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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8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1 10:11:05

篇一: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祠堂管理规章制度

  祠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XX乡XX氏宗祠(祠堂)管理规章制度供参考

  XX乡XXX氏大宗祠规章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XX乡XX大宗祠日常事务的管理,完善

  理事会职能机制,明确理事会成员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组织机构、祭祀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即日起施行,敦请共同遵守。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一)XX乡XX大宗祠是原XX属各村落及本宗外迁支

  系XX氏族人的共同财产,是XX族人集体活动、祭祀先祖的神圣重地,管理好、维护好、保护好这一圣地,是XX乡XX族人的神圣职责。严禁任何个人有损害宗族利益、形象和荣誉的行为。

  (二)XX乡XX大宗祠的一切事务由理事会全权负责

  管理和处理。XX乡XX大宗祠理事会是民间社团组织,机构设立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永远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正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位。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

  长是XX乡XX大宗祠理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由全体XX乡XX宗亲代表推选,每届任期五年。

  其他职位根据当届会长及族中长老意见,结合各地宗亲代表提议,必

  要时可协商增删。会长任期内可委任一名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三)理事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树立“尊族、爱族、护族”意识,增强XX乡XX“一家人”的观念,听从当届会长的统一指挥,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主动自觉地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宗祠管理,弘扬吾族优良传统,遵守宗祠管理制度。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

  部署年度祭祀活动的有关事项,计划今后工作事务的开展,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商讨决定。

  (五)宗祠是神圣场所,应配备一名宗祠管理员负责

  日常维护清扫管理。宗祠院内和附属楼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物品、出借他人使用,应给本族祭祖和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宗祠管理员职责:

  1、管理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族人信得过,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族人服务。

  2、管理员每月初一、十五必须到宗祠清扫卫生、上

  香,察巡宗祠建筑、附属楼及其他物品的安全,察看周边环境的变化是否对宗祠造成影响等,如有发现异常或损坏迹象,应及时汇报,遇到人为破坏的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管理员应建档造册,清点管理好宗祠的公共物资。如需修缮或添置的项目,应事先向会长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4、每次活动前,管理员必须事先将场所打理整洁。

  如遇重大活动,个人无法独自完成的,应主动发动周边宗亲义务帮忙。每年祭祀前,应检查清点必需的物品是否齐全完好,若有损坏欠缺,应及时汇报,以便维修、添置,确保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

  5、理事会应每年一次性发放给宗祠管理员适当的津贴,以鼓励、调动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服务。

  (六)联谊活动和应酬

  1、宗亲活动:各支派(村落)若祖厝、祠堂或举行

  其他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需要邀请大宗祠理事会的,应呈送书面请柬,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参加并给

  予赠送礼品等,差旅费用由理事会支付。

  2、丧事应酬:凡理事会成员本人过世,尊重其家属意见,若同意报丧理事会的,其村落宗亲应通知所在县区的负责联络员或直接通知理事会会长,由会长决定指派当地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表本大宗祠理事会出席问丧吊丧、赠送花圈一个,费用由理事会报销,若遇特殊情

  况,必要时理事会再另行组织成员出席。凡对本大宗祠有特别贡献的理事会成员或其他宗亲的直隶亲属过世,需要禀报理事会的,由会长决定指派代表出席,并赠送花圈,差旅费用由理事会支付。

  3、凡邀请本大宗祠并以理事会名义出席参与的各种活动,应事先经得理事会会长的同意,若未经同意,不准擅自以理事会的名义自行组织参与。

  4、凡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出席参与各种活动的,其一切费用自理,本大宗祠不予报支。

  二、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灵、维护宗法制度、增强宗族

  仍至整个社会凝聚力的一种民俗礼仪。传承和严格规范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是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XX乡XX大宗祠的祭祀遵照旧时惯例固定为每

  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日。如果遇到祭祀日是在当年的冬至日之后,理事会应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

  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商讨各项事宜,以勤俭节约为原则,详细列出项目开支标准,严格控制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秘书组分发请柬(通知)。

  (三)祭祀前,应延请礼乐队、摆放拱门、张灯结彩、张贴标语、彩旗,宣染氛围,阵容根据实际及习惯而定。

  (四)祭祀包括敬天公、祭土地公和祭祖。

  1、祭祀当天凌晨应敬备五果六斋果合五牲香金烛炮敬天公,由理事会安排指定人员操办。

  2、祭祖前应先举行祭土地公仪式:设主祭、陪祭、监祭各若干人,人员由理事会举荐,敬备十二碗筵席等必需物品,由执事、司仪主持,遵古例实行三献礼的传统仪式。

  3、祭祖仪式:祭祖由会长担任主祭、必要时可举荐

  多人参与,陪祭由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宗亲长老代

  表,监祭由名誉会长、顾问、监事长等担任。敬备

  篇二:祠堂规章制度

  祠堂规章制度

  (处理内部利益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管理原则:以和睦礼让为共同基础,股权利益为共同目标,会议决定为共同行为标准。

  2、休風文化。①农历九月十六日祭祖日。或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日。

  ②农历正月十六日开年日。③逢初一,十五,奉香念恩日。④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娱乐日。⑤农历九月初六,寻根访亲日。

  3、理事会职能。公寓以胜利成功,理事会的任务由筹建转到管理,20名理事全部转任组成休風祠堂理事会,其中有非专职11人,专职9人。①会长一名,由原总理事担任。

  ②副会长,由原四名副总理事担任。

  ③出纳会计,由原理事会出纳会计两名担任。

  ④总务,由理事两人担任。

  ⑤理事会族权会会员,休風后裔满十八岁,守族训族规国法,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话语权。话语权者敢言敢讲其办法敢负责任。强词夺理不是话语权。⑥为积累管理经验培养管理人才,理事会暂不设年限。

  ⑦管理是经济活动。主要是为提高休風人口文化素质,和加强各股东的家庭经济实力而劳动,应给适当报酬。

  4、公寓股权,男丁持一万元股,有持股分红和股权转移权。转移接

  收人或继承者必须是四房人后裔。非男丁者仅有股权。没有族权。二百三十股权已经截止。生不增逝不减。

  5、权益分配,公寓经营是祠堂经济。如政府征收所得补偿款按百份之八十归股份分成,百份之二十归祠堂公益。平时按这两个比例分配,祠堂用于祭祖,奖学,奖考上清华北大本科生,奖考上大学最高

  学历博士生。抚恤,老人西去,吊唁告别,寄托哀思,加强四间屋人团结。理事会必须执行这两个百份比。

  6、房地产归属,公寓二厅及两厢房从第二层到最顶层楼房产归二百三十股东集体所有。大厅二厅及两厢房一层房产地产(含天井)归四房人后裔所有。理事会必须维护祠堂公寓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7、族权股东大会是祠堂最高决策机构。任何人不得假借其名誉组织活动召开大会。大会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月一次或两次。年终例行总结会。

  二、权限与纪律

  8、会长是祠堂股权法人代表,由会长签订的合同有效。会长开支权八百元下。

  9、重大活动(或工程)巨额开支八千到数万元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10、采购员必须如实报账,不得写假发票报假账谋私利。接受报账人必须核准发票商品单价金额相符。有犯者追回贪款、11、出纳会计要归档立案,每房一份,便于监督。

  12、祠堂是瞻仰膜拜祖先的圣堂。不得借祭拜搞打击报复,诅咒,谩

篇二: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濡须李(六箴堂)建祠续谱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濡须李氏(龙门堂)建祠续谱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一、资金的来源

