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君博文库网!

纪检监察工作条例8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9 17:00:14

篇一: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组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条例》这?是佛?市纪委监委官?微信!近?,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梅河清主持召开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组学习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条例》,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会议指出,12?6?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条例》,释放了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推向深?,以伟??我?命引领伟?社会?命的坚强决?意志,为做好纪检监察各项?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以来全?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规范,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促进完善发展作?具有重要意义,是?质量做好纪检监察?作必须认真遵循的?部重要党内法规。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要深刻领会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全?学习、准确把握,不断强化推进党的?我?命、深化全?从严治党的?觉。?要坚持学思践悟,有?有效抓好学习宣传。要从讲政治的?度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将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学习贯彻党的?九届六中全会、?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贯通起来,不断提?我市纪检监察?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平。要分级分类抓好全员培训,?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阐释解读,委班?成员要带头学,原原本本读《条例》,逐章逐条逐款学,做先学深学的?范者、带动者,推动《条例》学习在委机关、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以上率下,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形成深?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要强化使命担当,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要深刻理解纪委?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深刻理解纪委的职能定位、产?运?、任务职责,牢牢把握“国之?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作?局发挥监督保障执?作?。要把《条例》作为破解难题、推动实践的有?指引,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进?步做好协助党委推进全?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监督、开展执纪问责等各???作,?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取得正风肃纪反腐的新成效。三要着?强基固本,从严从实推进??建设。要始终牢记打铁必须??硬,发扬?我?命精神,加?严管严治、?我净化?度,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运?内控机制,?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要建设?素质专业化?部队伍,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提?政治判断?、政治领悟?、政治执??,提升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作等能?,敢于善于?争,永葆忠诚?净担当政治本?,始终做党和?民的忠诚卫?,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

篇二: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

  正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按照规定审议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请示报告,按照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决定,必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中央纪委全体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帮助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

  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四)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进行监督。

  (五)承担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办公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办公会议研究或者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配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六)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基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规划、计划,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况分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

  (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八)参与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

  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

  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治腐败与深化改革、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能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道德修养,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

  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

  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

  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入党誓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担当作为的情况。

  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

  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力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用,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

  第三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

  照规定予以受理,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十七条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八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五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纪检干部发现审查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纪检干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工作相关的职业。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条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纪法知识·?家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条例(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作条例第五章

  ?作职责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第三??条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员、?部有作风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监督执纪第?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党员、?部有?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监督执纪第?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三)党员、?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四)党员、?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把?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第三??条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作纪律、?活纪律教育,深?开展警?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件,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党员?为。第三?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部以下情况:第三?三条(?)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践?“两个维护”的情况。(?)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记初?使命,践??党誓词,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三)落实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四)贯彻执?民主集中制,公正?权、依法?权、廉洁?权、担当作为的情况。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把?”、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第三?四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常监督,监督?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第三?四条社会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谈话,听取?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健全党员领导?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作。开展专项监督,针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突出问题,?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的管党治党重点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参加或者督促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加强基层监督,促进基层监督资源和?量整合,发挥纪检监察、巡察等作?,有效衔接村(居)务监督,建?监督信息?络平台,扩?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第三?五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第三?五条反馈等?作机制。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向有关党组织通报。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第三?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第三?六条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案审查。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部,以及同级党委?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的党组(党委),下?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案情重?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并报告。纪律审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第三?七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纪律审查结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纪律第三?七条处理、处分。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所在党?部的党员?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法正常履?职责、不正确履?职责或者其负责?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建?健全处分决定执?公?、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加强与相关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协作沟通,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严格执?。第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第三??条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第三?九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第三?九条当进?处理。通过办理党员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本章规定进?检查和处理。对于党员因不服纪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给予本?的处理、处分?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进?复议复查。第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部履?保障党员权利?作职责的监督检第四?条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为。开展监督执纪?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第四??条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存在的第四??条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反三、切实整改。对于涉及党的建设、党的事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进?深?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或者通报相关党组织,推动解决问题、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2022.01.12【松原中院欢迎您关注】来源:驻院纪检组校对:张加新

  孟??审核:李磊编辑:崔苍?

篇四: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萍乡学院专科[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科研工作组工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校风,有效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有关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行政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忠于、服务于党的基本螺科榧路廊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与产业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党务工作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机构设臵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在我校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监察室是我校的行政监察机构,是负责短果校内行政监察其他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的党政下开展下让工作。学校纪检与监察工作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强化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私立学校纪检监察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

  第六条

  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监察室主任理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

  第七条

  监察室学校纪委监察室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平时工作。按学校机关政工相关人员5—10%基层干部的比例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正副科级纪检员或监察室副主任。

  第八条

  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副委员长。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公立学校本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九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列席、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而后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纪委其他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党政干部应干部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内维护和平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成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廉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求真务实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

  (二)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相关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可以保证毛泽东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协助领导班子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明确责任以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一致同意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从事经

  营性业务人员的党风党纪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总结廉洁奉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其他和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粗沙中的党纪处分。其中包含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首要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

