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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10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21 19:33:03

篇一: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我市司法所人员编制存在的问题反映

  全市2县4区共55个司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体制混乱,身份不明,各项政策待遇未落实

  目前,全市55个司法所仅有1/3左右有人值守,工作开展能够正常进行,大部分处于勉强维持状态,甚至有些所人员不齐,更有无人所现象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

  1、机构改革半途而废,人为造成了体制混乱。身份不明,归属无着落,致使司法所无人干活,无钱办公情况十分严重。按照《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文件精神,各县区在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中,把司法所确定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但是,由于缺乏全市统一的约束性政策,各县区都没有真正落实司法所“立户列编”工作,乡镇司法所“户口”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行政工作的“瓶颈”。

  2、大部分司法所虽然名义上是县区司法局的派出单位,但后续人事、待遇、经费等相关政策落实却没有跟上,司法所经费等问题处于乡镇政府不管、县区司法局没有的尴尬局面,导致改革后司法所发展变得更加困难。

  3、一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乡镇中兼有多个职务,遇上“三夏”、“禁烧”和“收烟”等中心任务时,都被派出包村驻户,本职工作被搁臵一旁。有些乡镇以强化综治等中心工作的名义将司法所边缘化,司法所丧失了独立性,其独特作用难以发挥。

  4、必要的待遇不落实。司法所地位低,工作难度加大,与公安派出所相比,司法所无论是人员、设备、经费到职级待遇还是服装等无一得到解决。

  二、无人员编制和有编无人现象并存。

  全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手不足,有名无实问题,司法部要求每个司法所由3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公务员)以上人员组成,这是司法所开展基本工作的底线。但是目前,据各县区司法局上报的数字测算,我市平均每个司法所名义上仅有2.2人,临颍县平均2.4人,舞阳县平均

  2.8人,郾城区平均1.6人,源汇区平均1.8人,召陵区平均2人,人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县区的个别乡镇还存在“无人所”现象。所以,在工作推进上,司法所人员穷于应付,无法深入基层有效地开展工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县区司法局有编制、有人员,但没有明确的司法所编制,再加上乡镇远离市区,工资条件差,待遇不兑现,所以没有人愿意到司法所工作,操作难度大。二是部分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乡镇同志,由于没有收编到县区司法局,同时兼任多个乡镇政府职务,承担大量乡镇工作,牵制了大部分精力,不能全身心投入司法行政工作中去。三是现有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受政策等因素影响调整频繁,人员不固定,流动性较大,致使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缺乏稳定性。四是艰苦的工作环境,过低的工作待遇,造成了人心思走,现有人员流失较快。

  综上所述,司法所编制问题是典型的一锅“夹生饭”,严重制约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协调力度,切实解决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

  我们一直十分重视司法所建设,先后分四批利用国债资金建成了53个司法所,办公条件大为改观,但作为最关键的因素人员编制问题始终没有达到妥善解决。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和《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

  文[2001]174号),建议解决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实行以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办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严格司法所人员准入标准,坚持“凡进必考”

  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做到统一条件、统一考试、统一培训、分散使用,强化司法所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落实问题。

  二、按照一视同仁原则,司法所真正成为到政法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切实解决基层司法所虽经收编但配套措施没有跟进的问题,以及在人员职级、经费、待遇等各方面与公检法部门的差距。建议将司法所同派出所、人民法庭同等看待,把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巩固好,树立司法行政部门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形象,真正使基层司法所变成司法行政工作的“桥头堡”,在平安漯河、和谐漯河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蓄水池”、“减压阀”和“消防器”的作用。

篇二: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

  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

  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

  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王必德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152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14年6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总数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确落实司法行政专门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113人,仅占全市总数的17.3%;地方行政编制人员210人,占32.1%;其他编制人员331人,占50.6%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6人,占总数的62.1%。

