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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8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7 16:22:03

篇一: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济宁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通告

  7月份,我市通过新闻媒体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宣传,对申请办理事项进行了通告,符合条件还未申请办理的退役士兵,请按照以下通告事项抓紧申请办理。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领表方式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专题专栏”-“双拥工作专栏”(*******_32778_*******.html),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通知公告”下载《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A4纸打印,或到当地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四、受理申请时间、地点及单位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带齐申请所需材料,于2019年12月10日前(12月31日为保险接续电子系统最后受理时间,录入系统前需要核查部分信息,请提前提交材料)到以下地方提出补缴申请。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至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3.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接收安置地的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办理受理申请、组织登记、核查情况,由安置地市县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五、申请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2.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3.《非农业退役士兵安置登记表》(或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安置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

  4.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5.《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1份),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五保)人员的在表中注明;

  6.在济宁行政辖区以外参保的,须提供参保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退役士兵填写申请表时,在表格下方注明“档案在XX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样。

  现场领表及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周五上午900-1130。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二: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关于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某某县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自治区党委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县于2022年6月28日,全面启动了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据不完全统计,自1978年以来全县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士兵有1364人,剔除退休、病故、开除和自动离职人员92人,目前还有1272人,他们被安置在全县的170多家单位企业。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政策告知方面。目前,全县符合社会保险接续条件的1272人,累计发放社会保险接续告知书4514人次(含二次告知人数)。

  (三)缴费办结方面。截至目前,我县审核通过的525人已有316人到我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签字确认,其中完成社会保险接续个人部分缴费289人。此外,5月18日我局向县财政局申请的第一批次101人补缴费用940533.52元(养老部分928618.48元、医保部分11915.04元)在6月1日已转到县人社局,目前该批次已完成办结;

  6月3日我局又向县财政局申请第二批次206人补缴费用2987879.57元(养老部分2970255.24元、医保部分17624.33元),目前在仍审核中。当前,全县社会保险接续系统已办结101人(养老办结101人、已退休人员医保办结6人)。

  二、主要措施(一)成立工作专班,协同作战。我县按照上级要求,迅速成立了由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总协调,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跟进,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行县镇联动,多方配合。我县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以来,县退役军人局牵头先后组织多次由各县直单位和镇(街道)参与的工作会议,对全县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部署、分工、协同交流以及政策研究。

  (四)对照任务目标,挂图作战。科学分析研判任务总数,把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目标等以数字的形式分解到部门,倒排工期,确保录入1个,完成1个,按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和核准要求,力争全面完成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问题个案较多。部分退役士兵每个人问题都不一样,处理花费大量的时间。特别是档案缺失,又没有相关的安置台账查找鉴定。部分退役士兵工作信或自谋职业协议书缺失,导致待安置时间难以确定。再次历史安置原因,处理历史个案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证,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从而影响工作进度。

  (三)办理流程串联式。从身份审核到发出告知缴费通知中间环节时间跨度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补缴申请后,需经退役军人、社保、医保等部门逐一对申请人受理条件、社保缴费记录、医保缴费记录、安置单位有无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属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还需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上传缴费认定材料后才能打印个人申请办理表,最后发送缴费通知短信,还要编辑每个人的缴费通知单,上传缴费凭证等,每一环节都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

  (四)退役士兵不及时缴费。有些退役士兵收到短信后,不及时过来签字办理个人缴费;

  有些退役士兵个人部分补缴金额太大,个人经济压力大,其也不签字,也不签放弃承诺书,导致无法办结。直接影响整个缴费工作进度。

  四、下一步计划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倒排任务工期,明确完成时限。在6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次206人补缴工作;

  在6月20日前完成余下的第三批次218人补缴工作;

  在6月30前处理疑难个案和回头看工作。力争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集中补缴。

  二是我局要提高主责意识,充分发挥专班会议作用,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牵头责任单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三是紧密协调县财政、县人社等部门加快资金配套和拨付进度,确保集中补缴任务全面完成。

  四是强化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早分析研判因社保补缴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做好化解稳定工作。

  五是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并落实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要及时通报;

  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要倒查责任,严肃问责。

  某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6月3日

篇三: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公布日期】2015.11.03?

  【文

  号】人社厅函〔2015〕369号

  【施行日期】2015.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财务部

  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5〕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做好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邮寄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给本人。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二、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发给本人。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三、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按照后财〔2015〕1726号和后财〔2015〕1727号通知要求,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财务部

  2015年11月3日

篇四: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退役军人补缴社保正面素材

  一、创新政策,搭建退役士兵社保补缴“绿色通道”。只有解决好社保问题,才能让退役士兵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他们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可以参保和补缴;入伍时未参保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创造性解决了他们多年来想参保不能参保、想补缴不能补缴难题。退役军人事务部把社保补缴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工作重点,深入基层一线办理点调研情况,面对面听取服务对象意见。河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四川等地主要领导亲自推动部署、靠前指挥抓落实。有的退役士兵表示,中央决策不仅让他们“接续”上了社会保险,也“接续”上了党的关怀和组织温暖。