  1、凡登记入谱李氏族人,人丁征收资金100元(①嫁出门的姑娘,登记入谱不集资;②已故之人登记入谱不集资;③招赘入门的,女方集资,男方可根据自愿处理;④挂预丁者,预丁除本份100元外,动员户主自愿捐喜钱若干;⑤鳏寡孤独及特贫者视情况酌情处理)。

  2、动员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李氏达人,自愿捐资。捐资奖励方案另附。

  3、新谱按自愿领取,每份暂拟收成本费1000元。

  二、资金管理细则

  (一)确定财务负责人。

  经济保管员:;现金出纳会计(暂代主办):。(二)开通“濡须六箴堂李氏建祠续谱”专用银行账户;使用建祠续谱专用收支发票。

  (三)建祠续谱资金分收入和支出两大板块入账。

  第一板块【收入】:

  1、收入入账方法。

  ①登记收款用统一发票,如发票写错则保留全联,写上此联作废字样。

  ②会计验收统计发票款项,新谱主编副主编依据发票校对新谱人丁数,经校对和统计准确无误,会计方可将款项入账。会计入账的收入票据应由登记收款人或所在房份代表注明经手人,任意一名理事注证明人,核实,会计校对手续齐全后,则票据正式入账,现金交给

  保管。

  2、会计要每月要向理事会、各片负责人或各房代表书面通报所收的资金总数和所收资金细则(即资金来源情况)。

  3、理事会成员有责任随时查问会计收入情况,严防收入落空入账,全心全意替族人负责。

  第二板块【支出】

  1、支出账务分两部分记载。第一部分建祠账务,第二部分续谱账务。

  2、支出的每张票据必须“四证”俱全方可入账。四证—即经办人(各片负责人以上的负责人),证明人(理事会任一名理事)、审核人()、监审人(建议推选一名年轻的理事担任)。会计核实票据手续齐全后方可入账。如果入账的票据手续不齐全,则作为作废票据,其后果会计自负。

  3、每张票据上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监查人应来自不同区域,切忌同一区域的三—四人出现在同一张票据上。

  (四)会计应在每双月第一星期的星期日向理事会成员书面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亦可在“濡须六箴堂李氏家族网”网上公布,以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五)因财务人员失职而导致资金丢失、走失,由财务人员赔偿。

  (六)建祠工程将采用网上招标形式。网上招标,竞争中标,理事会集体确认。建祠中,材料的选购,安排专人把关,集体督查。

  6、关于为族事出差人员的报销问题

  (1)出差于县外:每人每天补助三餐伙食费

  元,住宿费,香烟费

  元,车船费报销。

  (2)出差于县内:每人每天补助中餐伙食费

  元,香烟费

  元,车船费报销。

  (3)参加族务会议人员,报销往返车票。

篇三: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祠堂监事会章程范本

  一、总则

  1、管理原则:以和睦礼让为共同基础,股权利益为共同目标,会议决定为共同行为标准。

  2、休風文化。①农历九月十六日祭祖日。或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日。②农历正月十六日开年日。③逢初一,十五,奉香念恩日。④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娱乐日。⑤农历九月初六,寻根访亲日。

  3、理事会职能。公寓以胜利成功,理事会的任务由筹建转到管理,20名理事全部转任组成休風祠堂理事会,其中有非专职11人,专职9人。

  ①会长一名,由原总理事担任。

  ②副会长,由原四名副总理事担任。

  ③出纳会计,由原理事会出纳会计两名担任。

  ④总务,由理事两人担任。

  ⑤理事会族权会会员,休風后裔满十八岁,守族训族规国法,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话语权。话语权者敢言敢讲其办法敢负责任。强词夺理不是话语权。

  ⑥为积累管理经验培养管理人才,理事会暂不设年限。

  ⑦管理是经济活动。主要是为提高休風人口文化素质,和加强各股东的家庭经济实力而劳动,应给适当报酬。

  4、公寓股权,男丁持一万元股,有持股分红和股权转移权。转移接收人或继承者必须是四房人后裔。非男丁者仅有股权。没有族权。二百三十股权已经截止。生不增逝不减。

  5、权益分配,公寓经营是祠堂经济。如政府征收所得补偿款按百份之八十归股份分成,百份之二十归祠堂公益。平时按这两个比例分配,祠堂用于祭祖,奖学,奖考上清华北大本科生,奖考上大学最高学历博士生。抚恤,老人西去,吊唁告别,寄托哀思,加强四间屋人团结。理事会必须执行这两个百份比。

  6、房地产归属,公寓二厅及两厢房从第二层到最顶层楼房产归二百三十股东集体所有。大厅二厅及两厢房一层房产地产(含天井)归四房人后裔所有。理事会必须维护祠堂公寓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7、族权股东大会是祠堂最高决策机构。任何人不得假借其名誉组织活动召开大会。大会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月一次或两次。年终例行总结会。

  二、权限与纪律

  8、会长是祠堂股权法人代表,由会长签订的合同有效。会长开支权八百元下。

  9、重大活动(或工程)巨额开支八千到数万元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10、采购员必须如实报账,不得写假发票报假账谋私利。接受报账人必须核准发票商品单价金额相符。有犯者追回贪款、祠堂理事会章程

  11、出纳会计要归档立案,每房一份,便于监督。

  12、祠堂是瞻仰膜拜祖先的圣堂。不得借祭拜搞打击报复,诅咒,谩骂伤害他人。不得用大(小)字报,短信、或微博做泄密损害祠堂公共利益。

  13、犯规处理暂行办法

  ①犯一千元至五仟元者必须交代赔退。

  ②犯一万元以上者必须交代赔退。

  ③在未赔清前,以其本人一万元股权抵押。赔清后归还股权。

  ④犯一万元以上,或犯无原则闹个人意见搞分裂,影响恶劣,又屡教不改者,取消其职务和被选举权。

  三、族训与族规

  14、族训录自族谱,先祖宗遠公遗训。

  策马登程往異疆,任从随处立綱常。

  年深冰境犹吾境,日久他鄉是故鄉。

  早晚莫忘親命语,晨昏须薦祖宗香。

  殷勤耕讀宜安分,三七男兒總熾昌。

  15、族规是休風支祠鼎建两厢房门头匾,于光绪十五年次已丑十二月二十六日鼎建休風支祠立

  四、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休風祠堂理事会通过。

  2013年2月25日

篇四: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安庆市韩氏(桐荫堂)宗祠理事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安庆市韩氏(桐荫堂)宗祠理事会组织机构,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事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宗祠定名为:安庆市韩氏桐荫堂。

  第二条

  本宗祠的性质:本宗祠是迁皖荣公后裔自愿筹建的非营利性宗祠,一切活动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地方法规。

  第三条

  本理事会宗旨:敬宗睦族,为宗亲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传承宗族文化,学习优良家风,弘扬中华美德。

  第四条

  本会会址:怀宁县雷埠乡曙光村韩氏桐荫堂宗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宗祠组织机构设置:祠堂理事会,由九大支房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每届5年。理事会常务委员5到7人。

  第六条

  组织机构的职能:

  1、制定和修改本宗祠的章程,审议工作计划和总结。

  2、选举产生理事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等。

  3、选举产生九大支房委员会,各支房选举房长一人,委员3到5人。

  4、决定本会常务工作,本会终止事宜。

  5、理事会下设机构:

  (1)、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1人、名誉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3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委员2人。)(2)、族谱研究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5人。)

  (3)、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监事主任1人、副主任2人、会计1人、出纳1人,委员4人。)

  (4)、宗族活动统筹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7人。)

  (5)、宗祠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0人。)

