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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泰来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09:28:01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我县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泰来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泰来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我县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依据各乡镇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情况、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配。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一次性将采伐指标70%分配到乡镇,其余30%作为预留指标用于自然灾害、森林防火、病虫害等应急情况使用,预留指标使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更新造林完成情况好的乡镇,在指标分配上可给予倾斜。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向县政府报告采伐指标使用情况。

第三条 各乡镇对采伐指标的分配通过村委会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至少3天。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森林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

案,实行限额采伐。在申请办理采伐证前,申请人应确定更新造林主体,并与村委会签订更新造林合同,确定造林树种,并提交当地林业站。

第五条 申请采伐林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低产林(指用材林):疏林、残次林、杨柳树等生长缓慢、无经营价值的林木。

(二)用材林:21年以上的成过熟林。

(三)防护林:达到采伐年限没有生长价值的成过熟林。

(四)残次农防林:缺苗断条1/3以上,无培养价值,并且防护效益低下的林木。

(五)中龄林:林木生长过密,已影响林地内的树木正常生长的林地,可进行抚育采伐(间伐),采伐强度不得超过25%,坚决禁止"拔大毛"式的采伐。

(六)县、乡主要公路林,除必须进行更新采伐的外,原则上不批准皆伐。

(七)严禁采伐生长区位重要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

(八)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

(九)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

(十)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的调查设计。

第六条 乡镇林业站对集中受理符合采伐条件的申请,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好采伐申报材料上报县政务服务大厅,由县林业部门服务窗口进行统一审批。

第七条 为保证皆伐地块及时更新,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更新造林协议书,并向林业部门交纳更新造林承诺资金,标准为每亩500元,实行专户储存。采伐地块更新造林完成后,经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更新造林承诺资金。

第八条 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工作。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后,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合格的地块填写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对采伐后第二年仍未造林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启用更新造林承诺资金,由所在乡镇或村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 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采伐更新工作纳入生态建设工作考核之中,对生态建设工作考核前三名的乡镇将通过以奖带投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每年更新造林验收核查工作中排在末位的乡镇停止采伐一年,以利于督促更新和保持森林面积的稳定。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采伐申请,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限更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第十四条 对下达限更通知书后仍不更新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将启用其缴纳的更新造林承诺资金用于此地块的造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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