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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09:42:01

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家庭中重病重残或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

(四)享受民政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中的低保无房家庭优先予以分配;

(五)根据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最终分配方式及抽签流程;

(六)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分配。

(一)租赁房源

1.位于佐安“左岸桦苑”小区239套(其中高层231套,多层8套)。

2.位于金厂镇“金世佳园”小区6套(多层)。

以上共计245套。

(二)租金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0.5/㎡;承租人入住前需交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期内保证廉租房室内设施完好,门窗、墙体等保持原样,不被损坏。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民政部门认定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中的大病重病重残家庭;

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以下重症的病人: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红斑狼疮。或患有其他特殊疾病而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低保家庭中的严重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及综合残疾人员。

3)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

4)有担保人担保,担保人签定担保协议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①担保人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②如安置对象拖欠、拒缴各项费用,由担保人代缴或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

③如安置对象将房屋挪作他用或改变房屋结构,且无力承担责任的,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符合以上(2)、(3)、(4)项规定,并具有本村出具的无地证明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有住房无手续或房产部门查询不到为不符合条件人员)等相关证明材料,亦可提出申请

2.申请家庭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之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房家庭:

1)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2)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3)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

4)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5)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分配范围:

1)户口在东昌区,但连续1年以上在外地居住的低保无房家庭;

2)享受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大额住房救助的低保无房家庭;

3)在其他县(市、区)有住房的低保家庭;

4)符合入住国家福利机构条件的家庭;

5)已享受公(廉)租、廉售、政府安置住房的家庭。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统一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格式:A4纸手写、签名、手印;

(二)填写《通化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续表》;

(三)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具体如下:户主页、户主本人页、其他家庭成员页;

(五)申请人及其户口簿上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六)原有住房为租住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其他住房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七)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并提交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八)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重大疾病诊断、病历等相关材料和残疾证;

(九)申请家庭成员有患精神疾病的,需提供和监护人共同居住的承诺书;

(十)由申请人签署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四、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宣传、受理、初审阶段(97日—930日)

1.住房保障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各乡(镇)街在辖区范围内利用宣传栏(板)广泛宣传,并在所在地宣传栏(板)张贴分配方案。

2.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的村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或社区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申请,无论任何原     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3.各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二)公示、复核阶段(108日—1014日)

初审合格的家庭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各乡(镇)街可根据初审工作完成进度分期、分批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区民政局。

(三)审查核实阶段(1015日—1021日)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确认申请家庭是否为在保家庭,并反馈给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7日内,应当通过产权部门就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查询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示阶段(1022日—115日)

五、审查合格的家庭在所在乡(镇)街张榜公示15日。

(一)根据终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决定采取以乡(镇)街为单位或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方式抽签。抽签和选房活动在区监察局、公证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实施监督。

(二)分配结果在乡(镇)街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3日内,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保障对象发放《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并在东昌区人民政府网站上长期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分配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六、组织入户

(一)保障对象于1个月内持《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担保人亲自到场签订担保协议,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保障对象因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在接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分配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但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七、退出管理

(一)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1.日常检查。由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各乡(镇)街,组织纳入保障的对象每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的变动情况。在组织核查和申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定期核查。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经过检查或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4.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5.违反合同约定的;

6.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精神疾病的,若出现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暴力倾向行为的,则无条件退出住房保障。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我区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集中力量,细化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分配和入住工作。

(二)落实责任。开展这项工作必须坚持方案中的基本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入住资格;对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领导小组将深入到各乡(镇)街监督检查,各乡(镇)街要严格按照入住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九、部门职责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东昌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

(二)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审查,并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重病重残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各乡(镇)街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组织抽签、定期核查等工作。

(四)区监察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五)区信访局负责化解由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引发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五、抽签选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租金及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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