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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8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1 13:00:09

篇一: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市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有机统一,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主张成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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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

  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筑牢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裁推荐人员,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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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和违规惩处;

  (七)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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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按顺位排序委托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相关副职参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建议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申报议题须在集团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之内。

  党委综合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协调,提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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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每项议题,主办部门一般提前3天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总要点、酝酿及论证情况、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方案以及有关说明性附件,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党委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应及时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重要问题可专题讨论。相同人员列席多个议题,相关议题尽量相邻安排。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随意变更或临时增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提出的议题上会研究。

  第十二条

  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一般提前3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发放会议材料。参会人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便于会议讨论。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严格控制。议题由分管该事项的副职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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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章

  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第十六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集团公司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可供讨论、研究或决策的具体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对拟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相关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后,与党委书记事先沟通,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

  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八条

  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书记专题会议等。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有关委员参加。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处分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集团公司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党委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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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并作出决定。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讨论时应当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涉及“三重一大”等必须列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不得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后再表态。

  第二十一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7-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处分干部事项,应当逐人表决。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综合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委员的发言、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会议记录由党委书记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各位党委委员,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应录音或录像。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或决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党委会会议材料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范适时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备查,归档内容应包含会议通知、议题请示、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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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挥党委重大决策前置研究作用,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和总裁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需要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进入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或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及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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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

  第二十九条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

  党委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完善本级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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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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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简称“议事规则”)。第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章第四条议事范围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

  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三)党委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党内主题教育、主题活动等事项。(四)按照规定审批所属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审批所属企业召开党代会方案和党组织、纪检组织人选。(五)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党群工作领导人员的任免。(六)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任免,委派或推荐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法律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八)党管人才、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十)公司党委副书记的业绩考核和薪酬事项,公司纪委书记的薪酬事项。(十一)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奖惩事项。(十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十三)定期研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和方案,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处理决定。(十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组织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等。(十五)涉及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五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第三章第六条议事决策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第七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八条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或者由党委工作部向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征集议题、党委书记审核后确定。党委会议题应严格控制在第二章所规定的议事范围内。每次党委会应严格控制议题数量,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第九条会议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履行调研论证、意见听取、领导审签程序(审签表见附件2)。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委工作部汇编。会议资料应存档备查。第十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

  会作出决策。第十一条除因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召集外,党委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二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汇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党委会会议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时,法律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三条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根据讨论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修改自己的意见。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研究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上会议题,尤其不准临时研究决定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事项。参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第十五条党委会应进行全程录音。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党委工作部明确专人负责记录、编写纪要,其中讨论干部任用、干部处分等问题时,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记录。党委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记录,必须交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除党委委员外,查阅党委会的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第十七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党委决策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党委反馈落实情况。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委会决定。第十八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1.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前置研究讨论

  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2.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3.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4.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委。第十九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和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在完善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第四章第二十条附则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其它有关党委会规定,凡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议

  事规则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XXX公司党委。本议事规则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附件:1.XXX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2.XXX公司党委会议题审签表

  附件1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为进一步强化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更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认真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厘清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X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如下: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1.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国资委、上级集团公司以及公司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2.公司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三年滚动调整规划、三年及以上规划、行动方案或计划等;(二)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3.公司的整体改革方案,重要资产、核心资产改革方案;4.公司的涉及国计民生、市以及上级集团公司、公司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改革方案;

  5.公司的涉及机关本部和子(分)公司的考核、薪酬、分配、机构调整的改革方案;6.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控、营销体系、和谐稳定、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一)企业资产重组包括但不限于:7.公司兼并收购、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债务重组;8.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9.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0.公司所属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二)产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11.公司所属产权转让;12.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房产、设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XX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单项债权处置可能导致公司损失金额达XX万元以上的处置;集团公司内的资产非公开交易;置换涉及现金补偿额占总置换金额X%以上的资产处置;(三)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13.公司对外借款、担保;14.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借款或对所出资企业超出出资比例的担保;

