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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邱县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13:56:02

邱县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邯郸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邱县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完整),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邱县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完整)


邱县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邯郸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各项法制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局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或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其他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需要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各行政执法科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需要征求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各行政执法科室在合理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一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一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依法组织听证的,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出具的听证报告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送审材料退回局承办科室。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提交局长办公会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通过后,应当由承办科室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一同存入该重大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审核人员等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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