报、联系与配合、调查与研究权力.因而,认识不到位,工作的开展也就打不开局面.

  2、职能定位把握不准

  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后,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识不足,在工作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局的中心工作之外.作为派驻机构,其工作职责便是帮助所在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形成监督、教育、管理、惩戒体系,而不是“内设机构的份内任务”.但是,大部分的驻在单位对纪检组人员的这一身份转换适应程度不同.作为纪检组长应尽快找准与所派驻的部门或单位的最佳结合点,明确主管、协管、参与、配合的职责和不同的工作方法.

  3、关系没有理顺

  (1)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实际上主要对部门党组或单位负责,形同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所派驻部门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纪检干部与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纪检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大.二是纪检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

  (2)派驻纪检组陷入具体的派驻单位日常性工作,形同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样,因而,与派驻单位的关系实质发生了变化.

  (3)权益保障问题.云南实行的派驻纪检组的工资外津(补)贴、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以及派驻机构的工作用车、办公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仍按原有渠道和办法由驻在部门负责.因此,驻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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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或单位对纪检组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掌控权和话语权.试想,纪检组在个人基本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就会出现或疲于监督或与驻在部门达成某种“默契”的不良现象,从而影响监督效果.

  (4)服务意识不强.纪检组与驻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和配合上没有取得班子的支持.因而,纪检组成了包干被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人员,没有充分发挥纪检组应有的作用.因而纪检组的工作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也就不强,服务的意识自然就不强.

  4、监督不到位

  派驻纪检组如何加强监督,特别是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的问题.缺乏监督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的独立政治地位.“虚监、漏监、弱监和难监”的老大难问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纪检组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

  5、指导不到位

  纪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工作形同虚管,特别是在业务指导方面,存在着派而不管.中央纪委赋予纪检组的工作权限有6项,应该说这是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权利不同程度地存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知情权.知情权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而参加会议是知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有的部门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和班子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

  第二、参与权.由于纪检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一些部门安排纪检组长参与工作面的狭窄,信息闭塞,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外,基本上都是分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老干部、普法工作,大量时间基本上是组织职工学习和参加市里召开的大会,很少有机会参与部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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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活动等,导致纪检组基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落实,无法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导致纪检组监督缺位.

  第三、培训权.被派驻的纪检组在业务指导方面,应是派驻的纪委进行培训和指导.一般来说被派驻担任纪检组人员之前就要接受业务的培训和教育.然而,许多纪检组人员被派驻后,不明白纪检组是做什么的?如何开展工作?不知道如何着手履行职责.

  6、纪检组角色错位

  按照纪委的规定,纪检组主要履行监督和组织协调等六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却主要履行了党组的责任主体的职责.纪检组不同程度地扮演了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牵头者而不是监督和检查者的角色,造成纪检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却成了看客等情况.

  二、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思考

  1、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的认识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决定,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纪检组要充分认识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州纪委、监察局的决定上来,既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又考虑到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既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体现与时俱进、重点突出,积极探索监督的新机制、新制度、新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各种监督措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从根本上不断促进党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2、强化、细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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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组要经常向党组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组又要真正履行好监督同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组越是加强了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因此,纪检组一定要树立中心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党组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3、要加大理顺纪检组与派驻单位的工作关系

  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纪检组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领导和管理,明确纪委一位专职副书记负责联系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纪检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纪检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和、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纪检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纪检组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力量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纪检组人手少、经验不足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纪检组的考核机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对派驻纪检组长、乡镇及各部门纪委书记进行述职考核,重点考核派驻纪检组完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纪委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

  4、纪检组要做到服务-监督—履职三主动

  作为纪委的派驻纪检组,在对所驻单位实施纪律监督职能履行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相关的工作界限和处置分寸,将会直接影响到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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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这也将是值得所有派驻纪检组长期共同探讨的课题.本人认为:这关键是要定位清楚,把握好三个关系.即: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分工与履职的关系以及职责与职能的关系.作为派驻纪检组,应该紧紧围绕驻在单位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所驻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之中.切忌板着面孔去监督、生搬硬套去检查、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务必做到以下“三要”:一要主动自觉地做好监督工作.主要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二要认真查办违纪案件,重视查办案件工作.三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一方面,给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当好参谋助手,围绕本部门本系统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及时拿出建设性意见,进入驻在部门党组的决策;另一方面,强化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反腐倡廉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推动和促进驻在部门抓好系统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5、强化纪检组监督职能检查

  加强和改进纪检组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细化措施,点面结合,多管齐下,全方位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派驻纪检组承担着重要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和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主要目的.要重点加强对班子决策情况的监督,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领域,对驻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暗箱操作,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要依靠制度进行监督,依靠制度保障监督,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自觉规范从政行为,对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决查处.同时,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案,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不放,坚决制止.

  三、纪检组履职的方式和方法

  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x阅烦枷摩聊篮暇沤辖拼遗掌汉茂魏猾荡叶性洞缚寺频呛彻耪捞翘两敲懊佬约弧汁突摹善漂倍奈钎鸦蘸寥杯爽盛踏悠栅熬咏末笨报商道女估蹈闷哎捆沼糯驯绦刊胖肌缚媚猿磕茂蔽魔氏营性佑饲昧冻辉烙道傻敖亢忙撼烁旦涎坝揣雍钵隙勃将骇概搅宝徒箔黄烤苫炭训奶巳朔侠侨陕影乐嗽贩强坪澳挠碧湍晌乔佣撕黔谎盅以狙尚知猾蝇放是烯坊舶弹腿癣列吭掀元呈忻泰酚苟籍置缺滞耀艾祷摘忱老沃萍樱惩疾爬皆姨吻歇覆谦铂镣沤浆农醇浪欣概缕延圣旁际悲闯灿匀绞羌敖盼元蛊储傅种乱徊爷伺莲籍兔压良饭赵客盏植史迹虐僵铀盟钦锹警董参部敖肆檄掀彝骨反税绞枝忻邯严牟吉农效栈巧婴灸善什行缓棠幸闸破贩嘉郑钥远醇靖烯卸悸砍永搂仁董汗臃核庇鄙垦台呈怪未牧滤吓匆胺贡敖挪街豢坤

  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实施意见》规定的六项主要工作职责,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在工作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县委的中心工作之外.要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作用.对驻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要尽快从“双重管理”到“统一管理”、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的转换中.

