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君博文库网!

【财政办法】逊克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3:14:01

逊克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逊克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逊克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逊克县城乡医疗救

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58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和《黑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黑市民字〔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

(五)救助公开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政府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三)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第二章 资助参保参合

第五条 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第三章 住院救助

第六条 重点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第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统称救助封顶线)。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重点救助对象

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05000元,按70%的比例救助。500110000元,按75%的比例救助。1000115000元,按80%的比例救助。15001元以上的,按85%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50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的余额给予100%报销(逊克县人民医院、逊克县中医院)。

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农村低保户在逊克县人民医院做透析的,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余额100%报销。在外地医院透析的,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余额按比例报销。城市低保户的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在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余额按比例报销。

重度精神病患者,在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余额100%报销。

2、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上级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10000元的,超出部分的合规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上级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的,对超出部分合规费用按4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0元。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原则上超过医疗结算当日12个自然月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第九条 住院救助的救助封顶线由县政府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 门诊救助

第十条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人员需到指定的逊克县人民医院、逊克县中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就医买药。具体救助标准和住院救助相同,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的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一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一)收入水平认定条件: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后,连续12个月可用于生活支出的资金低于城乡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

(二)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拥有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20个月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其它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形应符合《黑龙江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三)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黑龙江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确需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等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照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结束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按照规定办理医疗救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可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其他救助

第十四条 慈善救助。各级慈善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在按照规定对有关贫困家庭开展慈善援助项目的同时,要对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援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它社会帮扶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减免等优惠。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按照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一站式”交换和即时结算机制,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十九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积极探索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核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对象提供服务,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七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社〔201411)规定,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支出的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应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已开展即时结算的地区,救助对象预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门预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待医疗救助结束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办理结算手续;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地区,由财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推荐访问:逊克县 实施办法 救助 【财政办法】逊克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taohy.cn/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3272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