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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防城区扶贫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3:35:05

扶贫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防城区扶贫产业发展步伐,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贫困户致富增收,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防城区扶贫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防城区扶贫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扶贫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防城区扶贫产业发展步伐,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贫困户致富增收,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防发〔20162号)和《中共防城区委员会 防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防区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以扶贫资金精准到户为主线,以发展壮大贫困村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户早日脱贫为目标,促进贫困群众致富增收,确保2020年前现行标准下防城区“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村、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奖代补”、“先种养后奖补”的原则;坚持非重复奖补、设定上限的原则;坚持因户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涉及种植、养殖两大类。

第五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1.防城区“十三五”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下称“建档立卡贫困户”)2.已经脱贫摘帽,但仍在两年跟踪扶持期内的“十三五”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下称“跟踪扶持的脱贫户”);3.带领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公司企业。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具备基本发展条件、有一定发展能力,通过自身发展产业且已经有一定规模;或者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受自身发展的限制自愿入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公司企业,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

第八条  生产周期较短的产业,第一次申报不超过每年奖补资金上限;可连续发展,多次申报,但下次申报要比上次规模扩大10%,如此类推。跟踪扶持的脱贫户需在保持原有产业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发展相应规模的产业项目,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

第九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带动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保证所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有稳定的收入;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公司企业,必须在防城区辖区内经营一定的规模的种养产业。所带动的贫困户原则上为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公司企业所在村的贫困户,也可向邻近村辐射带动。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十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在三年内(即脱贫当年和两年跟踪扶持期)获得的奖补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奖补总额实行阶梯式奖补。原则上,脱贫当年每户奖补不超过6000元,跟踪扶持第一年每户奖补不超过4000元,跟踪扶持第二年每户奖补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公司企业的奖补,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贫困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奖补金额根据带动、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进行奖补,原则上带动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奖补1万元,最高奖补总额为30万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获得的奖补资金,直接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金不能低于所得奖补资金的70%

(二)非贫困村的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达到下列规定的规模后,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参与原则,吸收所在村或邻近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奖补按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个人发展生产奖补标准的100%,奖补给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作为股金入股,参与农民合作组织或公司企业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所得最高奖补资金不得超过50万元。具体规模要求如下:

1.以发展种植为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需连片种植达100亩及以上且验收合格;

2.以发展规模养殖为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年存栏量需大于或等于以下规模且验收合格:养殖猪500头(每头40斤及以上)、羊200头(存栏6个月以上)、肉牛50头(存栏6个月以上)、肉鸡(鸭)5000羽(存栏2个月以上)、肉鹅3000羽(存栏2个月以上),  竹鼠2000只(存栏3个月以上)、蛇5000条(存栏3个月以上)。  

(三)原则上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申请到户奖补资金、贫困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入股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的扶持资金三项累计不得超过12000元。每年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下一年的滚动发展。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在防城区内发展种植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和要求且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以实际亩数核算奖补到户:

(一)香料产业

香料产业是指以八角、玉桂和香茅为主的特色扶贫产业。当年新增香料产业种植1亩以上(含1亩),达到下列种植密度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奖补:

1.香茅(2000/亩),每亩奖补资金1500元;

2.八角(60/亩),每亩奖补资金500元;

3.玉桂(600/亩),每亩奖补资金1000元;

4.沉香(种植密度200/亩),每亩奖补资金600元。

(二)中草药产业

中草药产业是指以牛大力、益智、砂仁为主的特色扶贫产业。当年新增中草药产业种植1亩以上(含1亩),达到下列种植密度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奖补:

1.牛大力  露地种植(400/亩),每亩奖补资金2000元;林下种植(200/亩),每亩奖补资金1000元;

2.金钱草(3000/亩),每亩奖补资金1500元;

3.益智(150/亩)、砂仁(150/亩),每亩奖补资金500元;

4.橘红(60/亩),每亩奖补资金600元。

(三)林下经济产业

林下经济产业指以金花茶、白石牙茶为主林下经济产业和油茶等特色经济产业。当年新增林下经济产业种植1亩以上(含1亩),达到下列种植密度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奖补:

1.金花茶林下种植(80/亩)、白石牙茶(3000/亩)每亩奖补资金1000元;

2.油茶(110/亩),每亩奖补资金500元。

(四)生态饲料产业

生态饲料产业指以构树、桑树为主的植物饲料产业。当年新增生态饲料产业种植1亩以上(含1亩),达到下列种植密度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奖补:

1.构树(1200/亩),每亩奖补资金3000元;

2.蚕桑(4000/亩)、牧草(2000/亩),每亩奖补资金500元。

(五)果蔬产业

果蔬产业指以火龙果为主的特色水果,秋冬种及常年基地相结合的蔬菜种植业等。当年新增果蔬产业种植1亩以上(含1亩),达到下列种植密度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奖补:

1.火龙果(700/亩),每亩奖补资金3000元;

2.生姜(3000/亩),每亩奖补资金1500元;

3.甘蔗(3000/亩),每亩奖补资金2000元;