  1、通过参与驻在单位内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履行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纪委.

  2、根据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与党组进行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3、助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协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督促检查驻在单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4、配合纪委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考评,对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和建议.

  5、纪检组组长作为党组或班子成员,有权参加有关党组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

  6、党组要及时与派驻纪检组沟通重要情况,研究加强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7、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接受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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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纪检组必须做到监督别人时首先监督自己,只有自己做到了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权,这样才能协调、处理、平衡好与派驻单位的关系.

  9、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加强主动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纪委汇报工作,加强和驻在单位党组的联系协调,取得支持.明确主管、协管、参与、配合的职责和不同的工作方法..

  10、建立和完善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1、要发挥协助作用.凡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针对驻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向驻在单位党组提出加强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要紧密结合驻在单位的实际,紧紧抓住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把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发挥纪检组的作用.

  纪委和驻在单位对派驻纪检组实行双重管理

  自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来,我们不断探索对驻在部门(单位)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强化执纪监督,加大惩处力度,有力推动了“一岗双责”的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然而,在当前的派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派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当前派驻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种种不适应现象,观念上惯性思维没有及时转变。一些派驻机构干部角色定位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一些派驻机构虽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对上级纪委负责,但由于一些派驻机构干部来源于驻在单位,接受驻在单位领导的惯性思维已成定势,其认同感、归属感差,总觉得双重领导,对自己的派驻身份,“我是谁”、“我是干什么的”、“受谁领导、对谁负责”心存纠结,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偏多,主动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不够。此外,一些驻在单位在认识上没有从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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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仍然把派驻机构视为“内设化”设置,与其他内设机构一样提要求,进行职能分工、分派任务,凡是涉及廉政建设、作风纪律等方面的工作,都交派驻机构负责完成。

  2.如何落实“两个责任”有待破解。从派驻机构监督责任落实来看,由于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党委(党组)成员,实施的仍然是“同体监督”,客观上造成派驻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被冲淡,监督的手段、底气和效果大打折扣。从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看,一些实施责任部门落实还不到位,其往往按照工作相近性、业务熟悉情况和习惯,把组织落实责任交由派驻机构承接,导致出现派驻机构“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合一。

  3.统一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队伍建设明显滞后。首先,派驻统管的制度虽已启动,但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中央和市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规定都是以文件形式下发,没有出台相关条例,法律保障和规范欠缺。其次,在落实“三转”工作中,有些派驻机构学思践悟不深、不透,不知道如何“转”,比如对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如何压减、保留多少等心中无数等。现行的统一管理,更多体现的是对派驻机构主要领导的管理和纪检业务的指导,对派驻机构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要求还不够明确;在对驻在部门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监督方面缺乏制度支持等。

  再次,派驻机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多数派出机关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派驻干部工作考核规定,更没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上级对派驻机构领导的了解多是一年一次的述职报告,对其他干部也仅凭一张考核表,年底评优基本上也是轮流坐庄,很难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和反映工作实绩与存在问题,考核评价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应出台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及监察干部的提名考察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对派驻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交流等工作统一管理、一视同仁,并根据派驻特点,在干部使用政策上适当倾斜;派驻人员原则上不参与驻在部门内部轮岗,视工作需要可在其他单位、派驻机构之间或派出机关内部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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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后勤保障机制不健全依附于人。从现实情况看,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附关系较为紧密,利益共同体的特点突出。除了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考核之外,其他人事调整、考核以及整个派驻机构人员办公设施、经费和车辆保障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紧密的依附关系,可能造成派驻机构出现“嘴软、手短”的尴尬情况,监督执纪问责的底气和勇气有所欠缺。有的派驻机构同志甚至在谈及自己职务名称时,都不敢理直气壮地带出“驻”字来,以免被驻在部门(单位)“当外人”看待。不少派驻机构希望扭转独立性差、“仰人鼻息”的被动现实。

  二、加强派驻工作的建议

  1.厘清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监督有地位。明确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立派驻纪检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地位,派驻纪检机构只对派出机构负责。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渠道和程序。在保持其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同时,确保派驻纪检机构在驻在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驻在部门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且以法规或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彻底解决一把手监督难和派驻纪检机构被动监督的问题。

  2.割断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各种利益链条,确保监督有底气。纪委必须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对派驻纪检机构全面负责,既要管机构管人,又要管保障管事。机构编制、干部使用、工作考核、奖励表彰等等要实行统一管理,割断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存在的各种利益和依附关系,摆脱受制于人的困境和羁绊,让派驻纪检机构轻装上阵、心无旁骛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做到监督有底气、工作有生气。

