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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合同协议无效的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9 11:22:03

篇一:签订居间合同协议无效的

  

  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的状况有哪些

  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的状况有哪些

  房子居间合同无效的状况:房地产分别出卖,合同无效。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入侵优先购置权,合同无效。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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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平常生活中,居间合同已经成为了合同中不可以或缺的一部分,占很大的一份比率,买卖二手房、二手车都需要买卖方和中介签订一份居间合同。可是有一些居间合同即使签订了也不拥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

  效?下面,小编为您解答。▲一、什么样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骗、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例的逼迫性规定

  6、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成心或许重要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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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8、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9、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

  1、居间合同违纪无效

  2、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可能无效

  3、居间合同被撤掉后无效。

  总之好多状况能够以致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

  的,能够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结果办理。

  ▲三、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遇或许供应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

  人应该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拜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该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

  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花销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建立的,居

  间活动的花销,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假如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见告对方,居

  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见告对方的义务,这就

  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能否允

  许公然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不论是拜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能够指定居间人不得将

  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的状况有哪些

  其姓名或名称见告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

  合同之中或今后都应执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拜托人完

  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拜托人的商业神秘以及拜托人供应的信息、成交机遇、今后合同的订立状况等,应依照合同的约

  定保守神秘。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以致隐名当事人

  或拜托人受损害的,应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必定状况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执行协助人的身

  份执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

  务。居间人肩负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

  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神秘目的的最后实现。居间人

  仅在必定状况下负有介入义务,其实不享有介入的权益。换言

  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

  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鉴于特定状况主张介入的权益问

  题。

  居间合同其实不是一经签订就是符合法律效力的。当居间

  合同违纪、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被撤掉等状况发生时,居

  间合同都可能失去法律效力。居间人在享受权益时也必定承

  担自己的义务。假如您关于▲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的问题

  还有迷惑,更多有关知识您能够咨询盘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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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签订居间合同协议无效的

  

  居间合同无效案例

  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判无效日前,平合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判无效;王某要求建筑公司给付业务开发费30万元因无法律依据被驳回。王某诉称,2004年8月26日,我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我帮助该公司承接朝建公司在某区投资开发的迎宾花园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工程合同后一周内,其向我支付开发业务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建筑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我业务开发费30万元。建筑公司反诉称,朝建公司在某区投资开发的迎宾花园建设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王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王某帮助我公司承接该建设项目,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王某也不具备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无权代理我公司进行投标活动。综上,王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违法、主体不合格,应属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应为居间合同。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利用王某的个人关系,通过其活动,在招标人开发商与设标人建筑公司之间建立关系,为建筑公司在设标中获取优势,从而达到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迎宾花园建设工程为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

  行招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篇三:签订居间合同协议无效的

  

  民法典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效居间合同?称为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有些居间合同是?效的,那么民法典居间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民法典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效居间合同?效的情形包括签订合同当事?没有民事?为能?、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

  【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第九百六??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付报酬的合同。?、居间?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1、居间?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的主要权利。双?当事?约定居间?的报酬,居间?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仅为委托?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的相对?发?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承担给付义务;?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当事?都因为居间?的媒介?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当事?平均负担居间?的报酬。居间??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为限。合同未成?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但?效时,居间?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违反诚实信?原则的?法由相对?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的义务?为有利于相对?的?为的,不得向委托??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的费?偿还请求权居间?所需费?,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般由居间?负担,?经特别约定,居间?不得请求偿还费?。但当事?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承担费?的,居间?对其已付的费?有偿还请求权。居间?违反其对于委托?的义务?作出有利于委托?的相对?的?为,或者违反诚实信?原则的?法?由相对?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偿还请求权,也?权?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居间合同是属于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效的情形包括签订居间合同当事?不具有民事?为能?、居间合同不是当事?真实意思表?等。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篇四:签订居间合同协议无效的

  

  承诺保证中标的“居间合同’’无效 ◆文/白如银孙逊 r案例回顾J

  2012年4月11日,胜某、高某(乙方)与投资 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1.甲 方自愿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使甲方获得城 市综合服务设施一期建设项目一个或分期多个工程标 段的中标。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该工程项目与甲 方签订承包合同,即视为全部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事项。

  甲方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取得实质性施工权,均视为 委托事项未完成。3.乙方必须开展对建设单位与甲 方进行有效的协调、洽谈,并促成甲方取得工程施工 承包权。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 重要信息真实可靠,最终促成甲方能够如约进场进行 实质性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居间服 务不成功,甲方不予支付任何居间报酬。5.如果“居 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 包施工合同,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6.

