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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税收政策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5 16:33:02

篇一: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众多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和税收政策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创新资金支持。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或创新基金,给予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资金支持,鼓励其发展相关业务或项目。并向文化创意产业的研发机构或人才提供科技创新支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升级。

  2.减免税费。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费的措施,同时可以给予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园区税费的优惠政策。

  3.建设产业基地。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场地和经济支持。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保障和优惠政策等。

  二、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文化创意产业,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同时,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可以对相关税收进行优惠,激发企业表现。

  2.税收垂直协调。与税制改革相伴随的政策是税收垂直协调,可以协调税收政策,减轻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负担,打造有利于创意产业发展的税制环境。

  3.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管理制度。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政府应该建立其特定的税收管理体系和政策规定,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营销策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给予相关税务支持,减少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财税政策是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政府应该采取差异化、创新性的财税政策,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篇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现状与建议

  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已经逐步完善,包括:

  1.增值税税率优惠:对于文化产业中的电影、电视剧、出版等行业,增值税税率逐步下调。

  2.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于文艺演出公司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税率和计算方法有一定优惠。

  3.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部分文化产业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建议:

  1.进一步调低增值税税率:文化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调低税率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行业盈利水平。

  2.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不同的文化产业领域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发展速度,应该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3.加大奖励力度:对于优秀的文化产品和企业、人才,应采取奖励政策,通过税收等方式激励创新和发展。

  4.完善文化产业税收征管:加强对文化产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避免漏税和逃税的情况。

篇三: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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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

  (4条)

  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0号)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

  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XX?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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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

  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三、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XX?56号)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重点影片个案报批的方式,用于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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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18号)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XX?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北省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

  (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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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1、贴息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动漫产品的设备和软件等资产投资以及重要动漫作品生产项目)进行贴息。贷款贴息额为贷款余额的当年利息额,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补助

  ——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另行报批。

  ——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国外演出的,按照年度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3、奖励

  ——对获省级、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含出版物、影视剧、音像制品、舞台剧),分别给予10、20、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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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的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5万元。

  ——对省内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8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由我省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绩效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省内上市动漫企业,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XX?42号)给予奖励。

  ——对动漫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参照?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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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20XX?51号)给予奖励。

  ——贴息、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XX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XX]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XX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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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奖励、补助、贴息的具体标准

  (一)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可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示范园区15-20万元,示范基地10-15万元。

  由国家级试验园区升格为示范园区、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取得示范性成效的,每个场所可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每个场所可给予5万元奖励。

  (二)补助

  篇二: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简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现状

  院系:历史文化学院

  班级:12级文化产业管理一班

  学号:20XX410946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姓名:吴伟

  完成时间:20XX.6.10【内容摘要】

  文化产业是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而我国文化产业至今仍处于培育和初步发展阶段,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其政策法规体系所暴露出的“缺、弱、变、散、乱、粗”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端和缺失,为此,需要借助国家政策的力量,通过制定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我国的文化产业以超常的方式转型和发展。

  【关键词】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问题

  【正文】

  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出台,对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涉及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按照不同的制定机关分属不同的位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法规,有法律18项,法规29项,规章51项,发展规划11项,规范性文件407项,政策法规解读32项。根据目前法律法规,业内共同认可一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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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机关的有关文化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广告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我国也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例如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地方政府出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如《**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我国文化产业近年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缺失、无法可依现象依旧存在。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各方面基本上做到“有

  政策可依”。但是,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目前仍然很不完备,在产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政策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缺少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文化部公布的专业法律18项,法规29项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指导整个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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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的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政策,而更多的是地方的政策文件。一些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国家都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如世界第五文化产业大国韩国有《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等。我国幅员广阔、地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发展文化产业少不了全国高度的文化产业结构政策、组织政策和布局政策的宏观调节和指导。

  其次,文化产业管理执法过程中政策空白。不少领域出现管理无政策依据执法无法律准绳的困惑,政策的制定落后于产业发展的实践,(二)对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偏弱

  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开始阶段由于力量基础不足,离不开国家政策优惠支持,对文化产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我国扶持力度还不够,没有充分体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例如出版业,对出版物销售实行6%左右的营业税。而我国的图书销售税率为13%。出版业是投资大而利润低的行业,其税收标准应该低于其它的行业,实际并非如此。

  另外,由于大投资长期回收利润、无物质抵押风险大的特点,使得文化产业再融资困难,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财政资助力度明显不够,政府直接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很少,政府出面为文化企业提供获取贷款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政府对文化产业尤其是文化产业中的弱质产业扶持、资助力度是偏低的。加大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资助、扶持力度仍然是我国发展文化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政策法规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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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是进口限制。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世界许多国家对国外文化产品进入本国文化市场在品种和数量上都有限制。随着我国加入wTo,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文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保护性政策,如规定我国每年进口电影数量不能超过40部,我国电视台在黄金时段不能播出国外动画片等。但总体上看,保护力度还不够,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尤其对一些需要限制的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是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我国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XX年),对外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的哪些领域、进入程度、业务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股权多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要想控制企业只需拥有20%甚至更低的股份就可以做到。如果外资在我国的发行企业拥有49%的股份,它就完全可以成为