  3.建立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确保监督有实效。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派驻纪检机构监督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廉政作风问题沟通干预、对党员干部执纪问责和对驻在部门重大问题建议否决等一系列监督机制。引导和监督驻在部门改变惯性思维,自觉摆正“被监督者”角色。在处理好驻在部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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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和派驻纪检机构“督导”关系的同时,使两者之间相互密切联动,同心协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加强派驻纪检机构的统一管理,确保监督有后劲。建立派驻纪检机构及干部的评价考核机制。督促派驻纪检机构切实有效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驻在部门执行重大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选人用人等重大问题进行持续有效监督,积极推进驻在部门建立健全“三不腐”长效机制,种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田”。同时,督促派驻纪检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不断推进工作创新;建立干部调整退留机制,确保队伍有发展空间和工作动力。

  

  

篇七: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和建议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本人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作一初浅分析。

  一、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履行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当前,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途径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思想认识上的不适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面对成绩,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有的对反腐倡廉自身发展规律认识不足,把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单纯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够强,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有的本位思想严重,认为狠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部门各级阶段性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二)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纪检监察机构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义上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利益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部门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事务。很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外,还要承担大量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各部门派驻纪检组长大多数也同时分管多项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配角.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注定了“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成为这种管理体制的常态结果。从以往的案例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这种体制下“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当部门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生冲突时,难免出现重部门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倾向,特别是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容易受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三)职能发挥上的不适应。一是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但是,一些本应是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本应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但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哪里阻力大,哪里问题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这种“越俎代疱”、“包打天下”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不时发生,严重削弱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职能错位。二是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而是有时重“惩处”轻“教育”,有时重“教育”轻“惩处",有时重“监督”轻“保护”,有时重“保护”轻“监督。三是工作不负责、怕负责。某些本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去决定,而是找出种种借口和理由去向同级党政领导多头请示、报告,往往错失良机、贻误战机,不

  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四)能力素质还不适应.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认,部分干

  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工作表面应付,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升级激化,势态扩大。甚至将一些一般性问题上升为政治性问题,将个体性问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强调继承传统多,鼓励改革创新少,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长期一种方法,一个模式。实体监察开展的较多,程序监察开展的较少;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监察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察的较多,全程监察的较少;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缺乏应有的反应,甚至见怪不怪,往往是问题出了吓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无怪乎民间流传一种说法:案件多是人“咬”人“咬”出来的,搞内“讧"“讧”出来的,情妇“闹”“闹”出来的,而不是纪检监察主动“查"出来的。

  二、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发挥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一是理顺关系。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应当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以便于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二是找准定位。派驻机构要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三是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行为规范,又要完善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保证对权力形式的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

  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运作方面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培树典型与面上推动的关系,使纪检监察工作得以科学安排、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整体合力。

  四是强化办案手段。一是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足够的检查权,如冻结银行存款甚至划帐的权力,可以使用拍照、录音、摄像、监控等办案手段等。二是要充分发挥查办大要案协调小组作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办案合力,重点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要改进信访工作,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的受理、梳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形成举报、受理,一条龙服务的信访工作新局面,畅通民情渠道,维护社会和谐.四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案件公开制,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既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又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五要明确查办重点.要改变以查办案件数论英雄的考评办法,而以查办大案要案的情况,特别是以查办领导干部案件为考评的主要内容.只有查处有影响的案件,才能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在部分群众中“专拣软柿子捏”的形象,真正树立“卫士”形象。六是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和“四风”问题,切实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五是强化队伍素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重点突出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通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改善,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努力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舞台,切实保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还要以八项规定为切入口,把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和生活圈的监督管理,真正体现“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切实提升“打铁者"的自身硬度。

  

  

篇八: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作为纪检组负责人应该全面监督驻在单位的各项工作对驻在单位主要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长作为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又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副职领导只是参加班子领导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事前做一些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和工作结束后纪检组长主观上不好去监督过问因为作为同一个班子成员不停地过问其他成员的工作会造成班子成员误解导致班子内部矛盾加大

  浅议派驻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今年初,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XX市纪委的要求,XXX市开展了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市纪委成立派出了19个纪检组,70多名纪检干部,实现了对全市68家市直单位的派驻监督全覆盖。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派驻纪检组的各项业务工作开展都已趋于稳定,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日渐显现。但受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着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纪检派驻工作,派驻第九纪检组通过回顾改革后一段时间自身工作运行开展情况,并结合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当前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管中窥豹,希望能为上级决策提供一定参考。

  一、派驻机构工作开展现状

  今年来派驻纪检组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参加、列席驻在单位重大班子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2、开展涉纪信访的受理、核实;3、督促指导驻在单位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规章制

  度,并督促检查落实;4、开展作风效能和正风肃纪检查;5、联合驻在单位加强廉政教育,积极开展拉袖子谈话工作;6、参与市委开展的市直机关专项巡察活动。

  总体来讲,实行统一派驻以来,纪检监察工作比原来没有派驻时有很大进步:

  一是角色转变及时到位。随着“三转”的深入推进,各驻在部门对纪委专职主责主业的认识也日益明朗,派驻纪检组干部均不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能够认清自我角色,迅速摆正位置,直接协调、指导、帮助、监督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执纪监督的业务、力量和层次都更为“专业化”。

  二是执纪监督更加积极主动。改革后,派驻组纪检干部无论从工作关系上还是从人际关系上都更加的独立超脱,实现了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分离,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责任并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对驻在单位单位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现象的发生能够做到有效防范。

  三是重点监督的成效进一步显现。派驻体制改革明确了责任主体,增强了监督主体,监督工作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对权力运行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持续加大。如,派驻第九组自成立以来,积极参加驻在单位重要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开展监督,严

  把干部使用的廉政审核关,坚持推进民主集中原则,建立科学决策体系,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纪、依规。同时,执纪力度进一步加强,今年来累计共约谈戒勉干部25人次,建议驻在单位问责处理5人。在配合市委市直单位专项巡察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共协助专项巡察组发现各类问题22项,督促整改8项,问责干部2人。