  (6)、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1人,副会长3人、委员若干人。)

  各委员会的任职人员必须由理事担任,工作细则另订。

  第七条

  理事会任职人员条件与任免:

  1、会长:有较高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社会资历较深,影响较大,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2、副会长: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热心做宗族事务工作,对宗亲和本宗族文化热爱,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3、监事长:有较好的思想觉悟,有较强的事业心,做事有原则,办事讲公道,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4、理事: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正,有一定的威信宗亲担任。5、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由祠堂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随换届任免(特殊情况除外)。正副会长的任期离任年龄拟定为70周岁,离任后进顾问委员会。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八条

  执行机构:

  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是宗祠各项事务工作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1、落实好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宗祠的各项工作开展。安排好重大的宗亲联谊活动,研究和解决本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探讨和研究迁皖荣公家族发展的历史、文物、文化方面的实物和事件。

  2、会长主持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代表本宗祠参与社会活动和有关会议。

  3、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项事务。

  4、监事长:对本宗祠开展的一切事务进行监督,督促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做到公正、公平、透明。

  5、理事:积极为祠堂各项工作出谋划策,并各自负责具体的分管工作。

  第十条

  :名誉会长由常务委员会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以利加强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本宗祠的经费由九大支房共同筹措,缴纳。

  2、接受有经济条件的宗亲自愿捐款,并希望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商人、企业家爱心捐款。

  3、设立专用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活动经费开支做到公开,透明,每年向全族宗亲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

  活动和任务

  第十二条

  文化活动和主要任务。

  1、通过宗祠理事会这个平台寻根溯源、探亲寻宗。

  2、按祖传之规定,族谱每间隔二十年修缮一次,不断完善谱牒历史的编撰。

  3、办好一年一度的清明扫墓、冬至祭祖等大型活动。做好家族“家规”、“家训”的传承和教育工作。

  4、建好宗亲会网络平台,宣传宗族文化,弘扬优秀传统。

  第六章

  功名流芳

  第十三条

  本宗祠为了更好地传承祖德家风,更好地激励与鞭策后生,特设立功德碑、功德灵位及精英灵位,使他们的功德与功名流芳千古,昭示后人。

  【功德碑与功德灵位】

  1、凡本族宗亲在宗祠修缮,宗族修谱及重大活动中一次性捐款达一千元以上可在宗祠功德碑和族谱上留名。

  2、凡本族宗亲在宗祠修缮,宗族修谱,重大活动中一次性捐款达五万元以上,其本人善后可由家人申请,宗祠可为他供奉功德灵位。

  3、凡本族宗亲在族史研究,文化传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其本人善后,经宗祠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宗祠可为他供奉功德灵位。

  4、凡本族宗亲在保家卫国,国家建设,见义勇为等方面献出生命,被国家或有关部门追认为烈士、英雄、模范等称号,祠堂可为他供奉功德灵位。

  【精英灵位】

  5、凡本族宗亲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研、商界等方面为国争光,在行业中声名显赫,为韩氏宗族树立了供后人学习的榜样者。其本人善后,由其家人申请,经宗祠理事会研究同意,宗祠可为他供奉精英灵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全体理事和相关职责人员必经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的,需经过宗祠理事会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庆市韩氏桐荫堂理事会。

  2022年2月8日

篇五: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宗亲会章程样本

  宗亲会章程样本

  想必不少朋友都是知道宗亲会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宗亲会章程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宗亲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xx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爱国、爱党、爱家;深入研究xxxx历史文化,传承善政公美德,寻找和保护xxxx文化古迹,弘扬xx宗族文化;广结善缘,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促进xx宗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积极参与地方史志和全国各地xx文化研究活动,为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第三条

  性质:本会由xxxx善政公后裔自愿组建而成,是以宗亲联谊交流、促进家族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独立民间组织。除本会开设的分支机构外,本会与各地xx宗亲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第四条

  会址:xx省xx市xx镇xxxx大宗祠。

  第五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大力联络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本外族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善政公后裔及各地庞姓宗亲人员;(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三)善政公后裔庞姓村庄村委会主要领导、较大庞姓村庄村长及知名乡贤、族老,或对xxxx大宗的建设及本会发展一次性捐资500元以上(含500元)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

  (二)经执委会批准;(三)由宗亲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三)享有使用和获取本族家谱、书刊资料及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四)享有获得本会设立的慈善机构服务和会员自办企业的紧急援助的各项资格。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尽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服从理事会和执委会的领导;(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四)积极为本会募捐。

  第十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本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三)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工作职能;(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方案;(三)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等重大议题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职责,依照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会工作目标、任务并监督实施;(五)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六)根据执委会提名,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根据执委会或监事会提议,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七)根据监事长的提名,补选或罢免监事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八)根据会长的提名,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可补选执行会长、秘书长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经会长或监事会提议,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可罢免执行会长、秘书长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九)决定设立各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附属机构等;(十)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执行)。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视频、微信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领导本会会务工作。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或执行会长轮值制。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向理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三)批准本会内设机构设置;(四)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本会会长助理和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内设机构负责人;(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人选;(六)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务开支、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七)审议会长提请的各种事项。

  执行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是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与理事会并列设置的监督机构,对本会业务活动及财会事务等进行监督。

  监事会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一)监察本会章程、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二)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本会工作和要求,督促本会各职能部门有序、协调开展相关工作;(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经监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会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有权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会财务状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

  根据需要,经执委会研究决定,可在xx、广西、海南等地设立办事处或分会,并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办事处和分会服从执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管理会务,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合同与文件;(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三)检查督促各项决议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五)管理并监督财务工作,对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设执行会长4至6名,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会务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参与会务决策。执行会长在轮值期间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各项宗族活动。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协调各片区的宗族事务。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在会长和执委会领导下,按照理事会分工,负责办理具体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执行监督职责;列席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并联署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和会务文件;(二)带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并汇报工作;(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开展会务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日常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各若干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荣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三)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特别功德,做出过重大贡献。

  名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二)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一定贡献。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执委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高级顾问和顾问各若干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副处(县、团)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二)为本会和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三)为宗祠和宗族事务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族长、乡贤;(四)德高望重、一贯热心本族事务的退休老领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

  首届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监事会监事(含监事长)由筹备组提名,其他各届则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本会的会员资格;(二)遵纪守法,具备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良好素质;(三)热爱家族工作,对xx宗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并有一定的任职经历和威望;(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监事长的罢免。

  会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xx大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毁的,以下人员有权提出罢免会长的提议:

  (一)经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含)理事联名提议;(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含)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联名提议;(三)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

  上述议案提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罢免会长的特别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超过到会半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可罢免和补选会长职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经四分之一(含)以上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联名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和补选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抓好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弘扬族风,大兴孝心,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文明拜祖活动。

  (三)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积极参与地方史志研究和文物普查保护等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四)加强对xx祖坟、祠堂、双凤井等文物古迹的巡查、保护工作。

  (五)负责编辑本族族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登记族人大事,对相关事迹等立册登记存档等工作。

  (六)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

  (七)设立扶危、助贫、奖学金等扶助制度。

  (八)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各地宗族之间的调查并登记入档、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宗族情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

  (一)理事会成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族人的监督。如个人擅自操作,属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

  (二)本会工作人员有责任履行好岗位职责,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监督。

  (三)本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xx大宗利益和声誉的指令,并有权向监事会举报。

  (四)秘书长应协助会长协调管理好本会各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质效。

  (五)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不领取固定薪酬。

  第三十条

  外部活动

  1、宗亲活动:各支派(村落)祠堂举行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而邀请本会的,收到书面请柬后,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并赠送礼品等,差旅费用由本会支付。

