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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七台河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09:42:01

七台河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缓解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七台河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七台河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七台河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缓解其流动资金短缺难题,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政府与银行合作,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农业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特色经济、绿色经济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二)基本原则。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运行、公开透明、风险可控、责任共担”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合作银行(市农信社)设立引导资金专户,第一年出资2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存入合作银行,第二年扩充至3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财政局将引导资金补足至3000万元。合作银行以每年引导资金余额为基数放大20倍,作为每年的信贷规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5年,即从20161月至202012月。

二、引导资金用途、扶持方向、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期限、利率

(一)引导资金的用途。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撬动合作银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弥补合作银行发放引导资金贷款时发生的部分损失等。

(二)引导资金贷款的扶持方向。用于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重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引导资金贷款额度。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偿债能力和需求,合理确定其引导资金贷款额度。

(四)引导资金贷款的担保方式。贷款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办理。具体担保方式: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仓储抵押、合作社互保、担保公司担保、龙头企业担保或其他有效资产抵(质)押。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市场价值的50%

(五)引导资金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以生产经营周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引导资金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固定为月利率6‰。

(七) 还款方式。可采取“利随本清”、“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款”等方式。对期限两年及以上的贷款,每一年度偿还本金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贷款本金÷贷款年限×80%,最后一年全部还清。

三、引导资金管理部门、扶持对象、申请条件和程序及代偿与退出

(一)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农委、财政局、金融办负责人为副主任,市发改委、畜牧局、林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国土局、房产局、农机中心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农委,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划拨、管理、补充;对引导资金监管,促进引导资金规范运行等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合作银行遵守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引导资金等工作。

合作银行负责信贷资金筹集、发放、管理、回收;贷款抵押资产的评估;贷款方信用评定、风险控制等工作。

市、区县相关单位负责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款抵押物资产评估工作。

(二)扶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1. 扶持对象。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林牧渔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申请条件。除符合合作银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⑴ 农业企业申请条件:

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发展方向;

② 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

③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④ 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⑵ 农民合作社申请条件:

① 市级以上规范农民合作社及国家级示范社;

② 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

③ 具有健全的《合作社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成员账户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可分配盈余分配合理,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管理民主;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④ 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0%;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农机类、种植类合作社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具有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养殖类合作社具有养殖所需的圈舍、鱼塘等基础设施,具有熟知养殖技术的专业人员,能够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⑤ 申请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⑶ 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① 市级以上规模家庭农场(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有备案);

② 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经营场所和独立法人资格;

③ 生产档案健全;家庭财产清晰,家庭收入来源有据可查,财务账簿逐步建立;

④ 家庭成员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⑷ 种养大户参照家庭农场申请条件申请。

(三)业务流程。

1.贷款推荐。年初由借款人向所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经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市行业相关部门推荐,市行业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向市管委会办公室推荐,出具推荐意见书;市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统计汇总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2.银行审核。合作银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开展抵押物评估。

3.管委会备案。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将相关资料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对不符合放贷条件的向管委会做出书面说明。

4.借款合同签订。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其提供贷款。

5.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6.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管委会、合作银行两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的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进行核对。

7.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市管委会办公室提供借款人还款信息。

(四)抵押物价值评估。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物进行评估。市、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七台河市委办公室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物权融资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40号)要求和责任分工开展农村设施性、产权性物权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开展抵押物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引导资金的代偿与退出。

1. 引导资金的代偿。当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出现还款逾期时,经司法诉讼程序后,由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合作银行按2:8的比例偿还尾欠贷款。每年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代偿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多出的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

合作银行未经管委会确认办理的贷款项目及违反国家法律、金融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代偿范围。

管委会应配合合作银行督促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及利息,并有权对使用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代偿部分进行追索。

2. 建立“反回购”机制。当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出现还款逾期时,由于相关责任单位做出的抵押资产指导价格过高导致抵押资产的出售价格低于贷款时的抵押价格而产生损失的,其损失资金中合作银行应承担部分的50%由做出抵押资产指导价格的责任单位承担。

3. 推荐使用工业企业货款周转金。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优先推荐使用市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

4. 引导资金的暂停和退出机制。当合作银行授信50笔以内由引导资金代偿笔数超过3笔及以上(或合作银行授信超过50笔以上由引导资金代偿笔数比例超过6%及以上)或每年代偿金额达到1000万元时,引导资金暂停使用。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停后,由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并会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引导资金是否继续运行。

引导资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引导资金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时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由合作银行将引导资金归还市财政局。

四、引导资金的风险控制

(一) 建立动态风险预警机制。合作银行要对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用电用水量、违法纠纷等预警信息进行监控,防范贷款风险。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银行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担保贷款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三)健全信用征信系统。合作银行应按相关程序将引导资金项下借款人纳入银行信用征信系统。对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列入合作银行失信名单。

五、本意见自201631日起实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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