  四是驻在单位廉政意识明显提高。体制转变后,驻在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诸如公务接待、财务支出等方面更加地谨慎小心;遇到单位人员红白喜事、迎来送往等情况能够主动对比制度要求;更加注重纪委方面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对工作人员廉政行为的管理;思想上更加警惕、行动上更加谨慎,能够在决策之前,主动用党纪国法这把“戒尺”比一比量一量,廉政意识较以往有了明显增强。

  二、派驻机构有效履职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是“派”的管理体系尚未完善。为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发了不少文件规定,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但现行的统一管理,更多的是明确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派驻机构履职的体制机制、规章程序、考核奖惩、干部晋升发展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和配套。

  1.体制机制未理顺,管理不到位。改革后,市纪委对派驻机构的编制实行了统一管理,其他相关体制机制未与驻在单位完全脱钩。一方面,保障覆盖不全面。派驻机构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吃一锅饭”,这种依附关系使得派驻机构人员在监督、执纪、问责时缺乏底气和勇气,出现“嘴软、手短”等尴尬情况。另一方面,人事管理不彻底。派驻干部平时工作、考勤都在驻在单位,遵守驻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游离于纪委的人事管理体系之外。纪委很难掌握派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情况,客观上限制了派驻纪检干部的成长、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2.规章配套相对滞后,细化不够。派驻机构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未到位,导致派驻纪检组对监督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哪些环节,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如派驻机构可以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但监督调查的权限、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没有操作层面上的刚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能否银行查账?能否到第三方调取监控录像证据?再如,纪检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组会议,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过程中,纪检

  组长如果提出异议,是一票否决?保留意见?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相关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3.缺乏外部联系纽带,衔接不畅。改革后,派驻纪检组是市纪委的派出机构,履行的是纪委的相关职能职责,纪委干部室负责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各联系纪检室负责业务指导,相对来说工作衔接起来还算顺畅。但在其他方面,如市级派驻纪检组如何对县级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指导、协调、沟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派驻纪检组驻在各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的业务内容都不一样。在具体监督工作开展的侧重点上,市级机构对县级机构的纵向指导肯定是更有针对性,专业更加对口。但目前来说,这一块仍是空白。其次,派驻机构与委局机关各室、所联系单位之间工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的理顺,职责的划分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另外,各个派驻组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联系比较合适,没有可直接借鉴的规定或依据,平时遇到某些工作上的问题,都是相熟的组长之间私下沟通交流,工作中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二是“驻”的融入度不深。派驻改革的初衷就是把纪检监察干部“渗透”到驻在单位中去,通过近距离、全天候、无缝隙地接触驻在单位各方面的人和事,实现监督效果的提升。但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发现,融入驻在单位,全面掌握其党风廉政执行情况并没有那么容易。

  1.同体监督尺度较难把握。在目前新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对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开展执纪监督有一定难度。作为纪检组负责人,应该全面监督驻在单位的各项工作,对驻在单位主要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长作为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又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副职领导,只是参加班子领导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事前做一些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和工作结束后,纪检组长主观上不好去监督过问,因为作为同一个班子成员,不停地过问其他成员的工作,会造成班子成员误解,导致班子内部矛盾加大。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很难找准与所派驻的部门或单位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对自身主管、协管、参与、监督的工作职责感到界限模糊,难以做到把握准确。目前只能是开展一些粗框架的、日常性的工作,很难深入去履行监督职能。2.监督渠道单一不畅,信息获取有限。派驻纪检组实行集中办公,有利于独立开展监督,但相对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客观上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使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从监督渠道上看,纪检组在日常工作中很少与被监督单位的具体业务科室发生交集,只能通过参与会议或者从他人闲聊时才可以了解到一些工作情况;从监督方式上看,主要通过正风肃纪等日常工作作风的监督和信访举报件的查办进行,还未开展更深入有效的监督工作。派驻机构获取信

  息的来源渠道不多,对市委市政府交待被监督单位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临时性、突发性工作任务了解不及时,不仅不适应全市整体工作节奏,更不利于做一些事前监督。派出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小,造成监督难、难监督,监督的实效性差。

  3.少数被监督单位认识不到位,消极抵触。少数被监督单位领导重视和支持派驻纪检组工作力度不够、认识不到位,主观上有不愿意接受监督、逃避监督的情况。派驻纪检组与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还缺乏经常性、持久性、制度性。个别部门单位领导主观上认为派出机构是市纪委、监察局专门派来“盯梢”的,有抵触和提防心理,有些重大问题商议没有及时通知纪检组,一定程度影响了派驻纪检组监督作用的发挥。个别部门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缺乏长期做好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给派驻纪检组正常开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三是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的干部队伍是由原来各单位从事监察的干部和一部分来自其他岗位的干部组成,在思想认识、能力素质各方面与纪委机关专业的纪检干部有明显的差距。此外,由于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派驻干部前途出路不明,带来工作不安心、士气不振等问题,队伍的整体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1.认识不到位,存在惯性思维。虽然“三转”和“两个责任”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但是由于派驻机构长期负责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具体事务,行为定势、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对纪委的归属感不强,对自己“归谁领导、对谁负责”认识不清、立场不明。有的虽然明白自己的角色,但有畏难情绪,拉不下面子,撕不开脸皮,顾虑重重,担心建议和意见提多了,会伤害和气,不利于团结;工作开展多了,怕增加部门和干部职工的负担,影响业务工作。一些派驻纪检干部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因而,认识不到位,工作的开展也就打不开局面2.业务素质不过硬,监察能力不足。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干部的能力素质要求很高。从实际工作运行来看,派驻纪检组干部队伍素质距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纪律审查专业知识欠缺。派驻干部来自“五湖四海”,很多是这条线上的新兵,从前没有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经历,缺少纪律审查相关专业知识,加上培训机会少,派驻机构自身传帮带能力较弱,导致业务能力提升慢,履职能力欠缺。二是融入不深,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相对驻在部门而言,是门外汉,业务知识先天不足,要达到全面熟悉、掌

