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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2 18:22:02

篇一:关于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问题政策指南及问答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问题政策指南及问答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政策指南?、适?对象2019年1?21?(含21?)前,以政府安排?作?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兵,包括?谋职业退役?兵。(以下简称退役?兵)。?、适?情形2019年1?21?(含21?)前出现的基本养?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三、办理时间?发布之?起开始实施,退役?兵提出申请时间截??2019年12?31?,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四、主要内容1.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兵?伍时未参保的,其?伍时间视为?次参保时间。2.确定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缴部分原则上由?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解决。个?缴费部分仍由个?负担。属于最低?活保障对象、特困?员的,地?政府对其个?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3.明确补缴年限。《意见》施?前符合条件退役?兵参加基本养?保险出现?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1?《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次性缴费?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次性缴费?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军龄。4.明确缴费?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缴费?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平均?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平均?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5.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保险补缴在退役?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五、办理流程(?)申请办理1.申请时间:?2019年10?上旬起?12?底截?。2.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退役?兵带齐材料到原安置地户?所在地指定受理点,现场填写个?申请表,退役?兵将所需材料及个?申请表提交?受理点。3.申请所需材料:

  (1).?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伍政审表等?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3).参保地为朝阳地区的?需提供缴费凭证,由县级退役军?事务局会同社保部门统?办理。跨市跨省异地参保的需提供缴费记录,如有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凭证,此项资料务必收集齐备,否则将影响办理补缴;(4).?份证、户?簿(原件及复印件);(5).属于最低?活保障对象和特困?员的,须提供低保证或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政策问答?、《意见》适?哪些对象?2019年1?21?《意见》施?前,以政府安排?作?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兵。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作?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兵(包含?谋职业退役?兵)都可纳?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续。?、以政府安排?作?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兵主要有哪些?1、2011年10?以前?伍的?农业户?的退役?兵。2、2011年10?以前?伍的农业户?的志愿兵、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官。3、2011年10?以前?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等、三等残疾军?,退役时给予安排?作的。4、2011年11?以后?伍的“四类?员”:服现役满12年的?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等功或战时荣?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烈???”。3、《意见》适?哪些情形?2019年1?21?《意见》施?前出现的基本养?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退役?兵?伍前已参加基本养?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伍前有中断的,不适?《意见》。4、退役?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退役?兵提出申请截?时间为2019年12?31?,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5、?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退役?兵?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基本医疗保险的,?伍时间视为?次参保时间。6、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意见》施?前符合条件退役?兵参加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出现?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7、退役?兵军龄如何认定?退役?兵军龄?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起,?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计算,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具体根据退役?兵?伍时间和退役时间跨?度数认定,即服役时长跨了?个?度就按?个?认定。例如:根据档案资料记载,某退役?兵2002年12?1??伍,2004年12?1?退出现

  跨了?个?度就按?个?认定。例如:根据档案资料记载,某退役?兵2002年12?1??伍,2004年12?1?退出现役,则军龄认定为25个?(?24个?)。8、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时间如何计算?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军龄确定(均认定具体到?),中断缴费时间超过军龄的,军龄为应补缴?数;中断缴费时间未超过军龄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应补缴?数

  。例如:某退役?兵2005年12?应征?伍,2007年12?退伍,由政府安排?作,军龄计算为25个?,如果该退役?兵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40个?,其补缴?数应为25个?;如该退役?兵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13个?,则其补缴?数为13个?。9、补缴费?如何承担?退役?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缴费部分由个?负担。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军龄。其中个?缴费部分:个?属于最低?活保障对象、特困?员的,地?政府对其个?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10、基本养?、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保险补缴在退役?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予以补缴。1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央?件规定,此次解决部分退役?兵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要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才予以补缴,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今年先进?申请登记?作。12、基本养?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基本养?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员2012年?2015年以及2016年?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数为40个?,先补2016年?2018年这?段,再向前补缴余下?份。13、应缴费单位和个?缴费期限的限定?相关单位和个?应?收到缴费通知3个?内完成缴费。对不属于最低?活保障对象或特困?员的退役?兵,因个?原因不按期缴纳个?应缴费?的,逾期视为?动放弃享受补缴政策。14、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年满50周岁,??部年满55周岁。灵活就业?员、特殊?种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的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15、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动离职的退役?兵可以办理补缴基本养?和医疗保险吗?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和医疗保险。除判刑外,其余三种情形指的是退役?兵被原安置单位开除、除名,或从原安置单位?动离职,不包括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再就业的单位。16、退役?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是否可以计算为补缴年度。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退役?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可以计算为补缴年度。17、符合政府安排?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兵是否在补缴范围内?