  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司法所建设没有达到司法部提出的“机构独

  立、编制单列”的要求,目前实行与综治办、信访办“三位一体”联合办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一直得不到明确,相应待遇和工作条件无法落实。同时,有的县区司法所没有认真落实以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员调动、轮岗频繁、领导和业务开展不能有效衔接,司法所长专职不能专业,牵扯在各种繁杂的分工、挂钩等工作中,影响司法行政职能行使和业务开展。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没有完全落实,队伍不稳定。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三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而实际状况是,我市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51个,平均每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1.6个。全市152家基层司法所,立户列编仅60家,其中三人以上所仅21家,仅占全市总数的13.7%。由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军心不稳、变动过频。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仍有138名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中多数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开展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难以适应我市承担着对基层48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8500余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全市近5100余名归正人员帮教安置的具体操作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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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雷波县)

  雷波为典型的山地县,是一个边远的彝汉杂居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时也是国家巨型水电工程溪洛渡水电站所在地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县。辖49个乡(镇)、281个村、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人口25.1万人,其中以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53%,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时有发生,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量很大,任务艰巨,目前我县共有在编司法所12所,其中1人所7个,2人所1个,司法助理员9名。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诸多困难,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司法所项目建启动较晚,司法所业务用房经过三年的建设,目前全县49个乡镇只完成了7个司法所的建设任务,与司法所乡(镇)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近年为了在每个乡镇配齐司法所,大多采用的是将乡政府办公房涂刷上漆后挂司法所牌子这种形式,仅在形式上解决了司法所的设臵,未取得实质效果。

  二、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随着国家加大基层政权和近两年开展的“两所一庭”建设力度,虽然解决了一些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但与司法所相配套的人员编制未及

  时下达,办公设备设施也未配套。导致部分司法所成了有房子、有牌子、无人员的空架子,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三、业务工作与职能职责要求相距太远。通过对现存的几个基层司法所的有关资料和卷宗的查看,普遍存在着业务工作开展不全面、个别司法所无法显示所做的工作,拿不出任何资料和卷宗,部分基层所要什么,没什么,问什么,不知道,就县局和业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报表、数据等都不能按照上报和对答出来。

  四、司法所编制少,人员不足是制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最大困难。近两年通过司法助理员招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力量,但司法所建设工作整体还较滞后,司法所工作力量依然薄弱。目前一个司法所基本只有一个人员编制,进入乡镇的司法助理员难以独自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不起来,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安臵帮教、法律服务、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等指导、培训、管理和教育不落实、不到位,形同一句空话。人民调解等日常业务都还需依赖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司法所与乡镇人民政府大多数是合署办公,司法助理员也由乡政党委政府支配。目前我县个别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还身兼数职(如乡镇文书、民政员等)。

  五、档案管理不够规范。规范化司法所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卷宗,不齐全、不规范。一是人民调解卷,没能按照统

  一的格式去做,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二是安臵帮教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其卷宗更为不规范。部分所为应付检查,关门自做,司法助理员既不接触基层组织,也不接触被帮教对象的家庭,更谈不上接触被帮教对象,安臵帮教工作十分滞后。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等方面,拿不出相关资料,没有工作台帐。

  六、通过招录考试进入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女性比例较大,工作后由于家庭等原因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以去年为例我县招录的三名司法助理员全是女性,分配到司法所工作后有两名随即结婚生子,至今还在休婚假。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三、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我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为切实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对,抓好司法所基础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力度。在加大业务用房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完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设备的配套工作。

  二、继续加大司法助理员的招录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三、抓好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司法所的机构

  和编制建设。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抓好机构建设,在保持现有司法所格局不变、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集中人力和财力在重点乡镇充实司法所力量。打破每个乡(镇)只有一个编制的局限,整合人员,力将在重点乡镇配臵3名以上司法助理员,所内实行司法所所长负责制。县局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争取落实基层司法所长职级待遇。确保司法所有独立工作,高效运转,切实履行司法所职责。

  四、招考录用过程中,尽量考虑县市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招录人员结构,并加大对法律等相关专业的招录比例。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

  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

  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篇四: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

  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

  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

  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

  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五: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雅安市司法局

