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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30 13:28:01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执法队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案件移交时,应将现场扣押的涉案财物、作案工具一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本局执法队应在案发后7日内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面的报告,提交局机关审批。局机关接到执法队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移交的,执法队应在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交的,执法队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不批准移交而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队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的10日内,将办案卷宗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本局执法队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本局执法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条  移送案件经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本局执法队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卷宗及涉案财物、作案工具的移交手续。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本局执法队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及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后,应依法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移交案件,本局执法队若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后,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若是维持原来的决定,本局执法队对此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七条  遇有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本局执法队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遇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本局执法队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侦查。

第八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需要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或建议移送案件时,本局执法队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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