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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08:21:01

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完整)



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与市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 起草处室申请立项;   (二) 起草处室起草;   (三) 政法处审核;   (四) 办公室文字审核;   (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   (六)主任签发;   (七) 印发、公布;   (八) 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一个或者几个科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认为需要以办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会议研究批准立项。   立项建议应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获准的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协审制度。起草科室室应当广泛听取相关科室的意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科室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有关处室对起草处室提交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相关科室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审核和前置性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前主任会议决定前,由综合科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者与其他省直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科室是否征求其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综合科负责对其进行文字审核:   (一)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无可操作性;   (二) 语言是否规范、简洁、准确,内在逻辑是否严密。

第十条  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四)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资料。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科室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科室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未经综合科处审核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综合科应会同起草科室,将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   综合科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科室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科室室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厅长签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处室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报告,交政法处登记存档,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综合科对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科室应予配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综合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规范性文件,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厅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法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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