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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优秀范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8:07:02

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新一轮东北振兴的历史机遇,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统筹兼顾稳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之间的平衡,强力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激活民间资本,激发创业热情,增强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

2.坚持创新驱动。依托各类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服务资源,鼓励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引导企业向产业价值链的中高端发展。

4.坚持问题导向。以服务企业为重点,因企施策,分类指导,切实破解发展瓶颈问题。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三)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持“非禁即准、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进入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四)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

(五)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推介机制,搭建信息平台,把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公共建设等项目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财税金融扶持

(六)设立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在建设银行辽阳市分行设立基金账户,合作推行助保金贷款业务,缓解小微企业因抵押物不足导致贷款难问题。2015年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为1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出资300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出资7000万元(其中辽阳县、灯塔市各2000万元,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各1000万元)。

(七)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设立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我市也设立一定额度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吸引行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实现放大国有资本规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积极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建设科技项目融投资平台,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投资服务,全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的积极性。

(八)落实国家、省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也可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九)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比例。面向本市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60%

四、鼓励科技创新

(十)建立技术进步和传统优势产业升级项目补助机制。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完成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传统优势产业升级项目,连续3年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新增税收的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

(十一)鼓励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对中小微企业中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自投产达效后连续3年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新增税收的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

(十二)鼓励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对我市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或项目)的,根据进展情况,在省政府给予并购额20%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配套补助资金支持,其中对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补助100万元。

(十三)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长和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

(十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的,给予50万元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十六)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境内外上市融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企业拟境内上市的,国家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后,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且融资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并调入辽阳境内的,在省补助基础上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阳,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在省补助基础上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且融资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并调入辽阳境内的,在省补助基础上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十七)推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经营领域,对采用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技术应用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生产流通领域,专利成果通过国家级认定并获得推广的项目,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八)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由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免费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九)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2015年至2017年度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科技、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在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转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免征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十)扶持创新成长型中小微企业。鼓励创新企业做大做强,启动“创新百强企业”培育工作,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人才建设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核心技术、优势产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科技创新获得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对100户“创新百强企业”,市本级予以政策扶持。

(二十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剥离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出来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含营改增部分)市以下留成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年度按比例给予补助。2015年度按市以下留成部分60%给予补助,2016年度按市以下留成部分30%给予补助。

(二十二)鼓励企业集合发展。支持企业集群发展和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国内知名的产业集群。支持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打造行业航母。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传统产业优势产能“走出去”,围绕国家及省优惠政策,及时制定我市优惠政策。以钢铁、建材、轻纺等行业为重点,整合行业资源,创新对外合作模式,开展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投资洽谈等经贸活动。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和在本市开展大型展销会的企业、展会服务机构,在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四)降低利用闲置资产的成本。整合现有闲置国有资产,以优惠条件出让、出租。支持民间资本创业,新创办企业利用闲置场地、厂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简化过户、审批等前置条件,免费办理营业及各种资产过户手续。

(二十五)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减免政策,清理取消市级以下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定期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禁止变相收费、隐性收费,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二十六)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以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为核心,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配套制定《辽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七)创建省级非公有制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各县(市)区政府合理规划现有园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二十八)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小微创业园建设。优化工业园区资源,统筹规划建设微型企业孵化园、商贸企业集聚区等,鼓励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咨询等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二十九)引导、扶持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协会平台整合行业资源,提高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水平;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推进落实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促进银企合作,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培育行业品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强行业自律约束,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采取领导、部门包扶企业和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着力破解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的瓶颈问题。完善投诉查处机制,通过开通专线电话,网站举报平台等方式全方位受理举报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市监察局举报电话:2316015

(三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运行监测。完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诚信示范企业评定活动,对评定的“辽阳市诚信示范企业”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在媒体上宣传,享受《辽阳市诚信示范企业优惠政策》,推荐参评“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指标的相关部门应设立相关统计科目,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体系。

(三十二)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市政府成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及各项政策的落实督导,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市绩效办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将相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将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不打折扣,务求实效。

(三十三)本意见有效期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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