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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9 18:42:02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平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绍兴市市级机关(部门)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委公务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我委除市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分类与分级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育与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我委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党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及公务员代表(正科领导1名,副科领导1名,科员1)组成。考核日常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第五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

(二)审核、分析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汇总结果,拟定年度考核等次方案;

(三)审核本单位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岗位任务、年度工作清单、单位交办的“急难险重”等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德,主要是指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能,主要是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主要是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出勤情况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重点是年度工作清单的完成情况及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情况。

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按百分制量化考核,量化分值原则上按15分、15分、10分、50分和10分设定。

第七条  考核的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6.年度考核总得分一般在90分及以上。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6.年度考核总得分一般在7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年度考核总得分60分及以上不满70分;

7.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年度考核总得分不满60分;

7.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开展,实行每月督查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原则上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第九条  平时考核

(一)考核办法

一般采用领导审核评鉴,按照下管两级的原则,由我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具体采用以下方式:

1.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单位正职领导考评(50%+单位分管领导考评(40%+单位其他领导考评(10%);

2.内设机构副职:由单位正职领导考评(40%+单位分管领导考评(30%+本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考评(30%);

3.其他公务员:由单位分管领导考评(50%+本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考评(50%);

4.市价检局和成调局,委里只考核到主要负责人,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两个局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委备案。

(二)考核程序

1.个人工作记实。采用“日志式”记实方式,实行“日志式”管理,由考核对象填写《每日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根据年度工作清单及月度工作安排要求,月底由考核对象填写《公务员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3)。

2.每月工作督查。考核小组通过抽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考核对象工作记实、月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出勤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公布,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领导审核评鉴。考评人每月对考核对象上月的工作记实、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结合出勤、日常表现和督查等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鉴,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4),计算确定该月平时考核结果。年终总体得出整一年的平时考核得分。领导考评时,应区分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的人数控制在考评人数(分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副职、其他公务员三种级别)的30%

4.结果公布与反馈。平时考核结果采取适当形式,每月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向考核对象反馈。

(三)考核系统及考勤制度

委办公室负责“日志式”管理平台的维护。请假审批,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委分管领导审批,离开绍兴参加2天以上的会议、学习、培训或3天及以上请假休假的,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审批;其他人员2天以内的,由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批,2天及以上的,由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年度考核

(一)考核办法

年度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综合测评及加减分情况。其中,年度综合测评包括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按照规定进行,可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相互评议、服务对象评议,也可以分块、分单位进行。

年度综合测评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评价(50%+单位分管领导评价(20%+单位其他领导评价(10%+民主测评(20%);

2.内设机构副职(价检局、成调局副职参照其他公务员考评):由单位主要领导评价(40%+单位分管领导评价(20%+本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评价(20%+民主测评(20%);

3.其他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评价(40%+本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评价(40%+民主测评(20%)。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考核对象按照岗位职责、年度工作清单要求,填写《公务员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在做好总结和自我评价基础上,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6)。必要时组织述职。

2.考核小组组织开展领导评价、民主测评工作,对考核对象进行年度综合测评。

3.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和排名。考核小组按“平时考核得分×60%+年度综合测评得分×40%”,结合加减分情况,计算各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总得分,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考核名次,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总得分汇总表》(详见附件7)。

4.考核等次确定。考核小组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详见附件8)核定要求,结合年度考核总得分、名次等情况,经综合分析提出本单位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提交委党组研究确定。

5.公示。对拟定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6.结果审核备案。我委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详见附件9)、《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名册》(详见附件10),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7.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其中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考核小组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11)送达被考核人,并与其谈话。

8.签署意见并归档。由考核对象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一条  我委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不包括处〈局〉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未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工勤人员等)总数的15%

若我委上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优秀,或本年度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

第四章  考核的加减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予以加分:

(一)个人或主导的工作获上级表彰、肯定或授予荣誉的;

(二)重点、难点工作有新突破的;

(三)经验做法被上级采纳的;

(四)实际工作被有效推动的;

(五)在市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加分的项目由单位职能处室完成的,相关职能处室人员根据贡献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予以减分:

(一)凡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在各种重要工作和作风建设检查中,被上级或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重大工作或活动中表现差或没有完成任务,或因为个人原因致使单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同一项目的加分或减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交流和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较好、排名靠前的公务员中产生。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公务员不能评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工资级别;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考核单位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公务员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的或不参加考核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我委及时组织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公务员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针对性培训。培训后仍不适应原岗位的,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

(二)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的;

(五)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建筑情况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三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及得分排名。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挂职单位应向派出单位提供挂职表现情况,派出单位按规定确定考核等次及得分排名。

(三)单位选派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及得分排名。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纪委派驻机构干部由市纪委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及得分排名。纪委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日志等情况,由驻在单位提供。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单列,不占驻在单位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

(五)对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半年以上的公务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及得分排名(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单列,不占派出单位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

(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外派或参加中心工作的公务员,由相关牵头单位或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及得分排名。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单列,不占派出单位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

(七)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被评为优秀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优秀。不占派出单位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

(八)援藏、援青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受援地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单列,不占派出单位考核人数和优秀指标。援疆指挥部按市级机关(部门)的公务员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九)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考核,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负责,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组织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因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第二十六条  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政治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我委开通绍兴市公务员“日志式”管理考核系统次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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