  周荣军

  (2011.12)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乡镇(街道)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司法行政工作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九大职能。乡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构成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编制缺口大,人员不专职,经费保障水平低,装备和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加上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处在基层,面向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雅安市建立了15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有341名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在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中,全市司法所履职尽责能力逐步增强,各项职能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如何抓住机遇,使乡镇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科学发展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一、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认识不清。近年来,雅安市全面加强了乡镇(街道)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建设,由于司法所的职能与乡镇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防邪办的部分工作具有相通之处,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觉得司法所的工作是在重复两个“中心”的工作,经常把与司法所的职能无关的事指派给司法所承担,抽调司法

  所人员从事其他工作,造成司法所有作为可能被忽视,无作为肯定被忽视的现状。个别司法局领导对双重管理体制认识不到位,对乡镇兼职司法助理员关心不够,没有宣传好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实效,任由司法所沉寂,无影响、无地位。

  (二)编制缺口大。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应有3名司法助理员,且专职不得少于2人。目前,全市341名司法助理员中,仅有87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专职所均编制不到1个。乡镇干部兼职司法助理员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多数身兼数职,很难统筹兼顾好乡镇党委、政府与司法所两边的工作。加上工作岗位调整频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

  (三)队伍建设滞后。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下,雅安市各县区司法局将乡镇司法所收编成为派出机构。由于司法局没有人及时补充,只好在乡镇公务员中进行调配,专业、能力是没有办法考虑的,否则只好缺人。目前,司法所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与司法所承载的功能是不适应的。部分兼职司法助理员年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法律知识结构偏差,存在动嘴(调处矛盾纠纷等)能力强、动手(写作、电脑操作等)能力差的问题。部分近两年招录人员感觉无前途,刚上班就想调离或者参加其他单位的公招考试,司法所不幸被沦为“跳板”。由于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新任司法助理员面对头绪多、疑难杂的局面无从下手,迟迟打不开工作局面。目前,部分司法所“35岁以下的年青人盼调动,40岁以上人员混日子”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四)装备奇缺。1张桌子、2把椅子、墙上几排牌子成为个别乡镇司法所的真实写照,配发司法所的电脑往往不能专用。全市仅有雨城区南郊乡等8个司法所配备长安警用面包车,天全县城厢镇等20个乡镇司法所配有摩托车,多数乡镇司法所无交通工具,难以承担起社区矫正、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和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等重任,很难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处置。

  (五)双重管理体制缺憾。目前,全市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

  (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司法所长基本由县司法局审核、任命。由于兼职司法助理员政治经济待遇还是在乡镇,多数司法所仍是听从乡镇安排,在管理方面存在县(区)司法局管事不管人、乡(镇)政府管人不管司法所事务的现象,导致部分司法助理员缺乏归属感和荣誉感,双重管理有多头管理、无绪管理的倾向。在司法行政职能不强的现状面前,司法局仍难以稳定住司法所人员的思想和流动,工作部署、要求难以落实到位。

  (六)保障机制不健全。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要求,雅安市将专职司法助理员公用经费按人均保障标准10000元/年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司法局,公用经费和司法业务费、普法和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经费保障。但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公用经费则归乡镇统一管理使用,相对较低(如天全县2010年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每人5000元)。目前,全市大部分司法所仍然由乡镇承担日常办公开支,部分司法所与乡镇关系处理相对融洽,乡镇还为司法所支付一些经费,但随意性很强,很不稳定,致使司法所职责得不到充分履行,造成乡镇司法所工作举步维艰,有恶性循环的倾向。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差异大,《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件规定“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而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不被提及,仍按人薪发〔1992〕17号文件规定“每天0.6元,每月18元标准”执行。同职不同薪必然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工作成果难以达到预期。

  二、司法所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全市乡镇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很多是具有共性的,是司法局自身难以解决的,必须更多地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司法行政系统必须要牢固树立“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有效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相互促进的双赢局面。为此,特提出几

  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树立新形象。一是实行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通过工作座谈会、组织学习参观等形式将做得好的司法所推荐给工作相对较差的司法所,以先进带动后进,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共同提高。二是强化宣传。加强简报信息调研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使党委、政府对乡镇司法所工作有一个全新的正确认识,获取肯定和支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整体形象。