  2、凡邀请xxxx宗亲会并以宗亲会名义出席的各种活动,应事先征得会长的同意。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自行组织参与。

  3、凡理事会成员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出席各种活动的,其一切费用自理,本会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灵、维护宗法制度、增强宗族乃至整个社会凝聚力的一种传统习俗。传承并严格规范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是宗亲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xxxx大宗的祭祀遵照传统惯例固定为每年农历三月初九。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改期的,由理事会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组织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研究祭祀的相关筹备工作,商讨各项事宜,详细列出项目开支标准,设定活动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理事会秘书组印发请柬(通知)。

  (三)祭祀活动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理事会统筹安排,各支派(村落)的集体或个人祭祀礼金,均由各支派(村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强行摊派。凡以个人名义出资300元以上(含300元)者均视为捐资,刻石铭记;出资300元以下者,一律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在祠堂保存备查。

  (四)为有效筹集祭祀和祖坟维护等宗族活动经费,鼓励宗亲拥跃捐款,在祭祀活动时可安排捐款多或有突出贡献的宗亲上头柱香。

  (五)xxxx大宗配备2名宗祠管理员,负责宗祠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祖坟巡查工作。宗祠管理员可专职或采取轮值制。宗祠管理员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族人服务。理事会每年给宗祠管理员发放固定的薪酬,以鼓励、调动管理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服务。

  宗祠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1)宗祠、广场及周边环境卫生;(2)每月初一、十五宗祠烧香;(3)宗祠广场及周边绿化的管理(含广场新种绿化树木、花草浇水等);(4)宗祠附属鱼塘的管理;(5)宗祠门匙保管及开门、锁门管理;(6)外地回祠宗亲的"联络与接洽;(7)双凤井和祖坟的巡查与管理;(8)祠堂建筑、文化展品和周围配套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9)与宗祠及xx宗族事务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宗祠管理员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工作失职而给宗祠及xx宗族事务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处罚,并扣发薪酬。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清楚,收支分明,并将财务收支情况的账目每年在宗祠内进行张榜公布,全方位接受检查和监督。

  2、积极扶助族内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编修本族家谱的费用,承担xxxx大宗祠及其所属纪念馆、老年人活动中心、祖坟和界碑等的修建、维护等相关费用以及其它与本族公益事业有关的费用支出。

  3、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本族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为本族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4、资助本族贫困家庭,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并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争取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

  第三十三条

  基金来源

  1、宗族人士捐赠;2、各支派热心于本宗族事务的仁人志士捐献;海内外族亲捐赠;各支派(村落)参与祭祀的礼金;3、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4、政府资助;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6、本会开办的经济实体的利润收益;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向本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1、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本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选择支持、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2、向本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本会;3、本会依法从事能确保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

  4、本会经费及所捐款项、物品一律用于本族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细则

  1、本会设立财务组。财务组设财务总监若干名,会计若干名,出纳1名。财务组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本会财务制度。年初作出本会收支预算,每月结算,年终决算,结算和决算结果须及时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3、财务负责人换届或变更前须接受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离任审计,财务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

  4、理事会换届时,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须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会长卸任时,也须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离任审计。会长离任审计在执委会和监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章

  解散、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解散、终止

  1、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或终止的,由理事会或执委会提出终止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会员意见,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可解散或终止,下属各机构同时解散终止。

  2、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本会债权债务,妥善保护和处置本会资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xxxx宗亲会筹备组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并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为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归xxxx宗亲会。

篇六: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管理制度)清朝宗族制度

  清朝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规和要求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于和利益,有壹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且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壹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俩造,于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和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于《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壹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仍能够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壹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于壹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①《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②《毗陵庄氏族谱》卷11。③《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④《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且序》。①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壹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且把子弟的行为均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于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仍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

  则各门,合原壹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关联,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宗族壹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壹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壹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壹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①《李氏宗谱·宗范》。②《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③《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有的宗族仍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壹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仍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见戏壹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壹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和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壹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①《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③《唐氏族谱》卷1《家训》。④《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⑤《即墨杨氏家乘·家法》。①《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②《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壹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见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俩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且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不过清朝且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于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③《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④《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⑤《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①《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①《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且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壹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且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仍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

  止”③。乾隆帝的这壹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俩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壹,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且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壹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且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于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于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于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族谱的修纂和收族②《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③《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①《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②《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壹,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壹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能够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壹始祖或同壹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壹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于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于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壹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仍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壹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壹条也可且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壹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且不重要。事实上,于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能够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

  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②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③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壹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且使族人寻找自己于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壹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和再醮有别,元配和继妾区分,均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壹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仍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壹致,就壹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壹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壹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壹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壹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壹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壹小修葺,十年壹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壹次续修也是壹次收族活动。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壹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①《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①《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②《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③《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④《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⑤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①《毗陵庄氏族谱》卷首。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壹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见作是“有违

  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③。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壹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壹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族田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壹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俩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壹般的宗族均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壹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壹人总理,二人监察。”③②《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③《曹氏族谱》蒋宗芝序。①《唐氏族谱》卷1。②《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③《吴氏宗谱》卷1《宗规》。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壹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壹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于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壹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壹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壹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且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壹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于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壹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于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于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

  “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之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和保甲壹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雍正朝以后,清朝于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仍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④《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页,390页。①《清代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页。②《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③《太原王氏家乘》卷7。④《养壹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俩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仍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于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于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于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于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俩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壹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俩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俩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俩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壹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且有“禀官”的权力。族正仍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且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壹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和否,有赏有罚:“如果壹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壹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且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壹且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②《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③《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①《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②《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③《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⑤《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于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能够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和宗族之间的媒介,也能够说是壹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族正制的实行且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且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且削正,撤回于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于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仍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壹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壹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壹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俩次均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于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见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壹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①《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②《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③《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①《定例汇编》卷9《户例·田宅》。②《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③《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篇七: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祠堂管理工作小组章程

  xx村有较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xx堂、进士门台、光裕堂、燕翼堂、敬胜堂、义报祠、仪三学校,有新塘、xx塘等门口塘,有古樟、古松、古墓等遗存,还有现代的学校、水塔、生态工厕等公益设施。它们是xx村人的根本,是xx村人增强宗亲凝聚力、归属感的重要载体,是xx村人精诚团结、兴旺发达的象征。为管理好这些祠堂等公共设施及每年正月初二进行人口上丁登记,特制定此章程:

  第一条管理机构:成立xx村祠堂管理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3——6人。第二条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能够遵纪守法,办事公平正直,在宗亲中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有奉献精神和服务精神,不要报酬。

  (三)有一定的组织联络和办事能力。

  (四)有较好的能适应工作的身体素质。第三条工作小组由xxx氏宗谱首事会通过协商产生。经商定由xxxxxx组成。原则上各房派兼顾,共同合作。

  第四条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保护祠堂、大厅及公共设施的安全,搞好祠堂、大厅及公共设施的修缮,管理好神位和祠堂财产。祠堂、大厅及公共设施作为村集体的活动中心,要逐步做好完善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宣传x氏先贤在民族进步发展过程中的巨大贡献;开展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祠堂、大厅要长年保持庄严肃穆,整洁卫生,只能安放神位;除用于村民的婚丧喜事外,不得安放xx,不得安放xx,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任意出借及出租。

  (二)组织好祠堂祭祀,如月半、过年过节活动。

  (三)整理保护x氏的有关文史资料,为撰写“xx村志”各种文书史料和今后再次编印x氏宗谱做准备。

  工作小组专司家谱保管、借阅事宜,并继续做好裔孙出生、

篇八:祠堂管理制度与章程

  