  不在补缴范围。这部分?员的退役安置?式是在退役前确定的,主观原因明显,且政策界定清晰。18、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续领取职?基本养?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基本养???不可以。因《意见》的基本考虑,是对因各种原因缴费出现困难的退役?兵,通过帮扶援助的形式予以补缴。对2019年1?21?《意见》下发之?前,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续领取基本养??的?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法再补缴保险,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

篇二:关于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关于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某某县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自治区党委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县于2022年6月28日,全面启动了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据不完全统计,自1978年以来全县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士兵有1364人,剔除退休、病故、开除和自动离职人员92人,目前还有1272人,他们被安置在全县的170多家单位企业。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政策告知方面。目前,全县符合社会保险接续条件的1272人,累计发放社会保险接续告知书4514人次(含二次告知人数)。

  (三)缴费办结方面。截至目前,我县审核通过的525人已有316人到我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签字确认,其中完成社会保险接续个人部分缴费289人。此外,5月18日我局向县财政局申请的第一批次101人补缴费用940533.52元(养老部分928618.48元、医保部分11915.04元)在6月1日已转到县人社局,目前该批次已完成办结;

  6月3日我局又向县财政局申请第二批次206人补缴费用2987879.57元(养老部分2970255.24元、医保部分17624.33元),目前在仍审核中。当前,全县社会保险接续系统已办结101人(养老办结101人、已退休人员医保办结6人)。

  二、主要措施(一)成立工作专班,协同作战。我县按照上级要求,迅速成立了由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总协调,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跟进,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行县镇联动,多方配合。我县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以来,县退役军人局牵头先后组织多次由各县直单位和镇(街道)参与的工作会议,对全县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部署、分工、协同交流以及政策研究。

  (四)对照任务目标,挂图作战。科学分析研判任务总数,把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目标等以数字的形式分解到部门,倒排工期,确保录入1个,完成1个,按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和核准要求,力争全面完成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问题个案较多。部分退役士兵每个人问题都不一样,处理花费大量的时间。特别是档案缺失,又没有相关的安置台账查找鉴定。部分退役士兵工作信或自谋职业协议书缺失,导致待安置时间难以确定。再次历史安置原因,处理历史个案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证,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从而影响工作进度。

  (三)办理流程串联式。从身份审核到发出告知缴费通知中间环节时间跨度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补缴申请后,需经退役军人、社保、医保等部门逐一对申请人受理条件、社保缴费记录、医保缴费记录、安置单位有无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属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还需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上传缴费认定材料后才能打印个人申请办理表,最后发送缴费通知短信,还要编辑每个人的缴费通知单,上传缴费凭证等,每一环节都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

  (四)退役士兵不及时缴费。有些退役士兵收到短信后,不及时过来签字办理个人缴费;

  有些退役士兵个人部分补缴金额太大,个人经济压力大,其也不签字,也不签放弃承诺书,导致无法办结。直接影响整个缴费工作进度。

  四、下一步计划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倒排任务工期,明确完成时限。在6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次206人补缴工作;

  在6月20日前完成余下的第三批次218人补缴工作;

  在6月30前处理疑难个案和回头看工作。力争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集中补缴。

  二是我局要提高主责意识,充分发挥专班会议作用,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牵头责任单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三是紧密协调县财政、县人社等部门加快资金配套和拨付进度,确保集中补缴任务全面完成。

  四是强化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早分析研判因社保补缴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做好化解稳定工作。

  五是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并落实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要及时通报;

