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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平山县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0:42:02

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调动我县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平山县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平山县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企业挂牌上市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调动我县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申请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在平山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平山县内的企业;

(二)2015-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的企业(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除外)。

第四条 (一)符合条件的新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

1.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二)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和已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经费扶持:

1.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

2.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

3.对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或已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获国家证监会批准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平山境内投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

4.对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经核实有80%以上在平山境内投资,融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

5.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经核实有80%以上在平山境内投资,融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经费补助;

6.企业在异地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平山境内,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平山境内投资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一)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可在企业挂牌上市后,向县金融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平山县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工作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4.在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5.在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6.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关于同意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

7.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需提供:《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或已上市企业申请工作经费扶持,需向县金融办提交以下一项或多项申报材料。

1.平山县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工作经费)申请表;

2.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证明材料;

4.企业上市或已上市企业再融资获国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批准的证明文件与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上市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在平山境内投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县金融办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后,批转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挂牌上市扶持资金,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县金融办要对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平山县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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