  (二)加强队伍建设。千方百计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争取编制、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形式尽快补充司法所缺编人员。抓住司法所双重管理的有利时机,选好、配强司法所长;通过下派任职等方式鼓励司法局机关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力度,搞好现代办公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现代化办公水平,胜任各项基层基础工作。

  (三)落实待遇,配强司法所长。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172号规定尽快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设法提高兼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为全体司法助理员安心基层司法所工作,竭力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保障。要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雅委发〔2010〕9号)关于“司法所所长符合条件的,可按副科长级干部高配”的规定,市、县(区)司法局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主动协调各种关系,切实落实好司法所长的副科长级职级待遇。司法所长的选拔配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配备乡镇行政编制的干部担任。要真正关心司法助理员工作、学习、生活,切实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为实现我市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健全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财行[2009]241号),并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增加。目前,雅安市各县(区)司法局一年所得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往往只能装备1-2个司法所,这种装备进度显然是难以解决司法所的需求。建立完善司法所保障机制,市、县财政应建立专项经费对乡镇司法所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予以补助,特别是向少数民族乡镇和维稳任务重的乡镇倾斜,确保每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

  (五)找准载体,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今年4月以来,雅安市司法局以“服务中心彰显职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过深入研究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动因,准确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变化规律,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专题研究,完成了课题的研究、可行性论证、软件开发,并于9月在全市29个乡镇司法所试点运行。在市、县两级司法局的及时有效指导监督下,截至11月底,全市试点乡镇已对2000余件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了录入、调处、管理、评估、研判工作,切实避免了简单纠纷复杂化、个体冲突群体化的情况发生,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市各乡镇司法所应积极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处置、掌控。

  (六)试点直管。开展直管试点工作,乡镇司法所(人、财、物)全归县级司法局管理,其编制、经费来源、人事安排均由县司法局管理。县司法局负责所长配备、人员编制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乡镇仅管理党组织关系,淡化乡镇管理职能,强化垂直管理。落实省司法厅和省编委办《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川司法发[2004]104号)文件要求,“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人口较多的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3-5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3人;人口较少的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2-3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实现逐年招录,逐步充实乡(镇)司法所;未招录到的,仍借用乡(镇)

  行政编制,只改变干部管理权限和性质,其余可以不变。各级政府要把司法所办公用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今后增加的司法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充实司法所。这样更加有利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面对人力、财力、物力有限的困难,司法所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整合动员各方面资源,共同履行推进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逐步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做大、做强,不断拓展工作新领域。

篇六: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效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进展稳定的作用。统筹协调依法治市重大问题,推动法治肇庆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高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进展。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三〕

  主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配备专职调解员,加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诉前调解、信访调解,发扬"枫桥阅历",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

  〔四〕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实体和网上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市县镇村建立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利用"12348"热线和法律服务网开展电话和网络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救援、人民调解、公证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五〕

  加强普法宣扬,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全面开展法律宣扬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法宣扬,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气氛。

  〔六〕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切实做到反腐倡廉。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

  为有效推动全市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进展,3月11日上午,清远市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座谈会召开。市局党组书记、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杨越主持会议。

  座谈会上,市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范慧燕通报了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目标任务及工作支配等。与会的省人大代表和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基层司法所、企业家、村委会、居委会及人民群众代表就如何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队伍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杨越表示,针对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将仔细梳理、深入讨论,坚持立行立改,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意见建议准时反馈,问题准时整改到位;对涉及长远进展的建议纳入程序,作为今后的司法行政工作内容深入开展研讨,尽快形成长效机制。他强调,要坚持落实开门搞教育整顿的要求,做到教育整顿让群众参加、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教育整顿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养,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司法行政铁军。

  市局局长、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对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提出了珍贵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区司法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仔细归纳整理,领导小组将针对意见和建议仔细梳理讨论、分析缘由,将整改落实表达到本次教育整顿和今后各项工作的部署当中,吸收到下一步改良工作和建章立制中来,尽快形成长效机制。

  会议强调,征求意见座谈会是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准时讨论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做到教育整顿让群众参加、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着力解决司法行政队伍存在的政治不忠诚、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作风不过硬等问题,使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养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给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

篇七: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范文(通用9篇)

  司法是古代官名、明星官名,现在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的文章9篇,欢送品鉴!