  二、优化流程,实现各环节“压茬推进”。坚持宣传先行。文件印发后,新闻媒体共发布相关信息2900多篇,全面解读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认知政策。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等省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发送政策信息5万多条次,开通政策咨询热线电话4000多部,保证把政策送进“千家万户”,确保应知尽知、准确把握。坚持规范引领。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精心制作政策问答、工作指南、操作视频,为各级操作提供形象生动的“教科书”。浙江、云

  南、陕西、新疆等地明确重点办理环节,分解细化任务目标,统一各阶段办理流程,确保补缴办理情况清、信息全、数据实。坚持合力攻关。各级普遍成立工作专班,明方向解难题促落实。集中攻坚阶段,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安徽等地比学赶超、交流互鉴,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过先锋专窗、答疑助手、单位代缴等多种方式,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三、强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社保补缴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保险、安置、税费等多方面,部门间政策横向关联,单项政策纵向延伸,落实起来难度较大。各相关部门发扬钉钉子精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大事大抓的有力态势。各级财政部门立足把好事办好,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化调整政策保障体系,确保总体工作顺畅运行;医保部门针对医疗补缴周期长、个案问题复杂情况,将其作为长久性工作持续推进;税务部门专门印发通知作出部署,征缴中开展“一对一”服务。天津蓟州区一位1976年入伍、1985年退伍的老兵,下岗后一直在外地打零工,社保中断了10年,当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他能够足额享受政策红利时,他激动地说,政府帮他解决了几十年来的一块心病。

  四、主动服务,彰显“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工作理念。社保补缴工作涉及人员多、时间久,跨地区参保情况多,部分人员信息不全、身份和服

  役年限认定难、地区间数据信息比对难。针对这些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通补缴信息系统,退役士兵备齐材料交给受理部门后,其余流程即可线上办理,推动“让数据多跑路,让退役军人少跑腿”。北京、广东、广西、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变“坐等进门”为“主动上门”,明确要求“一线办理组”当好政策宣传员、业务办理员、思想疏导员、解困联络员,开展“一对一、点对点、面对面”主动服务。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地针对人员流动大的问题,抓好重大节日人员返乡时机,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把服务送到他们“眼前心头”,极大提升了补缴率。

  目前,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已全面完成。下一步,将加强跟踪指导,对落实政策后仍有困难人员,通过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体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就业等方面实际困难。

篇五: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07.30?

  【文

  号】人社部发[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附件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同志系我单位(干部、士兵),个人服现役有关信息如下: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地)地址

  公民身份

  号

  码

  军队单位名称

  入伍时间

  实际服役时间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

  ()年()月

  限

  请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并将其实际服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安置地(就业

  退出现役时间

  年

  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证明一式两份,一份军队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给本人)

  重要提示

  1.本证明是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的权益记录,是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本证明如在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前不慎遗失,请向军队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办;

  3.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请将本证明交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篇六: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我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

  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补助。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政府补缴的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补缴年限对应记录中断缴费年度的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超过服役年限的,可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申请人的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认定;

  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认定;

  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认定;

  欠缴单位是否有缴费能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核查认定;

  申请人的入伍材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兵役机关予以配合;

  申请人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核查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

  (一)申请和受理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等材料到原单位或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参保或补缴。原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单位;

  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工作后与原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接收申请材料,汇总提交原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在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退役士兵,其申请由安置时户籍入户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二)办理

  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后将申请表提供给相关部门核定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补缴费用手续。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级成立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专项工作组及工作专班,各地要成立相应专项工作组及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本地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精准落实政策。各地要对本辖区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一人一档”,将退役士兵申请、核查认定及参保、补缴等有关材料装入卷宗,严格规范管理,以备复查复核。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统一部署,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社会保险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原则上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篇七: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

  号】临政办发〔2019〕52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8届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安排部署,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专班下设6个工作组。

  (一)工作专班

  主

  任:徐

  毅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李书田

  区退役军人局局长

  成

  员: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孙

  斗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常文婷

  区民政局副局长

  邓刚卫

  区信访局党组成员

  王红娟

  区审计局副局长

  郭庆林

  区税务局副局长

  李

  超

  区医保局局长

  张义怀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组织指导我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研究拟定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按分工抓好社保接续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工作组

  专班下设安保宣传、资格审核、社保接续、贫困人员认定、困难企业认定、审核缴费六个工作组。按照《意见》要求,提供适当办公场所,集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厅式办公工作机制。

  1.安保宣传组:

  组长: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信访局1人、公安分局1人、区退役军人局1人、区人社局1人、区医保局1人(共5人)。

  工作职责:接待退役军人,宣传社保接续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2.资格审核组:

  组长: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退役军人局3人。

  工作职责:由区退役军人局对申请办理社保接续的退役士兵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下一组办理社保接续业务。

  3.社保接续组:

  组长:李

  超

  区医保局局长

  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区人社局2人、区医保局2人(共4人)。

  工作职责:负责参保信息核查,清算社保断缴资金,负责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理工作。

