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江津区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评审范围
(一)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BT和BOT融资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审查施工合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三)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程结算。
(四)社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结算审核。
(五)上述限额之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手续等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六)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
(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工程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其他评审事项。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预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
(六)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地上(下)管线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项目相关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招标文件,申报最高限价评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评审报告中需要表明限价的合理性、下浮比例及理由。
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可与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同步进行。
第九条 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约定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重点审查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是否合适;新增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增(减)的条款约定;付款方式(期限)、欠款的计息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评审。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和项目内容的,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分管该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经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经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查,送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经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初审,报区长复审,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相应审批权限同意工程变更的书面依据。
(二)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
(三)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签字认同的变更施工方案。
(四)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预算书。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核(特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结算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报告(备案表)或工程验收单;
(二)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工程投标报价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四)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复审认定的施(竣)工图及相关的会审记录(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相关单位复审认定的设计变更图、现场变更签证单;
(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造价员专用章的工程结算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重点审查融资范围、额度;回购条件、期限与程序;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来源等。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评审。区政府交办的项目概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相关行政审批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项目概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概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
(五)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地上(下)管线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项目相关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预算审核。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征地拆迁评审,项目单位在征地拆迁方案批准后实施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征地拆迁预算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征地拆迁批准文件;
(二)征地拆迁预算;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预算审核。区政府交办的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评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方案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采购预算审核,并提供相关预算资料(表格)。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评审原则。财政评审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原则上执行重庆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重庆市无相关定额的执行部颁定额),人工和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定额价格与我区市场价格严重不符、信息价格与我区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按照我区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评审方式分为委托评审和直接评审。
(一)项目预(概)算评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工程变更评审采取委托评审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需要委托评审时,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的符合项目要求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二)施工合同审查、工程结算审核(特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征地拆迁预算评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BT和B0T融资方案的审查原则上采取直接审查方式,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后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委托评审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评审,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确定委托评审中介机构;
3.评审机构需对现场进行踏勘、调查、核实的建设项目要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评审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后,出具初步评审结论;
4.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进行核对审查,对核对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形成初评意见报区财政局初审,区财政形成建议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5.评审机构按核对情况对初步评审结论调整后出具评审意见送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如建设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6.评审意见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单项财政评审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直接评审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评审,并提供完整的资料。施工合同审查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工程结算评审、征地拆迁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评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报告审批
(一)项目预(概)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征地拆迁预算等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报告由分管该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审批;投资额度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评审报告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初审后,由区长审批;投资额度2亿元以上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初审后,报区长复审,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二)工程变更额度30万元至100万元的评审报告由分管该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审批;变更额度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评审报告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变更额度3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评审报告,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初审后,由区长审批;变更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初审后,报区长复审,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的运用。工程预(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依据;工程变更评审报告是调整投资额度的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合同审查意见是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参考;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是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和招标选择融资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审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政府投资财政评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局按合同实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 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按规定选择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调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对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程序上报。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区政府建议暂缓下达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区投资评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区财政局业务指导和区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根据项目情况,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二)区监察局对财政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财政评审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财政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评审中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藏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审计部门不纳入结(决)算审计,行政监察部门按违反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事项与区政府原有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津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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