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关于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县政府建立法律顾
问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处理涉法事项需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的,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二、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经县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律师、法官中选聘。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县政府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各机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受县政府领导委托,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四、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五、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人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六、法律顾问室的管理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同时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督。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八、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人员自行管理,费用自行承担。
九、法律顾问室所需工作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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