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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6 08:00:09

篇一: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

  

  合同系列-可编辑

  停车场租赁协议.doc

  甲方:_____________物业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全都订立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期限

  一、租赁位置:甲方愿将____________地下停车场两侧墙体空位租给乙方经营广告发布。

  二、日期起止。

  第二条

  租金、电费及支付费用方式:_____

  一、租金、电费:_____

  第一______年租金三万五千______元,第______年租金__________元,第_______年租金_________元。电费按商业用电计费,每度电为__________。

  二、租金、电费支付费用的方式:

  协议签订之日交纳第______年租金,第______年交纳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日前,第______年交纳时间为

  ______年______月日前。电费每两个______月支付一次。(本______月交清前______月所用的电费)

  第三条

  乙方在使用墙体位置时必需保证使用用途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严格执行《________**容管理条例》的要求。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包括规划、城管、*、税务、消防)等,所造成或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担当,并担当有关的责任。如上述手续不全致使广告发布无法经营,乙方交纳甲方的所有费用一概不退。

  第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突发大事,消防、平安隐患以及因甲方或本项目经营整体规划调整,国家关于资料文件规定等缘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使用或调整位置,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撤离租赁的位置(墙体)并终止协议,租金据实结算,且甲方不担当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到期后,乙方可以拆除属于自己投资的灯箱及有关设备,也可以按70%折旧留给甲方。

  合同系列-可编辑

  (但初期制作广告设备、设备投资金额报甲方确认,墙体广告设备材质分两种:_____①高档拉布灯箱广告;②超薄灯箱广告,材质均为型材。另签订补充条款,便于后期折旧核算)如乙方需连续租赁使用,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优先租赁,乙方续租三______年后灯箱及设备无偿归于甲方所有。

  第六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供应停车场进、出口两侧位置。

  2.保证施工期间及营业期间的用电,特别状况除外。

  3.配置营业期间计量电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需严格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发布,乙方供应的广告发布内容和表现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或侵权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担当。

  2、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履行协议商定的所有义务。

  3、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资质,依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4、乙方听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5、乙方担当因经营活动造成或产生的所有税费。

  6、乙方应依据有关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正合理、诚恳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权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担当因违法经营造成的所有后果。

  7、应依据有关甲方的要求供应关于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文件资料。

  第七条

  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

  第二款商定准时足额支付租金、电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需担当总租金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免责条款:如因不行抗力的因素(如火灾、地震、水灾等)或政府政策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可变更或提前终止,各方共同免责。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目条款如有发生争议时,由各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关于部门调解解决、2合同系列-可编辑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各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纳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X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X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

  