  (五)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亲笔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严格执法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忍无可忍的申诉,保障机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研究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并且做好“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七)加强纪检其他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室对校领导依法任命的各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依法聘任的各级各类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作出等进行监察,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合法性、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条件,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尤其是进行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的情况,并依法保护其行使职权;

  (二)对监察对象成功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西欧国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犯进行调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

  (五)受理执法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东欧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在调查结果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控管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物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管理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职能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履行职责暂停有严重违纪违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特邀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中共北京市委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处处长监审室主任应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会。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委会,下定决心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科学研究、检查、总结全校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臵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各级党委纪委的提供支持、指导。纪检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应与基层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层级委员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法制;

  二、通力合作学校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党支部内党员违犯军纪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在党总支、党支部下要的领导下抓好党风组织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基层组织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本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研究本部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受理本党总支、党支部干部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街道社区和学校纪委反映;

  五、参加本党总支、庆典活动党支部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纪委召开一次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六、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抓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提示教育,社团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党员队伍及该局党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纪委和监察室要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由学校任命的公司、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事物资采购的基建工程建设等后勤人员和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省市纪委省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

  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案件,严肃党纪政纪。要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政策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办查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及修缮工程和采购物资供应、教学仪器、图书教材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

  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招生、考试、收费中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形象和教育群众利益的案情。

  第十八条

  纠正行业腐败现象,加强行业作风市政建设。要督促并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善校内收费管理办法,落实监督安全检查措施,堵塞漏洞,使收费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要坚决纠正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和在招生就业工作的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要协助校党委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全心全意为教育服务宗旨的人民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教育党员坚定走中国特色道路的信念,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组织党员努力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阐述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经验的先进经验,高度赞扬和宣传廉政勤政,学雷锋公民道德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实力,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二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协助校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进一步增强制约监督,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腐败易发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大检查,对掌握人、财、物管理支配权的部门及人员,要抓好制度落实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日常的专项执法监察。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运行机制,以保证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

  来信来访及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属单位信访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所属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五)整合性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工信访举报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慎重对待库斯科省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周先生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十三条

  执行程序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一)处理来信

  1、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非常重要信件先向书记、校长报告。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信要加以解决,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具体对没法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结构性问题,可将症结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得到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获罪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补救。

  4、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不不会需要立案检查的一般性问题,可使用《纪检公函》或谈话的形式处理事件。

  (二)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纪检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纪检来访,要清楚了解清楚来访菲律宾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记录,并请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而未带书面材料的,请其补写书面材料。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二十四条

  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大体消防工作任务之一。要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学校党政领导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选题反映,苗头性风险问题及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上级、下级和同级有关相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一般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求查处报结果。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六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案件检查组织工作的任务: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建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案件检查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八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管理单位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此案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纪委或公检法相应的职能部门决定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核查的案件,由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或室主任或副主任在纪委或监察室专职干部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

  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有关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首先开放政策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经济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要熟悉案情,并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知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错误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申请延期。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职能部门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在案件此类情况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该案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七章

  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党支部第二类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结果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此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部的有关新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其他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眼中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彻执行三十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规定纪委副书记、监审室主任或副主任或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错误事实受刑人材料和调查报告,认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辨认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环境问题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对中层正职、副职党员干部,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由校检察院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纪委备案。

  (二)对其他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校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纪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党员所在党总支、支部提出处理劝告,经校纪委批准后,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学校监察室对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的,按照干部计划单列市办理;由监察室提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警政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做出监察决定,应当报经校长和分管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同意;不属于违纪执法监督对象的组织及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教会学校监察机构应给予督促和指导。

  第八章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应廉政建设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情操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严明,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第三十五条

  政风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专攻纪检监察业务。马克思列宁主义要充分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正式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要有构想地党员干部对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对年轻干部进行在职或脱产培训,要鼓励纪检监察干部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职进修学习。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全面落实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职纪检委员和监察干部的作用。要总路线经常组织他们钻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学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应该及时向他们通报,使他们了解并使学校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对部署建设重要工作要亲自反腐倡廉,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信件要亲自批阅,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每年教育工作至少要所研究两次纪检监察工作,听取纪检监察相关部门的汇报,落实监审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的规定,审定工作计划,化解工作中的难题。对于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党委和行政主要就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

  第三十九条

  要使政法有机会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了解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要关心纪检监察廉政建设的建设,及时配齐纪检监察干部;尽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适时办案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要职和妥善解决待遇。

  第四十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渐实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轮岗交流。对从事一定时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给他们到其它部门部门工作锻炼的最佳时机。同时,鼓励比较熟悉学校学校教育改革和管理业务工作的干部,参加一段时间纪检监察专职工作。

  第十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党内监督对象或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纪委监察室信访局依照有关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于纪律处分:

  (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

  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

  拒绝或拖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金属材料;

  (五)

  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

  (六)

  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

  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八)

  报复陷害财政监督人员;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调往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对监察对象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

