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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宝山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意见(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9 12:42:04

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宝山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宝山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意见(全文)



行政机关政策文件

解读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组织推进)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区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材料。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区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拟以区政府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需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五条(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行政服务中心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上海宝山”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海宝山”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向“宝山发布”政务微博微信、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解读材料,与网站协同做好发布等相关工作。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上海宝山”门户网站。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区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八条(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要充分利用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资源,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考核管理)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镇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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