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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31 08:00:06

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全文)



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和《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含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县政府委托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县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含县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所拥有的资产、权益为抵押或以信用申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以及通过担保、承诺还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原则。

第五条  政府债务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管理,接受县人大监督。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 划清政府债务与政府或有债务的界限,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第七条 政府存量债务将按照中央及省政府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逐年予以置换。置换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存量或有债务将按照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借款提供担保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四大机制。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政府债务报县人大审查批准,政府或有债务报县人大备案,年度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债务余额、新举债、还本付息等情况,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向各融资单位提出指导和警示;建立重大事项专报机制,各部门单位的重大融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重大资产担保、重大资金调拨等事项及时专项报告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预案机制,个别单位发生兑付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第二章债务资金的举借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属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及提供相关资料。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具体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本金)预计表》、《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计划表》、《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明细表》、《计划新增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明细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债务责任主体需申请举借或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县财政局。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时,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报告书,并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三)财务报表;

(四)《债务余额明细表》;

(五)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县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涉及政府债务的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计划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局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证的;

(二)举借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偿债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十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按照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办理举债手续。县财政局对债务责任主体实行债务余额限额管理。

在计划内的举债(包括展期、转贷、抵押等),由债务责任主体填写《计划内债务审批表》,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的举债计划送县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月底前将《政府性债务举债通知书》下达债务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凭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超计划举债,由债务责任主体填写《超计划债务审批表》,并附送请示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调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政府性债务举债通知书》下达债务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凭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等办理借款手续。

债务责任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十天内,应当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批准后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使用债务资金,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局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管。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统筹调度债务责任主体的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各融资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及时对账沟通,如实反映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结余情况、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二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政府要求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将工程结(决)算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

第四章 债务资金的偿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债务责任主体的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偿债连带责任。

债务责任主体的到期债务属于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范围的,债务责任主体可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经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置换后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支出仍由债务责任主体承担,债务责任主体应按期支付置换政府债券的到期本息,未按期支付的县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其他方式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 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负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用于置换存量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券;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债务的预警和应急

第二十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月《政府性融资情况统计报表》,在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本单位《政府性债务到期偿还本息预警统计表》,县财政局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债务余额、新举借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向各融资单位提出指导和警示。

建立重大事项专报机制,各部门单位的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重大资产担保、重大资金调拨等事项应提前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每月汇总后专项报告领导小组决策。债务责任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重大事项专报表》

第二十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提高责任意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做好债务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同时为提高县政府应急偿债能力,防范债务逾期风险,县财政局应积极筹措政府性债务的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偿债准备金是为防止出现政府性债务逾期风险,经申请批准临时垫付的资金。主要用于不能按时归还的政府性债务的临时调剂。当债务责任主体其他资金到位后,必须优先归还该垫付资金。县财政应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5%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由县政府指定单位按市场化的模式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一)县财政偿债准备金专户资金划入;(二)按照债务责任主体每年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的10%提取;(三)每年按照债务责任主体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提取;(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当债务责任主体提取的偿债准备金总额超过自身当前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时可不再提取。

债务责任主体的主管机构统筹安排下属单位偿债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是为了防范出现债务逾期风险,临时垫付债务责任主体的到期债务。资金性质是应急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不是偿债资金。

第三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需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经债务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偿债准备金管理单位与债务责任主体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的利率及还款计划。偿债准备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债务责任主体每年应当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执行情况报告,县财政局每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度全县政府债务执行情况报告,向本级政府报送。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与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债务责任主体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责: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

(三)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四)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根据《预算法》第九十四条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

(二)编制虚假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财政预算资金、偿债准备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上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或者违法干预举借政府性债务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原《三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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