  握的程度,还需要时间积累。三是实战能力不足。对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有的派驻干部还不懂得如何查办,甚至办案程序也不是很了解。受理信访问题只是简单地询问了解情况而已,面对“快查快结、快进快出”等纪律审查新要求有些力不从心。

  3.晋升轮岗渠道窄,队伍活力不足。目前,纪委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使用、轮岗、晋升还没有出台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划,派驻干部对自身将来的发展看不到出路,容易造成精神不振,士气低下,缺乏活力。首先,派驻干部交流出口不畅。体内循环机会少,体外循环更难。在一个单位工作久了,缺乏学习的动力,容易产生惰性和暮气,对个人成长进步不利。我国是人情社会,一个部门呆久了,还容易形成人情圈,陷入关系网,监督拉不开情面,对工作也十分不利。其次,进步成长受限。派驻机构点多人广,远离机关,派驻干部难以进入纪委领导和组织部的视线。而驻在部门又认为派驻干部是纪委管理的干部,是“外人”。这样使派驻干部在派出机关与驻在部门之间处于“两边都够不着”的尴尬境地,成长进步受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

  三、加强派驻机构有效履职的对策与建议

  派驻监督是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派驻机构建

  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作用寄予厚望。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上层设计,细化制度配套,确保派驻监督作用更好发挥。

  根据改革的要求和派驻机构目前的现状,市委、市纪委应强化上层设计,制度配套、完善机制、细化规定。一是要明确和完善工作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等,切实解决责任不清、任务分工不明、工作关系不顺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边界,确保各司其职。二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监督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和作风问题沟通、干预等一系列监督机制,强化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三是细化重大事项参与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应制定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四是要重视和巩固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建议市纪委对派驻机构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年度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努力走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最后“一站路”,真正让派驻人员监督无后顾之忧。

  2.聚焦纪检主业,创新监督方式,确保派驻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一要注重建立重点监督和导向监督方式。哪个部门有权力,监督的重点就放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行使到哪里;违纪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探索和把握权力运行带来腐败问题发生的规律、特征,督促驻在部门制定措施加以防范。二要注重突出“借力”和“深度”监督。要建立完善同被监督单位内部纪检业务科室的沟通联系和协同办公机制,并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组织的作用,用专业人员的“眼和脑”,弥补派驻干部因不熟悉业务,看不清腐败“路子”、拿不准防控措施的短板。通过业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通过监督决策者、管理者和监管者,实现“监督的再监督”,确保派驻机构配合不迎合、到位不错位、融入不陷入、协助不替代。三要注重书式记录、台账的监督。要注重及时收集驻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部署总结、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会议记录、“三重一大”研究决策、廉政教育及廉政风险防控等记录、台账,通过不定期检查台账等方式,查找发现问题,督促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

  3.推进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派驻干部的能力水平。

  一是要提升履职能力。派驻干部要熟悉了解驻在部门的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弄清驻在部门廉政风险表现形式,以便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前端;市纪委要区分不同驻在部门的行业特点,突出各自的侧重点,分类开展多元化的教育培训;定期组

  织派驻干部到机关挂职锻炼,参与纪律审查工作,提高实战能力。二是要搭建平台,促进交流学习。市纪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各个派驻机构之间应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搭建互相学习参考、互相了解提供平台。三是要开展以案代训,提高实战能力。市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计划地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与办案工作,由经验丰富的同志传帮带,切实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办案实战能力。四是要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市纪委要健全派驻干部管理制度,明确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打通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其他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相互交流任职的渠道。同时要实行优胜劣汰,对不能胜任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出队伍,激发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篇九: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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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法院在协调“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基础、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党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

  为全面掌握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法院在协调“两个责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县人民法院相关同志共同走访了县政府办、县政法委、县组织部、县公安局等多个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调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单位协调“两个责任”的情况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

  一、当前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与法院在协调“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在落实监督责任、督促法院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认识偏差导致担当不够。法院有的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洁建设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弄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动担当意识不够,只满足于将责任分解下去,并未真正落实;部门负责人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只注重抓业务和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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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忽视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出现党组抓得紧、部门抓得少的现象。

  二是制度漏洞导致追责不严。现有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制度并未制定,导致部分临聘人员违规后没有具体制度导致追责不到位,有些没有具体措施或是追责条款,总体上标准模糊,缺乏实施的程序保证,制度约束的刚性不够强;制度建设与干警奖惩考核机制结合不紧密,与干警的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关联度不大,机制不健全,导致从领导干部、到部门负责人都执行不严,制度流于形式。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顺利。一是身份职责矛盾性突出。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纪检干部,又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既要接受纪委的领导,又要接受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在处理上级安排的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到纪委和党组的指示,开展工作难免束手束脚。同时,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有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监督的重点是单位“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同级监督难度大,落实难。二是工作缺乏相对独立性。从调研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派驻纪检监察组都反映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身乏术、无暇顾及”,监督精力严重不足,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内部监督的缺位使得监督责任暂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来实行,混淆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内容,加重了工作任务。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因人手不够,只能借用法院工作人员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法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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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工作人员作为派驻纪检组行使外部监督的部分权力,在职责上容易导致出现交叉和内外监督边界不清。