  第一篇、家族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为加强家族理事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家族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促进家族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基本金、正常办公经费、活动经费三项资金平行使用,分级审批。

  (二)封闭管理的原则。捐赠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用于张氏家族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核算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帐、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机会成熟的条件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家族理事会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家族代表大会汇报。并定期向宗亲张榜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宗亲的监督。

  第二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凡收到宗亲各界捐赠的款(物),必须开具《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二)收到的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捐赠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收到捐赠的物资要专人负责管理,及时验收入宗祠,并按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

  (四)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捐赠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建立捐赠资金档案,永久保管。

  (六)凡徇私挪用理事会资金者,发现后要求责任人及时退还款外,并立即取消管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捐赠资金财务支出管理。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权限如下使用不定向捐赠资金500元以下由理事会会长审批;500-1000元须理事会领导成员(委员)通过后再由理事会会长审批;1000以上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再由理事会会长审批,这样才方可使用。资金分捐赠资金账户和日常资金账户管理;

  (二)正常办公经费财务支出管理。人员支出。宗祠文物和展品要专人管理。理事会要对管理人员择优录用,签订管理合同,给予管理人员适当报酬,确保宗祠文物财产安全。日常公用和项目支出。日常公用和项目支出经费由理事会掌握使用。资金500元以下由理事会会长审批;500元及以上经理事会领导成员(委员)通过后,再由理事会会长审批才方可使用。联络宗亲和收取募捐款、物。产生的交通费(车船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按标准60元的标准间,进餐如没有当地宗亲接待的,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生活费。外出产生的其他费用,经一同去经办的人员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财产物资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家族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家族理事会和宗祠管理与修缮委员会建立财产帐册,财务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

  第五条

  附

  则

  (一)家族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二)本制度末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自家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2014年7月18日全体成员会议通过)。

  四川省渠县河东张家坝张氏家族理事会

  公元二0一四年八月

  第二篇、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章程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性质民间自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宗旨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及家族优秀文化之精髓;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尊宗敬祖,与时俱进;促进社会和谐,优化传统家风;增强家族凝聚力,团结互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家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联谊会以川黔滇渝相连公支系宗亲所居地域为覆盖区域,家族内部不分男女、不论长幼、不计贫富、不限地域,均是平等自然会员。

  第四条

  家族会员入会自愿、离会自由。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家族理事会议选举出的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方式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当选”。

  常务理事职数可视情况临时决定,原则不同覆盖区域均要有族亲担任常务理事。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家族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在全体理事会中产生,理事长、常务副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全体家族理事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日常事务。遇家族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家族理事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决定或全体理事会常务会议决定(到会理事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无效,参会理事无过半表决同意会议所议结果无效)。

  第七条

  家族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下设对外联络组长、财务组长、事务监督组、法律顾问、家族事务基金会长等。上述人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定、任命。

  第八条

  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家族事务的海内外族亲及社会各界贤达,均可在本会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不需选举,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九条

  本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性质为义务服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有序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或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家族会员同其他宗亲会或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四)适时客观反应家族群众需向各级反映的相关情况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执行本章程及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为家族事务积极出谋划策。

  (六)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落实。

  (七)按照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临时会议。

  (八)向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报告家族事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

  (九)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十)发动和接受族贤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十一)定期组织对辖区《族谱》和《族志会刊》进行修订、延续,确保《族谱》和《族志会刊》编辑合理、来源清楚、叙事准确周详、评价客观公正。

  (十二)适时组织为弘扬宗功祖德,缅怀先祖先祠而进行的祭祀活动。

  (十三)即时组织对辖区内的家族进行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族内事务联络的相关事务及活动。

  (十四)及时组织扶贫济困、奖励勤奋、增进友谊、互帮互助的各类族内福利活动。

  (十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决算。

  (十六)确定和组织修改本会章程。

  (十七)组织和确定理事会机构人员选举和任免事项。

  (十八)为家族事务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的其他家族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长职责、任务

  (一)根据会议决定,拟写及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拟写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二)根据会议决定,负责相关会务工作、家族档案保存工作、家族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外联络组职责、任务负责按照常务理事会议要求,准确、及时开展家族事务相关联络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联络语言文明,意思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财务组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中所产生的账务进行建账管理,及时进行财物决算,严格做到收支有凭据、账目有细目、处置有原则、经费保管安全、钱帐无误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事务监督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家族会议精神,全面对家族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家族事务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发现问题早汇报。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家族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各项事务的合法性;适时为家族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为家族成员非家族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家族基金会职责、任务加强对基金会人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源节流,全面组织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工作,确保基金会人员、经费不出问题。

  第四章

  担任家族职务条件和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担任家族理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合法公民;

  (二)本人热心家族事务,且有突出贡献;

  (三)属汪姓宗亲;

  (四)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五)对居住辖区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

  (六)本人无社会道德所规范的不良行为或嗜好;

  (七)在族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尊崇孝道、乐善好施;

  (八)极赋正义感、公益心,为人正派,处事得体,待人和蔼;

  (九)对社会事务及家族事务有极强的认知能力和辩别能力;

  (十)家族中公认的,一直以来热心家族事务,为家族事务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宗亲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程序规定

  (一)召开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上述人员均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到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主持。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所议事务应会前提前与参会人员进行沟通。

  (二)召开全体家族会议,会议议题出现较大分歧时,通过参会宗亲表决形式进行,有效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形成。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对不利于常务理事会团结的理事,可通过家族全体会议以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家族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通过家族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

  附件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由家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

  第二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注册、报备,基金会会长为独立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发展家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家族教育事业和家族生活条件改善与发展之努力。

  第四条

  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家族常务理事会,基金会会长由家族常务理事会一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或对基金会捐赠、募集资金具有突出贡献的宗亲担任。基金会领导成员由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3名组成。上述人员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家族常务理事会理事三个以上推荐,提交家族全体会2议或家族常务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家族理事长进行任命或撤换;任职人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基金会的职责、任务如下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聘任名誉会长、管理顾问;

  (三)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四)为基金会积极募集资金;

  (五)讨论决定基金会各项重大决策。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名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基金会的需要,由会长召集。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九条

  基金会会长为法人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一)基金会的发起基金由宗族人士捐赠;

  (二)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助;

  (三)基金会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投资委托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一)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愿意,选择支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的对象。

  (二)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

  (三)基金会收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均属捐赠性质。

  第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

  第十三条

  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应由基金会盈利分配后的公益金内支出。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盈利分配比例

  (一)按20%-4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按60%-8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公益性的支出,具体分配比例由家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积极扶持需要资助的本族老弱病残者,支持家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缮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祖坟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相关费用,承担追讨我祖之产业的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和奖励,扶持困难家庭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愿意为其设立公益性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如需终止,必须由会长、副会长、秘书组成的办公室会议提出意见,经家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与原捐赠人协商处理基金和财产。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家族常务理事会。

  (二0一三年十月十九日通过)

  第三篇、家族理事会成员职责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家族理事会成员职责

  第一条

  顾

  问、名誉会长(一)为理事会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树立典范,当好参谋;(三)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二条

  会

  长

  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副会长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事务,并分管财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财务管理制度,奖学金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四条

  副会长

  外事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对外事务。

  内事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对内事务。

  第五条

  秘书长(一)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

  案;(二)准备资料,筹备会议;(三)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当好正、副会长参谋。

  第六条

  副秘书长(一)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二)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族人的意见和建议;(三)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理事会与族人之间沟通使者和桥梁纽带;(四)负责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

