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君博文库网!

【农业意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8 13:49:01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精选推荐】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力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城市、富裕农民、做精一产”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依法规范”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从产、加、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带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市60%以上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入社成员收入比当地同类型农户收入高出30%以上;6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达到15个;全市培育各级示范社800家,其中省级示范社150家,市级示范社400家;全市每个贫困村至少建立一个合作社。

三、重点任务

1、实施示范社创建行动。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制定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制定县级示范社创建标准,围绕提升合作社运行质量、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社名录。对已建立的示范社,对照评定标准,重点从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服务功能、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规范完善,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从严把关。

2、创新合作社发展模式。围绕农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农产品,积极引导多种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懂技术会经营、市场经济意识强、有一定实力的种养、购销、农机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等农村能人,联合相关产业的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领办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社等组织利用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等优势,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四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完善提高,转型为专业合作社。六是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

3、提升合作社加工销售能力。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推行标准化生产,强化标准化检测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合作社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注册自有商标品牌,进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品质量认证,扩大合作社及其产品的社会影响。建立“农社对接”联系点制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

“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和“农企对接”,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合作社产品网上销售。到2020年,每个县至少扶持建成50个信息基础设备、销售能力和服务方式比较完善的合作社。

4、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队伍,培训一支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要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合作社,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力争用3年时间,把全市合作社负责人、财会人员和合作社辅导员轮训一遍。

四、政策措施

1、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达到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标准,财政资金用于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装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支出。市、县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通过定额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择优选择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能力提升和壮大集体资产。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进一步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优先考虑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参与扶贫、水土保持、土地深松整地、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2、强化协调服务。各涉农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搞好联动服务,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证照办理环节上,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农民合作社自愿成立联合社,要根据设立登记申请发放营业执照。在生产环节上,农业、畜牧、科技等涉农部门要组织技术服务队,经常进村入户,从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在产品销售环节上,财政、发改、农办、农牧、商务、税收、人事、林业、科技、民政、供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部门要为合作社开展

“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提供更多优惠政策。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用地、用电、用水等问题,国土、电力、水利等部门要尽可能给予支持和优惠。

3、加强金融支持。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信贷优惠政策。对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总量,简化贷款手续;探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大宗农产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积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经规范化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合作社办理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等费用实行补助,扶助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通过政府引导、财政扶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保险机构要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优先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4、保障用地需求。要大力支持农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作为农用地管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修建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5、落实优惠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税务部门要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主动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

五、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建立由农业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银监、供销社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2、提升业务指导能力。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县、乡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至少要确定2名辅导员。同时,要加大辅导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辅导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辅导员培训经费,支持辅导员培训。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意义、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多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更多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班,对乡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合作社成员,分期分批进行了合作理论、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知识培训,为创建示范合作社奠定良好的基础。

4、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列入乡镇主要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包乡包社抓点,签订责任书,年终统一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考核机制,对通过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对申报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社、每个乡镇培育的示范社和每个村组建的重点扶持的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服务能力,按照优胜劣汰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对不符合标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报各级政府财政重点扶持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其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中央、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扶持项目。

 

推荐访问:酒泉市 意见 关于进一步 【农业意见】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taohy.cn/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3122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