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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工作站经费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4 08:33:01

篇一:院士工作站经费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型曲靖建设,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支持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来曲靖市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并在市科技局设立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第三条

  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用三年时间,在曲靖市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4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着力解决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曲靖建设。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负责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及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有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必备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九条

  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可以在曲靖市区域内转化应用。

  第四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及管理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二)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推荐,经曲靖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获准建站,并授予“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

  同时与多个单位开展合作的院士(专家),不便在某一家单位建站的,可以以曲靖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为依托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

  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曲靖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体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工作站办公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第五章

  支持及约束

  第十六条

  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经批准建立的专家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建站单位须按1:1以上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及会议等。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的技术成果,申报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计划。

  第十九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对该站停止运行,收回市级补助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曲靖军分区。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印发

篇二:院士工作站经费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冀科人〔2013〕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院士智力引进工作,加强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是列入省科技厅年度预算的引导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建立评价评审制度,优先对与院士合作深入、开展活动经常、合作成效显著的院士工作站给予经费补助。

  (二)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原则。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资金投入以企业和大学、研究院所为主体,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相应专项经费用于引导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各单位与院士联合开展项目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合作活动。

  (三)坚持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院士项目合作和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主要是对院士工作站已经开展的项目合作、院士考察咨询活动、人才培养等给予经费补助。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列支。

  第五条

  经费支持的主要方向和重点:

  (一)院士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咨询论证费、人才培养费用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

  (二)院士咨询考察活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组织的院士行活动、学术论坛、科技考察和咨询论证活动费用的补助,包括院士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省属高校、科研单位院士工作站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单位院士工作站按属地管理,由各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申请经费补助的各设站单位,需按时间要求向省、市报送《河北省院士合作专项经费申请书》和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依据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专项经费申请书,对推荐材料进行评议,择优提出立项意见,经省科技厅党组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和各单位签订的专项经费任务合同,承担单位要建立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把经费用在院士工作站开展合作活动、合作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上,做到专账专用、账目清楚、注重绩效。

  第十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单位,必须接受省科技厅财务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经费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三:院士工作站经费

  

  《云南(昆明)院?专家?作站建设办法(试?)》制定出台近?,为适应形势变化和贯彻落实国家、省级的相关政策,进?步深化和规范院?专家来昆建设?作站?作,结合我市实际,昆明市财政局联合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出台了《云南(昆明)院?专家?作站建设办法(试?)》。《办法》共分为七章、三??条,对院?专家?作站?作机制与职责、资格条件、申报认定、?持与服务、管理与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作站运?期为3年,院??作站财政?持经费180万元,按照第?年50万、第?年60万、第三年70万的?式分年度拨付;专家?作站财政?持经费90万元,按照第?年20万、第?年30万、第三年40万的?式分年度拨付。《办法》还规定了?作站建?绩效?标的申报、跟踪、评估及结果应?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作站实?动态管理,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明确了?作站的退出机制,为有序推进我市院?专家?作站建设管理?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篇四:院士工作站经费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长财教〔2017〕2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专指2017年6月21日后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依托长沙市企业,由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共同组建的产学研合作机构。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科协负责实施。

  第二章

  建站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专门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

  (二)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定建站协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三)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每年不少于10万元,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每年8月集中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向市科协报送《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从市科协网站下载)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申请建站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合作院士基本情况、共建工作站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合作项目情况介绍、工作站制度等。

  (二)评审认定。依据《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由市科协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建站企业建议名单,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认定名单。

  (三)公示发文。将拟认定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发文,并以市政府名义授予“m;tim;m;tim;

  (企业名称)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六条

  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获批当年给予4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技术咨询和人才培养。建站企业应将专项资助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因考核不合格被摘牌的建站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请建站。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协、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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