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审计署颁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本溪市政府颁发的《本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本政发〔2014〕29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拦标价审核、合同审核,变更审核及现场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投资审核规定,申请拨付资金。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等相关文件;
(二)施工过程应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资金申请、附监理签证的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
项目建设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建设工程结算金额的15%作为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扣除结算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其余工程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项目性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保修年限的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返还。
第二章 预算审核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送审预算评审资料,并附以下资料:
1.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4.施工图(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电子版预算;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7.工程量计算书;
8.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品牌规格、生产厂家名称、价格等;
9.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造价编制人员签章和编制单位盖章。
第十条 财政部门收齐评审资料后,进行评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工程预算书评审初稿》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需与财政部门商议。逾期不回复则视为同意初审结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回复意见后,须与建设单位互相核对,双方经核对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预(结)算审定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出具预算评审确认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须将预算评审确认报告在形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至审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拦标价评审
第十五条 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拦标价审定应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拦标价不得超过批准后的概算额,并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县财政部门参与监督。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变更评审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文本送达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备案归档。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建设项目而增加投资预算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应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变更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变更或增加工程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三)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施工现场签证的项目或同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确认,签署意见后方可生效;
2.变更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
3.设计变更工程的预算书,并同时提供电子版预算;
4.追加预算投资的说明文件。
第二十条 变更设计或现场签证未按程序办理,对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确认,不得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
第五章 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各项目工程实行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等),财政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变更工程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第六章 决算审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在办理竣工决算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计划立项批文(含项目概算表);
2.工程结算书(注:送审金额要甲、乙双方盖章确认)(提供电子版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3.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4.竣工图纸(含电子文档);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施工单位规费证;
7.原审定的标底或预算书;
8.项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9.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地勘报告、图纸会审记录、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工程造价部分);
11.施工许可证;
12.建设单位该项目财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决算资料应齐全,审核期间建设单位补报、漏报的相关资料,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收到决算资料,确认合格后,认为需要到施工现场勘验复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县政府指定由审计部门审核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决算,除报送二十四条所规定资料外,建设单位须到审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审计调查表》,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部门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部门应当先进行审计。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是建设项目资金决算的最终依据。
建设单位要在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后,将建设工程决算审查报告附在交付使用的资产原始凭证上做为入账依据,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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