  第七条

  常务理事

  协助理事会做好所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事务工作和积极抓好落实,并做好监督指导理事工作。

  第八条

  会

  计

  服从分管领导指挥,并负责理事会帐务管理,积极协助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开支、账目公开、日清月结和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

  出

  纳

  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务制度,公私分明,并负责理事会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十条

  理

  事(成员)

  服从理事会领导,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做好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属区域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族谱编撰委员会(成员为部分理事兼任)(一)制定修谱方案,包括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式样、数量、核价等;(二)做好采访工作,力求不漏户,限期完成采访任务。(三)采访中重点把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根据自愿纳入谱;(四)对孝悌贤淑典型(其中贞烈者)要采访入谱;(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从事党、政、军界科级及营职以上干部、获研究生以上学位、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年利润20万元以上工商大户、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荣获地市级以上荣誉者,均应载入名人录。

  第十二条

  宗祠管理与修缮委员会(成员为部分理事兼任)

  (一)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本章程,不争名不图利,管理好宗祠,供我宗族族人缅怀、祭祀先祖;

  (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收集、整理族人史料,有现实教育意义的事和人物事迹进行记录,陈列于宗祠;

  (四)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处理好宗祠相邻关系;

  (五)合理安排好宗祠各种聚会,使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热情接待各级领导、贵宾和参会族人;

  (六)宗祠修缮前,须有①绘制修缮图纸,②工程实施方案,③拟定修缮所需资金,④质量要求和验收措施等等。经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通过后,组织发动筹备资金,方可进行修缮。

  第十三条

  联络组(成员为部分理事兼任)(一)制定联络计划,负责开展联络工作,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二)以修谱中族人为依托,广泛发现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注重掌握族人信息,力求有信息必到,有族人必访;(三)建立联络登记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及时反馈理事会工作情况;(四)统计远、近孝悌贤淑典型,名人名事,高学历人士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互通信息、掌握情况;

  第十四条

  协调组(成员为部分理事兼任)(一)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二)协调、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三)主动向政府反映群众合法、正当的需求,当个别群众有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时,可以动员宗族成员有钱出钱、无钱出力来为群众救急解难;(四)做好理事会对外交往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办好家族事务

  家族理事会所有成员,一律义务服务本家族理事会,均无工资报酬。

  四川省渠县河东张家坝张氏家族理事会

  公元二0一四年八月

  要顾全大局,提高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

  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

  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

  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已见,主观武断;

  要诚实守信,精益求精,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四篇、张氏家族理事会章程(20116)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四川省渠县河东张家坝张氏家族理事会章程

  (第一届第一次家族代表大会2013年3月31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为“四川省渠县河东张家坝张氏家族理事会”。

  第二条

  会址设于

  张姓集中居住地。

  第三条

  目

  的张氏家族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其他姓氏团结友爱,为建设国家而努力,为民族振兴而奋斗。张氏家族理事会的愿望和目标就是维护张氏家族的合法权利,带领张氏子孙实现祖国繁荣,家族共同富裕,过上和谐美满的幸福生活。

  第四条

  性

  质

  本会是张氏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团体性的家族组织,一切行为均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继承发扬先人功德,爱国爱家,遵纪守法,团结奋斗,教育后代,奉献国家,忠于民族,特制定《四川省渠县河东张家坝张氏家族理事会章程》规范族员行为,以便更好的兴家旺族,荣宗耀祖,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第五条

  宗

  旨

  遵循祖训,敦宗睦族,弘扬我族爱国敬祖团结族人的忠烈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爱祖国、正族风、固本源;弘祖德、育族人;施善举、振族威;和众族、兴百业;为建设文明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理事会的任务

  (一)倡导、督促族员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团结和组织族人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家族活动,建立宗亲联络网;

  (三)促进族员在文化、道德、社会及事业上的发展;

  (四)尊祖敬宗,弘扬祖德,组织“一修一建一协调一联络”(修

  家谱、筹建宗祠、协调宗族、联络宗族)工程的实施,开展文明的庆祠祭奠活动,接待外

  来寻根谒祖宗亲;

  (五)敦亲睦邻,团结内外宗亲,勾通信息,建立宗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增进氏族团结之风尚;

  (六)逐步制订和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规范族员的社会活动行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张氏家族所有成员,不受年龄、性别、婚否的限制,包括张家收养、领养的异姓,只要认可本会章程,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都是张氏家族理事会的会员。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了解理事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守族训家训,为国家、为家族在生活、学习、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做爱国公民;

  (三)乐善好施,克已奉公,讲团结不搞分裂,讲光明正大、不搞阴谋诡计。族员间的纠纷,经理事会调解无效,让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不允许非当事人结帮介入,避免宗亲间隔阂加深,自觉搞好宗族团结,自觉维护家族安定团结的大局;

  (四)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家族活动,并主动交纳有关活动费用。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议事表决权、被选举权;

  (四)有批评权,有揭发、检举族中违法乱纪的权利;

  (五)有请求权、申诉权;

  (六)每一个会员不论辈份高低、财富多少,都必须平等地参加族中的活动;

  (七)家族成员在遇到其本人无法解决的特大困难时,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救助,鼓励有救助能力的族亲来帮助,让特大困难家族成员应得到家族的关心照顾。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组织制度

  (一)理事会成员应服从理事会领导,遇到重大事情应征求长辈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理事会的领导组织及成员协商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听取成员的意见,及时解决族员产生的问题;

  (四)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理事会每五年换届一次,由前届理事会组织实施;

  (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理事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第五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家族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家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家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及会员构成

  (一)理事会设顾问三名(斩不设立)、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可兼任),副秘书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常务理事七名,理事十一名组成,全权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同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成立修谱组(张正明任组长)、筹建宗祠组(张仕中任组长)、协调组(张开模任组长)、联络组(张学武任组长),以确保本族事务的顺利实施。

  (二)理事会成员由张氏家族族人推荐民主协商产生。五年一届,到期召开家族代表大会进行调整增补,推举产生新的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提出辞退。理事会成员须存档入谱。

  (三)凡张氏家族成员只要认可本章程,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

  (一)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

  拥护本会的章程;

  ⒉

  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⒊

  热心家族公益事业,在家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能积极地参加大家族的各项社会性的活动;

  ⒋

  能为家族事业献计献策,并能身体力行办实事,做到公正、公平,处事大公无私;

  ⒌

  对家族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⒉

  在家族中有较大影响;

  ⒊

  热心家族事业,熟悉家族事务,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

  ⒋

  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

  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可适当延长);

  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每年召开一次家族大会,向家族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工作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照章开展理事会工作;

  (二)制订理事会的工作思路、目标、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领导全族宗亲工作;

  (三)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孝顺父母、尊敬老人、培养后代;

  (四)教育会员继承张氏家族的光荣传统,弘扬炎黄子孙正气,决不能做出有损家族尊严及危害社会任何行为举动;

  (五)教育会员团结奋斗,互相帮助,扶正压邪,扬善惩恶;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族员申张正义;

  (七)对于会员子女考上国家一流大学(清华、北大),供给确有困难的会员,由本人向理事会申请,发动全族捐资相助;

  (八)对于会员发生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的族员,发动全族捐资相助;

  (九)为张氏家族联谊、修谱、建祠、表彰模范族员、理事会办

  公和解决全族重大问题,发动全族乐捐所需资金;

  (十)联络远、近宗族,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协作,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张氏家族;

  (十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十二)逐步完善家族章程,处理家族重大事务,修定族训家训,制定规章制度。

