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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长武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9 12:14:01

长武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社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长武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长武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长武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社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长武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奖),分别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特等奖授予在本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殊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特等奖的授予从严控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在以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和主导产业开发,在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领域,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转化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有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对本县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市或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

(四)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及产业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镇政府、街道办;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挂牌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三)省、市驻我县单位;

(四)获得省市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本县科技工作者;

(五)经县科技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要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或省、市科学技术奖而县级未奖励的,也可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

第十条 县政府成立长武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科技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审批。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奖励资格和等级,对获得项目和个人做出评价;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全县科技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县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县科技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机密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在评审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要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经公示及异议处理以后,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特等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50000元。县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3000元。授奖时,奖状发给单位,证书发给主要研究人员,奖金发给有关人员,奖金的发放要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对获得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其受奖情况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可列为全县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对获奖组织,可列为全县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和自然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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