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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法】广宁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30 18:28:02

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广宁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司法办法】广宁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完整)


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

定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143号)精神,建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我县对付出辛勤劳动,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激励性补贴,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每半年审核发放1次。

二、本暂行办法的“以案定补”适用于我县已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调处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的保障机制。

健全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以案定补”的形式予以保障。

(一)“以案定补”的发放范围。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和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实行一案一补,成功1件补贴1件,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1件的,按1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疑难复杂纠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结书,或有相关材料证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

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重大纠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结书,或有相关材料证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

4、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经3次调解未能成功,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

5、下列纠纷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二)“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

1、调解主体合法。

2、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3、调解程序合法。

4、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三)案件类别的认定标准。

1、简易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简易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不到5人的一般矛盾纠纷。

2)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3)一般邻里纠纷。

4)一般侵权纠纷。

5)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6)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2、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涉及人数5人以上(含5人),涉及金额为5-10万元的纠纷。

2)发生在相邻村(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

3)涉及医疗、生产经营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4)涉及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的群体性纠纷。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6)其他经县司法局会同所在地镇政府研究认定的疑难矛盾纠纷。

3、重大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2)跨乡镇等区域的重大纠纷。

3)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事人50人以上(含50人)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县级及以上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5)其他经县司法局会同所在地镇政府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四)案件卷宗制作标准。

1、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2、案件卷宗制作须符合以下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五)案件补贴标准。

1、简易矛盾纠纷。

1)成功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元。

2)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2、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成功调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元。

2)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3次以上(含3次)调解未能成功,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当事人仍未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100元。

3、重大矛盾纠纷。

1)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到京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30人以下,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2)对重大矛盾纠纷,经3次以上(含3次)调解未能成功,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出具人民调解终结书,当事人仍未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300元。

(六)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1、成立评审机构。

1)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我县“以案定补”的机制有序规范运行。

2)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所在地司法所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上报和初审工作,并填报《广宁县“以案定补”审批表(汇总表)》和《广宁县“以案定补”明细表》(见附表)。

3)成立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进行评审;二是负责对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2、案件的审核。

1)“以案定补”案件的审核:每年的6月、12月中旬,由各司法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呈送的上、下半年调解卷宗先行初审,月末将初审材料上报县司法局全面审核分类。人民调解员要规范制作案件卷宗,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

2)由县司法局进行统计、核查、填报和复核确定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3、补贴发放。

“以案定补”补贴由县司法局划拨到各镇人民政府,再由镇人民政府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 人民调解员每半年的办案补贴须在次月的15日前发放到位。

五、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村级的综合考评,其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文书制作须规范,达不到要求的,综合考评相关项目扣减分数,并适当扣减个案的补贴。

六、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没有引导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且不及时上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械斗和非正常上访的,视情形扣减人民调解员当年的调解补贴。

七、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八、各司法所在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通过对调解案件当事人约谈、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审查。

九、加强“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挪用补贴经费。对侵占、挪用补贴经费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暂行办法从201711日起实施。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广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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