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我局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制度】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我局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18号)、《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
第三条 成立我局“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办公室,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组 长:刘卫民
副组长:邓秀文、朱小明、黄鸿英、陈卫东
成 员:吕伟玲、梁伟军、钟月梧、胡浩明、阮建忠、林潮清、钟仲兴、谢东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两法衔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的,我局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对于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我局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介入。
第六条 根据“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设置的需要,应指定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专用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有关专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妥善管理专用密码和计算机,防止信息泄密。
第七条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信息内容和工作时限: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根据《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本股室对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认为需要备案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第八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有关“两法衔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等信息、文件,应当将简要内容录入平台。
第九条 经录入机关自查或党委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需要更正的问题,录入机关需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负责“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操作,密切关注录入信息,对移送案件进行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专职信息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向“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办公室通报。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平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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