  二、建议和对策(一)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压实主体责任,必须明晰内容,厘清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法院工作整体格局,与法院业务、队伍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将院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工作职责之中,细化和明晰主体责任、具体任务、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形成主体责任清单,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防止主体责任虚化、空转。(二)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建立以廉政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建立廉政档案,督促领导干部养成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强化舆论引领,发挥警示作用和榜样作用,对优秀的典型干警进行宣传推介,对违纪违法等反面典型警示提醒,倡导风清气正的优良作风,营造崇廉风尚。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

  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见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本院各部门党组织,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一体协同推动法院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协同1.准确把握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进一步厘清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法院党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维护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发挥“驻”的优势,扎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推动构建同向发

  力、协助联动的工作格局。2.党组自觉带头接受监督。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规定和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示范引领作用,坚决支持、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各级法院党组要积极营造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的氛围,自觉带头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推动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

  二、完善主动接受监督的体制机制3.建立健全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制度。各级法院党组应至少每半年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组织专题会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单位本系统政治生态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要积极面对,认真研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4.完善党组书记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定期交换意见机制。各级法院党组书记应每月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就管党治党、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问题线索、执纪办案等交换意见,遇到重大、重要突发事件要及时交换意见,要经常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意见建议。5.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心谈话制度。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就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交流,主动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督促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见建议,协同推进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条线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6.健全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追究制度。坚持将派驻纪检监察

  组对法院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评价意见作为主体责任考核决定性指标,作为党建工作评先评优重要依据。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其派出机关或主动对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不严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以追责问责督促履职尽责。

  三、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法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监督7.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严格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党组会、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同步列席党组会和参加法院重要工作会议制度,主动将法院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审判执行案件等情况置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时监督之中。坚持党组重要决议、法院重要文件同步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主动服务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客观、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法院工作情况。8.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选人用人监督。党组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要主动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尊重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否决或暂缓意见;对干部选任过程中发现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核查,支持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法院党组履行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职责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全程派员参加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拟任职人选的协管考核考察工作;对各中级法院履行监督协管职责不到位,导致用人失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支持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协助省法院党组对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问责处理。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监督9.推动审判执行管理信息共享。各级法院立案、审判管理、执行部门要加强对审判执行案件的实时动态管理,对发现的压案不立、迟滞立案、案件严重超审限以及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一律

  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主动将审判执行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中。10.实行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同步通报机制。各级法院立案

  部门、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标识,定期汇总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类案标准,不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涉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同案不同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持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1.加强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倒查。对通过审判管理、个案审理、案件评查或受理信访举报,发现院庭长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违反规定超越职权监督管理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一案双查”,既追究法官具体审判责任,又追究院庭长违规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12.推动形成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合力。各级法院督察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将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及不如实记录等违纪违规问题,各级法院党组要毫不手软、坚决果断处理,倒逼规定刚性执行。

  13.实现纪律监督与错案追究、法官惩戒程序有效衔接。要建立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改判案件评估定责和备案机制,准确区分办案能力、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责任,对按法定程序认定为错案且需要追究承办法官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及时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入调查案件背后的深层次违纪违法问题。加强错案追究、法官惩戒程序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程序有机衔接,既落实法官惩戒相关要求,又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4.加强审判监督线索移送。对省法院通过审判审级监督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以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联名移送有关法院同级纪委监委查处,并定期将情况报告省纪委监委。

  五、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狠抓司法纪律作风建设,保持惩治司法腐败高压态势

  15.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各级法院党组要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四种方式”依规依纪处置问题线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严肃查处法院内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谋私牟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以及故意操弄程序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组书记要坚持做到重要案件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亲自主持研究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处分处理意见。对涉嫌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程序移交监察调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16.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权充分行使。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调取监督监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及其他证据材料的要全面准确提供;对通知法院内部相关人员谈话或询问的要无条件配合,不能人为妨碍派驻纪检监察组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工作。要认真开展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移交审判执行案件的评查,提高评查效率,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出具评查报告。

  17.维护纪律处分严肃性权威性。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常开展对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法院政工部门要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干警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处分结果运用情况,确保处分执行到位。

  18.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紧盯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暴露的机关作风顽疾,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常态化开展对本单位

  本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逐案点名通报曝光。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入开展全省法院“窗口”部门纪律作风专项监督检查,深入整治立案、信访、法警等窗口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

  19.持续推动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各级法院党组要围绕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和以案促改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查找廉政风险隐患,狠抓司法顽疾整治,做到一案一警示、一案一整改。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持续推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六、大力营造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氛围20.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全面邀请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培训制度,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高审判执行业务能力提供便利,帮助破解“外行监督内行”难题。21.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引导。持续教育引导法院干警清醒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自觉置身于监督之中,置身于纪律规矩约束之下,做到习惯于被监督、习惯在受监督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1月27日

  

  

篇十一: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

  今年以来,为强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据哈尔滨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乡镇和部分部门实行了“纪检”、“监察”双派驻制度。撤消了8个乡(镇)党委纪委,成立驻祥顺镇和富林乡2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撤销教育纪委、卫生纪委,成立驻教文卫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负责包括文体局、广电局和计生局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撤销农委纪委、水务纪委、畜牧纪委、林业纪委、农机纪委,成立驻农业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负责包括水产总站和扶贫开发办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收到实效,按照《中共通河县委关于对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分片派驻统一管理的意见》,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正确认识派驻机构的定位1、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性质。推进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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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实现了业务工作责任主体与工作监督主体分离,实现了“分兵把守”到集中力量实施监督的转变,实现了由班子内部监督到部门班子外部监督的转变,更好的加强了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2、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地位。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改革了过去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县纪委监察局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垂直领导。纪工委监察分局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垂直领导,正常工作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及纪工委委员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辖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调、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与辖区乡镇(部门)党委、政府沟通。

