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04-010)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____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____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____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____天。
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____天。
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a)年满____周岁;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区域内的明火作业。
三、引用文件
GB/T2550-____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四、术语和定义
(一)明火作业
电焊、气焊、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二)特种作业
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三)“明火十不烧”
1、焊割工无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能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焊割;
3、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没有正常的施工手续,不了解其使用和构造情况的物体不能盲目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过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8、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
五、职责分工
(一)人力行政部
1.负责落实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负责做好明火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及汇总登记工作。
(二)安保部门
1.负责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指出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明火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
3.负责做好各级明火作业的审批;
4.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
1.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
2.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的器械以及器材维护和保养;
3.负责作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以及工作前后的安全提示;
4.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明火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操作证,并及时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名单。
六、管理要求
(一)管理人员安全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以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板等);
4.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明火作业现场光线良好;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配备有效通风,并指派专人监护。
5.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班组长,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6.按禁火区动火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在进行具有重大危险性的明火作业之前,相关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确认明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安全措施;作业中,应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7.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是指特别危险区域、重点要害部门(或部位)或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后影响全局并迅速扩大成灾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
范围如下:
涂装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的、未清除泡沫塑料的有限空间、带油或卸油后清除油气的、油柜、油箱油管,压力容器和管理、完工后的冷藏区域。
其他部位:重点站房、燃气管道、存放一级易燃物品的场所等。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一),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或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审核认可,经安保人员审核,最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一级动火申请的动火时限为报批通过时间,且不得超过____小时。作业时必须由安保部门及施工部门共同派员到场进行监护。作业完毕,《一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安保部门备案。
(2)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是指危险性较大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或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并扩大成灾的场所;
范围如下:
部位:各类重要库房、重要厂房、重要设备、高架吊车、龙门行车;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二),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或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审核认可,经安保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二级动火申请的动火时限为报批通过时间,且不得不超过____小时。作业时必须由部门派员到场监护。作业完毕,《二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安保部门备案。
(3)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是指危险性不大的区域和可能引起燃烧,但不易扩大成灾的场所;
范围如下:
一般厂房、办公用房、住宿用房、有少量可燃物品的房间、有可能影响重点部位的区域;
审批手续:
部门作业管理人员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附件三),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生产监控人员审核认可,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安保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明火
作业。三级动火时间应符合批准时限且不超过____小时,施工部门派员到场监护。作业完毕,《三级动火申请单》作业人员一联及时交所属部门备案。
篇二: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管理制度15篇
【第1篇】带火明火作业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对带火(明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所有带火(明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带火(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2消防专职人员负责对带火(明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3消防队(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4作业人员严格遵照规程、制度进行作业。
4.管理要求
4.1所有进行带火(明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执证上岗
4.2电焊
4.2.1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气焊设施放在一起。
4.2.4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禁止焊机电源直接挂在供电源上。
4.2.5焊钳应保证在任何倾斜度下都能夹紧焊条,且作业人员不必接触导电体部分即可更换焊条。
4.2.6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芯线,且有足够的截面积,作业中不许将其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
4.2.7原则上电焊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3气焊(割)4.3.1乙炔气瓶:
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漏气与接近高温,与明火作业点保持10m以上距离。
禁止瓶体卧放、搬运时也不能横向装运。
使用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m3╱h,使用压力≯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保持压力≮0.05帕。
保证乙炔气瓶储存场所通风良好,不许与氧气瓶等混储、混载。
乙炔瓶减压阀外表涂白色。
【第2篇】明火管理制度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应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4、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5、在施工过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6、使用木料烧火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准用易燃油料点火。用火完毕要认真熄火。
【第3篇】加油站明火管理制度
1、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动火。
2、需动用明火时,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采取可靠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3、站房内不准采用明火取暖。
4、不要采用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要使用铍铜合金、铝青铜或黄铜等材料的工具。
5、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着化纤服装和带钉子的鞋。
【第4篇】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工程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
【第5篇】小区动用明火管理制度(5)
小区动用明火管理制度(五)