  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要倒查责任,严肃问责。

  某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6月3日

篇三:关于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

  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时限

  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问题,适用本意见。

  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政策措施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欠缴、断缴的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的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其他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本

  意见出台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补缴政策的人员,不作重新调整;本意见出台后,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各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仍未达到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由退役士兵本人一次性补缴至该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无缴费能力的认定,按接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认定时,已连续三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作为界定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单位缴费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地政府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内完成缴费。补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费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和承担相关费用。

  (四)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省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保或补缴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相关退役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到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安置单位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多部门联动办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负责牵头协调。解读退役军人安置相关政策;受理并审核退役士兵本人、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核定申请人服役时间和退出现役方式;将初审通过的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供同级人力社保、医保、民政部门审核具体业务;根据人力社保、医保和民政部门反馈的审核(认定)结果,形成终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发出补缴通知书。

  (二)民政部门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财政部门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资金测算和保障工作;配合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

  (四)人力社保部门

  牵头做好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解读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核定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费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税务部门。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配合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督促安置单位及时做好缴费工作。

  (六)税务部门

  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反馈结果,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

  (七)医保部门

  解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时间,核定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时间,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在退役士

  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费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指派专人负责,联动推进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严格督导落实

  严格按照政策措施执行,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底数排摸、资金测算、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里将适时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

  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四:关于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篇五:关于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8号)精神,为确保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效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津南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保险接续工作,成立津南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马明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网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办、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税务局、区武装部、社保津南分中心及各街镇。

  领导小组下设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班主任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津南社保分中心、公安津南分局工作人员常驻工作专班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到专班办公。

  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分工为: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方案制定、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总结上报等工作;指导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宣传、人员摸底、受理申请材料等工作;向财政申请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做好保险补缴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缴财政担负经费保障,以及专班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3.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退役士兵军龄、待安置期视同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配合区国资委,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4.区审计局。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等工作。

  5.区国资委。做好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缴费能力认定工作。督导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保险补缴申请受理和参保缴费工作。牵头组织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核查退役士兵到地方工作后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

  6.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7.区民政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核对申请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身份。

  8.区信访办。做好退役士兵信访接待工作。

  9.区网信办。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风险点和舆情线索,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及时调控、管控相关有害信息;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的准入文件要求,做好保险接续受理点政务外网接入工作。

  10.区武装部。认定入伍材料丢失的退役士兵入伍时间。

  11.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监控舆情动态,做好应急维稳工作。

  12.区法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3.区检察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4.区税务局。待划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15.社保津南分中心。负责为退役士兵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凭证;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核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测算补缴金额;按照《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办理补缴事项。

  16.各街镇。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相关工作。

  二、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适用情况。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本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

  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本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本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八)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9年7月10日前)。

  1.开展政策培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组织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政策标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

  2.组织调查摸底。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点对点、面对面、送政策、送信息、送表格等方式搞好全覆盖基本情况普查。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系统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甄别。

  3.建立登记窗口。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区属国有企业设立政策咨询和保险接续工作受理点。重点落实“定人、定岗、定职”工作,全面做好受理申请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年7月11日至11月30日)。

  原则从《意见》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1.申请人需携带的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个人申请表原件(从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3)保险相关材料:所有有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提供的正式缴费记录原件(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补充认定材料。

  2.申请受理。

  (1)有安置单位的人员。

  ①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有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由本人到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保险补缴,再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②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无缴费能力,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无安置单位(主要指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或自谋职业人员)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情况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武装部重点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对档案材料不全的共商处理。区国资委牵头,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市属企业缴费能力认定由市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提供。区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对申请人受判刑等情况进行核查。区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进行核查。

  4.经费测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测算单位和个人应缴费资金。财政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承担,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执行。

  5.下发通知单。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缴费通知单”,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不符合条件通知单”。

  6.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及时汇总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断缴补缴人数以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按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整体部署,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办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保险接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张贴公告、制作发放指导手册等传统方式,把具体办理流程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人人知晓,避免误解误读,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职人员,逐一分解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全面提升办事效率,特别是要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追责,确保我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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