  15.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公司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方案,公司发行债券方案;16.公司计划外或目录外的大宗物资采购(含生产性原材料);17.公司调动、使用企业超预算或预算外单笔资金XX万元以上的;18.公司涉及单笔金额或同一事项在一年内累计金额本部机关XX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或办公用品(具)等事项。(四)大额投资包括但不限于:19.公司境内外投资、非主业投资、对涉及企业民生、上级集团公司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参股股权投资或非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20.公司的参股股权投资或非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一)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21.公司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内部职能的确定及调整,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二)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2.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等;23.市国资委或上级集团公司要求公司制定的制度;24.公司的经营管理、境内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各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25.公司的带有全局性的、使用时间较长、所出资子(分)公司需参照执行的制度;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一)安全生产包括但不限于:26.公司的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规定、考核奖惩办法的制定以及保障企业职工安全等重大事项;27.公司的其他涉及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二)维护稳定包括但不限于:28.公司的职工稳岗、集访、群访及非理性诉求事件的处置;29.公司的重大风险处置;(三)职工权益包括但不限于:30.除由上级集团公司考核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级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31.公司的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3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四)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33.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一)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34.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年度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或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及重要审计报告、审计机构选聘等事项;(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35.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上级集团公司或上级批复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的事项;非金融类企业开展期权、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业务;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三)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前置研究事项:36.公司从事期权、期货等高风险经营业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财务并表范围、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清产核资、公允价值核算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机构选聘及报告审核备案等重大财务事项;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决算方案,工资结余使用方案。

  附件2XXX公司党委会议题审签表议题名称议题主要内容议案提出部门(单位)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党委书记意见审签程序:议案提交部门或单位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法律审核意见→党委书记意见→党委工作部门汇总(附议题资料)

篇三: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1-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党委(以下简称党委)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会研究讨论前,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酝酿讨论,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党委会前置研究把关的重点,主要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应

  -2-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补充报告,及时由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二章议事形式和范围第四条党委议事形式。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扩大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三)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四)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建议、考核评价建议、薪酬标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负责的所属单位领导任免、综合履职考核评价等事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集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3-纪律建设,以及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

  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下级党组织的设置调整,集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换届等事项。

  (七)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八)党委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党组织活动开展,党支部建设,党内评先评优,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考核等。

  (九)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需经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十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三)。

  第六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应由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发展战略

  -4-1.集团战略。

  2.集团所属子公司战略。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组织架构。

  (二)预决算1.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2.集团年度预算编制。

  3.集团年度决算。

  4.集团所属子公司预算、决算。

  (三)投融资及资产1.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2.所属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

  3.集团年度融资计划。

  4.集团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5.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6.所属子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7.所属子公司之间担保。

  8.集团向集团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借款。

  9.集团资产的报废处置。

  10.资产转让、出租。

  11.所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对外增资扩股。

  -5-(四)人力资源1.向上级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2.集团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及薪酬事项。

  3.委派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4.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5.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推荐。

  6.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编制管理。

  7.集团职工安置、裁员。

  (五)公司章程及法人变更1.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

  司章程管理。

  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控制度。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六)日常运营重大事项1.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认为需要党委前置把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2.监事会重大工作计划,审计及法务部门、监事会发现的重大问题。

  -6-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企业文化1.企业文化的确定2.企业文化建设总体方案(八)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七条会议组织(一)时间安排。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企业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原则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事前论证不充分、沟通酝酿不到位,不能上会讨论。议题申报前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填报党委会议题申报表,经集团党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应就会议议题与党委会及董事会、经理层相关成员先行沟通。

  (三)会议准备1.议题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党委会要求按时提供会议资料,并对会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整理

  -7-并形成上会材料。

  2.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到党委委员(扩大会包括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商业机密、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除外)。临时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处置。

  3.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针对会议议题,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四)召开会议。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时包括列席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党委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列席人员在会议中可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五)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会议讨论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汇报,党委分管成员负责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他党委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党委会讨论问题时,党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如有不同意见,应充

  -8-分说明理由。需要表决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后由会

  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中,不得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进行,其中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双方人数接近、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紧要的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会议记录(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党委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等均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发送,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章决议的执行

  -9-第十一条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中发现新情况需复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交党委会复议。在上级党组织或集团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集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应与集团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有机衔接,确保规范运行。

  (一)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重点负责董事会前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担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重点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前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如实记录。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应按照党委会决定发表意见,坚持落实党委意图。决策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会通报。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并要求纠正。如反馈意见董事会、经理层不执行,集团党委应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10-(四)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甚至否决的事项,集团党委会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沟通协调,属决策事项方案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认为董事会判断有偏差的,沟通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国资委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

  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确认。对需要严格保密的重大经营事项,可在党委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事后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十四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时限内向集团党委报告办理情况,重大复杂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在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党委办公室应加强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督查,定期梳理汇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报告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在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议事纪律第十六条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也不得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代替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制度,参加和列席党委

  -11-会的有关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党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党委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注重政治治理,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推进党委会与公司经营组织的有机结合,实现公司经济逻辑和政治逻辑的统一、经济责任与政治责任的统一、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的统一。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坚持发挥把关定向的作用,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及党委委员坚持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方

  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创新驱动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公司党委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本制度,充分发扬党,善于集中党委委员的智慧,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工作,自觉执行本规则,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

  党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在公司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公司党代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公司的工作。公司党委会由5名党委委员组成,其中,设1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通过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公司党委委员出现缺额时,经上

