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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清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3:00:10

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清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清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专户核算以及区属融资平台资金。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内容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资金统筹谋划,经区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执行,年终区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专项支出,下列情况,由资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增人增资;  

(二)上下级财政体制间结算事项;  

(三)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属于成本部分(包括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  

(五)还本付息支出;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程序审批同意的支出;  

(七)其他依据文件要求据实结算的项目。  

第八条  已列入当年预算,按非因素法分配或未具体安排支出的专项资金(包括各项利用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分管业务的副区长审核后,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区长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报请审批:  

(一)单位或部门的临时经费类请款;  

(二)上级重点工作需地方配套又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三)需新设立且在当年开支的专项资金;  

(四)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需要区财政配套的;  

(五)已列入当年预算,需要调增额度的。  

30万元及以下由分管财政业务及分管相关工作业务的副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区委常委会、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区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由区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并将执行情况报区政府。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可以由区财政局先办理预付资金,请款单位仍继续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资金来源主要是年度安排的预备费、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上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安排的一般性财力补助或结算补助。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业务经费类和项目类资金进行审批。  

业务经费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报区财政局,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类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或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下达资金。需要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上级文件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区长联合审批后执行;500万元以上,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区级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综合预算、收支脱钩”的总体原则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区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下列情况,由区财政局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办理:  

(一)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支出;  

(二)还本付息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性支出(指上缴中央和省的资金、税费、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征收成本等);  

(四)结算性支出(指与中央、省、县、区之间的结算、土地各项计提资金、区级与区级土地收入结算等);  

(五)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补助(返还)支出;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建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已列入当年预算,未具体安排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协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区长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利用政府性基金新增安排的支出,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其他支出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资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经区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稽查后增加的税后利润,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资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国有企业发展支出,划转公共财政支出,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收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区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每年初根据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财政转贷。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由区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转贷资金上级对用途有明确规定的,由区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专户核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非税专户管理的资金主要有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暂扣款、省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财政非税专户管理的资金,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一)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入库;  

(二)教育收费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  

(三)暂扣款、代收代支、委托代管资金、非税执收手续(管理)费、非税收入错缴退回、政策性返退(清算)资金、定向捐赠、省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定期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重新调整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原使用方向继续执行,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区属融资平台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资金,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投资支出分类管理。项目支出和投资支出纳入审批范围。  

资金性质属融资资金的按照《清新区区级项目融资管理办法》执行,融资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资金性质属公司自有资金的(包括资本金,投资运营收益)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属国有融资公司资金监管的复函》(清府办函〔2014161)执行。  

第八章  大型活动项目及基建项目请款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会议、庆典、招商旅游推广活动、论坛、晚会等活动。  

大型活动项目必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举办。一般由主办单位年初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或由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举办,纳入区委、区政府每年的活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交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再增加预算安排。  

对纳入区委、区政府每年活动计划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第九条资金审批权限审批。  

项目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方案开支。在项目筹划过程中,由于方案的变更或物价等因素,出现新增开支或超预算开支项目,必须在事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于时间关系,经费调整方案无法按程序批准通过,必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才能预付资金。经费调整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或所批准金额与申请金额存在差额,超支或差额部分一律由责任单位负担,所预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其日常经费中按计划扣除。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于主办单位擅自调整方案,没有按照程序报批造成超支的,所需资金一律由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含征拆支出)是指由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列入重点项目的基建类政府投资项目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经程序确定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已列入年初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视项目轻重缓急以及可统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年度预算内项目资金计划的调整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年度新增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列入重点项目的基建类政府投资项目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所审批资金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的(包括: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强化项目资金的各类评审(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区级发布(含区直部门制定的)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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