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化均衡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省级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化均衡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特色村镇及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23个行政体制改革试点镇、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地区镇及民宗地区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能够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村镇及小城镇的城镇化水平的项目。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每年补助10个左右建制镇,资金平均分配,除少数民族地区和面貌改造提升重点区外,其它镇按照设区市排列顺序逐年补助。
第三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进一步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村镇及小城镇的城镇化水平。
第八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九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项目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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