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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办法】丛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3:28:0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办法】丛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保险办法】丛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和《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48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区政府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制定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会同组织、宣传、编办、农村工作、财政、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残联、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城乡居民户籍人口的认定,如实提供养老金领取人的年龄证明,并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注销死亡的养老金领取人的户口,同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

区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

第五条  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511日起,黄粱梦镇、三陵乡参加丛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3.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4.区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5.对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时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届时由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七条  缴费补贴及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111比例分担。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统一计息。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区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在适当时机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区政府将适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资金垫付机制,保证上级各项补贴资金在途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可将村代办员误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规范管理。区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统一按照《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经办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省开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适当时候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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