  第一大股东、拥有决策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控制了发行销售就能影响甚至控制“内容”的提供。这对我国文化安全当然是非常不利的。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政策法律还不足的筑起保护民族文化的屏障。

  (四)政策多变,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文件不下数百个,有些政策比较好地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但有相当一些政策内容变化过快,甚至给人一种朝令夕改、无所适从的感觉。政策的多变在新兴文化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不仅叫那些打算进入行业的人望政策兴叹,也使基层执法者无所适从。在频繁颁布的众多规定中,相互矛盾的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规定普遍存在,重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产业政策针对性弱,可操作性不强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之间的政策界限仍比较模糊。各级政府对文化的投入缺乏系统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政策、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人才政策的顺序罗列,是一个政策的总汇,没能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而且各地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大同小异,并没有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合适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我国文化行政管理具有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多头执法的特点。从横向看,我国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有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等单位。从纵向看,又有中央、省市、地、县四级行政区划。这种行政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缺点是互不相属、缺乏协调性。不同地区有不同政策,各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各的政策,使政策难以统一。政策过于空泛,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要求,缺乏科学合理的实施机制。要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绩效,就必须在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三、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对策

  (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策

  行业壁垒和单一投资主体,导致我国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这与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自由化原则不相适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兴办文化产业,不失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一条有效捷径,需要国家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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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要积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其中,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进步。

  (二)制定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要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行列,在保护的基础上,打破对文化资源的不合理垄断,加大对现有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制定促进对外开放的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单位面向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发展外向型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的国际

  竞争能力和对国外优秀文化先进的管理方式手段的引进吸纳消化及创新能力。

  (三)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政策

  制定文化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政策,充分利用全社会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集团的组建,不能“以小凑大”,将劣质自从也组合进来,而要将原有的资产、机构、人员、设备做一番认真的清理,并采取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兼并、联合、重组的办法,培育大型文化产业集团,确保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优势组合,优势互补,优势扩张”。

  (四)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政策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不同经济成分文化企业的经营资本有不同的来源,国有企业主要来自国家投资,民营企业以自我表现积累为主。总的来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仍受资金短缺的制约,形成了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文化产业的比重较大,现代新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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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产业发展不够,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比较落后,不能适应人们对文化产品高科技化的要求。因此,为文化产业的顺利运营、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文化产品增值,均需要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赵阳徐宝祥《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中山大学出版社

  2杨吉华《简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中共中央党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4周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篇三:全国文化产业政策汇总

  国家级规定文件名称

  (文号/实施日期)

  1发布部门文化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

  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XX.09.04)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第四条(十五)款: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争取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特别是内容产业文化产品的生产给予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支持。

  2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条1款: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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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采

  规定(试行)(国办发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XX〕105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创作等;(财教〔20XX〕141(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号)(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财政部—

  在税收和补贴资助方面的全面全国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汇总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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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3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XX.09.26)第四条(二)款:加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十五)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第一条(四)款第3段:在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投入约25亿元。江苏、上海、天津、陕西等10多个省市已经或正在抓紧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四)款: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

  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支持力度。—4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中宣部、人行、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财政部等指导意见(银发〔20XX〕94号)—5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XX.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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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政部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财教〔20XX〕81号)(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

  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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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部分地方规定序

  号地区省/自

  治区城市发布部门文件名称

  (文号/实施日期)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后续政策

  1北京北京市财

  政局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法(试行)(京财文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20XX〕2731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

  式进行资助。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XX.11.07)第十四条自20XX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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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

  和项目予以扶持。

  —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

  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二十三条本市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

  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

  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市认定一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鼓励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承

  担本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认定的涉及文

  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中

  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

  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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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

  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

  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

  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XX〕5号)执行。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

  有导向意义的创意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

  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

  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政府重点采购。对于政府确需购买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服务,按照北

  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

  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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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贷款担保。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获得银行贷款

  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费用、担保业务的补助。贷款担保补

  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发〔20XX〕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文〔20XX〕2170号)执行。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

  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具体按照《北

  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XX〕7号)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

  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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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市

  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

  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公共财政和wTo的原则,并不得用

  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应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市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

  格。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

  l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

  策。

  (二)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

  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组织形式为企业法

  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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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

  改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

  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

  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

  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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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的30%。

  第九条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

  总投资的30%。

  “扶持资金”奖励分为:“配套奖励”、“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配套奖励

  (一)奖励方式

  “配套奖励”是指对20XX年1月1日后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

  国艺术节“文华奖”、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奖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