  泄露工作机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纪检监察在工作中教务主任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组工领导责任;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分别负直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等专科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今后,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披露规定不一致,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0〕___号)、河南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0〕___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内外部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发挥“保护、教育、监督、惩处”四项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搞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上级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企业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第三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党支部设纪检委员。基层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监察机构。同时设立纪检和监察机构的,纪检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第四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纪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其组成人员候选人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后,报集团党委审批。

  第五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未设立纪委或监察机构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应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同级党政组织的决议、决定,同时,要履行对同级及其所属党政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议、决定等,按规定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八条

  集团设纪委(监察审计部),下设办公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室、审理室、审计处;基层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监察室(科),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由政工部(科)落实纪检监察工作。

  第九条

  集团纪委实行常委会制,常委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下属单位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十条

  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为专职,按同级副职配备。其中,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列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后按任党委副书记时间先后排序;由党委常委、委员担任的,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委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排序。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同时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

  集团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纪委(监察审计部)各处室处长(主任)原则上配备集团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审计

  部部长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集团下属单位纪委副书记、委员原则上配备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直属党总支专职纪检委员原则上配备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层正职或副职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第十一条

  集团和各单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的比例核定。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单位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进入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外,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

  第十三条

  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基层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集团纪委、集团党委组织部

  共同考察,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集团党委任免。基层单位纪委副书记、监察科长、专职纪检委员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所在单位必须事先书面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纪委书记人选,原则上安排到其他单位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5年、55岁以下的纪委书记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经,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参与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并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同级党政相关会议,参加同级党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纪办案等工作中违反纪律的,要从严处理;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

  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履行职责。纪检监察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要求上级机关给予保护;各级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构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装备设施、办公费用和纪检监察业务费用等切实给予保障。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党政组织、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党政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及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参加对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促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五)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党政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决策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六)受理、调查对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在党纪政纪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他们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保护党员和干部按《党章》或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同违法违纪行为及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八)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九)领导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专兼职纪检委员、监察员开展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政组织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和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

  设党总支(含党支部)单位的专职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监督,受理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党政组织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协助党政组织对受纪律处分人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有行使《党章》、有关行政规定的监督权力。其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发现同级党政班子或其成员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政纪及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纪检监察机构对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

  11职,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有权根据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查或立案调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他们的党、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同级党政的意见不一致,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其审定。

  第二十四

  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本单位党政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同级党政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政组织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同级纪检

  12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单位党政组织制定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纪委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和议事纪律。集团纪委实行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集团纪委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常委会研究,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全委会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听取和审查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方针政策和集团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决定纪委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大活动等

  13

篇六: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纪检监察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指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催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根本理论、根本道路、根本纲领、根本经历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立以及党风廉政建立方面有其他违背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宏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指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消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平安、人身安康、生命财产平安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背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丧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宏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效劳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防止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消费、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宏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宏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别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按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背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讯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指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指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行违背法律规定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篇七: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大家知道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欢迎阅读!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一

  一、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受理信访举报,部署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本系统违纪违规案件。

  三、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对本系统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安排局纪检监察室对本系统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形势变化,落实和操作规程,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级责任,定期组织责任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六、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劳动保障部门党风行风建设经验。

  七、检查督促纪检监察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规章及政策的教育,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八、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二

  一、涉案材料的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

  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

  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三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篇八: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和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内部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原则、对象和机构

  2.1、纪检监察基本原则

  2.2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干涉。

  2.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

  2.4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2.5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3、纪检监察对象

  3.1所属职能部(室)、单位和党组织。

  3.2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4、纪检监察机构

  党群工作部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纪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负责对本的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职能部(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5、内容和任务

  5.1党风廉政建设

  5.2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

  5.3构建企业反腐倡廉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6、信访工作

  党群工作部受理本单位涉及纪检方面的信访;办理上级纪委批转的信件,并向上级纪委反馈办理情况。

  7、案件查处工作

  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下,纪委负责本单位员工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8、效能监察工作

  8.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8.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8.3监督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玩忽职守,使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受到损失。

  9、职权

  9.1检查权

  9.1.1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会议;

  9.1.2有权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

  9.1.3有权要求监察对象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9.1.4在进行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对检查工作设置障碍。

  9.2调查权

  9.2.1有权对涉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9.2.2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有权责令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和非法所得。

  9.3建议权

  9.3.1对监察对象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规定等,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消;

  9.3.2对监察对象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委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和领导政令,有权要求或建议其正确执行;

  9.3.3对监察对象不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出的决定、决策,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否决;

  9.3.4对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监察对象,对于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建议按规定给予奖励;

  9.3.5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人员,按照《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权建议按程序给予恰当的处分。

  10、工作基本程序

  11、本程序遵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三冶建设集团《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制度》。

  1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受理来信来访——初步调查核实——调查信息反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13、案件工作基本程序: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制度》)——执行——终结。

  14、效能监察工作程序:根据集团《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监察项目立项,制定年度监察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按照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效能监察管理制度》执行。

  15、奖惩

  16、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监察对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工作问题较多的监察对象根据实

  际情况,结合奖惩办法,给予处罚。

  17、附则

  18、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条例 纪检监察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taohy.cn/fanwendaquan/gongwenfanwen/39573.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