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程序,促进行政审批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
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程序,促进行政审批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勘验评审,维护行政审批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现场勘验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申办人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评审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审批勘验评审环节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行政审批机关及勘验人员应根据行政审批勘验评审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勘验评审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依审批业务科室的申请启动行政审批勘验评审工作的,应当对其出具的任务单等全部内容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三章 勘验、评审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审批勘验人员应当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申办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申办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审批勘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九条 组织专家进行勘验评审的,行政审批勘验人员应当对专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相关记录由专家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意见等文书;
(二)组织评审的,应当制作专家评审意见书等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申办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行政审批勘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制作文书外,还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
(一)采取现场勘验、召开评审会的;
(二)申办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妨害公务的;
(三)认为事件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四)申办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审批勘验评审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三条 在对勘验、评审现场开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可能影响到审批工作的环节和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十四条 现场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勘验评审现场环境;
(二)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批结果的证据;
(三)申办人或其他现场人员的行为;
(四)行政审批勘验人员现场出具勘验评审意见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草拟勘验评审意见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明确的勘验评审意见及整改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文字记录:
(一)经集体讨论确定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意见书。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勘验人员出具或汇总专家勘验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勘验评审情况及意见等相关记录移交审批业务科室,并制作移交记录。审批业务科室依据勘验人员反馈的意见和情况进行审批。
第六章 勘验评审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勘验人员在行政审批勘验评审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勘验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案卷保存恰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由本机关制定专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人申请复制相关勘验评审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审批勘验评审全过程记录信息。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建立和落实行政审批勘验评审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勘验评审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失职导致行政审批勘验评审记录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勘验评审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删除、修改勘验评审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勘验评审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勘验评审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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