  级党委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第九条

  党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

  (二)研究公司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主要任务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及公司纪委提请党委研究的事项;

  (四)研究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意见等企业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意见;

  (五)研究公司“三重一大”等事项,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等原则,发扬,广泛论证,科学决策;

  (六)研究公司部业务重组和改革方案、员工的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等重大改革事项,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意见。

  (七)研究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与其他企业重组、混改的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八)研究公司总部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公司及所属企业干部的推荐、任免、交流、培养、选拔等工作,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意见;

  (十)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及有关规定,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

  (十一)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二)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党委会会议,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会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党委委员之间要加强经常性沟通、交流与协调,以便把握全局,互相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章制度,模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是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办公室是党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先党、后提交”原则。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实事原则。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实事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党委班子成员每人一票,以多数同意票形成决策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予以重视。

  (五)分工负责原则。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和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一)会议规定:原则上每2个星期召开1次党委会会议,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1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有效。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容,未进入党委会班子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容,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准备: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委书记确定。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当至少提前1天将开会时间、议题容等资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会议召开:党委会会议坚持集中制研究和决策事项。讨论事项时,要充分发扬,由分管领导作议题说明,党委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形成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具体事项时,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票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会议决定的每个议题,应逐个表决。党委会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四)会议落实:会议结束后,根据议题围及重要程度,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按需要上报或下发。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党委会汇报;党委委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带头贯彻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对于会议做出的决定,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纪律

  (一)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公司党委会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议坚持集中制原则,个人不得决定重大事项。

  (二)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

  (三)党委会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各支部可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企业(支部)支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可不执行向董事会提交相关事宜的程序。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党委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文件,以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坚持把提高公司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1—

  第五条

  坚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法依规决策的衔接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发挥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把关定向作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由公司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1.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等重大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在公司的全面落实。

  2.研究决定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意见、党组织的重大活动安排;研究和决定其它临时性重要工作。

  —2—

  3.研究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讨论决定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决议、报告;研究决定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意见。

  6.讨论公司纪委提交的有关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或决议。

  7.研究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设置、调整和变更。审议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召开,党委、纪委的组成人选。

  8.研究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免及管理工作:

  (1)讨论推荐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的人选;

  (2)向市政路桥党委提出增补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意见;

  (3)按管理权限决定、同意、审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3—

  项,并履行相关程序;

  (4)讨论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事宜。

  (5)研究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9.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经营层、董事会拟决策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3.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4.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大额资金或资产的捐赠;

  5.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6.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所属企业(专项设立的经营性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立和—4—

  撤销;

  7.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工作;

  8.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0.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由汇报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上会议题,提前准备上会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进行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沟通酝酿?

  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公司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在议

  —5—

  题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或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委委员对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表决。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1.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2.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3.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6—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由公司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对同一问题以赞成票超过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党委会,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交人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汇报材料、政策依据、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讨论人事任免事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向会议提交基层党组织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意见等材料。如讨论领导人员人选涉及本人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多个事项需表决时,应当逐项表决,重要—7—

  问题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形成的意见,应根据组织原则通知传达。未经批准传达的,党委委员及参加会议的成员应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形成决议,党委委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委员个人意见未被党委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向党委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委

  —8—

  会决定。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部门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并在工作进程中及完成后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党委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在党委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篇六: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公司党委会最新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会最新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规范公司议事决策,进一步推进党委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议事、务实科学精准、充分发扬民主为议事原则,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研究公司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条公司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党员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引领、团结和教育广大党员和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议事成员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不是委员的公司领导班子以及议事内容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视情况确定。

  第七条公司党委会议事成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公司党委会议事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研究部署加强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

  政建设、党建带群团建设等。

  (二)学习贯彻和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以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研究决定公司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五)研究决定公司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员工录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

  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六)研究公司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会议采取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确因工作需要时可适时召开。全年专题研究部署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不得少于2次。

  第十条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务部门收集汇总后报请党委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依据、论证材料、相应方案和建议等,然后经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充分酝酿,最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二)会前准备。党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确实无法送达的,开会时发放。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开会时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三)会议讨论。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议定事项报书记批准后执行。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参会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研究事项进行逐一表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负责落实。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党务部门具体负责督

  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

  第十七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公司党委。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七: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动集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坚持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原则,党委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首先经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除遵守《党章》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制度、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5天提出建议(先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还要征求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的意见。党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在决定或审议通过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党委会议题如需

  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已议决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召开党委会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篇八: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2012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的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研

  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安民告示,不高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的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部署。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党群组织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及其干部的任免、奖惩。

  5、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8、企业行政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9、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三条

  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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