4.蔬菜,每亩奖补500;

5.柑橘(60/亩),每亩奖补资金600元。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在防城区内发展养殖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和要求且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到户:

(一)特色养殖产业

1.网箱养鱼。当年新建网箱养鱼1箱(网箱建设标准必须达到4×4米以上),并按照合理准投放苗种进行养殖,验收合格,投饵网箱每箱奖补资金500元。

2.水产养殖。当年新增淡水养殖0.5亩,并按照合理标准投放苗种进行养殖,验收合格,每0.5亩奖补资金1000元;新增海水养殖0.5亩,并按照合理标准投放苗种进行养殖,验收合格,每0.5亩奖补资金1500元。

3.养蜜蜂。当年新增养蜜蜂2箱以上(含2箱),养殖2个月以上的,验收合格,每箱奖补资金700元。

4.养蛇。当年新增养蛇10条以上(含10条),验收合格(每条重0.5斤以上),每条奖补资金100元。

(二)禽畜养殖业

1.养鹅。当年新增养鹅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2个月以上或2斤以上,验收合格,每只鹅奖补资金30元。

2.养鸭。当年新增养鸭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1个月以上或0.5斤以上,验收合格,每只鸭奖补资金10元。

3.养鸡。当年新增养鸡30只以上(含30只),养殖2个月以上或一斤以上,验收合格,每只鸡奖补资金15元。

4.养猪。当年新增养猪3头以上(含3头,不含仔猪),养殖3个月以上或40斤以上,验收合格,每头猪奖补资金1000元。

5.养牛。当年新增养牛2头以上(含2头),养殖5个月以上,验收合格,每头牛奖补资金2000元(代养每头牛奖补资金500元)。

6.养羊。当年新增养羊5只以上(含5只)或养种羊2只以上(含2只),养殖3个月以上或20斤以上,验收合格,每只羊奖补资金300元,种羊每只奖补资金1500元。

第十四条  如没有所列产业项目,则以市场基准价为标准,折算种苗投入费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确定,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定批准后,按相应的种苗投入给予奖补。

第四章  申报验收及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申报制。具备申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申报当年的奖补资金,要在当年1015日前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防城区贫困户生产发展产业奖补申请表》或《财政扶贫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项目标准文本》;2.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不需提供此项);3.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银行卡、存折复印件;4.注明发展的产业项目、规模、种养过程的相关相片(相片要求:户主+产业+证明人,下方注明产业、规模或数量)等。

第十六条  村,乡镇(街道)二级初审公示。村、乡镇(街道)二级初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初审,原则上,要在10月底完成。初审由村委组织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验收小组(可由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乡镇包村领导干部、帮扶联系贫困户领导干部、村两委干部组成),按照贫困户提出的申请实地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确定初步奖补对象名单,并在村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乡镇政府(街道办)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公章后报区扶贫办。

第十七条  区级审核公告。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贫困户产业进行抽核验收,经区抽查验收合格后,确定拟奖补对象,并进行公告。如果验收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成乡镇(街道)对所在村全部申请户再进行审核,在确保100%准确后,再向区提出申报复核确定拟奖补对象。

第十八条  奖补兑付。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扶持的脱贫户个人申请奖补,经公告无异议后,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兑付给享受奖补的贫困户;贫困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非贫困村的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所申报的扶持资金经区资金政策专责组会同产业扶贫专责组讨论通过,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下列渠道兑付:贫困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拨付到贫困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财政所,按照扶贫资金报账制相关规定兑付;非贫困村的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的扶持资金,按照扶贫资金报账制相关规定,拨付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企业的账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网格化制度,明确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结对帮扶干部的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兑现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产业验收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相关扶贫产业科技服务、农机服务、农产品销售指导服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做好扶贫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产业验收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相关扶贫产业科技服务、农产品销售指导服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做好扶贫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产业验收等工作。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相关扶贫产业科学技术、产品销售指导服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做好扶贫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产业验收等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奖补项目的审核、实施、检查、验收、总结材料归档等工作;加强奖补项目实施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负责做好所驻村贫困户生产发展动员,协调落实贫困户奖补项目,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奖补项目的审核、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结对帮扶干部:负责协调落实帮扶对象奖补项目的申报、验收等工作,为帮扶对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对帮扶对象奖补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千方百计扶持帮扶对象发展产业,增收脱贫

第二十条  已申报实施的奖补项目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失收导致验收不合格无法奖补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核实,报区扶贫办备案,第二年继续实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奖补标准的1.5倍给予奖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奖补实施过程中,如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对已经拨付的资金全数追缴,因恶意骗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在组织人员对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和汇总审核时要认真把好关,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如工作不实、违反规定的要对涉及的相关人员予以严格问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早种养、早见效、早奖补,在当年筹措的奖补资金总额内补完即止。若因当年奖补资金不足,未获得奖补的,从下一年度的奖补资金中予以奖补。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推动扶贫产业发展情况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防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印发的《2016年防城区贫困户生产发展产业奖补实施方案(试行)》自20171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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