  甲方需自行承担在投标过程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标书 制作、联络、运作等全部费用。7.本项目居间费用 为工程总造价金额3%至5%作为酬金(税后)。

  2012年5月25日,投资公司中标后与项目建设 单位签订了城市综合服务设施一期建设项目土建主体 工程承包合同。

  另,2012年5月2日,投资公司(甲方)与高某(乙 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2

  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3O日,高某担任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职务,如高某牵头为投资公司获得工程项目 承包权,投资公司同意以该项目工程造价总额为计算 基数按比例提成作为高某奖金。2012年5月11日,投资公司与胜某签订了一份《土石方承包合同》,合 同约定投资公司将城市综合服务设施一期建设项目1、2号楼基础土石方开挖、外运承包给胜某施工。

  后因胜某、高某与投资公司在居间费用的给付上 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 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 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胜某、高某与 投资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加盖有投资公司的印章,且 与投资公司和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所涉及的城市综合服务设施一期建设项目系根据 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方式对外进行发包的。《招标投标 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胜某、高某与投资公 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委托胜某、高某为 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使投资公司获得该工程项目一个 或分期多个工程标段的中标。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 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 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以“获得中标” 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 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认定胜某、高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 合同》无效,对胜某、高某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居间报 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条、《合同法》

  第52条第(五)项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胜某、高 某的诉讼请求。

  r案例剖析J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 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 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 2016-12 Zhaobiaovutoubiao?27 

  案例剖析 C矗9e Analysis 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 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 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 间活动。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 目的,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不是 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 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也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 同的当事人。

  约定的居间服务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 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行为本身属于市场竞争方式的一种类型,招标 投标活动是通过公平竞争机制求得公正的竞争结果。

  各投标人应当通过参与投标、公平竞争来获得招标项 目,中标单位应当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最终才确 认的。在定标之前,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承诺一定中标,无论是谁都不能预知也不能决定谁可以中标。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声称或承 诺利用个人资源在招标人投标人之间建立关系,为投 标人在投标中获取优势,以保证中标为名义的居间服 务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若存在这样的约定,明显 违反招投标行为的目的,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正如在本案中,胜某、高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居间 28?招标与投标2016?12 服务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委托胜某、高某为其提供 居间服务,并使投资公司获得该工程项目一个或分期 多个工程标段的中标。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 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 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以“获得中标”为条 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

  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法院认定不予支持,并判决《居间服务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合同 一方要求对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也得不到支 持。

  另外,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 没有规定特殊要求,国家对居间服务的法律管制越来 越放松,专门规范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 纪人管理办法》也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

  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于2016年4月29日被废止。目前,只有对从事证券、期货、保险等某些特定领域的居间活动的居间人实行 主体资格认证等特殊规定。

  【案情启示】

  1.基于信息不对称,招投标活动中居间人可以为 投标人提供招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居间服务,如收集 提供招标信息、制定投标文件、协助进行投标、与招 标方之间工作沟通等合法业务,一般不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

  2.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内容应当合法,禁止实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如居间服务合同中不得有约定“保证中标”、“保证签 订施工合同”、“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与评标委 员会成员沟通”等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措辞,也 不得存在在居间活动中穿针引线,与招标人、投标人 私下磋商、串标、围标等禁止行为以及名为支付居间 费用、劳务费、工程介绍费等实际用于行贿和回扣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

  作者简介:

  白如银,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孙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篇五:签订居间合同协议无效的

  

  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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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房屋居住权是我们每个房屋居住权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在房屋中介这一行居间合同可谓是不得不提的一类合同。在签订时,我们应注意到关于居间合同的一些问题,如: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这就需要我们知道如何审查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居间合同的样本: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后的日内付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做为乙方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不予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二、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

  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居间合同是众多合同类型中的一种。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各类合同之间是有一定联系与区别的。以上便是居间合同的一份范本及审查居间合同法律效力的几点,通过认识这些,我们便能解决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的问题。在签订居间合同之前,只有对于这些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莆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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