  【篇1】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当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

  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

  一进入定终身

  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

  中心

  〔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的工作现象,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

  漏管、脱管

  过失,还要承当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

  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

  被动

  参与,普法教育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当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

  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

  首要标准,着力打造

  两类高危人群

  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篇2】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

  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效劳社区服刑人员改正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

  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

  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

  效劳中心,那

  委员会

  或

  工作站

  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效劳中心

  、委员会

  、工作站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方案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

  撒味精

  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拟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缺乏,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效劳,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

  老弱病残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

  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

  招考

  、调入

  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方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

  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标准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奉献。

  【篇3】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当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

  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

  一进入定终身

  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

  中心

  〔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的工作现象,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

  漏管、脱管

  过失,还要承当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

  被动

  参与,普法教育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当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

  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

  首要标准,着力打造

  两类高危人群

  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篇4】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效劳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

  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拟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效劳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

  七五

  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七进

  活动,持续扎实推进

  法治示范乡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示范单位

  、法治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立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立水平,不断扩大创立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根底工作。以标准化人民调解组织创立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标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劳水平。进一步标准律师、公证效劳程序,强化效劳意识,拓展效劳领域,提升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

  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效劳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篇5】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效劳社区服刑人员改正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

  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

  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

  效劳中心,那

  委员会

  或

  工作站

  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

  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效劳中心

  、委员会

  、工作站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方案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

  撒味精

  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拟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缺乏,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效劳,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

  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

  老弱病残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

  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

  招考

  、调入

  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方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标准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奉献。

  【篇6】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当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

  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

  一进入定终身

  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

  中心

  〔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的工作现象,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

  漏管、脱管

  过失,还要承当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

  被动

  参与,普法教育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当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

  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

  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

  首要标准,着力打造

  两类高危人群

  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篇7】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效劳社区服刑人员改正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

  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

  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

  效劳中心,那

  委员会

  或

  工作站

  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效劳中心

  、委员会

  、工作站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方案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

  撒味精

  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拟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缺乏,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效劳,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

  老弱病残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

  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

  招考

  、调入

  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

  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方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标准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奉献。

  【篇8】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效劳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

  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拟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效劳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

  七五

  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七进

  活动,持续扎实推进

  法治示范乡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示范单位

  、法治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立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立水平,不断扩大创立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根底工作。以标准化人民调解组织创立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标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劳水平。进一步标准律师、公证效劳程序,强化效劳意识,拓展效劳领域,提升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

  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效劳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篇9】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效劳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拟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效劳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

  七五

  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七进

  活动,持续扎实推进

  法治示范乡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示范单位

  、法治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立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立水平,不断扩大创立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根底工作。以标准化人民调解组织创立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标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劳水平。进一步标准律师、公证效劳程序,强化效劳意识,拓展效劳领域,提升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

  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效劳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26

篇八: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服务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

  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

  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较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务人才匮

  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八个一”活动,持续扎实推进“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法治单位”、“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建水平,不断扩大创建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以

  规范化人民调委会创建为重点,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完成“一村一室”村

  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规范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

  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服务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

  平;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爱心卡”发放覆盖面;积极与卫生、公安等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衔接,申报

  成立县司法鉴定所,开展司法鉴定服务。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

  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

  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篇九: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五好司法所创建意见-工作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培育典型、抓点带面,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和谐平安县、实现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基固本理念,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立足高起点、高标准,全面开展“五好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以此为抓手,深入推进争先创优,努力实现全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跨上新台阶。

  二、创建标准

  (一)队伍建设好

  1、基层司法所机构健全、人员齐全。管理要理顺(司法所属县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镇(乡、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副科级所长配备到位,有3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

  2、能力公认。司法所所长要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工作人员要全部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操作电脑,能应用司法行政各类信息管理平台。

  3、作风过硬。工作人员精神状态好、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有创新,团结合作,管理民主,依法行政。

