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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连云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8 19:21:01

连云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连云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连云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档)



连云港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全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对“瘦肉精”生产流通以及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531日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相关活动。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制定本系统“瘦肉精” 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531日前报至市农委。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6月上旬至20122月上旬)。各地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整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2月上旬至2月下旬)。各地对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验收。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整治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公安机关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数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在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生猪“瘦肉精”例行监督监测,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含有“瘦肉精”的活畜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对进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肉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机关。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严厉打击“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实,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强化督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瘦肉精”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添加“瘦肉精”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

(三)明确分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狠抓落实,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溯根源、依法严厉查处。

(五)加强宣传,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积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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