  (十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募捐的管理及合理开支,每年一次把当年收支情况向全族张榜公布。

  第七章

  组织成员职责

  第十六条

  顾

  问

  (一)顾问为理事会把关,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当好参谋;

  (三)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十七条

  会

  长

  会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事务,分管财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财务制度,奖学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副会长

  分管内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内务事务。

  分管外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外务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长

  (一)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二)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

  (一)

  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第五篇、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及编修工作室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及编修工作室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开源节流,保障编修。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核算,明细管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制度完备,管理规范。

  三、设置账户体系

  资金来源1、收入类,募集现金收入、募集实物折现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2、非收入类,应付款项。

  资金运用1、支出类,用品支出、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接待费、公什费、生活费、工资、其他费用;2、非支出类,银行存款、现金、业务备付金、应收款项。

  四、各项费用核算内容及管理规范

  1、用品。指非一次性使用、单位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业务用品、办公用具支出。所有用品在购入、库存领用或毁损时,均需纳入“设备及用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和登记管理。用品购置实行集中采购。

  2、会议费。是指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会议餐费、住宿费、会务交通费、场地租用费等支出。会议一律实行预算制,会前编制预算清单,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会议预算要有会议时间、会期、地点、出席人员、会议内容等内容。

  3、印刷费。是印刷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信封信纸、电话簿等发生的费用和印刷品包装运送费、邮寄费等费用支出。大额印刷费先批后用。

  4、邮电费。是指电话费和邮资费。主要包括话费、电报费、传真费、邮寄费、快递费等。

  其中个人话费实行包干管理。

  5、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支出。差旅费按规定的标准使用。

  6、接待费。包括接待食宿费、招待用品费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用。接待部门将接待的事项、地点及标准报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标准使用。

  7、公杂费。是指未达到低值易耗品认定标准的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用品支出以及报刊费、卫生清理费、搬运费等支出。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笔、笔芯、墨水、胶水、大头针、文件袋、信封、笔记本、剪刀、尺子、计算器、图章、印泥、日历及装订用具等办公文具及清洁用品购置支出。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以集中采购为主。

  8、生活费。指编修人员日常食宿费用。生活费按标准拨付使用。

  9、工资。指编修人员基本报酬。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确定的标准按月计发。

  10、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开支。

  五、费用使用基本要求

  1、除按标准使用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实行“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

  2、大额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额度控制。

  3、小额费用实行集中采购、定价管理。

  4、个人费用实行包干管理、超支自理。

  六、费用报账基本要求

  1、报帐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实行“双人签字”审批制度。报帐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交理事长审批,财务人员列账。

  3、实行“要件必附”审查制度。大额费用除理事长签字外,还需附加相关证明文件,如财务会议纪要、预算审批单、采购清单、外购合同等。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2、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管检查,并公示监管结果。

  八、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费募集活动,对财务预算、费用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审议,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九、成立财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费用管理进行监督。

  十、本办法从2013年10月19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完善。

  (二0一三年十月十九日通过)

  第六篇、XX乡XX氏

  宗祠(祠堂)管理规章制度供参考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XX乡XXX氏大宗祠规章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XX乡XX大宗祠日常事务的管理,完善

  理事会职能机制,明确理事会成员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组织机构、祭祀活动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即日起施行,敦请共同遵守。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一)XX乡XX大宗祠是原XX属各村落及本宗外迁支

  系XX氏族人的共同财产,是XX族人集体活动、祭祀先祖的神圣重地,管理好、维护好、保护好这一圣地,是XX乡XX族人的神圣职责。严禁任何个人有损害宗族利益、形象和荣誉的行为。

  (二)XX乡XX大宗祠的一切事务由理事会全权负责

  管理和处理。XX乡XX大宗祠理事会是民间社团组织,机构设立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永远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正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位。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XX乡XX大宗祠理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由全体XX乡XX宗亲代表推选,每届任期五年。

  其他职位根据当届会长及族中长老意见,结合各地宗亲代表提议,必要时可协商增删。会长任期内可委任一名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三)理事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树立“尊族、爱族、护族”意识,增强XX乡XX“一家人”的观念,听从当届会长的统一指挥,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主动自觉地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宗祠管理,弘扬吾族优良传统,遵守宗祠管理制度。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

  部署年度祭祀活动的有关事项,计划今后工作事务的开展,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商讨决定。

  (五)宗祠是神圣场所,应配备一名宗祠管理员负责

  日常维护清扫管理。宗祠院内和附属楼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物品、出借他人使用,应给本族祭祖和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宗祠管理员职责

  1、管理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族人信得过,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族人服务。

  2、管理员每月初一、十五必须到宗祠清扫卫生、上

  香,察巡宗祠建筑、附属楼及其他物品的安全,察看周边环境的变化是否对宗祠造成影响等,如有发现异常或损坏迹象,应及时汇报,遇到人为破坏的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管理员应建档造册,清点管理好宗祠的公共物资。如需修缮或添置的项目,应事先向会长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4、每次活动前,管理员必须事先将场所打理整洁。

  如遇重大活动,个人无法独自完成的,应主动发动周边宗亲义务帮忙。每年祭祀前,应检查清点必需的物品是否齐全完好,若有损坏欠缺,应及时汇报,以便维修、添置,确保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

  5、理事会应每年一次性发放给宗祠管理员适当的津贴,以鼓励、调动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服务。

  (六)联谊活动和应酬

  1、宗亲活动各支派(村落)若祖厝、祠堂或举行

  其他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需要邀请大宗祠理事会的,应呈送书面请柬,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参加并给

  予赠送礼品等,差旅费用由理事会支付。

  2、丧事应酬凡理事会成员本人过世,尊重其家属意见,若同意报丧理事会的,其村落宗亲应通知所在县区的负责联络员或直接通知理事会会长,由会长决定指派当地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表本大宗祠理事会出席问丧吊丧、赠送花圈一个,费用由理事会报销,若遇特殊情况,必要时理事会再另行组织成员出席。凡对本大宗祠有特别贡献的理事会成员或其他宗亲的直

  隶亲属过世,需要禀报理事会的,由会长决定指派代表出席,并赠送花圈,差旅费用由理事会支付。

  3、凡邀请本大宗祠并以理事会名义出席参与的各种活动,应事先经得理事会会长的同意,若未经同意,不准擅自以理事会的名义自行组织参与。

  4、凡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出席参与各种活动的,其一切费用自理,本大宗祠不予报支。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二、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灵、维护宗法制度、增强宗族

  仍至整个社会凝聚力的一种民俗礼仪。传承和严格规范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是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XX乡XX大宗祠的祭祀遵照旧时惯例固定为每

  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日。如果遇到祭祀日是在当年的冬至日之后,理事会应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

  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商讨各项事宜,以勤俭节约为原则,详细列出项目开支标准,严格控制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秘书组分发请柬(通知)。

  (三)祭祀前,应延请礼乐队、摆放拱门、张灯结彩、张贴标语、彩旗,宣染氛围,阵容根据实际及习惯而定。

  (四)祭祀包括敬天公、祭土地公和祭祖。

  1、祭祀当天凌晨应敬备五果六斋果合五牲香金烛炮敬天公,由理事会安排指定人员操办。

  2、祭祖前应先举行祭土地公仪式设主祭、陪祭、监祭各若干人,人员由理事会举荐,敬备十二碗筵席等必需物品,由执事、司仪主持,遵古例实行三献礼的传统仪式。

  3、祭祖仪式祭祖由会长担任主祭、必要时可举荐

  多人参与,陪祭由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宗亲长老代表,监祭由名誉会长、顾问、监事长等担任。敬备