  (二)职能发挥好

  4、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网路健全,镇(乡、街道)调委会全部成立,调委会设施规范化统一,做到“六有”:有牌子、有调解室、有印章、有台帐、有人民调解徽章、有调解队伍;调解案卷整理规范,调解文书符合统一要求;复杂案件有调解案卷,简易案件有调解协议,口头调解案件有登记;年度调解矛盾纠纷成功率达XX%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及时引发的民转刑或群体性事件。

  5、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完善,功能区域合理配置,应装备省、市、县、乡四级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提供准确、及时的日常监管信息;入矫(解矫)宣告应设置宣告席和侯宣席,教育(谈心)应该有讲台、课桌及必要的教学设备,档案管理应装备制式档案资料柜、防盗门等。

  6、安置帮教工作成效显著。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和帮扶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5年内刑释人员和3年内解教人员名册和安置帮教档案齐全,做到一人

  一档;对符合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必接必送,接送率达XX%;按规定落实安置帮教责任和跟踪帮教措施,帮教率达到XX%,对重点帮教对象落实重点人口管控措施,无漏管失控现象发生;按规定管理、发放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和生活补助经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率达XX%以上,重新犯罪率低于2%。

  7、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强化。积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面贯彻落实《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制度要健全,台帐要规范、齐备,法律援助范围、条件、流程、经济困难标准等上墙公示;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XX%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系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公众知晓率达到XX%以上。

  8、法制宣传工作深入推进。认真组织实施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广泛开展“法律六进”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普法活动,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治理创建工作,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主动为乡镇基层政府的政务决策、行政执法等提供法律服务、咨询、建议。

  9、积极参与综治工作,全力完成其它事务。根据统一布署,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本辖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防范等工作,全力完成县司法局和镇乡(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创新社会管理、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关工作和其它法律事务。

  (三)所务管理好。

  10、所务公开及时。司法所工作职责、流程、规则、纪律等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照片、联系方式等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每日工作走向公开;便民服务承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1、规章制度健全。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工作有关规定,司法所岗位责任目标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考评、奖罚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12、工作台帐完备。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均建立规范台帐,台帐内容完备,分类归档,目录清晰,装订成册,存放到位,妥善保管。

  13、岗位责任明确。定岗位、定职责、定目标,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建立考核、监督、奖惩制度,日常考勤和请销假记录详实,无脱岗现象。

  14、建立学习例会。建立学习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司法所人员开展党组织生活、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学习,研究工作,交流经验,研讨业务。

  15、及时报送信息。定期向县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各类业务报表。

  (四)物质保障好

  16、办公用房达标。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镇(乡、街道)司法所拥有160㎡以上办公用房并拥有产权。

  17、规范设置办公场所。有所长办公室、会议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有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办公场所。

  18、标识标牌规范。司法所标识标牌正确规范,司法所名称统一为:县司法局××司法所;规范制作和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各办公室房间外悬挂职能标识牌。

  19、办公设备齐全。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交通工具等,能满足日常办公要求。

  20、信息化办公到位。电脑能接入互联网、局域网、门户网,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定期报送信息、图片等。

  21、工作经费落实。司法所公用经费按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赣财行[20xx]11号文件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落实到位。

  (五)公众评价好

  22、综合考评。司法所工作得到镇(乡、街道)党委、政府充分肯定;在全县年度司法行政工作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

  23、表彰情况。司法所集体或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4、工作创新。工作经验做法得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推广。

  25、行风测评。考评时,在乡镇机关、县司法局或群众中民意测评,工作满意率达XX%以上。

  三、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司法局把创建“五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实行一把手总负责,成立创建“五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注重督促检查。县司法局将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掌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为创建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实行奖惩兑现。省司法厅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取得“五好司法所”的给予命名授牌,并给“五好司法所”的所长荣记三等功一次;县司法局在人财物保障上给予“五好司法所”倾斜。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司法所,限期整改督办。

  (四)坚持动态管理。省司法厅不定期对已达标授牌的“五好司法所”开展明察暗访,发现有不达标的问题或发生在全省有影响的案(事)件的,责令整改;对经整改后不达标的,取消“五好司法所”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