  4.贫困人员认定组:

  组长:常文婷

  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1人。

  工作职责: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5.困难企业认定组:

  组长: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区人社局1人、区市场监管局1人、区税务局1人、区财政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相关涉事企业是否困难企业进行界定。

  6.审核缴费组:

  组长:孙

  斗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财政局2人、区税务局1人、区审计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审核、申请缴费资金,办理完成补缴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

  由区退役军人局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制作发放操作手册,公开办事流程。

  (二)个人申请

  符合此次社保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区退役军人局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按要求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区退役军人局。

  (三)建立单位参保账户

  区退役军人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工作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四)身份认定

  区退役军人局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认定服役时间;对经认定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由接收个人申请单位告知退役士兵本人。

  (五)参保情况核查

  1.未参保的退役士兵。由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由区退役军人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区人社局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2.已参保但社会保险有断缴情形的退役士兵。

  ①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的,由区人社局认定断缴时间,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②安置地与参保地异地的,由区人社局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接核实异地缴费情况,核查后汇总所有断缴月数,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六)困难企业核查

  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认定是否属于困难企业。

  (七)困难人员核查

  由区民政局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八)核算补缴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核算。区人社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临潼区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

  2.基本医疗保险核算。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由区医保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参保地不在临潼的,由区医保局联系参保地医保局出具其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凭证,并向区退役军人局转送由参保地医保局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的缴费通知单。

  (九)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1.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2.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经认定无缴费能力、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局收齐个人缴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应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再行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十)申请财政资金

  由区退役军人局定期分批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资金);财政局定期分批向区退役军人局划拨资金。

  (十一)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责任单位向区人社局、区医保局缴纳相关费用。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向区医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由原安置单位或区退役军人局向区医保局补缴核定的费用。

  (十二)其他情况个人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本人到区人社局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申请延长缴费,并自行向区人社局缴纳相关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筹集资金向区医保局缴纳。

  (十三)告知办理结果

  由区退役军人局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补缴办理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是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解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务实之举,各单位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各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快工作进度。区退役军人局要督促各单位尽快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各工作组要认真履职,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督促各单位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正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

  (三)加大保障力度。区级相关部门要克服困难,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工作专班抽调得力人员参与社保接续工作;要加大经费保障工作力度,为工作专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保接续工作顺利进行。

篇八: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会议新闻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8号)精神,为确保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效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津南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保险接续工作,成立津南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马明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网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办、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税务局、区武装部、社保津南分中心及各街镇。

  领导小组下设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班主任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津南社保分中心、公安津南分局工作人员常驻工作专班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到专班办公。

  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分工为: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方案制定、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总结上报等工作;指导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宣传、人员摸底、受理申请材料等工作;向财政申请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做好保险补缴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缴财政担负经费保障,以及专班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3.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退役士兵军龄、待安置期视同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配合区国资委,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4.区审计局。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等工作。

  5.区国资委。做好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缴费能力认定工作。督导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保险补缴申请受理和参保缴费工作。牵头组织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核查退役士兵到地方工作后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

  6.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7.区民政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核对申请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身份。

  8.区信访办。做好退役士兵信访接待工作。

  9.区网信办。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风险点和舆情线索,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及时调控、管控相关有害信息;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的准入文件要求,做好保险接续受理点政务外网接入工作。

  10.区武装部。认定入伍材料丢失的退役士兵入伍时间。

  11.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监控舆情动态,做好应急维稳工作。

  12.区法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3.区检察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4.区税务局。待划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15.社保津南分中心。负责为退役士兵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凭证;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核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测算补缴金额;按照《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办理补缴事项。

  16.各街镇。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相关工作。

  二、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适用情况。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本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

  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本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本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八)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9年7月10日前)。

  1.开展政策培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组织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政策标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

  2.组织调查摸底。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点对点、面对面、送政策、送信息、送表格等方式搞好全覆盖基本情况普查。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系统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甄别。

  3.建立登记窗口。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区属国有企业设立政策咨询和保险接续工作受理点。重点落实“定人、定岗、定职”工作,全面做好受理申请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年7月11日至11月30日)。

  原则从《意见》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1.申请人需携带的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个人申请表原件(从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3)保险相关材料:所有有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提供的正式缴费记录原件(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补充认定材料。

  2.申请受理。

  (1)有安置单位的人员。

  ①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有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由本人到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保险补缴,再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②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无缴费能力,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无安置单位(主要指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或自谋职业人员)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情况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武装部重点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对档案材料不全的共商处理。区国资委牵头,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市属企业缴费能力认定由市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提供。区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对申请人受判刑等情况进行核查。区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进行核查。

  4.经费测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测算单位和个人应缴费资金。财政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承担,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执行。

  5.下发通知单。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缴费通知单”,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不符合条件通知单”。

  6.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及时汇总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断缴补缴人数以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按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整体部署,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办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保险接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张贴公告、制作发放指导手册等传统方式,把具体办理流程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人人知晓,避免误解误读,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职人员,逐一分解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全面提升办事效率,特别是要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追责,确保我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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