  第七篇、昭平县三欧宗亲理事会章程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昭平县三欧宗亲理事会章程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

  本组织全称为“昭平县三欧宗亲理事会”,简称为理事会。“三欧”指姓族上有共同始祖的欧、区、欧阳三姓。

  第二条

  目

  的三欧宗亲理事会的愿望和目标就是维护三欧宗亲的合法权利,与别姓族群团结友爱;带领三欧宗亲为实现族群昌盛、中华民族复兴、祖国繁荣而奋斗。

  第三条

  性

  质

  本会是三欧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群众团体组织。其一切活动均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宗

  旨

  遵祖训、弘祖德、正族风、固本源、育族人、和族众、施善举、兴百业、爱祖国,为建设文明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理事会的任务

  (一)培育族人的人文关怀精神,督促族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

  (二)团结和组织族人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宗族活动,建立宗亲联络网。

  (三)促进族人在文化、道德及事业上的发展。

  (四)组织“一修一建一协调一联络”(即修族谱、建宗祠、协调宗族、联络宗亲)工程的实施,开展文明的庆典或祭奠活动,接待外来寻根谒祖的宗亲。

  (五)团结内外宗亲,培育宗亲情谊,养成姓族团结的风尚。

  (六)逐步制订和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规范族人的社会活动行为。

  第三章

  三欧宗亲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三欧宗亲所有成员不受民族、年龄、性别、婚否的限制,只要认可本会章程,接受三欧宗亲理事会的领导,都是三欧宗亲理事会的下属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义务

  (一)了解、学习理事会的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守族训家训,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为族人起带头作用,做爱国公民。

  (三)乐善好施,克己奉公,讲团结、讲光明正大。成员间的纠纷,经理事会调解无效,让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允许非当事人结帮介入,避免宗亲间隔阂加深,自觉搞好宗族团结,自觉维护家族安定团结的大局。

  (四)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缴纳会费。参加宗族活动,主动交纳有关活动费用。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议事表决权、提出辞职的权利。

  (四)有批评权,有揭发、检举族中违法乱纪的权利。

  (五)有请求权、申诉权。

  (六)三欧宗亲的每一个成员不论辈份及政治地位高低、财富多少、名望大小,平等地参加族中的活动。

  (七)宗亲成员在遇到其本人无法解决的特大困难时,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救助;理事会鼓励有救助能力的族亲帮助其度过困难,让遭受特大困难的宗亲成员得到关心照顾,感受到三欧大家庭的爱心与温暖。

  第四章

  理事会组织制度

  第九条

  组织制度

  (一)理事会由三欧宗亲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

  (二)理事会每五年换届一次,由前届理事会组织实施。理事会任期遇特殊情况可提

  前或延后。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成员应服从理事会领导,遇到重大事情应征求长辈意见,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四)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理事会听取成员的意见,及时化解成员之间的矛盾。

  (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理事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第五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十条

  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三欧宗亲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代表宗亲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机构设置及成员构成

  理事会由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络发展委员会主任、财务处主任、财务处副主任、出纳、会计、财监组成。

  (一)理事会常设机构四个理事会常务会、秘书处、联络发展委员会、财务处。

  以后根据形势发展,可以增设其他机构或临时机构,如增设三欧发展基金会、商会、三欧宗祠筹建委员会等。

  (二)常务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五名。

  常务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副会长人数设置的原则是欧、区、欧阳各占一席,三欧族人大聚居点分别占二席。

  (三)理事会顾问若干名、荣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副会长、理事人数设置不作具体的硬性规定,设置的原则是为方便工作开展,三欧族人各较大聚居点占副会长一席、理事至少占一席。

  (四)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

  (五)联络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

  (六)财务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财监若干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

  (一)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拥护本会的章程;

  ⒉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⒊在昭平三欧宗亲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三欧公益事业,积极参加三欧的各项活动;

  ⒋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处事大公无私,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政治素质良好,履行职责时能正确运用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⒉在宗亲中有较大影响力;

  ⒊热心家族事业,熟悉三欧事务,处理三欧事务有一定的经验;

  ⒋具有洞察、判断、决策、号召、组织指挥能力;

  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每年召开一次宗亲代表大会,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工作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会,照章开展理事会工作。

  (二)制订理事会的工作目标、计划、任务,确定工作思路,并组织工作的开展,领导全族宗亲工作。

  (三)教育族人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孝顺老人、关爱后代、不涉黄赌毒、不加入邪教组织、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教育宗亲团结奋斗,互相帮助,扶正压邪,扬善惩恶。

  (六)维护宗亲合法权益,帮助族人伸张正义。

  (七)对于子女考上国家一流大学(清华、北大),供给确有困难的宗亲,由其本人向理事会申请,理事会发动三欧宗亲捐资相助。

  (八)对于遭受意外特大天灾人祸而不能自救的宗亲,发动三欧宗亲捐资相助;

  (九)为三欧宗亲修谱、建祠、表彰模范族人,发动三欧宗亲乐捐理事会办公及解决

  全族重大问题所需资金;

  (十)联络远、近宗族,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协作,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三欧家族;

  (十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十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宗族章程,修定族训家训,制定族中其他规章制度;处理家族重大事务。

  (十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募捐的管理及合理开支,每年向三欧宗亲张榜公布一次当年的收支情况。

  第七章

  理事会成员职责

  第十四条

  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一)为理事会把关,提议工作方向和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

  (二)提供决策建议,提供决策依据;

  (三)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十五条

  会长

  会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事务,分管财务工作。协助会长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副会长

  分管内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内务事务。

  分管外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外务事务。

  第十八条

  秘书长

  (一)起草文件,会议记录,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二)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四)收集有关昭平三欧的文献资料,做好宣传的文字工作。

  第八篇、宗亲会章程

  宗亲理事会管理制度

  广西南宁邕州黎氏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南宁邕州黎氏宗亲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继承祖先功德;发扬优良传统;联络敦睦宗亲情谊。以各支族祖籍为依托,以南宁邕州为中心,以本会为平台,团结一致、内外联盟,开拓进取、共谋我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广西南宁邕州黎氏宗亲自愿组成的一个群团组织,以发扬黎氏宗亲文化和振兴黎氏宗脉,共谋发展经济为目的。

  第四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开展一切活动必须是合法的。

  第五条

  本会会址南宁市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黎氏宗亲(不分性别、籍贯),赞成本会宗旨,热心宗亲事业,自愿遵守本会章程,且品行端正者,均为本会自然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必要时自愿交纳会活动费,积极捐赠款物。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有关会议;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四)对本会财务开支有公开了解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选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宗亲会成员;

  (四)审议宗亲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宗亲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宗亲代表大会须有60﹪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若干十名,其成员由本会会

  员民主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的职权

  (一)会长的职权

  (1)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2)

  主持宗亲会日常工作;

  (3)

  召开和主持宗亲会会议;

  (4)

  执行宗亲会员代表大会、宗亲会常务会议、宗亲会会长会议决议;

  (5)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权;

  (1)

  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乡镇、村宗亲工作;

  (3)

  提名各乡镇、村宗亲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4)

  处理分管其它日常事务。

  (三)

  监事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宗亲会财务收支及各部之工作;

  (3)代表本会签署审计文件。

  第十五条

  被选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本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神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活动费,必要时由各村坡负责人收交;

  (二)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捐赠和赞助;

  (三)其他社会赞助;

  (四)利息计收。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属本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务、活动、捐资助学、扶贫济团、祖庙修建及其它基本费用等支出。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监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6年7月23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广西南宁邕州黎氏宗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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