  目,按照国家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市财政配套奖励的剧目不重复

  奖励。

  二、以奖代补

  (一)奖励方式

  “以奖代补”是指对20XX年1月1日后首演,在首演后一年内营业性演出

  取得良好业绩的剧目(公益性演出、政府补贴的各类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出3部给予不同类别奖励,其中:A类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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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2部,每部奖励金额100万元;B类奖励1部,奖励金额6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剧目,由该剧目版权持有单位提出申请(联合版权共同申

  请)。

  1.A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100万元。

  (2)在400座以上剧场演出。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演发〔20XX〕274号)

  (3)按照艺术门类不同,演出场地、票房收入达到规定标准:

  话剧、音乐剧:演出6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600万元以上;

  戏曲、歌剧、舞剧、有整体构思的大型音乐作品、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

  作品等:演出3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

  木偶剧、儿童剧:演出8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500万元以上。

  2.B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30万元;

  (2)在400座以下剧场演出;

  (3)报送剧目门类不限,演出10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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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

  是:

  (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

  (二)精神文明建设

  (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四)社会宣传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对外宣传

  (沪财教〔20XX〕73(六)文学艺术的资助、投入、奖励和有关重点项目扶持

  号)(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

  (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

  (九)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

  (十)文化发展和改革中必需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对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的重大文化项目

  投资,应先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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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

  用。

  —2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篇四: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文化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三、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文教体育卫生的税收优惠

  具体范围包括:教育、文化、出版、宗教、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刊、体育、医疗、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及其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4.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8.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9.教学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10.教学设备免税。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1.教学用品免税。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2.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教学用品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14.书刊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5.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税收率征收增值税。

  16.出口特定货物免税。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7.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在2005年底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18.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在计征增值税时,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9.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荨⑽奈锉;さノ痪侔煳幕疃拿牌笔杖耄诮坛∷侔煳幕⒆诮袒疃拿牌笔杖搿?/P>

  20.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1.体育彩票收入不征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电影发行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3.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4.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5.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26.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

  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7.教学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28.演出收入税项扣除。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细则第22条)

  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0.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31.第29届奥运会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32.第29届奥运会接受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3.进口第29届奥运会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4.进口第29届奥运会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征消费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36.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传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8.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39.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40.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

  42.“非典”疫情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43.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44.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不征收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45.新闻产品减税。对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4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执行期限和实施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

  47.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尽⒌バ斜炯暗缱映霭嫖?,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48.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9.医疗教学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医疗、教学用品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50.“非典”时期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校办工厂、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7.文教卫生事业捐赠扣除。纳税人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8.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于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9.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扣除。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将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10.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柙?/P>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11.教育捐赠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12.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13.奖金免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2)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15.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6.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17.股权式奖励免税。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税法第3条)

  19.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0.捐赠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条例第24条)

  21.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2.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奖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广播电视不征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4.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免税。在2002年底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出租高校学生公寓租金免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6.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7.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

  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8.体育文化、制药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体育文化、制药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9.向高等院校科普基地捐赠扣除。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高等院校等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0.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地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

  31.取消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

  32.卫生保健基金捐赠扣除。对纳税人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的捐赠,个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企业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3.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及个人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4.金融企业防治“非典”福利费扣除。各类金融类企业在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额的部分,可据实在本年度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35.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6.西部十四所重点高校教师奖金免税。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并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由北京大学等十四所支援高校派遣副教授以上的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教育部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赠款作为奖金,分2002年度和2003年度颁发给赴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人金额为1.5万元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7.高等院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院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0.防治“非典”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省或部分地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41.“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个体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

  三、财产税、行为税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

  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8.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

  14.特种车辆免税。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6.学校医院免税。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

  18.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教育项目免税。教学设施,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1.文化项目免税。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2.广播影视项目免税。省辖市以上广播电台、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3.体育项目免税。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4.医疗卫生项目免税。卫生、防疫检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设施,新型抗癌药、生物化学药、畜禽用疫苗、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大型X光机及CT设备,中药材、中药饮片、计划生育药具、中成药加工、生物制品、制药机械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5.文化项目减税。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和全国定点的报社、出版社、杂志社,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5%.(条例第3条)

  2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税。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7.防治“非典”减税。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在2003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28.“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9.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第29届奥运会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奥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得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31.秦始皇陵遗址用地免税。对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2.社会力量办学免税。对经县以上政府教育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3.“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

  34.“非典”期间租金收入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北京市集贸市场以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5.“非典”期间宾馆饭店免税。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北京市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免征土地使用税。

篇五: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现有文化企业3000多家,正在努力打造以湖湘文化为根基、以数字视频为特色、以“文化+科技”为路径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V谷”。

