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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通知不足十五能否开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02 10:33:02

篇一:召开业主大会通知不足十五能否开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业主大会一般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供大家阅读参考。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1各位小区业主:

  经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以下事项需在近期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一、拟补充业主委员会成员两人,现公开征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请有意向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联系业主委员会报名。所报名人员经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后提交全体业主表决。

  报名方式:小区会所2楼东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二、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需要对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内容详见公示),修订版将与表决补充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将印发到户。

  请广大业主互相转告、积极参与,行使好一名业主的权利,履行好一名业主的义务,共同把我们小区管理的更加美好。

  xx街道济发现代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xxxx年10月11日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2尊敬的国际一花园各位业主:

  小区业主委员会自xxx年7月12日成立以来,在小区业主的帮助和支持下对物业工作进行了强力的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小区面貌也有了不少改观。

  从业委会成立之日起,原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结束,而业委会也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和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倾听业主呼声、反映广大业主民意,经xxxx年3月6日小区业主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国际一花园小区将于xxxx年3月28日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将主要研究商量广大业主关心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会议正式召开前,从3月9号开始将由各单元业主代表和志愿者上门发放选票和意见征集表,届时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

  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准备,准时参加。并针对本单元的实际情况和自己对小区的认识理解,提前准备各种议案和要求,共同探讨小区管理的模式,共同创建美好的家园。

  附:筹备组名单

  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xxxxx

  秘书长:xxxxxxxxxx

  筹备组联系人:xxxxxxxxxxxxxxx

  国际一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

  xxx年三月七日

  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3尊敬的东郡国际小区朗湾、嘉湾全体业主:

  根据《东郡国际小区(朗湾、嘉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业委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敬邀本小区业主参加。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会主题

  投票表决是否更换前期物业(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大会时间

  xxxx年5月28日开始,至xxxx年6月3日结束,为期7天(特殊情况经业委会表决通过后延长投票时间)。

  三、召开方式

  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必要时辅以电话等方式。

  四、投票

  本次业主大会设置移动票箱若干、固定票箱1个,固定票箱设置于朗湾南门。所有票箱由业委会统一上锁,并张贴印有业委会公章的封条。

  五、计票及结果公示

  选票公开开箱、唱票及计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选项决定是否更换前期物业。计票结果统计后,业委会随即公示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六、大会监督

  为了本次大会召开的公正性,确保每张选票表达业主的真实意愿,防止投票过程弄虚作假,业委会除按照相关规定向白杨街道办事

  处及东郡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外,全程接受街道及与社区的监督,也欢迎热心业主的监督参与。

  同时,选票也将保存入档,以便于全体业主监督。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提交书面材料至业委会临时办公室(凌云街30号,丰康大药房旁)。

  特此公告!

  宋都东郡国际花园朗湾、嘉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xxxx.05.13

篇二:召开业主大会通知不足十五能否开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业主大会是一种业主们共同推举出来的组织,所以业主大会代表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业主大会的职责方面,首先就是制定以及修改业主公约,还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那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下面介绍一下!

  一、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这篇帮文章介绍的是关于“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除此以外,还有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对于业主大会的问题,请学习一下律师!

篇三:召开业主大会通知不足十五能否开

  

  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街道办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上级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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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公开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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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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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为分期开发的,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7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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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决议;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保管

  (一)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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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为:_________元/月,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

  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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