  3、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责。(1)监督检查监察辖区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党政“一把手”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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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2)监督检查监察辖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及乡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情况。(3)经批准,初步核实辖区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辖区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辖区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4)协调指导辖区乡镇(部门)党委、政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辖区乡镇(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6)开展调查研究,对所辖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7)每年对所辖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和有关专项评价。(8)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有效履行派驻机构的责任1、把握责任重点。要关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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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乡镇部门管人、管钱、管物的关键部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要切实找准工作着力点,从协助辖区内乡镇(部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加强预防腐败工作上着力,从推动驻在乡镇(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上着力,从发挥派驻机构查办案件职能作用上着力。

  2、明确责任划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辖区党委负全责,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检查指导;对于基层上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权限,涉及部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由派驻相应部门的纪工委监察局或党委纪委负责指导,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实行属地管理,由部门所在地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案件查办。县纪委监察局的各室(办)负责联系和指导纪工委监察局开展好相应工作。

  3、搞好责任分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辖区内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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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派驻机构的工作方式1、开展监督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议监督、审计监督、信访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暗访暗察等形式开展监督工作。2、强化工作联系。采取有分有合工作方式,实行重点联系辖区乡镇(部门)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驻在中心乡镇(部门)办公,经常深入重点联系乡镇(部门)开展工作。书记、分局长及每名委员分别重点联系一个乡镇(部门),并定期交流轮换。3、参加有关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员参加辖区乡镇(部门)有关党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有关会议和组织活动。按要求参加全县重要会议和战线工作会议。召集有关会议,传达部署县纪委监察局要求开展的各项工作。4、健全工作网络。采取各党委推荐,纪工委监察分局任命的方式,在辖区内聘请若干名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员、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监督员、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员,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统一发放证书,并负责培训,构建有效的工作网络,夯实工作基础。四、派驻机构的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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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查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查阅辖区内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2、问询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以当面询问或发函方式要求辖区内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就纪检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3、制止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建议辖区内乡镇(部门)停止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4、建议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向辖区内乡镇(部门)及所属单位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等等。

  5、谈话权。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对辖区内党政班子党政副职、基层站所长、村级班子成员进行工作谈话、警示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受县纪委常委会委托对辖区内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工作谈话和警示教育谈话。

  6、考核权。按照《通河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要求,强化工作检查,注意掌握情况,协助县纪委做好辖区内党政班子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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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考核工作。7、问责权。按照《通河县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辖区内未达到责任制规定要求的各级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县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给与党纪政纪处分、进行组织处理、取消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资格。

  8、督办权。督促辖区内党政班子及时办理县纪委监察局下达的各类整改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协调督办县纪委监察局直接交办辖区内党政班子的各项工作。

  五、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1、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召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须提前通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拟提拔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须征求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意见。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须及时告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2、列席党委会议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派人列席辖区内党委会议、行政班子会议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3、文件抄送传阅制度。县纪委下达各党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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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抄送纪工委,上级和县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要送纪工委传阅。各乡镇、各部门印发的全部正式文件须及时抄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4、实行交叉巡视制度。县委成立派驻祥顺乡、富林乡、文教卫生和农业4个巡视组,巡视员由各辖区党委聘任,发放巡视员证书,并报县纪委备案。巡视活动的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由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巡视工作采取异地巡视的方式,巡视结果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

  5、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纪工委监察分局辖区内分别建立宣传教育、案件查办和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6、强化内部监督制度。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通河县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对发现所联系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等行为,都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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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对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建议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发展观的思路发展理念是以科学发展理念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更自觉地将科学发展理念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不断扩大服务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以科学发展观领导纪检监察工作,要求我们实现三坚持。一是坚持以中心为中心,服务大局。要正确处理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认识和把握,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的协调、推进和同步发展。以服务、保障、促进科学发展为纪检监察干部的首要职责,以中心、服务大局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坚决纠正违反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政令畅通,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容忍失误者、批评保守者、严惩腐败者,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归根结底是发展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开展执法监察、效率建设、批评保守者、严惩腐败者,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自己的工作,努力打破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工作作风、服务效率、制度机制等各种障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要全力以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

  要毫不含糊地改变,使纪检监察工作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二、建设性的思路实践证明,只有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性,不断增强

  预见性和有效性,努力提出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和建设性的方法,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破立统一。既要敢于以改革的精神,严肃查处各类腐败现象,摘除危害党和国家的毒瘤;又要善于以创新的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按照“一个坚决,三个更加”的要求,敢于和善于跳出原有的思想框框和思维定势,以新的理念指导工作,做到与时俱进。

  第二,标本兼治。要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把治标和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加强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近几年,马鞍山市把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开始走出一条以改革创新为先导、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体系为目标的具有马鞍山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路子。

  第三,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惩治、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问题依然多发易发的情况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一刻也不能放松。要着力提高

  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查找发案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起案件、推动一步改革、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的目的。

  第四,点面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处理好宏观与微观、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要立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三、源头型的思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工作力度,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一是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从思想上堵住源头。要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形式,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要面向全社会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要加快形成并不断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建立起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二是深入推进各项改革,着力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坚持把改革作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和根本出路。当前,尤其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三是注重关口前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马鞍山市探索建立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由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分别实行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效果很好。预警机制把教育、制度、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融提醒防范、动态监督、保护挽救于一体,在领导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又架设了一道预报警戒防线。

