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制度】兴宁区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区档案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相关档案工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事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档案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南宁档案信息网;
(二)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兴宁区档案馆、兴宁区图书馆;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局经办人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监督与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城区政府办、监察局监督检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体系。
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局及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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