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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9:42:01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四品一械”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四品一械”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凭祥市辖区内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分管,其余各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分管业务的行政审批的统筹安排工作。

设置行政审批股,行政审批股股长按照岗位职责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食品药品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负责受理、流转及发证工作。

局机关各股室、各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本股室所的工作职能,开展行政审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四品一械”许可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和公开,推行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绩效考核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

(一)科研和教学所需要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五)执业药师注册(扁平化)。

第七条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交办、跟踪、发证工作。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对递交的资料认真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阐明理由,资料不齐的应当面告知应补的资料。确认无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办理系统。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件交指定的接件人员。对即将到期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对承办人给予提醒。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发证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申请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一条  政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范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由政务窗口制定。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政务窗口重新制作。

第十二条  材料的审核以及补正按各类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材料须由相关股室审定的,相关股室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须补正材料的还应当同时制作书面补正通知,交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相对人领取通知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观察员原则上按管辖片区进行选派,如须相关股室负责人员参与的,由局领导指派。观察员负责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核查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许可现场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原则上按管辖片区指派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负责对经营现场的环境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对核查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各环节经办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按照区局关于全区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及分类进行审批:不需现场检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第一类)由首席代表签批;需现场检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第二类)经相关股室组织或委托认证审评中心组织现场审评查验合格后,相关股室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首席代表签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第三类)在第二类的基础上,经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发证。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政务窗口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在书面决定中说明。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由行政审批股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条  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决定由政务窗口统一送达。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的承办、审核、批准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分工协调、互相监督,严禁非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责任者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违法收取费用,或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等不当要求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理由,或者受理许可申请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五)因故意或过失办理了不正确的许可事项,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行政质量,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七)以各种名义吃、拿、卡、要等行为;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时,视当事人过错程度?给予以下方式的责任追究:

(一)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戒勉谈话、行政告诫、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开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局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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