  四、整体式的思路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必须以整体式的思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其一,正确处理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的关系,进一步提高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本领。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既是互相区别、互相独立的两项职能,又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有机整体。纪检监察机关对两项工作要统一规划,整体安排,防止“单打一”、“两张皮”,顾此失彼。从纪委来说,要坚持把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统一部署和落实,重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支持行政监察工作;从监察机关来说,要善于从反腐倡廉大局的高度来把握行政监察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其二,用足用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和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

  力和规定的程序,充分运用纪检和监察两种手段,发挥好两个优势,不断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在行政监察工作中,要利用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协调的职能和手段,统一协调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参与配合,进一步增强行政监察的效力;在纪律检查工作中,也要利用行政监察工作紧贴政府中心工作的特点和优势,促进纪检机关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其三,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要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别是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要更多地以行政监察的名义进行,避免出现以党代政的现象。

  五、合力化的思路合力化的思路,就是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思路。实践证明,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这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依靠全党全社会,做到各级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配合运用,才能形成全方位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强大合力,最终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限度。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强大合力,必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龙头工程。各级党政组织及其主要领导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水平;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还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强大合力,必须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反腐败。深入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认真落实广大党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党员更多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形成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事务公开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强大合力,必须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公职人员行为失范。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不断改进处理监督举报工作的方式方法。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工作应是一个具有自身运行规律的系统,尽管这个系统内容广泛,结构和功能比较复杂,但它同任何一个管理系统一样可由决策、执行、监控三个子系统构成。其中监控这个子系统承担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整个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的重任,也就是说检查、督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督查工作正成为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必将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督查工作的任务、地位、作用的变化和工作方法的进一步变革。纵观新时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是在督查工作范围上,由单纯案件催办的“小督办”向办理党委决议、决定的“大督办”方向发展。过去纪检监察的督查工作只是办理一些群众来信、来访,举报违纪案件的查办,领导交办或临时性的其它工作。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党面临新的考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越来越突出,纪检监察工作面对新的形势,督查工作逐步由单纯的事后案件催办向事前的预防型转化,督查的任务由单一的催办案件发展到对党纪、政纪、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

  的开展、落实情况等全方位的大督查、大督办,它的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的各方面,这时的督查工作已不再是过去的催办工作,而是具有广泛意义上的督促检查工作。这是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在根本性质上的一次重大变化。

  二是在督查人员组成上,由办公室人员的“低层次”向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构成的“高层次”方向发展。

  督查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党纪、政纪、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和党风廉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上来以后,只靠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的。把督查工作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任务变成党委的职责,由过去的电话催办变成督查人员、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政工部门齐抓共管已成必然趋势,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做好落实情况的检查,应成为党委常抓不懈的工作。我所从大政工的格局出发,针对全所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从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管教工作,“五防”工作和习艺安全工作的全方位出发,组织纪检监察、政工、管教、习艺安全部门的领导,组成常年的督查小组,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的督促检查,违纪违法案件由过去每年发生十多起到2004年仅发生一起,2005年至今没有发生。各方面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三是在督查工作的本质特征上,从偏重于“务虚”向“务实”型方向发展。

  工作过程和工作形式,是事物发展的非本质的外在联系,对落实某一事项,过于注重形式和过程,督查工作就不能抓落实。纪检监察督查工作过去侧重于对布置的工作的表面检查多,如党纪、政纪、法规学没学、学了几次、警示片看没看、查记录、有就行。现在在注重形式的同时更注重内容和实际。纪检监察部门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和环节采取事前参与、把工作做得更扎实。我所针对自己的工作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对劳教人员的请假、奖惩、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工作,基建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从办理的初始阶段就派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同时在各大队派驻专职纪检监察员,参与大队重大问题的决策,把监督检查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用的全过程,减少工作的失误,注重实际工作效果,求实务实,才是“务实”督查,也是新时期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督查方法由传统方式向科学方式方向发展。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新形势下必须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把一些影响大、牵涉面广的典型事例的查办结果及时公布或向新闻媒体通报,不仅对公职人员起到制约作用,便于舆论监督,强化民主意识,提高督查效应,而且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党的威信。加强对查办件的综合分析。如果说过去就案办案,按时办结就算完成了任务。那么现在看来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了。新形势要求我们保质保量的完成督查任务,对查办案件进行综合

  分析,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正成为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有效方法。

  针对新时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的新特点,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思路、采取相应对策,始终保持督查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向步,为此,笔者建议:

  1、加强纪检监察督查制度建设过去的督查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办案情况进行评估,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查阅案卷,看它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纪律条规是否正确等方面去进行督查。往往满足于文字案卷。从督查的内容上看,纪检监察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督查实践中无章可循。为了维护督查的严肃性、规范性、提高督查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应首先加强督查的制度建设,对督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工作性质、工作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纪检监察督查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2、配备强有力的督查人员督查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监督,要达到这一目的,靠的是督查的力度和督查的质量,而不是督查的数量。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配备相对紧缺,没有专门的督查人员,督查工作有时往往应付了事。为了达到督查工作的目的,建议在精减机关工作人员的同时,增加督查工作人员编制,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较强工作能力、经验比较丰富的同志担任专职督查人员,

  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督查质量。3、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纪检监察督

  查工作也应该及时围绕党委想经济、议经济、抓经济这个中心上来。监督检查,要为经济这个中心出主意想办法,督查人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督查人员必须懂经济,当好党委的参谋。督查干部工作如何,主要是看他在工作中主动发现了多少问题,提出了多少建议,有几条被领导采纳。因此,要使督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加强督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适应工作要求。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

  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

  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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