  四、申报方法

  (一)自评。司法所对照创建标准,自查自评、自愿申报。

  (二)初评。县司法局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初评。

  (三)复评。市司法局对辖区申报的“五好司法所”进行复评,对达标的集中报省司法厅。

  五、评选步骤:

  (一)集中考评。省厅组织考评组实地考评,实行100分制考评,量化标准,逐条打分,好中选优。

  (二)省厅审批。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拟表彰命名的省“五好司法所”候选名单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三)集中公示。将要表彰的“五好司法所”统一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集中公示7日,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挂牌。省司法厅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全省“五好司法所”进行集中命名挂牌。

篇十:司法所存在问题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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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一、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能

  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最基层的组织机构,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基层,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司法所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主要履行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公证事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人员编制紧缺严重,普遍达不到规范化建设所和每所最少应有2人以上的标准,甚至部分司法所人员被抽调兼职其它工作,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外,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个别司法所配备了部分司法助理员,但从总体上看,缺编缺人情况仍然很严重。

  (二)办公用房严重不足。部分司法所无独立业务用房,借用乡镇政府办公室一至两间办公,无法落实“三室一庭”规范化建设,满足不了新时期发展的办公需要。

  (三)司法所队伍管理较弱。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队伍有的“半路出家”,有的年龄偏大,虽然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精神,难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是新招录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基层实战经验,造成工作被动难以打开局面的情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用人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在学习培训上重视不够,流于形势表现。

  (四)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势。平时少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督促检查工作,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部分司法所人员长期懒散,没有责任心和上进心,未按照标准整理规范安置帮教档案材料;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效果不理想,在偏远村寨信号不好,导致无法定位,有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不够。司法所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不够,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关心支持少,部分司法所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挥职能作用,存在应付心理;特别是乡镇、村居合并后,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办公场所;司法所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深入村居实地指导、检查不够,只是流于电话沟通联系,工作流于形式,大部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达到“六统一”标准,有的没有标牌、标识、印章,制度不完善,调解文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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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卷宗不完整等;有的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多是停留在“以情感人、以德服人”的阶段,个别村调解委存在未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调解纠纷、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的能力还比较欠缺。

  (六)法制宣传教育措施不力。业务股室平时少开展督促检查工作,部分司法所未制定并组织实施“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部分司法所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治宣传阵地;大部分司法所普法形式缺乏新意,只重普及而轻效果的普法工作开展形式较为单一,不细分普法对象,形式单调、缺乏针对性。

  (七)法律服务工作不到位。部分乡镇未成立法律服务所,不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有的虽然注册在中心法律服务所,部分法律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呈现被动状态;部分司法所未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工作,有的法律工作者与群众的沟通渠道相对狭窄,导致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往往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寻求法律帮助。

  (八)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所未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所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三、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配齐配强司法行政队伍人员。一是可通过统一公招考试招录具备高素质和相关专业水平的司法助理员,有计划地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二是可通过协商招调具备一定政法工作经验,法律素养相对较高,能迅速适应工作环境,能开展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对工作能力不强,综合业务素质差,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懒散的司法所所长进行调整;三是保证每个基层所达到2人以上,壮大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向网格延伸。

  (二)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一是有计划的组织司法行政干部定期学习培训工作业务、计算机等知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方案和激励奖励制度,调动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大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制定统一的调解台帐模式、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和乡镇政府沟通协调,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献言献策,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出法律建议,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完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规范化建设。三是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引导群众自觉地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纠正部分群众中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一是要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动性,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二是加强经商务工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容易诱发矛盾纠纷人群的宣传教育,善于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寻找突破点,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普法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三是通过“法律八进”活动,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积极利用“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各种宣传平台,使普法教育的过程成为体验感受、互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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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的过程,从而提高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五)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扶助力度。一是做好刑释解戒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救助,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激发他们生活的积极性;二是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衔接管理,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安置帮教的效果,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六)加强基层司法所所务管理规范建设工作力度。一是统一制作标牌、职责和制度等材料,督促各基层司法所完善上墙;二是制作统一的文书格式和工作台帐;三是理顺管理机制,明晰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四是完善硬件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范、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将基层司法所打造成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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