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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7:14:02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为全面、准确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实施范围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7.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8.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9.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1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14.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

15.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16.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应采取7方面措施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当事人的举报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措施,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保证。应抓紧建立健全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一是信息梳理。在信息公开范围的把握上,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先用“排除法”,把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列出排除后,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二是制定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三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应当在市政府、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于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参照《条例》和《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条例》和《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

(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本意见要求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44日出台的《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锦政发〔20061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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