  民法典中关于道路、车位、车库的规定与理解(三)第?百七?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规划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条?理解】当前,不少?区存在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法满??区业主需要,导致停车难的问题。本条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关于本条的理解与适?,要重点关注以下?个问题:?、对“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理解实践中,车位、车库的情况不统?,有的是建筑规划内的,有的是占?闲置?地的,有的是占?道路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进?处理。本条规定只对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予以了明确。对于不属于整个?区的地下停车场、地?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均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车位、车库是?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的在于服务于整个?区业主的居住便利,因此对其利?应该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区建筑物的使?和全体业主利益。因此,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业主的切?利益,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先满??区居民的需要。本条作为?区车位、车库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业主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法价值取向。?、如何认定“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的标准问题对此,应有两??的考虑,?是建筑区划内必须保障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禁?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建设纳???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是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区业主使?,在保证?区业主使?的前提下,?可许可?区业主以外的?使?。满?业主需要,就是指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不能?价卖给第三?。如果业主有能?购买,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能?购买,则应当予以出租。满?需要并不是说要赋予业主优先购买权。不管其他?是否提出了?业主更?的条件,都不能?先卖给其他?。因此,不能将本条理解为?区的业主享有优先于?区之外的业主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应当理解为尽可能平衡好业主的需要与开发商的利益的问题。业主的需要,应当是在时间上、数量上都合理的,符合?区最??业主利益的合理需要。?对开发商??,其最?的利益需求在于尽快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以获得开发的回报。当业主的需要和开发商的利益平衡好了,就符合了本条的?法精神。但实践中,两者往往存在冲突,由此产?的纠纷屡见不鲜。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在两者产??盾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通过设置配置?例这?标准来平衡?者关系的做法是?种较好的解决?法。这?的配置?例指的是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例。以配置?例为标准的主要考虑在于规划?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及地?法规统?管理?区规划,审核?区整体规划设计并办理各种?续。规划?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新建?区的配置?例时,均是严格按照?区规划和有关各专业规划及规范的要求实施,是综合考虑?区居民包括停车利益在内的各种因素后确定的。进?验收时,主管部门也是按照?区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全?验收,其中包括建设项?是否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区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完成等。因此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区的规划,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的配置?例修建车位、车库,那么该?区就不能通过竣?验收,开发商的?为就构成违法,?区也不能交付使?。只有按照配置?例修建车位、车库,开发商的?为才合法。因此,配置?例作为“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的标准就有了法律依据。对于配置?例,可表述为“户均XX车位”“XX车位XX户”,或是采取将车位数量与?积挂钩,也有的直接规定规划配建车位的总数量。但?论按照哪种表述?法,最终都可以计算得出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例。三、如何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履?本条有关“?先满?业主的需要”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为?符合本条有关“?先满?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其原因在于,规划确定的配置?例是由政府规划?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业主在购买建筑规划内专有部分的时候对此也是明知的。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先满?”。此时,开发商已经按照配置?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就能够认定其已经履?了法定义务。否则,将有可能出现特定业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在作为?区重要配套设施的车位、车库数量已经规划确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满??区业主按照配置?例提出的购买或者承租要求。为了保证?先满?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区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这是?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有的?区在?住初期可能出现车位、车库配置充?甚?有空余的情形,如果允许开发商将多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之外的第三?,在出现开发商不能满?业主按照车库、车位的配置?例提出的合理停车要求的情况下,就违反了“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区车位、车库巳经按照配置?例完全处分给了业主,那么应当认定开发商巳经履?本条规定。在?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得到满?的前提条件下,如果车位、车库还有空余,为缓解?区停车难的社会问题,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这样既未损害?区业主的停车权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开发商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解决周边居民的停车难问题,这符合本条规定的精神,也能帮助解决社会问题,但必须保证

  业主的合理停车需求在任何时候都得到?先满?。业主合理的停车需要确定的标准就是配置?例,在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例在1:1或者不到1:1时,已经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式获得?个车位、车库的业主,就应当是停车需要已经得到合理满?的业主;在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例?于1:1时,已经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式获得?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同样属于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的业主。【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的提?,家庭汽车逐年普及并?渐成为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出?元素。作为业主代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车库的辅助功能越来越重要,其所具有的使?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为?们所重视。实践中,?区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也与?民群众的切?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在法律确定的?原则下,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保证该类案件的审理维护好各?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本条规定的“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分歧,?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另?种观点认为,在没有满?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就损害了业主依法享有的权益,如果业主不能主张合同?效,相应的?法?的就?法实现。因此该条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规定?订?的合同,都应当被宣告?效。。我们赞成后?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如果该条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那么开发商就可以任意将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给?区业主之外的第三?,或者将多个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给某?部分业主,导致其他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不需承担责任。这并不符合本条的?法初衷,因此,应当认定本条关于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效?性强制性规定。本条属于调整?区公共利益的条款,停车位、停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不是指满?某特定的业主的需要,?是满?全建筑区划内的所有的业主对停车位、停车库的需要。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本条规定出卖或者出租车位、车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宣告该买卖?为?效或者请求终?租赁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原告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胜诉原告需满?以下条件才可能胜诉:?是必须是涉案?区的业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是涉案?区的业主,就不会因该?区的车位、车库产?的纠纷?利益受损,那也必然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必须是按照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例,合理的停车需要没有得到满?的业主。如果原告合理的停车需要巳经得到满?了,此时开发商已经履?本条规定的义务,不能再对其课以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这对于开发商也是不公平的。三、在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应当被宣告部分?效在原告作为?区业主,其合理的停车需求没有得到满?的情况下,应当宣告开发商与其他业主签订的超过配置?例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效。这?需要注意,其他业主在满?合理停车需要的情况下,按照配置?例要求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是有效的。宣告?效的部分只是其在满?合理需要之外的超出配置?例的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这?需要注意区分,不能够将合同效??概?论。四、在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出租车位、车库的合同应当被部分终?履?在原告作为?区业主,其合理停车需求没有得到满?的情况下,应当宣告开发商与其他业主签订的超过配置?例租赁车位、车库的合同终?履?。这?同样也需要注意,其他业主在满?合理停车需要的情况下,按照配置?例要求租赁车位、车库的合同是有效的。宣告终?履?的部分只是其在满?合理需要之外的超出配置?例的租赁车位、车库的合同。来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上)》乐泊临沂

