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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9 16:42:01

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四个韩城” 的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他棚户区改造,20152017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3000户以上,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的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注重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是统筹兼顾,同步配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原地安置。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五是各方配合,依法征收。各部门要增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中、省政策机遇,密切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201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3000户以上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解决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并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要坚决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加强对城中村中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完成1-2个条件具备,影响城市环境的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争取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一是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省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二是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对于条件允许的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助。

三是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贷款平台,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四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同时,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是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合理优化户型设计控制套型面积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识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项目包装、前期准备、方案编制、资金筹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中、省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三)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并进行目标考核,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四)加强监管检查。建立市级相关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识,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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