为了加强小区的用火管理,预防火灾,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小区任何部位临时性动用明火必须报保安部审批,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保安检查时应出示动火证。
2.动火审批条件:
(1)动火操作人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2)指定看火监护人,在火场的横向.纵向末端或经过.可能危及到的部位实施监视;(3)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4)清理火场周围可燃物体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的挥发.漂流;(5)必需符合电气操作要求和设计要求。
3.操作注意事项:(1)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盘.遮隔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以确保安全。操作时不得将乙炔瓶.氧气瓶放在焊接部位的下面,要与动火部位保持5米的水平距离。
(2)使用电气焊焊接前,要对焊接的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接工具,焊把线必需符合负荷要求。
(3)焊接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接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确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焊接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确定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一些隐患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
(4)不得进行用火与危险品的交叉作业。
(5)小区经营期间出入口.经营场所不得动火。
【第6篇】明火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明火前,必须报分公司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报请公司保卫处,会同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发证后方能动用明火。
二、动用明火时,必须保证安全,设专人看管,当需要焊接、切割工作,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消除,近旁应放有灭火设备。
三、冬季取暖火炉和烘烤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看守,禁止紧靠炉火烤衣物和可燃物品。
四、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木工棚、暖棚以及冬季保温场地,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五、非电工人员,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自做电器烧水、取暖、做饭。
【第7篇】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7)
工程项目明火作业管理制度(七)
一、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法并严格督促执行。
二、焊接(气割)作业场所必须与易燃易爆车间、危险品仓库等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场地不准有可燃物。确需要易燃、可燃物附近作业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明火作业,在高处进行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并应有相应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四溅引起火灾。
三、在进行大型焊接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由施工队报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审批,并应有专人监护。
四、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才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一)电(气)焊接人员无操作证的,不准操作;(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的,不准操作;(三)不了解焊割内部情况的,不准操作;(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的,不准操作;(五)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操作;(六)发现有与明火安全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操作。
【第8篇】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等作业。
2、明火作业前必须经饭店安全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明火作业。
3明火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
5、明火作业地点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7、明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9篇】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1目的: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1.2主要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气、炔气、火柴、石蜡、酒精等危险品,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有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2.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目的:通过对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2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各类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的管理。
-在商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商场安全部申请,在得到商场安全部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如果连续动火施工,可以特批动火申请连续有效,但商场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动火前后到动火现场检查审核是否按集团规范操作施工。
-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在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
加大。
-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第10篇】日常防火和明火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置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7.严格火区管理;
2、凡存有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11篇】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11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第12篇】某小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小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在小区装修单元区域内,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动火申请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安全业务部审批同意并取得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位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4.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申请动火。
5.动火申请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有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6.安全业务部应及时派专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动火人必须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
7.安全领班及巡逻人员必须对装修单元进行严格巡查。
【第13篇】cng加气站明火管理制度
12一、各加气站必须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二、凡在加气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三、《动火票》应经主管公司审批,并报法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四、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票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14篇】某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13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1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2022年4月3日
【第15篇】某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15(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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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业,那么制定了哪些明火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本规程规定了分厂内动火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
防护和《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本分厂各车间与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
凡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2.2明火基准范围
从作业位置到直径30CM内有明火星出现的直径范围,称为明火基准范围。
2.3禁火区与危险区
在不允许有明火出现的区域与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地点。
2.4危险明火作业
作业人员在禁火区与危险区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称危险明火作业。
2.5异温动火作业
指工作在工作温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温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区冬季平均温度5℃(含5℃),称异温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分级与分类