  王翔宇

  郑志祥

篇三: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

  

  《民法典》实施后住宅?区停车位到底归谁近?,苏州某?区业主与开发商因?区车位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双?对?区部分车位的归属产?较?分歧,经多次协商?法达成?致意见,?奈之下业主?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随着私家车的?趋增多,由?区停车位衍?出的?盾?益突出,尤其是?区车位归属问题,成了?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对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2020年5?28?通过的《民法典》?第?百七?五和第?百七?六条进?了规定:

  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百七?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上述条款与即将废?的《物权法》第七?四条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对于车位归属问题具有?定的指导意义,我们以此为依据,对于?区的车位归属,分情形讨论:

  1、地?车位(1)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地?车位,且该车位不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2)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地?车位,但该车位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3)建筑区划内,未经规划??于停放汽车的地?车位,若该车位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开发商或者他?的专有部分,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

  2、地下车位(1)利??防?程改造的车位依据《国防法》第37条和《?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防?程性质的地下车位应推定为国家所有,投资者(?般为开发商)可以使?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2)??防?程性质的地下车位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五条: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建设?地使?权可以分层设?,分属于不同主体,地下车库是开发企业基于地下建设?地使?权?修建的,因此该类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

  3、?层架空停车位

  根据我国的房地?体原则和建筑物容积率的使?规则,在?区?层架空停车位不计算容积率时,其未分摊?区的?地使?权,只能附属于?区的主建筑?存在,故?应归属于?区全体业主;?当架空层停车位整体计算容积率时,开发商取得了?地使?权,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位是否计算容积率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层?2.2?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建筑?积。由此可以看出,架空层车位层?2.2?以上(含2.2?)的应该计算容积率,2.2?以下的不计算容积率。综上得出以下结论:(1)?区?层架空停车位层?2.2?以上(含2.2?)的应归属于开发商;(2)?区?层架空停车位层?2.2?以下的应归属于?区全体业主。最后,?论是地?车位还是地下车位,或是?层架空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的,其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进?处置,但是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则可以由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车位的使??式。

篇四: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

  

  ?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民法典》(2021.1.1?效)。《民法典》第?百七?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效前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百七?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篇五: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就是指达至一定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比较齐全的定居生活区,包含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例如须要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能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居住用人正常采用的情况下,请示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设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放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创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出入展开备案;(三)保护车辆通行和停车秩序,对停车的车俩展开巡查;(四)负责管理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修理;(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居住用人所有的停放车位(库)的停放管理费推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放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居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放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少于4小时,汽车缴付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

  机动车缴付每4小时2元;严重不足4小时按4小时排序。每天(已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少于没辆12元,按12元缴纳;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少于每辆8元的,按8元缴纳。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放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于业主、居住用人所有的停放车位(库)的停放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放车位(库)的停放管理费,容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认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放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室外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车,减免停放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车辆包月停车用户签定停放服务协议,明晰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放管理收费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官方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车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举报、举报电话,自觉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例如继续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存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自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放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继续执行。

篇六:民法典关于停车场的条款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此规定?出,对于在?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交纳相关费??引起的纠纷,即可得到相应的解决。业主交纳的这项费?,不是停车位的租?,?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停车保管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旦发?停放车辆的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意味着还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三、车库的分类以及归属学者对车库进?了分类:法定车库、??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法定车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乃?商业?区所应附设的车库。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必须遵守,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附设特定数量的车库,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拥有。??增设车库,是指法定停车库以外由建筑商??增设的停车位。其具有独?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转移,该车库建造不得违反?地使?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法建筑规划。该类车库由开发商?主决定出售、出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不享有此类车库的共有权,具有法律效?。如果没有约定归属,建筑规划设计、?地使?权出让合同均未明确它们属于开发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没有将它们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那么这些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奖励增设车库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具有独?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可以允许开发商出售、出租,且买受?、承租?不限于业主。如果该类车库,建筑规划设计等?件已经明确了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四、《民法典》第?百七?五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这?的“?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便?活,必须先满?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效的。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出价更?,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在出?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该条款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活中的?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价出售给?区外的?停放;不少?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占?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调节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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