  税收助力企业发展,笔者梳理了文创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纪念此行,一起来看一看文化创意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二、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财税〔2019〕1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第(1)、(2)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②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④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⑤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

  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规定条件重新认定。

  (2)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将下列材料留存备查:

  ①转制方案批复函;

  ②企业营业执照;

  ③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④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

  ⑤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其他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③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④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2)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3)《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四、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

  【优惠内容】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征订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五、将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将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享受条件】

  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注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七、“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十一、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十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篇六: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文化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文化产业进展和税收政策根本状况

  1.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缺乏体系性,财税系统对其重视也相对缺乏。这些年来,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呈现出了“零散化、单一化、短期化”的特点。除了个别的税收政策条款外(财税[2023]31号、财税[2023]147号),大局部的税收政策都是应对文化产业的各类子行业,彼此之间缺乏联动效应。动漫产业由于中心领导的重视,其税收政策相比照较全面,其他如出版、广电、演艺等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均比拟零散,而且连续性缺乏。这也导致财税系统对于文化产业的总体熟悉不够,重视缺乏。

  2.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特地性和针对性缺乏。文化产业具有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价值,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别性和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的双重属性。文化产业的增长潜力大但收益周期较长,假如财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文化产业的这些简单性熟悉不到位或理解不深入的话,政策效果往往就会打折扣、出偏差。比方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于文化产业特点的针对性考虑,对于缴纳增值税的文化企业,由于无形资产和人力本钱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能抵扣,税负水平不降反升。

  二、改良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1.深入讨论文化产业进展规律,探讨和制定系统化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规划。

  1.1梳理整合现有文化产业相关税收政策,总体降低文化产业的税收水平。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电影、书籍和刊物等文化产品的销售税(或增值税)税率大约只是其他产品同等条件下税率的50%,少数国家还规定免税。我国现行文化产品营业税和增值税与其他货物相比税率略低,但是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依旧较高。可将音像制品、图书、杂志、报纸销售比照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顿的3%征收增值税。

  1.2依据最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体系,探讨掩盖整体文化产业进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敬重文化产业进展规律,适当延长相关税收政策的时效,国家关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转企改制”的税收政策适当延长,同时将受益主体延长至各类文化企业,实现文化产业公正竞争,鼓舞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建议比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扶持作为一项长期的税收政策纳入税法,并辅以配套实施方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税收体系。

  1.3连续扶持改制文化企业的进展壮大。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进展初期,规模小,集中度低,盈利力量差,同时还要面对跨国文化集团的强势竞争,急需政策的扶持与拉动。对于刚刚起步的文化转制企业,实力还比拟弱,国家进一步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企业做大做强至关重要。建议将财

  税[2023]34号文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将受益主体由单一改制企业延长到改制企业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鼓舞改制企业进展资源整合、业务拓展。

  1.4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进展,探究文化保税区等文化产业进展模式。建立文化园区,减免园区内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借鉴美国阅历,选择一些有肯定文化根底和文化沉淀较深的地区,如传统文化区、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大城市废弃的工业区及文化产业初具规模的区域建立文化园区。在文化园区内给予地方政府肯定地方税收减免权限,扶持文化产业进展,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讨论借鉴上海、北京的文化保税区(保税中心)的胜利阅历,制定国家层面的文化保税区(保税中心)政策。

  2.深入讨论文化产业进展战略,在税收法规政策中表达国家文化产业政策。

  2.1优先保障并扶持国家文化创新战略的推动和实施。鼓舞文化内容创新,探究抵免文化内容创新投入本钱的文化产业增值税等相关政策:鼓励文化科技创新,在现有的科技收税政策根底上,充分考虑文化科技的特征,制定更有力度的税收优待政策。

  2.2加强对文化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支持,培育我国文化产业的旗舰航母。在财税[2023]34号文的根底上,对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骨干企业,通过政府减免税及相关的多种税收优待手段联合使用来实现促进文化产业进展的目的。如: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分别实行20%、15%、12.5%、10%、0%的所得税优待税率。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剧目发生的讨论开发制作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

  2.3鼓舞文化贸易,增加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

  大力支持文化“走出去”,进一步讨论探讨文化产品和效劳的出口鼓舞政策,建议对文化产品和效劳出口赐予出口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鼓舞文化产品出口、帮忙我国文化产品开拓世界市场将发挥重大作用。结合国际一般阅历,适度创新文化产品或效劳的进口税收政策。比方我国将艺术品列为进口商品的第21类,与浪费品同属一类。其中与我国签订优待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原作的进口税率为12%,没有签订优待贸易协定的国家,艺术品进口税为50%。如此高的税率不利于我国真正成为国际艺术市场中心,也不利于实际税收的征缴。讨论艺术品交易的税收政策,通过保税区或交易中心等特别机制,在富强艺术市场的同时也保障税收有效征缴。

  :樊保卿单位:贵州财经大学MBA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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