3.1动火作业的分级
3.1.1动火作业在一般车间动火,称为一级动火作业。
3.1.2动火作业在存放较多易燃品的车间(如包装材料、易燃有机物等),称为二级动火作业。
3.1.3动火作业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如包装材料仓、成品仓等),称为三级动火作业。
3.1.4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的存放地点与使用地点,(冷媒储存站、冷媒灌注点,环戊烷储存站,预混站,发泡输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储存点,天燃气站、燃气输送管道附近位置,喷涂线,柴油使用地点等)称为特级动火作业。
3.2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分为恶劣环境动火作业、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一般动火作业。
3.2.1恶劣环境动火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动火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动火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动火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动火作业。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动火作业。
3.3.1.6在一级高处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特殊环境动火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5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动火作业。
3.2.2.6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7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动火作业。
3.2.2.8在高处二级以上(含二级)进行的动火作业。
3.2.3一般动火作业除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恶劣环境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1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落实防火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危险作业登记表》格式见附录。
4.1.2《危险作业登记表》审批人员需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准动火作业。
4.1.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1.4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登记表》,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与相应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4.1.6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4.2.1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内。
4.2.2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箱(袋),进行登高动火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备注栏内。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动火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动火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动火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
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5.1一级动火作业及一般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负责审批;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及特殊环境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后,报分厂消防专员/安全主管审批;特级、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及化工区动火作业由分厂安全小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主管审批。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动火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分厂安全管理小组留存。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
6附件
本规程由分厂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编制与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足之处,另行修改。
6.1《危险作业登记表》
明火作业安全须知
明火作业是指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人员。
一、生产准备要求
1、人员要求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明火作业的疾病,持有明火作业相关的操作证书才能上岗。
2、操作前要求
1、按照动火规定,经审核批准,并釆取了防火措施。
○
2、了解工艺要求,检查劳防用品、生产工具及设备是否符合○
安全要求。
3、检查明火部位是否有相抵触作业,相邻部位易燃易爆物品○
是否清除或釆取隔离措施。
二、生产操作要求
1、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得违章指挥。
2、狭小舱室动火,实行双人监护制。
3、禁止用氧气吹风降温,不准用割刀照明或从电源线上接阿司灯照明。
4、氧乙炔皮带必须随人进出舱室,工间休息或下班后不得留放舱室內。
5、焊机接地线、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轨道、钢丝绳上面。
6、氧乙炔容器存放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同一辆车运送应瓶囗相背。
7、焊机接线要规范,不得接在上桩头活套在接线桩上使用,一次线(电源线)一般不超过3米,外场不超过6米,且接头不得多于3只。
8、焊工操作不得将电缆绕在身上,而且要懂得现场触电急救知识。
9、动火作业完工后要清理现场,灭绝火种,消除隐患。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1、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等作业。
2、明火作业前必须经饭店安全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明
火作业。
3明火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
5、明火作业地点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7、明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
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篇五: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法并严格督促执行。
二、焊接(气割)作业场所必须与易燃易爆车间、危险品仓库等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场地不准有可燃物。确需要易燃、可燃物附近作业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明火作业,在高处进行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并应有相应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四溅引起火灾。
三、在进行大型焊接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由施工队报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审批,并应有专人监护。
四、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才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
(一)电(气)焊接人员无操作证的,不准操作;
(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的,不准操作;
(三)不了解焊割内部情况的,不准操作;
(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的,不准操作;
(五)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操作;
(六)发现有与明火安全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操作。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2015-06-0513:42|#2楼
为了维护我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国家柴财产的安全,现制定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望各部室、各单位遵照执行。
1、生产区严禁明火作业。
2、确因生产需要明火作业时(包括电气焊,锡焊,喷灯,电炉),可由施工单位或者需要明火作业的单位提前填写明火作业审批表,由安保处主管领导签字,方能生效,然后由厂消防员监督执行。
3、凡是申请明火作业者,再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对明火作业地点搞
好安全措施,如对明火作业地点,周围墙壁,地面,飞花或者易燃物的清理,消防器材的准备工作以及抽调必要的有关人员等。
4、明火作业的工作人员,如发现违反明火作业规定的或者不符和明火作业手续的,以及有不符和安全因素的,有全拒绝施工。
5、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明火作业者,查处后每次扣除施工单位的管理得分,如引起火警,火灾事故,时期情节轻重,要给予纪律处分,制止追究责任者及本部门领导的刑事责任。
6、办理了审批手续,消防监护人员未在场,不得开焊,没有电气焊操作证人员不得操作作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5-06-0515:28|#3楼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经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方可用火。特级用火作业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经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后,方可用火;
3.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二级、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签发后,方可用火。二级用火作业须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固定用火的办理。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6.“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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