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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8 14:28:02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

出版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旅游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存在以下执法环节或情形的,必须在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一)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取证的;

(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三)实施听证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

(五)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进行音像记录情形的。

第七条  旅游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统一使用河北省旅游发展局员会规定的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检查监督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八条  旅游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各环节执法文书记载内容及制作程序,应当符合《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现行使用的执法文书记载内容及制作程序与《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修订。

旅游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载明。

第九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音像设备为记录载体的,执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明确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条  以音像设备记录执法行为过程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四条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交由监督管理科负责执法记录音像资料的存储和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

音像记录的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机构专用存储器。

第十五条  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所有记录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案件主办处室监督管理科协调案件监督管理科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科室应当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张家口市崇礼区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定期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度未规定的执法记录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上位法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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